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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

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是臺灣獨特的制度,主要的任務是評估診斷幼兒的發 展狀況。由早期療育的服務流程中,嬰幼兒要取得療育服務的合法性,首先須要 透專業團隊進行完整性的評估。然而,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目前在各大醫療院 所並不是常設的機構,而是每一至二年透過投標與衛生署簽訂契約書再執行,為 提升各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的服務品質,每年委託專家實地訪查藉以暸解各聯 評中心之運作情形、執行之困難,並增進專業知能(王于欣,2006)。

壹、 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成立之意義

兒童福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在1993年修正時,明定發展遲緩兒童定義、應該提 供服務項目、服務方式及有關配合單位等事項於條文中,而政府部門的社政、衛 生與教育單位在1994年起才開始推動相關工作。1994年台北市政府委託伊甸基金 會執行學齡「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服務」並成立國內第一個醫療院所以外之跨專 業團隊,結合醫界、特教界、社工界進行評估,此階段可謂早期療育跨專業模式 之萌芽時期。

1995年3月1日開辦全民健康保險,並發予兒童健康手冊,其中包含發展診 查,此時已強調早期發展診查為兒童健康防護的重要工作;同時也獎勵醫療第一 線醫師進行透過兒童定期接受健康檢查與新生兒先天代謝異常疾病篩檢的方式 進行發展篩檢。

政府1997年推動設立「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建立發展遲緩兒童聯 合評估的完整醫療模式,以落實「早期發現、早期治療」原則,協助其早日回歸 社會主流,同時建立單一窗口服務模式,減輕個案往返奔波就診之困擾,並扮演

「種子醫院」角色,提供當地其他醫療機構之示範、諮詢及其他協助(蘇淑貞,

2000)。根據Gallaher 等人(2002)對發展遲緩兒童醫療利用的研究指出,五歲以 下發展遲緩兒童的就醫次數比同年齡的正常孩子來得多,約為一般孩子的1.5 倍;在急診的就醫次數方面,發展遲緩兒童送急診的比例比一般孩子來的高一 點,而住院情形也發現有類似的情況發生,尤其是年齡未滿一歲的孩子。因此醫 療單位成員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

而發展評估鑑定為發展遲緩身兒童早期療育服務的重要基石,醫療衛生單位 在早期發現體系中,扮演極重要的角色。1997年行政院衛生署開始建置兒童發展 聯合評估中心,主要位於北、中、南、高屏和東部五區的重要醫學中心或教學醫 院,分別為臺北市婦幼綜合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 院、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及花蓮佛教慈濟綜合醫院。

貳、 兒童發展聯合評估對象及團隊成員

一、 兒童發展聯合評估對象

兒童成長的過程中,器官功能及智能等各方面的進步、成熟,稱為「發展」。

發展遲緩是指兒童在器官功能、感官知覺、動作平衡、語言溝通、認知學習、社 會心理、情緒等發展項目上有一種、數種、或全面發展速度落後或品質上的異常

(洪榮斌,2006;傅秀媢等,2006)。雖然同樣指發展遲緩是指未滿六歲之兒童 在神經系統及肌肉骨骼系統功能之發展項目上有一種或數種、或全面發展速率上 有異常或落後的現象,然而所使用發展遲緩分類名目因幼童遲緩而有所差異。

蔡明瑀(2005)整理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聯繫會議紀錄,歸納發展遲 緩兒童的診斷在功能性的分類包含:認知發展遲緩、語言發展遲緩、動作發展遲 緩、社會情緒發展遲緩、非特定性發展遲緩等五類。其說明如下:

1.認知發展遲緩:認知功能顯著落後於其實足年齡應有的表現,或各認知功 能間的水準差距顯著大於實足年齡應有的表現,都是認知發展遲緩的現象。

發展量表或智力量表或神經心理量表的結果 2.語言發展遲緩:

(1)說話發展遲緩:因構音器官在構造、功能或協調上面有障礙,使個體說話 之發音錯誤,導致語意傳達的功能產生障礙者;沒有語意、語用及語法方面 的障礙者,應排除各式之聽力障礙。

(2)語音表達遲緩:因種種病理原因,使個體對於帶有語意的語音刺激理解雖 然正常,可因應語音做出相對應之行為反應,但卻無法做出正常並適當的語 音反應者。如:輕、中度聽力障礙、語言運用障礙、音韻構音障、字詞語法 障礙等。

(3)語音接受遲緩:因種種病理原因,使個體對於語音語言的了解有障礙,其 程度嚴重影響到利用語音溝通或學習者。個體對於帶有語意的語音刺激理解 異常,無法做出適當的行為反應。各式腦中樞神經發展障礙引起之語音缺失,

語意辨識障礙等。常合併有次發性語音表達異常。

(4)混合言語遲緩:合併語音理解和語音表達有障礙者。有聲韻語法障礙、語 意語用障礙等。

(5)其他:主要障礙在於聲音異常、音調異常、語順異常。沒有語意、語用 及語法方面的障礙者。

3.動作發展遲緩:

(1)粗動作發展遲緩:因種種病理原因引起的動作功能發展遲緩,其特性是其 動作協調功能顯著落後於其實足年齡應有的表現,在粗動作發展里程碑有明 顯落後的現象。

(2)精細動作發展遲緩:因種種病理原因引起的動作功能發展遲緩,其特性是 其動作協調功能顯著落後於其實足年齡應有的表現,在精細動作發展里程碑 有明顯落後的現象。

(3)動作協調:孩子的動作表現無法應付日常生活的需求,學校教師及家長常 形容孩子的特徵為笨拙的。

(4)混合型:具上述(1)、(2)者或(1)、(2)、(3)者。

4.社會情緒發展遲緩:指兒童長期、持續的出現下列特徵,其嚴重度明顯影 響該童的學習及表現;沒法學習,但無法以認知、感官及其他生理等因素來 解釋;無法建立及維持適當的人際關係;在正常的環境下,表現不適切的情 感及行為;廣泛性出現憂鬱及不快樂的情緒;面對學校或個人問題,很容易 畏懼,出現身心症狀。

5.非特定性發展遲緩

(1)視覺:與學習發展相關的視覺問題,有三大項:

a.視力不良:如高度屈光異常、斜弱視、白內障等眼疾導致低視能,視覺輸 入管道不良,影響學習。

b.雙眼視覺功能障礙:雙眼眼位異常、內聚外展功能失調、調節力異常、動 眼功能異常,引起視覺注意力缺陷及閱讀障礙。

c.視覺認知技巧不良:是指人類依賴視覺來分辨特徵、歸納類比、記憶與運 用的能力。

(2)聽知覺:(中樞聽覺處理障礙)個體有正常的智能及聽覺,但無法對運用 聲學原理所產生語音相關之刺激產生:注意、分辨、識別、記憶、理解等處 理功能者。

(3)感覺統合:感覺統合異常,其意義代表的是由於大腦皮質下多處感覺神經 系統在統合過程中出現問題,當問題發生後就產生感覺統合異常多樣性的臨 床表徵。

鐘育志(2000)提及每一個發展遲緩兒童可在一個或多個發展領域產生落 後,在分類上一般可分為認知發展遲緩、語言發展遲緩、動作發展遲緩、社會情 緒發展遲緩、生理發展遲緩(如生長、視覺、聽覺、感覺統合等);另外,在認 知、粗動作、粗細動作、語言、社會情緒等所有領域較同齡兒童緩慢即是全面性 發展遲緩。

臺灣發展遲緩的定義依照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

本法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 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 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

發展遲緩兒童分類及成因太複雜,因此早期診斷需要完整的評估;評估項目 必須包含醫療疾病診斷、粗細動作功能、語言溝通能力、認知功能、社會情緒發 展、家庭功能。評估結果應包含發展遲緩的類型、相關疾病診斷、造成發展遲緩 的可能原因與處置建議等;完整的評估報告可以提供醫師與家長了解發展遲緩的 類型與相關疾病,也能夠作為將來的療育計劃的參考(翁菁菁、鄒國蘇,2005)。

一旦經評估為發展遲緩兒童,就符合早期療育接受服務條件,提早給予適當的醫 療照顧、教育計劃及社會福利等療育介入。

二、 兒童發展聯合評估團隊成員:

早期療育服務的對象是在認知、語言、社會心理、生活自理及身體動作在一 個及以上的面向有遲緩的現象,但於這些問題應由誰執行鑑定呢。要了解幼童是 否有發展遲緩現象或者有無達到一般兒童的發展水準,都需要仰賴評估鑑定工 作。透過評估鑑定工作了解幼童發展狀況,以及未來療育服務的方向。

Woodruff & McGonigel(1998)提出應以全人角度看待兒童發展問題,兒童 的發問題是多面且複雜,無法單一專業可以自行處理。評估發展遲緩兒童要收集 各種來源的資源及各層面的發展情形,及了解幼兒和家庭的需求,所以應以團隊 方式提供早期療育的評估鑑定。

聯合評估中,專業人員組成的專業團隊成了或不可缺的角色,衛生署在1997 年開始補助醫院設立「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現已改稱兒童發展聯合評 估中心)。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設立的依據、原則、具備條件、所需專業人員 皆有規範,茲分列於後(行政院衛生署,2001):

1.依據:配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施行,推展發 展遲緩兒童之早期療育工作。

2.原則:考量資源均衡分布及民眾就醫之可近性,每縣市成立至少一 家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以推動評估療育服務網絡。

2.原則:考量資源均衡分布及民眾就醫之可近性,每縣市成立至少一 家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以推動評估療育服務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