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光祿寺執掌與庖廚事務的革新
第四節 錢糧與物料稽核
光祿之弊誠然以廚役員額與器皿用度為大,此外,卻有無立即性危害卻需防 微杜漸者。也許目標不如廚役與器皿明確,朝臣不忘提出檢討,檢討的方向大致 有三:宦官、冗濫與喇嘛。內官向來是光祿寺弊端產生之主因之一,藉天子近侍 的特殊地位而得勢,勢力深植公衙之中更是其他衙門所罕見,如何約束與限制內 官行徑成為備受關注的課題。冗濫包含兩部分,冗食與冗差,冗食對光祿寺而言 可分做兩種層面,一是毫無定制,導致供應憑人任意增減而浪費,另一則是供給 不該支領之輩,無論何者皆屬不必要支出,實有裁省的空間。前者雖然一度以《大 明會典》加以成文、制度化,後來卻因成規不行已久,侵漁與冗食的問題接踵而 來。明代宴儀桌數皆有定制,然任意添加的情況也時有所見;又光祿寺關支飲食 的人數眾多,但部分供食可說是毫無必要,喇嘛即為其中一例,此類皆屬冗食之 列,與肇因於內官的冗差皆具汰除之必要,故加強錢糧稽核和汰除冗濫皆由此而 生,亦是整頓庖政的要務。
(一)落實稽核
光祿寺與內官素有往來,物料傳遞的過程中,內官負責決定膳食需用何食 材?用量多少?爾後該衙門依所需品類與數量照數發出,索取食材應有憑信,照 例由尚膳監發出特製花欄印票,具有完備效力的印票其上應註記所需之物,押記 日期並寫道於光祿寺取何物,取用數量多少?當然必須有尚膳監用印方才可支 領,負責支領之人也有固定,避免出現詐偽。光祿寺收集所有印票,並登載於簿,
以備年終的稽核。164景泰朝時仍可見如此運作,「凡尚膳監取討一應食物,景泰 元年(1450)令,有印信票帖者,該署照數打發,如無不與。」165時日既久,制 度逐漸廢弛,首先是政出多門,支領之人不固定的情景,成化七年,吏部尚書兼
163 (明)顧秉謙等纂,《明神宗實錄》,卷 299,萬曆二十四年七月戊辰條,頁 5596。
164 (明)林堯俞等纂修,(明)俞汝楫等編撰,《禮部志稿》,冊 598,卷 99,〈覆光祿寺歲 費〉,頁788。
165 (明)李東陽總裁,(明)申時行等重修,《大明會典》,冊 792,卷 217,〈光祿寺〉,頁 578。
文淵閣大學士彭時(1416-1475)藉災異有言發布命令應謹守規制,不可便宜行
惠。匠役皆領有工部所配口糧,服役期間由官方供食是理所當然,而工畢之後,
不應再受賜飯食,只發給基本的口糧。完善的制度規劃仍需輔以正常地執行,顯 然供食之限並未確實履行,嘉靖三十二年(1553)因造龍床而供食者共 33 人,
工畢已久卻仍然供食;更有毫無憑據,號稱弘治三年(1490)起供者共 50 人,170 近百匠人在事成之後仍享賜食之惠,同時領有口糧,無疑是種浪費,光祿寺未確 實支核,是助長此害的因素之一,對此責無旁貸。為此,確實稽核方是根除弊害 的解決之道,除請求立即會同禮部與科道,共同清查有無類似情事外,對現役享 有恩惠的匠人也嚴格進行稽核,調查其中是否混充有名無實之人,避免無謂的浪 費。時日既久,實際執行情況或許又有生變,缺乏史料的情況下無法有過多的推 測,至少官方曾為此付出努力。
(二)宦官抑制與撤差
光祿寺是唯一有宦官直接派駐的衙門,帶領廚役烹製膳食的內官稱做「坐 家」,輪流至雞房值宿監督稱為「掌司」,其餘如喪禮等事項亦有類似「掌司」管 理。內官之中不乏清廉幹練者,不過高儀全無信心,認為忠於任事者僅是少數,
多數皆是誆騙侵占、需索無度之徒,奏請減少尚膳監留置光祿寺人數:
冗占太多。。。。
,廉勤寡鮮。。。。
,誆侵需索。。。。
,廼其常性。。。。
。喧肆無忌,利竅百端,於法 實撓,於事何補?近又傳旨,發張欽等五十名赴寺學藝。添一人則增一害,
省一人則造一福,若輩濫厠其中,欲求風清弊絕,萬無是理。伏乞嚴勅該 監,將坐家掌司等,量留篤謹者,數人應役。責令管理監官及西門提督,
着實鈐束。其餘掣冋别差張欽等,立限回監,毋得久住。如仍前冗占作弊。。。。。。。
者,聽科道指參,正法紀。171
其評斷只要光祿寺內仍充斥內官,就絕無風清弊絕之可能。連同內官要來光祿寺 學習廚藝也是極力反對,抱持著增一人添一害、減一人添一福的觀念,不希望內 官藉此在衙門內盤根錯節、擴張勢力,因而請求在學藝完畢後由尚膳監帶回,以 免夜長夢多。此奏並非空穴來風,在禮部尚書任上多年,對光祿寺平日業務與弊 端肇因自然有所掌握,然要挑戰、改變既有體制終非易事,特別是牽涉到宦官時。
故改採折衷,尋求體制之內的辦法,建請汰除衙門內冗差,遏止內官勢力擴張的 可能,並要減少「坐家」、「掌司」的人數。往昔這些職務由多人共同分擔,不僅 人數過多是為冗差,汲汲於鑽營謀利者亦為冗差,留下篤實勤事者數人即可,並 由提督太監嚴加監管約束。諫議是否採納與成效如何不得而知,不過天啟朝依舊 有冗差存在,以至出現「坐家」相互逐利的局面:
170 (明)高儀著,《高文端公文集》,收於(明)陳子龍輯,《明經世文編》,冊 4,卷 311,
〈議革光祿積弊疏〉,頁3298。
171 (明)高儀著,《高文端公文集》,收於(明)陳子龍輯,《明經世文編》,冊 4,卷 311,
〈議革光祿積弊疏〉,頁3299。
尚膳監。。。
弊端。明初得以發展多半是因政治因素,設有烏思藏與朵甘都指揮使司做為治理 衛藏地區最高行政機構,指揮使等官員獲得明朝皇帝允許後皆准許世襲。太祖大 力封授藏傳佛教各派首領,採「多封眾建」的策略,使其代表明朝政府對西藏地 區分而治之。明代皇帝信仰此教派者不在少數,做為信仰的具體表現,他們在京 封授並供養藏僧。176封授的名銜至頂為大慈法王,其下有西天佛子、大國師、國 師、曰師、都剛、剌麻等不同名銜,相同的是這些藏僧每日酒饌皆由光祿寺供應,
依據地位高低有每日一至三次不等的待遇。177明初法王只1 人,佛子、國師數額 亦不多,178對光祿寺尚未造成顯著的負擔,如同廚役數額增加的情形,藏僧的激 增宣德朝為明代首例,因此英宗尚未改元時,行在禮部尚書胡濙(1375-1463)
因奉旨裁省冗費,故有裁汰藏僧、遣還原籍的奏議,只是未做出處置,以來年再 議做結,當其時在京藏僧仍有四、五百人。179隔年胡濙又有奏,奏文中並有對去 年裁省冗費措施的補充:
上即位之初,勑凡事皆從减省。禮部尚書胡濙等議已减去六百九十一人相 繼回還本處,其餘未去者命在正統元年(1436)再奏。至是濙等備疏,慈 恩、隆善、能仁、寶慶四寺番僧當减去者四百五十人以聞。上命大慈法王、
西天佛子等不動,其餘願回者聽,不願回者其酒饌廩餼令光祿寺定數與 之。180
在宣德十年奏請前,胡濙等人便已將藏僧691 人遣還原籍,並請求將慈恩、隆善 四寺中留存的450 人比照辦理,此時英宗的態度已有動搖,法王與佛子俱不動,
剩餘之人自由去留,若選擇留在京師,仍由光祿寺供給固定分量之飯食。英宗此 詔形同具文,若三餐飯食皆有朝廷供養,勢必大幅降低返回原籍的意願。另一方 面,也可得知宣德朝京師藏僧人數甚眾,至宣德十年共有1,141 人,俱由朝廷每 日供以酒饌,實為冗食中之大者,誠然是光祿寺一不容小覷的負擔。
正統朝對在京藏僧已有大幅裁退,卻非相當徹底,相對禮遇的處置導致成效 大打折扣,而使宣德時的情景有死灰復燃的趨勢。為省國用,景帝甫登極時,即 有言官再次提出削減藏僧人數的請求。181人數的增加可以從對其賞賜中探查出些 許端倪,天順六年(1462)三月及六月各造賞賜藏僧 450 件僧服與 936 件紵綵僧 服,182紵綵賞賜的對象不是皇親國戚就是藩屬國王,與一般布料不可等同視之,
稱呼藏傳佛教僧人,本文中除史料外一律以藏僧稱之。
176 何孝榮,〈論明憲宗崇奉藏傳佛教〉,《成大歷史學報》30(台南,2006),頁 142。
177 (明)陳文等纂,《明英宗實錄》,卷 17,正統元年五月丁丑條,頁 333。
178 (明)余子俊撰,《余肅敏公奏議》(收於《四庫禁燬書叢刊‧史部》,冊 57,北京出版社 據明嘉靖刻本影印,2000),〈總督類‧禮部言事〉,頁 533。
179 (明)陳文等纂,《明英宗實錄》,卷 7,宣德十年七月丁亥條,頁 140。
180 (明)陳文等纂,《明英宗實錄》,卷 17,正統元年五月丁丑條,頁 333-334。
181 (明)陳文等纂,《明英宗實錄‧廢帝郕戾王附錄》,卷 186,正統十四年十二月己未條,
頁3737。
182 (明)陳文等纂,《明英宗實錄》,卷 338,天順六年三月丁巳條,頁 6893,卷 341,天順 六年六月癸酉條,頁6921。
英宗對藏僧之優遇可見一般。賞賜已用到紵綵,對人數增加的限制想必也是不以
僧並沒有真正回到原籍,反而在京師躲藏而使藏傳佛教的風氣逐漸復興。189如此 情況竟持續數年之久,至弘治四年(1491)才為孝宗所正視:
丁巳初,番僧既逐去,止留乳奴班丹等十五人。後多潛住京師,轉相招引,
齋醮復興,糜費漸廣,六科十三道再劾。下禮部會議,請如前旨逐之。得 旨,齋醮此後俱减省,番僧留一百八十二人,餘悉遣之。190
經由言官的參劾,藏僧潛居京城的問題再次浮出檯面,禮部請旨照弘治舊例一併 驅逐,然孝宗最終仍留下了182 人,四年時間態度已出現轉變,料想藏僧之所以 能夠滯留京城數年,極可能也是出自孝宗刻意漠視。往後,甚至有更誇張的行徑,
直 接 下 詔 行 取 之 前 被 遣 回 四 川 的 領 占 竹 來 京 住 坐 , 引 起 禮 部 尚 書 倪 岳
(1444-1501)等群起反對。認為此舉沿途必將騷擾、驚動地方百姓,何況此倖 門一開,等於為初年被遣回的四川、陜西等地二百多名國師提供起而效尤的機 會,無異將初登極時的節儉之功化為泡影。然勸諫再多也比做馬耳東風,仍執意
(1444-1501)等群起反對。認為此舉沿途必將騷擾、驚動地方百姓,何況此倖 門一開,等於為初年被遣回的四川、陜西等地二百多名國師提供起而效尤的機 會,無異將初登極時的節儉之功化為泡影。然勸諫再多也比做馬耳東風,仍執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