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協辦事務的革新
第二節 限制齋醮靡費
皇城中若需祭祀先祖或消災祈福時,崇奉儀式極易與僧、道之流結合,除國 家固定的重大祀典外,其餘常以齋醮的方式呈現。宮中祀典本應由禮部與太常寺 主之,卻因其中不免需要蔬食麵果,故光祿寺也有協辦之責,一旦舉辦次數頻仍,
對光祿寺造成的負擔將迅速突顯,尤其明中期以後齋醮特興。憲、孝、世三朝為 最,大臣屢屢上疏卻未能收效,甚至有堂上官冒死進諫,則其所用之費不知數十 倍於貢獅,不只是協辦事項的弊端,甚至是明中期最大的弊政之一。
(一)齋醮的初始
明代之齋醮依時代早晚有顯著差異,地點的差異代表舉行動機的不同,故以 地點區分為三種類型:宮外指定地點、宮內擇地舉行與遣使佛道聖地。指定宮外 之寺廟或道觀舉行齋醮是明初的常態,在京城或鄰近地區,可能是僧錄司或道錄 司所在,亦有可能是其他地點,並無固定,通常是僧道並重,在寺廟或道觀同時 舉行。宮外舉行通常是為紀念皇室成員逝世而辦,首次舉行是馬皇后(1332-1382)
逝世後的小祥253之祭,設齋醮連續三日於靈谷寺及朝天宮,由太祖帶領太子、親 王、皇室子孫及文武百官祭拜。不過,終洪武之世也就僅此一次,不論太祖或馬 皇后對過度動員、鋪張的國祭皆抱持不甚認同的態度:
上曰:「此固禮也,但儀物百費皆出於民,道里往來亦甚勞煩,且皇后在 時嘗問朕曰:『天下之民安乎?』朕曰:『爾問甚善,然事不在爾。』后曰:
『陛下為天下父,妾忝為天下母,天下之民皆子女也,其安與否?豈可不 知!』今言猶在耳,而欲以小祥費天下民財,甚非后心也,其止之。」254 舉辦家禮乃人之常情,無可厚非,一旦牽涉到皇室成員,場面、規模必遠在一般 人之上。此前,禮部曾奏請令天下諸司前來致祭,長途跋涉是何其大的工程,況 跋涉之人是各地掌管政、法、軍的首從官,絕不可能獨自來京,勢必還有家眷及 護衛,人數相當可觀,而往來的花費皆取自地方,故被太祖回絕。同時也考量到 人數大幅增加則國祭所需準備物品也會激增,以皇后之尊勢必又在一般宗族之 上,規模愈是隆重的祭典耗用的貲財也隨之而增,表面上雖取自光祿寺,實際卻 來自於民脂民膏。馬皇后出身民間,宅心仁厚,以同理心對待天下子民,戰亂甫
253 小祥:古時父或母喪後周年的祭名,祭後可稍改善生活及解除喪服的一部分。
254 (明)董倫等纂,(明)李景隆,解縉等重修《明太祖實錄》,卷 156,洪武十六年八月辛 巳條,頁2425。
定之刻,若為身後事有損黔首非其所樂見。太祖認可皇后心意,往後對皇室所辦 的齋醮採取限制的手段,尤重不許過度動員驚擾百姓及鋪張浪費。
明初齋醮或許是受到太祖影響,活動並不是相當興盛,而且動機正當,除家 禮外,純粹皆是為國、為民而行,不摻雜皇帝個人信仰或其餘私人因素。如永樂 朝只為二種因素舉辦,一是仁孝文皇后(1362-1407)忌辰,另一則是為北征陣 亡將士修齋設醮,感念其為國犧牲,顯現明初皇帝縱有個人信仰,也少有以私害 公的情況。如此景況不僅延續至正統,並將當時略呈敗壞的僧道風氣重新整頓。
就彭勗(永樂十三年進士)所進之奏,可知太祖對齋事活動不甚贊成,以致有禁 令頒布:
太祖高皇帝肇位四海,申明五常,制為條章律令以示人。慮釋老之或盛,
乃歸併寺觀為叢林,不許私創庵院,私自剃度;慮人心之或流,乃禁褻瀆 神明,不許修齋設醮,男女混雜,其立人道之心勤且周矣。夫何近年以來,
民無儋石之儲,亦或修齋設醮,富者尤爭事焉,以致釋道日興,民貧愈甚。
夫人之為惡,明有天討,幽有鬼責。今曰皆因齋醮而消滅,豈理也哉!255 此疏出自彭,認為業力報應自有因果,豈能藉齋醮而消除?明代士大夫反對齋醮 即多出於此理,為遏止這種現象也為貫徹洪武以來政策,英宗重申洪武禁約,端 正風氣為首要之務,此後不許再私創寺院,已建且有賜額者仍可居住。256明初宗 教政策是限縮的,承襲開國之初的風氣,不止從對民間的禁制可看出,就是上位 者對此亦是兢兢業業,齋醮必合乎於禮而後行,或為弔念於國有功將士,與日後 齋醮大興的景況有極大落差。
(二)齋醮之興及弊害
隨著時間推移,舉行齋醮的原則出現變化,部分恪守明初以來的分際,如同 為弭平洪患,派遣工部尚書兼太常寺卿石璞(?-1469)前往洪氾區築堤,同時 祭祀黃河河神。257此時亦有不循此理而行之舉,打破以往常規,轉而在、宮外、
宮內同設齋醮,是明初絕難見到的情景,且因皇帝個人的喜好,在一月之內頻繁 舉行。官方供給齋糧、燈油給在京外宮外寺廟、道觀,以維持日常飲食、供佛所 需,齋醮結束後不論宮內、宮外具有賞賜金銀絲帛,動輒以數千計,耗費之鉅難 以計算。縱使賞賜取自內帑,實際上,仍是取之於民,美其名是為國家祈求好運,
不生災厄,然災變未曾因此停歇,朝臣請罷齋醮,認為不宜耗用過甚。258給事中 林聰(1417-1482)等人抨擊齋醮,多立論於為省國用不可耗用無益之費,及因 果循環自有定數,豈能藉齋醮消除?可說是往後反對齋醮奏疏的範本。景泰朝齋 醮耗用過度,賞賜多取自內帑,或許是如同民間崇敬鬼神的心理,希望藉由賞賜
255 (明)陳文等纂,《明英宗實錄》,卷 78,正統六年四月己巳條,頁 1532。
256 (明)陳文等纂,《明英宗實錄》,卷 78,正統六年四月己巳條,頁 1534。
257 (明)陳文等纂,《明英宗實錄‧ 廢帝郕戾王附錄》,卷 216,景泰三年五月丙申條,頁 4654。
258 (明)陳文等纂,《明英宗實錄‧ 廢帝郕戾王附錄》,卷 239,景泰五年三月乙丑條,頁 5211。
讓法事更圓滿,卻有違為國節財的原則。對僧道的約束也在此時遭到破壞,度牒 起初3 年頒發一次,宣宗時改為 5 年以至 10 年一次,類同準軍事化的管理,規 束之嚴歷代罕有。259需經重重考驗才能獲得的度牒,260如今只要納米5 石或運邊 20 石即可得到,雖是在社會動盪之際為戰事做考量,然此舉破壞了長久建立起 對僧道的考核制度。261
明代皇帝多崇奉藏傳佛教,在京城封授與供養藏僧,每日給予飯食供養,即 便藏僧圓寂,仍要持續供給,否則光祿寺將遭受皇帝責難:
先是有旨,西天佛子鎖南釋剌日給酒食卓面。至是死,光祿寺援例,終百 日停給。事聞上,怒命掌寺事禮部右侍郎蔚能等自陳擅停之罪,能等具以 實奏。特令錦衣衛執能及其署丞一人,下鎮撫司獄鞫之。262
此事可謂無妄之災,藏僧圓寂後未立刻終止已屬厚道,光祿寺持續供應百日後依 以往成例停止。不料招致英宗責難,寺卿與寺丞皆要自陳擅停供應之罪,無端受 累莫此為甚,最終竟以下錦衣衛獄而落幕,不免讓人慨歎。從中也見英宗崇信藏 傳佛教之深,深覺停供是對藏僧的不敬,故將憤怒轉嫁到堂上官。諸帝中,憲宗 亦是極度崇奉者,263不止崇奉佛教,對道教也極度信奉,264齋醮大興。朝臣多次 上奏請罷,憲宗少有接納,耗用過度的問題浮上檯面。齋醮所用蔬食麵果取自光 祿寺,明初以來盛裝皆為散撮,天順時始將其黏砌以尺盤盛之,265以致裝盛之物 倍於散撮,成化以來又增加每盤盛裝量,光祿寺少卿陳鉞(生卒年不詳)為減少 齋醮供應特有奏:
遵聖制以革奢弊,謂歲時及齋醮等事,所用果品曩皆散撮,近乃黏砌,皆 用尺盤。往用八斤,近增至十三斤。試以二十卓(按:應為桌之異體字)
計之,尺盤合用一千餘斤。卓數斤數日見加增,且郊祀、廟享俱用散撮,
何獨修齋乃獨增加?况佛乃夷狄之神,求福求嗣,祈雨祈晴,俱無實效,
斷不可信。乞念歲歉民貧,勵精治道,謹修人事,不宜崇此無益之事,以
259 (日)漥德忠著,蕭坤華譯,《道教史》(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1987),頁 248-250。
260 明代對釋道管制嚴厲,初太祖欲將其納入治下,設善世院、玄教院(後改僧錄司設於大界 寺、道錄司設於朝天宮)分別管理天下僧人、道眾。不但嚴格規束品性,禁止飲酒食肉、買賣土 地,並規定府州縣出家年齡與人數,男子不得低於40 歲,女子不得低於 50 歲,限制日常只能在 寺觀內活動,以僧道官發給的度牒作為僧道身分的認證,需通過考試、具備戒行及精通經典者 才頒給。(明)李東陽總裁,(明)申時行等重修,《大明會典》, 卷226,〈僧錄司〉,〈道 錄司〉,冊792,頁 655-656。
261 卿希泰,唐大潮,《道教史》(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頁 286。
262 (明)陳文等纂,《明英宗實錄‧ 廢帝郕戾王附錄》,卷 319,天順四年九月甲戌條,頁 6642。
263 何孝榮,〈論明憲宗崇奉藏傳佛教〉,頁 142。
264 (明)沈德符著,《萬曆野獲編》,卷 27,〈僧道異恩〉,頁 684。
265 (明)朱國禎著,《湧幢小品》(收於《筆記小說大觀》,22 編,冊 7,台北:新興書局,
1978),卷 2,〈果品〉,頁 4157。
費有限之財。266
國家既定祀典與太廟供奉皆用散撮,惟獨齋醮可用尺盤,如此不合常情之事乃因 憲宗崇信釋道使然。奏疏中並提及尺盤盛載重量與每桌擺放盤數有持續增加的趨 勢,造成光祿寺支出與日俱增,投入在齋醮上的靡費不可勝數。縱使後來此疏被 採納,只是暫時性的紓減光祿寺的負擔,猶如治標不治本,難保日後不會又舊事 重演,因為齋醮從未停罷過。
即使孝宗登極亦未能終結過度耗用的現象,反有變本加厲之勢。起初,孝宗 銳意節儉而大幅限縮齋醮,欲使朝綱一振而盡汰傳奉官,朝堂呈現一股積極革新 的風氣。然而與卻貢時相同,善政僅只一時,耗費逐漸失控,弘治三年時即有奏 疏請求減省光祿寺在法事中供應蔬食麵果的數量,禮部覆奏應行節省,元年之後
即使孝宗登極亦未能終結過度耗用的現象,反有變本加厲之勢。起初,孝宗 銳意節儉而大幅限縮齋醮,欲使朝綱一振而盡汰傳奉官,朝堂呈現一股積極革新 的風氣。然而與卻貢時相同,善政僅只一時,耗費逐漸失控,弘治三年時即有奏 疏請求減省光祿寺在法事中供應蔬食麵果的數量,禮部覆奏應行節省,元年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