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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祿寺執掌與職官間的相互關係

第二章 :光祿寺執掌與庖廚事務的革新

第一節 光祿寺執掌與職官間的相互關係

(一)光祿寺設置沿革與職掌

民以食為天,追求飲食滿足是人類的本能,本能是不分垂髻期頤、尊卑賤貴 皆具備的,縱有九合諸侯、一匡天下之能亦無法一日無食。以權位之尊,此等事 務自然不需親自操辦,居所之中自有專部專人負責處理。國家疆域的擴增、中央 政府控制力的提升以及君權王柄的集中,負責膳食的機構組織也隨之而日趨膨 脹,分工愈加精細,形成兼管膳務與庖政的龐大機構。造辦膳食的專責機構在中 國官制中起源甚早,《周禮》稱作膳夫,隸屬於天官之下,總理宮廷飲膳事務。25 以光祿二字作為官名始於漢武帝(141B.C-87B.C),為位列九卿的光祿勳,但職 責與日後的光祿寺卻有所相異,東漢(25-220)因襲西漢(220B.C-8)舊制。魏 晉南北朝間時置時廢,光祿勳雖仍掌管宮掖事務,卻已退居禁中之外;梁武帝時

(502-549)將「勳」改做「寺」,首領官由光祿勳改做光祿卿;北齊(550-577),

仍設光祿寺,職命卻有了相當的變化,僅剩掌管天庖相關事務,不再統馭禁中宿 衛。26後世如隋代(581-618)、唐代(618-907)、宋代(960-1279)多沿用北齊

25 (漢)鄭玄注,《周禮》(上海:中華書局,1924),卷 1,〈天官冢宰第一〉,頁 1。

26 (唐)李林甫等纂,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北京:中華書局,1992),卷 15,頁 442。

光祿勳統領禁中宿衛侍從,職司保衛宮殿門戶。秦朝稱郎中令。漢武帝太初元年(104B.C)改

舊制。唐代名稱雖偶有變化,27其掌膳之職命可說是已確立。

明太祖(1368-1398)稱吳王(1364-1367)時,效法元代(1271-1368)設宣 徽院,置院使、同知、院判及典簿。洪武元年改名為光祿寺,備辦宮廷一切祭祀、

薦新、筵宴、壽誕與節慶所需膳饈。首領官為正四品光祿卿,其下置少卿、寺丞、

主簿。洪武四年(1371),增設法酒庫,置內酒坊大使、副使。洪武八年(1375)

改寺為司,升從三品衙門,寺丞改司丞、主簿改典簿,添設錄事;又置大官、珍 羞、良醞、掌醢四署以及孳牧所,署設令、丞、監事;孳牧所設大使與副使,裁 撤法酒庫。洪武三十年(1397)確立人員名稱與品秩,新設司牲局並改孳牧所為 司牧局,往後歷朝除建文朝(1399-1402)稍有變動及嘉靖七年(1528)革司牧 局,萬曆二年(1574)添設銀庫大使外,皆遵循如此的體制。卿從三品、少卿正 五品、寺丞從六品、典簿從七品、錄事從八品。司牧局、司牲局大使俱為從九品、

副使未入流。署令改署正,從六品、署丞從七品、監事從八品。28 明代服侍帝 王后妃的宦官、宮女以及負責守衛宮廷安全的侍衛數額甚眾,宮城內總人數至少 在 15,000 人之上,加總日常在皇城辦公的官員,人數更是可觀。為如此眾多的 人辦理飲食,勢必要有數額驚人的廚役加以對應,目前可考廚役規模最巨時達到 9,462 人,29擁有如此般的巨額廚役與大量食材庫存實屬少見。該衙門主辦事務 如:庖廚的揀選替補、物料、銀錢的領用、宴饗器皿的回銷;土貢事務如:各地 貢物如何運送至京;協辦事務如:餵養貢獸、提供齋醮用品等,無一不牽動著明 代紫禁城內眾人的飲食。

光祿寺既是掌管庖政之衙門,牽涉事務自然脫不了備辦與給予膳食,依事務 性質不同大致可分為四類,供給日膳、備辦賜宴、備辦祭祀與荒政救濟。人不可 一日無食,皇城內的所有人員亦然,內府衙門官吏、監生、錦衣衛、匠役等人眾 無一例外皆由光祿寺供給每日飯食,就是經筵日講的講官也都由光祿寺提供飯 食。早朝的文臣武將、身染疾患的重臣、完成特定交代任務之人皆有賜食。30賜 宴分做招待外國來使與賞賜文武諸臣,後者名目繁多,依筵宴規模及舉辦次數可 區分為大宴、中宴、常宴、小宴;依名稱又有壽宴、慶成宴、考滿宴、恩榮宴、

會武宴,甚至每年立春、元宵、四月八、端陽、董陽、臘八等節日皆賜宴臣下,

嘉靖朝又有宮殿落成與書成之宴。31 祭祀方面掌管祭品之供給、採購、陳設、

名光祿勳,位列九卿,秩中兩千石。東漢曾改稱郎中令,魏晉時則又復稱光祿勳。東晉哀帝興 2 年(364)併入司徒;孝武帝寧康元年(373)復設,宋、齊沿襲之。

27 隋開皇 3 年(583)廢光祿寺併入司農,12 年(592)復設。唐高宗龍朔 2 年(662)改為司宰 寺,咸亨中復稱光祿寺,睿宗光宅元年(684)改稱司膳寺,中宗神龍元年(705)又復舊。(唐)

李林甫等纂,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卷15,頁 443。

28 (明)李東陽總裁、申時行等重修,《大明會典》(收於《續修四庫全書》,上海:上海古 籍出版社據明萬曆內府刻本影印,2002),冊 789,卷十,〈吏部九〉,頁 180-183,185-186。

792,卷二百十七,〈光祿寺〉,頁 575。(清)張廷玉等,《明史》(北京:中華書局,1974 年),卷74,〈職官三〉,頁 1798-1800。

29 邱仲麟,〈皇帝的餐桌:明代的宮膳制度及其相關問題〉,頁 23。

30 (日)間野潛龍,〈明代の光祿寺とその監察について〉,《東洋史研究》29:2(東京,1970),

41。

31 (明)李東陽總裁,(明)申時行等重修,《大明會典》,冊 790,卷 72,〈宴禮〉,頁 328。

進獻等事,具體的說是在祭祀典禮前祭品的籌備,監督和檢查由工部或招募工人 所製作祭祀器皿的優劣,以及確保每年四到九月祭祀用冰的供應。此類乃事前的 準備工作,祭祀儀典結束後,參與人員的宴享、宮膳酒醴等,依舊是操辦的範圍。

32荒政救濟是供食職責的延伸,負有提供糧食與廚役之責,由官方特設的救濟機 構領用,詳情將另設章節說明。

由上述可知庖政事務繁雜,因而光祿寺事務由其轄下四署分工。各署職責相 異,地位相同,彼此間非相互統屬,若欲自他署取物,仍需出示票帖方可放行,

任何一處皆有其重要職責,難以取代,共同撐起明代庖政的運作。大官署是烹製 膳食的專責機構,也是其主要任務,皇城中幾乎所有人的日膳皆出自於此。日膳 外,遇有設宴款待外國使節、備辦祭祀所需菜飯以及宮中節慶等場合仍由大官署 操辦,為此還兼有收納餵養部分活物食材之責。珍羞署擔負收存雜物之責,如蜂 蜜、牛乳、黑豆、砂糖、芽茶和柴炭等物,也有部分家禽交此處解納,而祭祀時 也有備辦部分用品之責。良醞署主司造酒,較為特殊的是,明代建國至嘉靖初年,

造作官用細酒之責始終在南京,行在光祿寺或光祿寺只負責接收南方所製,至嘉 靖才改由良醞署自製,其中細節另有說明。掌醢署顧名思義是掌管宮內的調味 料,應注意的是,多數調味料並不儲放於此,如胡椒儲於戊字庫,該署僅例行性 的加以調用。收儲各地進獻的乾貨才是主要職責,如膠棗、紅棗、銀杏、核桃、

茴香、火燻豬肉等諸多品物不勝枚舉,最特別的是經風乾、脫水後的魚乾也在收 儲範圍內,如江陰的子鱭魚。以上對光祿寺執掌與四署日常職能的描述,目的在 於呈現庖政囊括的範圍,運作中的分工體制,以期對光祿寺有基本的掌握。

(二)職官相互關係

行政體系中,雖以各行其政為主,不免需要跨機構合作的事案。明代職官體 系中亦不乏此現象,光祿寺縱屬禮部管轄之下,與其他機構的來往亦相當密切,

六部中除吏部、刑部較無業務牽涉外,其餘各部皆有業務上的往來,只是密切程 度各部有別。業務上的牽涉不僅外朝,該衙門位於皇城東側,北側與其接鄰的即 為尚膳監,地緣因素與職掌使然,來往甚至比禮部還密切。論述事務革新前,實 有必要先將光祿寺與其他機構間的脈絡理清,雖主掌事務即有不少弊端存在,部 分同時牽涉到其他機構,非光祿寺單方面所能決定,故而需清楚整體架構,方不 至於有如霧裡看花。

1.戶部:

戶部掌天下戶口田糧,包含徵收各種稅賦,提撥各衙門所需預算。光祿寺是 消費機構,定制每年用銀24 萬兩,皆從戶部而來,明初崇尚儉約,僅用 12 萬兩,

歷年積有剩餘,銀庫儲積甚豐。至正德、嘉靖時年用36 萬兩猶稱不足。33甚至 積欠舖戶價銀,而需以太倉銀填補,此時自然需取得皇帝同意,皇帝不時也會徵

32 李嬡,《明代國家祭祀制度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1),頁 43。

33 王天有,《明代國家機構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頁 109。

詢戶部。可知雙方之間共同關注的議題便是銀錢之間的來往,對光祿寺不正常的 超支或皇帝任意加派皆曾進言勸阻。

2.禮部:

光祿寺與禮部關係密切,禮部精膳清吏司,明初以來與光祿寺共同分擔著供 食的任務。精膳清吏司洪武二十九年前稱膳部,34職司在招待外邦來朝與各地藩 王來朝與下程之宴,以至宮中各種節慶皆聽膳部操持,光祿寺需以食材支援之。

同時光祿寺廚役的遞補是由禮部掌管,遇有大宴時則由禮部提調光祿寺備辦。也 是有著這樣的從屬關係,偶爾可見禮部侍郎帶管光祿寺事的情形,對庖政的進言 也屬禮部尚書與寺卿為大宗。明初之制日後逐漸不行,特別是膳部革主事廳後,

供食之責完全由光祿寺一肩扛起,禮部僅行文照會,35追根究底,此類事務最終 也是禮部掌管,雙頭馬車實無必要。

3.兵部:

兵部與光祿寺看似相去甚遠,其實二者間存在牽連,永樂遷都之後,庖政上 更無法缺少兵部的協助,南直隸地區的物資需靠黃船、鮮船、糧船運輸至北京,

掌官兵調發權的南京兵部會派兵押運。黃船大小相異,功能相同,皆為載送御用 之物,正統十一年(1446)計 25 艘,10 艘常駐京師候命;鮮船則是專為南京司 禮監、尚膳監等衙門負責上呈的貢物而設,貢物中有極其容易腐敗之鮮魚,需用 冰覆蓋以延長保存期限。南京守備和尚膳監之物需用船155 艘,而總船數僅 162 艘,足見官方對鮮物之迫切需求;36糧船分兩類,一為遮洋船,即海運船,一為 淺船,為河運船。正統七年(1442)下令南京造遮洋船 350 艘,官軍專責以海路

掌官兵調發權的南京兵部會派兵押運。黃船大小相異,功能相同,皆為載送御用 之物,正統十一年(1446)計 25 艘,10 艘常駐京師候命;鮮船則是專為南京司 禮監、尚膳監等衙門負責上呈的貢物而設,貢物中有極其容易腐敗之鮮魚,需用 冰覆蓋以延長保存期限。南京守備和尚膳監之物需用船155 艘,而總船數僅 162 艘,足見官方對鮮物之迫切需求;36糧船分兩類,一為遮洋船,即海運船,一為 淺船,為河運船。正統七年(1442)下令南京造遮洋船 350 艘,官軍專責以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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