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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工作貧窮的測量與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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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2 臺灣地區低收入戶內十五歲以上人口工作狀況 單位:%

西元 無工作

有工作能力 無工作能力 小計 有工作

2001 13.80 60.53 74.33 25.07 2004 9.38 63.87 73.25 26.75

2008 - - 72.14 27.86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處 (2008)。

無收益,非靠救助無法生活者」,第二款者為「全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 三分之一,而全戶總收入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三分之二者」,而第三款者為

「全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三分之一,而全戶總收入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 標準者」。根據內政部統計處的低收入戶資料 (表 2-1) 顯示臺灣地區各年度的 低收入戶數及人口有明顯上升的趨勢,可見貧窮者的數目亦逐漸攀升。而由表 2-2 可得知臺灣低收入戶致貧原因為戶內無工作能力者眾多,顯示政府除持續加 強對低收入戶各類補助滿足其生活基本經濟需求外,應增加低收入戶內子女就學

或未工作者職業訓練機會及誘因,以強化就業條件與競爭力。3

第二節 工作貧窮的測量與定義

新貧窮有別於傳統對貧窮的看法,主要是受到後工業化,工作型態轉變的影 響,以往全時、穩定的工作為主的社會,轉變為部分工時、不穩定就業的勞動市 場,這群人口容易因為失業導致收入的中斷而面臨貧窮的危機 (王明仁、魏季李,

2009)。新貧窮受到重視的原因,乃著重的對象不再侷限於老年人、身障者等弱 勢族群,且社福需求和對象特質皆將受到改變,如表 2-3。新貧的主要三個族群 是低薪的貧窮工作人口、有工作能力卻失業的人口及女性單親家庭 (郭奕伶,

2003)。本研究所探討者為低薪的貧窮工作人口,又稱為「在職貧窮」(In-work Poverty)、或「工作貧窮」(Working Poor)。蕭智中 (2003) 認為工作貧窮係在探

3 詳參內政部統計處 (2008)。

National Council of Welfare (NCW)

Canadian Council on Social Development

Canadian Policy Research Networks (CPRN)

US researchers in general 成人一年平均工時至少約為 1000。

英國 Definition provided by the European Industrial Statistique et de l’Économie

(INSEE)-Academics National Action Plan for Social Inclusion

National Action Plan for Social Inclusion

瑞士 Swiss Federal Statistical Office

德國 Definition provided by EIRO

所有全職工作者。 家庭收入低於國

民平均所得的 50%。

澳洲 National Center for Social and Economic Modelling (NATSEM)

Social Policy Research Centre

所有工作者 (不論工作時數)。 Henderson 貧窮 線。6

南韓 Korean Institute for Health and Social Affairs (in the Chosun Ilbo)

家庭成員中至少一名有工作。 家庭收入低於貧 窮門檻。

資料來源:Fortin and Fleury (2004)、Komamura (2008)。

工作時間或收入低於特定標準或最低工資且所屬家戶總收入低於貧窮線。由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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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對工作貧窮者的定義是,有工作卻入不敷出,甚至淪落到貧窮線以下的 受雇者,主要的標準為每週工作至少 15 小時、收入低於全體平均 60%以下者。

換句話說,工作貧窮者並非失業者,有人可能兼了好幾份差事,甚至全職受雇者 都可能淪為既忙又窮的工作窮人 (李健鴻,2008)。表 3-3 綜合整理各國對於工作 貧窮者的衡量與定義,可見各國對於貧窮門檻的定義皆係以「家庭收入」作為判 斷標準。由表 3-3 可發現加拿大 CPRN (Canadian Policy Research Networks) 界定 貧窮線是以個人年收入為主,而不考慮家庭收入,可見此定義較偏向於界定「低 薪工作者」(Low-Paid Worker)。

當一位工作者的個人收入低於基本工資,但是其配偶的年收入卻高出最低工 資甚多,則其家戶總收入將很可能高於貧窮線,因而此人雖然可稱為低薪工作者,

但卻不能稱為工作貧窮者 (Working Poor),因為其家戶經濟並未達到貧窮線以下 (李健鴻,2010)。所謂工作貧窮者,係指家戶經濟收入達貧窮線以下之個人。舉 例,一個體以最低工資全職全年工作 (full time / full year) 將被認定為低薪工作 者,然而,如果一個體的配偶每年比自己多賺取十萬元,則該個體明顯不是一位 工作貧窮者。因此,工作貧窮者通常是低薪工作者的一個子集合,但大部份的工 作貧窮者卻不一定為低薪工作者 (Fortin and Fleury, 2004)。我國現行的基本工資 目前為新台幣 19,880 元,如果援引基本工資作為工作貧窮之門檻標準,則容易 忽略部分工作者與全職工作者間薪資計算方式的差異,因而將二者放在同一個標 準之下衡量,如此一來則易於排除全職工作者落入工作貧窮的情行,而導致工作 者的工作貧窮現象低估,因此採用基本工資作為工作貧窮的門檻基準是不適合的 (黃惠泠,2006),故本研究採取國際上常用的家庭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之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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