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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役制度的整頓

第二章 :光祿寺執掌與庖廚事務的革新

第二節 廚役制度的整頓

明朝建國之初,為使國政能夠迅速步上軌道也為穩定人心,許多制度效法前 朝舊制,如上文提及宣徽院的設立及其後的改名便是一例。其中影響最為深遠的 莫過於「配戶當差」45一制。此制將全國人民分做軍、民、匠、灶四大戶別,辦 法與精神上部分承襲了元朝的諸色戶計制。明太祖以元制為本加以改良,以事編 戶,以戶選人,四大戶別之下還設置許多不同細目,對應不同的勞務需求,編成 戶役,僉選丁男身赴徭役,此處所論廚役即是由此而來。

(一) 廚役來源

明代徭役基本可分兩種,一為正役,一為雜泛差役。雜役的種類未見於明代 史籍記載,從王毓銓先生的研究中目前可知約有八十幾種,46其中受光祿寺指揮 調配,隸屬天庖體系之人稱做廚戶或廚役戶(以下稱廚戶)。廚役來源可分正途 與異途,自僉選或改撥進入光祿寺為廚者,皆是明代官方認可之途徑,改撥者取 自太常寺以及王府所屬廚役,視為正途,役人的補充依循著如此的體制運作。官 方極重僉選之正途,若有光祿寺屬官欲便宜行事,任意在京招收善庖者而不經僉 選,最終仍是不被禮部核行並明令禁止:

(嘉靖四年)禮部尚書席書言:「邇者光祿寺卿崔傑以廚役缺人,移文原 籍勾僉,非便。欲就選餘丁千名人給米四斗,及量收在京善庖者二、三百 名以充。……臣竊以為不然。」……頃年奉詔,查革詐冒之徒夤緣復入,

42 (明)徐學聚撰,《國朝典彙》(台南:莊嚴文化據中國科學院圖書館藏明天啟四年徐與參 刻本影印,1996),冊 264,卷 10,〈朝端大政‧宮闈‧洪武五年六月〉,頁 417。

43 (明)李東陽等總裁、申時行等重修,《大明會典》,冊 792,卷 217,〈光祿寺〉,頁 578。

44 王瑞,〈明代光祿寺研究〉,頁 18。

45 「配戶當差」一詞未見於明代官方記載,而是王毓銓先生依據這種制度的性質與運作方式加 以命名,此處依據王毓銓先生說法沿用該詞。參照王毓銓,〈明代的配戶當差制度〉,《中國史 研究》1991 年第一期(北京,1991),頁 24-43。

46 王毓銓,〈明代的配戶當差制度〉,頁 25-26。

隨到隨迯,虛費粮賞,非所以明禁令而防奸欺也。宜遵舊額,戒各省有司 亟勾僉缺役以補。47

就近選用餘丁或在京師地域招收庖廚提案之初已遭反對,禮部意在遵守祖宗舊 制,恐有投機分子藉機混充其中,採用正途於廚戶內選取補役可說是官方一貫的 態度。相對正途,異途則是投充與妄報,前者雖帶有自願性質,同樣為官方所不 允。

廚戶僉選取自各地,為匠戶的一種,48不僅限於單一府、州、縣,名額多寡 不一。少則可能完全沒有(或當地地方志中未有記載),多則數個至數十個,或 以一府所轄人口之眾僅編數戶,而偏隅一縣卻有十數戶甚至數十戶,如此編排或 自有其道理,然留下史料紀錄甚少,不易窺探箇中原由。至於各地所編廚戶數目,

從地方志可略窺一二,以《江陰縣志》為例:

丁田之役以黃白册籍,按丁田多者爲上戸,編重差。次者爲中戸,編中差。

少者爲下戸,編下差。或一戸編一差,或數差或數十差,或數戸朋一差,

是謂均徭。其徭有三,一京役…光祿寺厨役一名。49

此處可略見當時徵集的制度,戶等即分上、中、下戶,承擔著輕重程度不同的徭 役,江陰縣分配的京役需有1 人應廚之役。地方廚役人數之記載又如《金壇縣志》:

太常寺一名,光祿寺六十二名,南京光祿寺一十一名。舊皆永充,近逃絕 者,於本都啚僉補,每年清軍御史清理,同軍政焉。萬曆中,清理軍、匠、

廚役。。

三項俱歸廵按御史帶管。50

太常寺、南京光祿寺所需的廚役與光祿寺相同,皆自廚戶中僉選。「配戶當差」

制度的運行,明確劃定各衙署所需廚役由何處提供,若有逃亡情事出現,將於逃 亡者的原鄉僉補。各地廚戶員額不一,並非平均攤配,光一金壇縣即有62 戶,

又不只金壇一例,同屬南直隸地區的宜興縣廚役戶高達63 戶,相較領汲縣、胙 城縣、新鄉縣、獲嘉縣、淇縣、輝縣等六縣的河南衛輝府僅 17 戶,51差距實為 懸殊,然差距原因誠如上述,不易窺探。又自上引史料中可知廚戶身分為世襲,

在此雙重的來源保障下,方能提供當時世上規模最巨的廚房,在日常運作中所需 的足夠人力,不僅使天潢貴冑飲食無慮,皇城內不分身分的眾多人們同時得到基

47(明)張居正等纂,《明世宗實錄》(台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84),卷 47,嘉 靖四年正月戊子條,頁1211-1212。

48 (日)山根幸夫著,《明代徭役制度の展開》(東京:東京女子大學學會,1966),頁 83。

49 (明)趙錦修,(明)張袞纂,《(嘉靖)江陰縣志》(收於《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續編‧

江蘇省》,冊45,上海:上海書店,1990),卷 5,〈食貨記第四〉,頁 26。

50 (清)郭毓秀,《(康熙)金壇縣志》(台北:漢學研究中心據日本內閣文庫藏清康熙二十 二年序刊本影印,1990),卷 5,〈廚役〉,頁 29a。

51 (日)山根幸夫著,《明代徭役制度の展開》,頁 90。

本需求。

「配戶當差」制是廚役的主要來源,但先決條件便是要能掌握地方的人口組 成,包含鄉貫、姓名、年齡、丁口等等重要的基本資料,才能在有缺額產生時適 時地僉選補上,為此便有造冊之舉。明代造冊之舉始於開國之初,太祖極重戶籍,

洪武二年(1369)即已下令抄寫元代舊籍,52光祿寺之造冊,同是為了有效掌控 能夠役使的人力,不僅造現正服役之冊,另還造有餘丁冊,方便日後勾補僉選,

藉《禮部志稿》的記述方得知如此運作的情形:

嘉靖元年,題准二寺厨役行委該寺官公正查審見在新僉替役,……

備造清冊二本,一本留寺,一本送部。以憑類填格眼文簿,仍選眞 正弟男子姪,不拘丁數,實報年歲,另造餘丁文送部。遇厨役事故,

餘丁年十五以上,對冊相同,方准替役;其年六十以上老疾無丁者,

送寺勘明,類送順天府給引照囘,免本身差役。53

將各地廚戶造冊登載於簿乃是光祿寺職責所在,一本置於衙署之內,另一本送交 禮部備查。此外,該衙門也會將剩餘可替補的丁口另行登載送交禮部,當遇有廚 役需替補時,由光祿寺呈報禮部僉選餘丁,核實比對餘丁身分與部內所存文冊相 同後方許替補。史料中揭示了更為重要的訊息,即為廚戶服役的起始年齡為 15 歲,至60 歲方可除役,服役期間與除役之後皆免本身差役。

惟此可能僅是嘉靖朝(1522-1566)初年的景況,並非明初之制。現存史料 幾乎未載服役的起始年齡,故實難探究其中變故,然除役年齡卻有不少記述,且 不同時期記載除役年齡不一,甚至有段差距。最早可見於正統六年(1441)時的 記載,54此時除役年齡是70 歲或身有殘疾無法供役。正統十四年(1449),景帝

(1449-1457)下修 10 年至 60 歲。然並未由此形成定制。55英宗復辟後重新將 65 歲定為除役年齡,較景泰(1450-1456)時略為上調。56此後,幾乎不見再有 明文的除役年齡,多記述以年老或殘疾而放免,再見到明文規定時,已是隆慶六 年(1572)之事,這時除役年齡為 70 歲。57總體而言,廚戶服役的年齡約在 15 歲,除役年齡則是在60 至 70 歲的區段中變化,除役年齡有明一代應無定制,正 統(1436-1449)、景泰(1450-1456)、天順三朝乃是變動最為劇烈的時期,放免 多為存恤人心,隨後立即自餘丁中補上,非裁減數額。

52 凡軍、民、醫、匠、陰陽、諸色户,許各以原報抄籍為定,不許妄行變亂,違者治罪,仍從 原籍。(明)李東陽總裁,(明)申時行等重修,《大明會典》,卷19,〈戶部六〉,頁 331。

53(明)林堯俞等纂修,(明)俞汝楫等編撰,《禮部志稿》(收於《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

597,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83),卷 40,〈二寺廚役通例〉,頁 735。

54 在京各色人匠、陰陽、醫士、厨役等項,年七十以上并殘疾者,悉皆放免。應僉補者,照舊 僉補。(明)孔貞運輯,《皇明詔制》(收於《續修四庫全書.史部.詔令奏議類》,冊458,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據南京圖書館藏明崇禎七年刻本影印,2002),卷 3,頁 88。

55(明)孔貞運輯,《皇明詔制》,卷3,頁 107。

56(明)孔貞運輯,《皇明詔制》,卷4,頁 143。

57(明)張居正等纂,《明神宗實錄》(台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84),卷 2,隆 慶六年六月甲子條,頁21。

光祿寺的廚役組成以徭役為主,徭役之外另有來自其他機構改撥或私自充役

廚役並無成文的強制歸建制度,一切得取決於王府與皇帝的處置。有時王府若奏

免有歹惡之輩混入。

投充出於自願,部份空有廚役之名而無廚役之實,純粹列名眾多廚役中的一 員,目的在於取得優免差役的待遇。然而異途中卻有非自願,因被他人妄報而成 為廚役之人家。原先被編為下等戶或畸零戶因富戶賄賂官員而被擅自改為上等 戶、大戶,出於不情願且無力負擔的情況下,多數畸零戶應役者走上逃亡一途,

使廚役人數名實不符,在可能造成勞力短缺或濫發錢糧的雙重危害下,官方自然 明文禁絕此種非法行徑。此事並非僅見於上元、江寧二縣,而是全國各地都有類 似情事:

各處平民有被人挾讐,妄報為匠及醫士、厨役等項名色,幷妄指同名同姓 為軍者,雖見有該部文書坐取,有司即與審勘開豁,不許一槩朦朧妄報,

違者罪之。66

妄報人戶在明代前期便已有之,動機各有不同,有官吏為收取賄賂,受他人指示 謊編畸零戶入冊頂替;亦有與他人結仇,心懷不滿,挾怨蓄意妄報為匠役、廚役、

醫士或是軍士。無論動機為何,妄報作為光祿寺廚役非法來源之一,積習已久,

非一時一地產生的現象,雖明令禁止,卻難以做到完全根絕,自宣德十年後雖幾 乎不見於史書之中,仍可合理推想這類情事依舊存在,也許施以刑罰之後減少了 發生數量,不過避免此事需要對廚役的嚴格把關,不管是疏忽或故意放行皆會使

非一時一地產生的現象,雖明令禁止,卻難以做到完全根絕,自宣德十年後雖幾 乎不見於史書之中,仍可合理推想這類情事依舊存在,也許施以刑罰之後減少了 發生數量,不過避免此事需要對廚役的嚴格把關,不管是疏忽或故意放行皆會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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