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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十四之一:全民健康保險乾癬使用 Etanercept/Adalimumab/Ustekinumab

4. □ 乾癬面積暨嚴重度指數〔Psoriasis Area Severity Index(PASI)〕≧10 (不適 用PASI 測定如膿疱性乾癬,則以範圍 ≧10%體表面積)。

PASI=0.1*(___+___+___)*___+0.3*(___+___+___)*___+

0.2*(___+___+___)*___+0.4*(___+___+___)*___

□ 符合繼續使用之療效評估:

初次療程

1. □ 於初次療程之第 12 週(使用 ustekinumab 者為第 16 週)評估時,至少 有PASI25 療效。

2. □ 於初次療程,經過 6 個月治療後,PASI 或體表面積改善達 50%。

3. □ 原先使用 cyclosporin 控制有效且腎功能異常(Creatinine 基礎值上升

≧30%)者,於 6 個月療程(初次療程)結束後,因回復使用 cyclosporin 產生腎功能異常,或其他無法有效控制之副作用,經減藥後仍無法有效控 制乾癬。(不符合者下次申請應於1 年後)

重複療程

4. □ 再次申請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i. □ PASI≧10(需附照片);

ii. □ 停藥後至少有 50%復發(需附上次療程治療前、後及本次照片);

iii. □ 原 PASI>20 者,經治療後目前仍符合 PASI≧10,且與初次治療前療效 達PASI50。

5. □ 上次治療至今病歷影本,至多附 6 個月,以及申請日期之臨床照片。

上次申請之Etanercept/Adalimumab/Ustekinumab 使用時間及使用劑量:

使用劑量 使用時間 PASI 治療前後數值

___mg/week __年__月__日至 __年__月__日 ___mg/week __年__月__日至

__年__月__日 ___mg/week __年__月__日至

__年__月__日

符合「需排除或停止使用之情形」

 是

 否 是否有Etanercept/Adalimumab/Ustekinumab 仿單記載之禁忌情形。

 是

 否 婦女是否正在懷孕或授乳。

 是

 否 病患是否罹患活動性感染之疾病。

 是

 否

病患是否具有高度感染機會之情形,其中包括1.慢性腿部潰瘍,2.未經 完整治療之結核病的病患(包括潛伏結核感染治療未達四週者,申請時 應檢附潛伏結核感染篩檢紀錄及治療紀錄供審查),3.過去 12 個月內曾 罹患感染性關節炎者,4.人工關節受到感染〈該人工關節未除去前,不可 使用Etanercept/Adalimumab/Ustekinumab〉,5.頑固性或復發性的胸腔感 染疾病,6.具有留置導尿管之情形。

 是

 否 病患是否罹患惡性腫瘤或癌前狀態之腫瘤

 是

 否 病患是否罹患多發性硬化症(multiple sclerosis)

 是

 否 於初次療程,經過6 個月治療後 PASI 下降程度未達 50%

 是

 否

使用Etanercept/Adalimumab/Ustekinumab 已達 PASI75 療效:治療超過 3 個月,達PASI75 且病灶未符合 PASI≧10。

 是

 否

使用Etanercept/Adalimumab/Ustekinumab 發生懷孕或不良事件(包括:惡 性腫瘤、該藥物引起的嚴重毒性、嚴重的感染性疾病)

申請醫師(簽名蓋章):       

專科醫師證書: 專字第       號

醫事機構章戳:

附表二十四之二:全民健康保險乾癬(慢性紅皮症乾癬部分)使用

4. □ 乾癬面積暨嚴重度指數〔Psoriasis Area Severity Index(PASI)〕≧10 (不適 用PASI 測定如膿疱性乾癬,則以範圍 ≧10%體表面積)。

PASI=0.1*(___+___+___)*___+0.3*(___+___+___)*___+

0.2*(___+___+___)*___+0.4*(___+___+___)*___

□ 符合繼續使用之療效評估:

初次療程

1. □ 於初次療程之第 12 週(使用 ustekinumab 者為第 16 週)評估時,至少有 PASI25 療效。

2. □ 經過 6 個月療程治療後,因回復使用 cyclosporin 而產生腎功能異常

(Creatinine 基礎值上升≧30%),或其他無法有效控制之副作用,經減 藥後仍無法有效控制乾癬。

重複療程

3. □ 再次申請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i. □ PASI≧10(需附照片);

ii. □ 停藥後至少有 50%復發(需附上次療程治療前、後及本次照片);

iii. □ 原 PASI>20 者,經治療後目前仍符合 PASI≧10,且與初次治療前療 效達PASI50。

4. □ 上次治療至今病歷影本,至多附 6 個月,以及申請日期之臨床照片。

上次申請之Etanercept/Adalimumab/Ustekinumab 使用時間及使用劑量:

使用劑量 使用時間 PASI 治療前後數值

___mg/week __年__月__日至 __年__月__日 ___mg/week __年__月__日至

__年__月__日 ___mg/week __年__月__日至

__年__月__日

符合「需排除或停止使用之情形」

 是

 否 是否有Etanercept/Adalimumab/Ustekinumab 仿單記載之禁忌情形。

 是

 否 婦女是否正在懷孕或授乳。

 是

 否 病患是否罹患活動性感染之疾病。

 是

 否

病患是否具有高度感染機會之情形,其中包括1.慢性腿部潰瘍,2.未經 完整治療之結核病的病患(包括潛伏結核感染治療未達四週者,申請時 應檢附潛伏結核感染篩檢紀錄及治療紀錄供審查),3.過去 12 個月內曾 罹患感染性關節炎者,4.人工關節受到感染〈該人工關節未除去前,不可 使用Etanercept/Adalimumab/Ustekinumab〉,5.頑固性或復發性的胸腔感 染疾病,6.具有留置導尿管之情形。

 是

 否 病患是否罹患惡性腫瘤或癌前狀態之腫瘤

 是

 否 病患是否罹患多發性硬化症(multiple sclerosis)

 是

 否 於初次療程,經過6 個月治療後 PASI 下降程度未達 50%

 是

 否

使用Etanercept/Adalimumab/Ustekinumab 已達 PASI75 療效:治療超過 3 個月,達PASI75 且病灶未符合 PASI≧10。

 是

 否

使用Etanercept/Adalimumab/Ustekinumab 發生懷孕或不良事件(包括:惡 性腫瘤、該藥物引起的嚴重毒性、嚴重的感染性疾病)

申請醫師(簽名蓋章):       

專科醫師證書: 專字第       號

醫事機構章戳:

附表二十四之三:乾癬面積暨嚴重度指數【Psoriasis Area Severity Index (PASI)】

嚴重度 None Some Moderate Severe Maximum

分數 0 1 2 3 4

發紅

(E) None Slight pink Pink Red Dark red/purpura

病灶厚度

(I) None Slight elevation

(D) None Fine scale

Coarse

附表二十五中華民國人類遺傳學會黏多醣症第Ⅱ型治療原則

定義:黏多醣症第Ⅱ型是由於患者體內缺乏艾杜糖醛酸鹽-2-硫酸酯酶(iduronate-2-sulfatase, IDS)活性所引起的溶小體儲積症,屬性聯隱性遺傳疾病。Elaprase 乃是以基 因重組技術合成之人類IDS 酵素純化物「idusulfase」的配方製劑,且經過美國 FDA 許 可上市,為治療黏多醣症第Ⅱ型的有效藥物,但是依據至目前為止所累積的文獻及研 究報告,Elaprase 無法通過血腦屏障(blood-brain barrier),靜脈注射 Elaprase 尚不確 定能有效治療黏多醣症第Ⅱ型患者之腦部病變,尤其在三足歲之後才開始治療之嚴重 型患者,其智能發展未被證明能明顯受惠於使用Elaprase 之酵素替代療法。

治療原則:

1. 診斷:除了臨床表徵及尿液葡萄糖胺聚醣定性、定量檢驗的佐證外,須證明患者週 邊血液白血球或血漿,或經培養之皮膚纖維芽細胞的IDS 酵素活性缺乏,或者是 患者位於X 染色體 Xq27-28 位點上之 IDS 基因經分子生物學檢驗確認有一處已知 或必然會引起黏多醣症第Ⅱ型之突變。

2. 排除條件:

2.1 因 Elaprase 無法通過血腦屏障(blood-brain barrier),靜脈注射 Elaprase 無法有效 治療MPS ⅡA,若有明顯中樞神經症狀時,應判為 MPS ⅡA 且不予治療。

2.2 未經治療之患者沒有任何會影響健康之症狀時。

2.3 患者有明顯之中樞神經症狀退化時。

2.3.1 未能確定患者是否有明顯之中樞神經症狀時,應先給予 Elaprase 治療,每半 年再定期追蹤其中樞神經症狀,並請醫師檢具該病患無認知功能退化之證 明,作為是否繼續給予治療的依據。

3. 劑量與治療相關事項:

3.1 標準劑量為每週經靜脈注射給予 Elaprase 0.5 mg/Kg。

3.2 目前尚無任何可靠資訊可供調整劑量之參考。

3.3 黏多醣症第Ⅱ型患者之器官傷害多屬不可逆性,治療前應和患者及家長充分溝 通,確定其了解治療的預期效果。

3.4 治療前應告知患者及家長其有義務接受定期追蹤評估,在中樞神經症狀明顯惡化 情況下,主責治療之專科醫師在向患者及家長清楚解釋後,有權決定適時停止 Elaprase 之治療。

附表二十五中華民國人類遺傳學會黏多醣症第Ⅱ型治療原則

4. 醫師應定期追蹤評估患者治療之效果,以決定是否續用。

追蹤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