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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與臺灣早期療育服務流程

早期療育服務包括了早期發現、早期診斷和早期療育,透過專業整合解決發 展遲緩或障礙兒童的醫療、教育、社會福利和家庭的問題,擁有完整的早療服務 體系,使能早期發現和早期治療。

壹、 美國早期療育服務流程

為了早期介入能適時且正確進行,學者建議對特殊兒童有四步驟,包括篩 檢、鑑定、介入及定期評估或監控;篩檢的目的是快速且低成本對大樣本兒童進 行,找出疑似發展遲緩兒童,再用詳細的鑑定方法確認兒童的發展遲緩狀態與 強、弱勢,擬定適宜的個別化介入計劃(Becker, Grunwald & Brazy, 1999;Silk et.al., 2000)。

一、早期療育服務四個主要階段

Richard(1991)指出評估是多層次的過程,首先是篩選,再來是持續的診 斷,以及療育介入,最後是方案的監控及評鑑。Hopper和Umansky(2004)提出 早期療育中有四個主要階段(圖2-1)。這些階段包括:(一)早期鑑定(二)

全面性評估(三)方案計劃和執行(四)方案評估。

(一)早期鑑定:

早期療育的首要目標是及早鑑定出符合服務資格的幼童。鑑定工作可以 從受孕到正式上學的第一年間的任何階段都可能發生。早期鑑定由「個別障 礙者教育法案」所規範,且通常是主管機關的管轄權限。該過程包含兩個主

要活動項目:孩童發現系統(child find)和篩檢。

(二)全面性的評估:

全面性評估目的包括:開具兒童遲緩證明、障礙診斷及享有療育服務的法 定資格。透過專業團隊進行認知、動作、溝通、社交和生活適應領域全面性 評估,取得各領域發展現況,證明接受療育服務資格以擬定個別化家庭服務 計畫。

(三)方案計畫擬定和執行:

全面評估是作為提供安置的決定及發展個別化家庭服務計劃的基礎,這 些資訊將發展為學前教師、相關服務人員和家庭的療育計畫。並在執行個別 化家庭服務計劃時,持續提供正式和非正式評量。

(四)方案計畫評估:

再次測量兒童進步情形和療育計畫的執行成效,即再次評估兒童的發展 現況、監測由專業團隊和家庭成員對個別化家庭服務計劃的進展,及時調整 與修改療育方案。若兒童的發展已進步到符合其年齡水準,就無需再接受方 案服務。

二、美國早期療育服務:

(一)以科羅拉多州為例

張逸琳(2006)指出美國科羅拉多州(Colorado)早期介入評估兒童的發展等 相關問題有兩種管道,一在醫療體系下,另一則在教育體系之下,分別說明如下:

(1)醫療模式:隸屬於兒童醫院之兒童發展聯合中心,此中心評估兒童發展 的相關問題,以發現問題原因,提供醫學證據並下診斷,建議父母其子女可

轉介之院所及相關資訊。此中心採用團隊運作方式來共同評估,評估人員包 括小兒科醫師、心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資深護士,

藉由測驗與訪談,共同評估個案並討論出結果與建議。一般是由醫師擔任負 責人對家長進行評估結果的解釋,而資深護士則是個案管理員,家長可持報 告結果至後續相關安置場所,此評估小組不提供直接的治療。

(2)教育模式:隸屬於州立法下郡的兒童協尋中心,中心評估兒童是否有語 言、動作、情緒、社會、認知等領域在學習或發展上的困難,與家長共同討 論後,編寫此個案之個別化教育方案或個別化家庭服務方案,建議個案家長 可轉介的場所及提供相關資訊,並安置於學校且定期追蹤其發展狀況及進步 情形。此中心採用團隊運作方式來共同評估,評估人員包括幼兒特教專家、

學校心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評估人員共同評估此 個案並與父母共同討論,一般由幼兒特教專家擔任小組負責人與家長報告並 提供評估結果與建議,安排學校或安置單位,而社工師或學校心理師擔任個 案管理員,中心團隊提供直接個別或團體治療。

這兩種模式均強調對個案進行評估,而醫療模式會將個案與評估結果轉介到 適合的療育單位,並不進行直接的治療;然而教育模式較著重課程式的方案設 計、家庭的社會支持,以及親子間的互動關係,因為影響孩子發展的因素中,不 僅只是強調孩子本身的生理因素,父母的教養方式與其家庭特質等皆列入重要的 影響因素,這是醫療模式中所缺乏的功能。在教育模式下也較符合早期療育的精 神,不只以兒童為主的治療模式,它提供更多以整個家庭為對象的服務內容。

(二)以加州為例

在美國加州家長對孩子的身心發展有憂慮時,通常先與家庭醫生討論,醫生 可能建議家長向當地中心或特殊教育部門聯繫;或者家長直接與地區中心進行連 繫。其流程如圖2-2:

圖2-2 美國加州早期療育轉介流程圖

(三)北卡羅來納州為例:

在 北 卡 羅 來 納 州 , 早 期 療 育 是 以 兒 童 發 展 服 務 部 門 ( Children ’ s Developmental Services Agencies,CDSAs)為當地的主管機關,其職責掌管北 卡羅來納州嬰幼兒方案(The North Carolina Infant-Toddler Program,ITP),

此方案是針對0至3歲有發展遲緩及因生理或心理因素己確定有發展障礙的嬰幼 兒。另外,負責聯繫合於方案資格具有特殊需求的個案及其家庭、負責鑑定是否 符合資格、負責透過部門員工和公私立簽約機構提供持續性服務及醫療補助計

預防方案:針對出生 0-35 個月,有極高風險發展成為發 展遲緩或發展障礙時,但未有合於早期療育資格

若符合早期療育資格轉介地區中心或當地教育機構

進行兒童早期療育服務計劃的評估

認定家庭優先項目、資源及關切事項

1.家庭資源 中心方案 2.健康服務 方案 3.社會福利 方案 4.心理健康 方案 5.煙酒毒癮 方案

轉 介

劃,像是聽力服務、營養服務、職能治療、物理治療、心理服務、語言治療、社 會工作服務、跨專業評估、個案管理、發展測驗的服務、視力服務及醫療服務(此 指對孩童發展的評估診斷)。

當家長對孩子發展有所疑慮時,直接與兒童發展服務部門聯繫;兒童發展服 務部門會為個案安排發展評估,以判定個案是符合北卡羅來納州嬰幼兒方案的資 格。若符合資格家庭,兒童發展服務部門將指派一名服務協調者,協助個案及其 家庭的相關服務計劃。

貳、 臺灣早期療育服務流程

內政部1997年訂定「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中,明定「發現 與篩檢」、「通報與轉介」、「聯合評估」、「療育服務」為服務主要內涵(圖 2-3)。但在三級預防的觀點上,發現兒童發展遲緩之前應有更積極的作為,那 即是「預防」發展遲緩的發生。所以以下就「預防」、「發現與篩檢」、「通報 與轉介」、「聯合評估」、「療育服務」分別說明。

(一)預防

此階段工作重點應放在健康促進及特殊保護,加強全民相關知識的宣 導,包含婚前健康檢查之執行、優生保健等。對於可能造成兒童發展遲緩之 原因,自始便應加強注意防範,在母親生產前、中、後之積極預防。

(二)發現與篩檢

早期療育的契機在於早期發現以利及早療育,而有機會接觸兒童的所有

人員都負有責任,包括父母、保母、醫療人員、教保人員以及社工人員等,

應於平時觀察兒童是否有身心發展異常的情形。當家長與兒童相關工作人員 依其平日觀察,而察覺兒童身心發展有疑似異常的現象,此稱為發現。發現 後可透過簡易篩檢工具來檢測兒童心智與生理發展狀況,稱為初篩(周宣卿、

童伊迪,2003)。

國內臨床上可經由產前檢查、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篩檢、高危險性嬰 幼兒之監測及兒童定期身體健康檢查的方式,以發現兒童是否有發展遲緩方 面的問題(郭逸玲、卓妙如,2004)。1995年全民健康保險開辦後,提供0-4 歲兒童6次之兒童預防保健服務,2004年7月起更將該項服務之對象延伸到7 歲以下,服務次數增加為9次。自99年起,兒童預防保健補助時程濃縮為7次,

並透過強化發展篩檢題項、增加2次(1.5-2歲、3-7歲)檢查結果登錄,及推 行疑似發展遲緩兒童之轉介確診獎勵,整合發展篩檢、聯合評估與早期療育 等服務,以提高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品質及兒童發展異常之發現率與轉介率。

兒童3-6歲因無須配合之預防接種,兒童健檢之利用率下降,而該年齡層 之兒童大多開始接受幼托服務,因此篩檢的重點轉為以幼稚園及托兒所為 主,教育部與內政部兒童局因此積極規劃辦理幼教老師及教保人員、保母人 員的在職訓練,以提高工作人員對於兒童發展的敏感度,正確篩檢出發展遲 緩之兒童;兒童進入幼稚園或托兒所時,需配合衛生單位要求出示身心健康 紀錄卡,且至少兩年做一次全面性身心發展檢查,由園所建立其健康管理資 料,如有異常由園所適時轉介就醫。

發展遲緩早期療育服務流程 一、 發現通報

二、 通報轉介 三、聯合評估

資格不符不開案 四、療育安置

圖2-3:內政部兒童局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流程圖(引自內政部兒童局,2008a)

說明:

(三)通報與轉介

「通報轉介」是早期療育整個服務輸送流程的樞紐。台灣發展遲緩兒童 之通報採責任制,家長及相關人員發現兒童有疑似發展遲緩問題時,應向通 報轉介中心進行通報。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各類兒童及 少年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 障礙兒童及少 年,應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將接 獲資料,建立檔案管理,並視其需要提供、轉介適當之服務」。兒童及少年

「通報轉介」是早期療育整個服務輸送流程的樞紐。台灣發展遲緩兒童 之通報採責任制,家長及相關人員發現兒童有疑似發展遲緩問題時,應向通 報轉介中心進行通報。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各類兒童及 少年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 障礙兒童及少 年,應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將接 獲資料,建立檔案管理,並視其需要提供、轉介適當之服務」。兒童及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