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協辦事務的革新
第三節 落實社會救濟
災荒,自有文字記錄以來不時被記載在人類的歷史中,與人類社會的發展相 與共,水災沖毀家園,使人民顛沛流離;旱災使人民無從溫飽,五穀不收,若連 鎖引發蝗災,則使路有餓莩。輕則動搖國本,重則改朝換代皆有可能,因而救荒 是中國自古備受重視之事。《尚書》:「不可盈厭聚斂積實,不知紀極、不念孤寡、
不恤窮匱天下之民,以比三凶。」338不能體恤窮民以致災民,不但稱不上仁君,
甚至被比做上古神話中三個兇頑之人。339國君有牧民之責,然古代社會救濟制度 的發展,統治者關注的重心始終是荒政,社會弱勢群體的日常救助,在制度探索 和法律制定上相對緩慢。明朝首次把「收養孤老」寫入了《大明律》,這是對社 會保障法制建設的一大推動。但是明朝在法律的執行過程中,卻沒有形成相配套 的制度體系,所以對孤貧的救濟,無論是救濟標準、機構建設, 還是監督執行等 方面都缺乏比較完善制度。340明太祖出身貧苦,踐祚之初本著恤民的精神下詔普 設濟民的機構,地方由縣府管理,北京城與其近郊則由兵部所屬五城兵馬司與戶 部共同管理,光祿寺協辦,負責供應糧食。
(一)旛竿寺與蠟燭寺
「救荒莫若預」,341處理荒政最好的辦法即是未雨綢繆,在災難尚未發生前 預先做好準備,故荒政與社會救濟有相輔相成之效,救荒之外,設立日常救濟機 構亦有其必要。周定王朱橚(1361-1425)因其封地開封屬於黃河氾濫區,為利 用野生可供食用的植物以救濟災民,撰《救荒本草》,將414 種植物種於府內,
並請畫工繪圖成冊。同是基於社會救濟的本意,日常救濟機構亦多有設立,其中 不乏沿襲前代者,如惠民藥局與漏澤園,前者給予天下軍民有貧病者醫藥,後者 近似於現代的公墓,埋葬曝屍野外者。342此外,也有自創之機構,如養濟院、旛 竿寺與蠟燭寺,目的在照顧弱勢人民的日常生活。洪武朝有詔,令天下各縣設養 濟院,以養孤貧,京師所在的順天府與大興、宛平二縣亦設之,與惠民藥局同為
337 卿希泰,唐大潮,《道教史》,頁 312。
338 (漢)孔安國傳,(唐)孔穎達疏,《尚書注疏》(江西,江西南昌府學刊本,1815),附 釋因卷3,〈虞書〉,頁 14b。
339 三兇是指帝鴻氏(黃帝)之子驩兜,少皞氏之子共工,顓頊氏之子鯀。
340 柏樺,〈明清「收養孤老」律例與社會穩定〉,《西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34:6(重 慶,2008),頁 65。
341(宋)葉適著,《水心集》(收於《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冊1164,台北:台灣商務據國立故 宮博物院藏本影印,1983-1986),前集卷 17,〈運使直閣即中王公墓誌銘〉,頁 321。
342 (明)李東陽總裁,(明)申時行等重修,《大明會典》,冊 790,卷 80,〈戶部三十八‧
恤孤貧〉,頁431。
普及性最廣的救濟機構,專責收養身有殘疾、鰥寡孤獨或年七十以上老邁不堪 有兩個至元年號,一是元世祖忽必烈(1271-1294)所用,自 1264-1294,另一則為元惠宗妥懽貼 睦爾(1333-1370)使用,自 1335-1340,難以分辨究竟建於何時。(清)吳長元著,《宸垣識略》
(收於《續修四庫全書.史部.地理類》,冊730,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據浙江省圖書館藏清 乾隆五十三年池北草堂刻本影印,2002),卷 5,〈內城一‧ 旛竿寺〉,頁 374-375。
346 (明)張爵,《京師五城坊巷衚衕集》(北京:北京出版社,1996),〈西城‧ 阜財坊〉,
頁11。
347 (清)吳長元著,《宸垣識略》,卷 7,〈內城三‧ 蠟燭寺〉,頁 406。
348 王興亞,〈明代養濟院研究〉,《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89:3(河南,1989),
頁53-54。
澤,周詳備至者也。353
管束京城內外的宦官,361皇城之中直接為皇帝服務或鎮守地方的宦官皆受鉗抑,
外派至兩寺的自然無法獨善其身。終以撤銷主導權做為處置,將光祿寺的協辦權 轉為主導權,改由光祿寺與大興、宛平二縣共管,屬官直接派駐其中,不再讓內 官參涉。若再有侵吞、盜糧之事,交由御史詳實查核。為落實救濟的功能,交待 五城兵馬司需每日巡視,若見路上有飢寒受凍之人,務必帶至二寺以得溫飽。
世宗重視救荒,一方面是人君應行恤民之政,另一方面可能與其崇奉玄理有 關,道教教義為濟世度人,濟度一詞則出自六朝時之《度人經》:「普得濟度,全 期本年。」及「濟度垂死,絕而得生。」亦謂濟生度死,要救人間之苦,362受此 教義感召而有特重荒政之念。嘉靖二十四年將二寺改稱東、西捨飯店,日增食米 2 石,隔年又增 1 石。363此時柴炭舊額45 萬斤,一舉增加了 30 萬斤,數額高達 75 萬斤。三十五年(1555)再添 15 萬斤,使食米日至 9 石,歲用柴炭 90 萬斤。
縱使基於善意卻造成浪費,數額暴增替臺基廠與捨飯店皆帶來困擾,臺基廠勢必 得加派人手以取得更多柴炭,捨飯店無法消耗遽增的食米與柴炭,只得任其腐敗 與受潮,反成無益之舉。穆宗後將食米削至原額,柴炭亦減至25 萬 9 千 2 百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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捨飯店直至崇禎朝依然持續運作,維持著社會救濟的功能,受到明代帝王的 看重。也許平日國事繁瑣,無暇主動積極去關心運作的情況,不過只要朝臣上奏,
無論是請求發給物資或是革除奸弊,幾乎未見敷衍塞責的態度。認真程度不遜軍 國大事,只要有益於民,多數樂觀其成。臣屬處理社會救濟情事時,若辦事不力、
怠忽職守,可能遭受較為嚴厲的責難。如養濟院應是要普設於全國各地,但卻不 少年久失修而廢弛者,天子腳下宛、大二縣的捨飯店弊端叢生。奈何部分臣屬卻 不以為意,憲宗龍顏大怒。365二寺亦時有弊端,內官勾結校尉侵吞食米,朝廷賑 濟之意全失。故將內官摒除在事務運作之外,光祿寺由協辦轉為主導,是該衙門 負責事務中極為特殊的事例。世宗於二寺挹注大量資源,縱有恤民之心也應審時 度勢,量力而行,避免徒增浪費。
361 林延清,〈論明世宗打擊和裁抑宦官〉,頁 20。
362 曹群勇,〈明代天師道齋醮述略〉,頁 67。
363 (明)李東陽總裁,(明)申時行等重修,《大明會典》,冊 792,卷 217,〈光祿寺‧ 大官 署〉,頁580。
364 (明)李東陽總裁,(明)申時行等重修,《大明會典》,冊 792,卷 205,〈工部二十五‧
柴炭〉,頁436。
365 (明)劉吉等纂,《明憲宗實錄》,卷 206,成化十六年八月辛 酉 條 ,頁 3595-3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