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 出 生 到 學 齡 階 段 , 是 大 多 數 人 們 智 慧 與 生 活 經 驗 發 展 快 速 的 時 期
(Allen,1992)。大部分的幼童會依循幼兒發展的一般原則成長,但是也有部分 的個體因遺傳、環境、疾病等不利因素的影響,可能導致身心發展產生顯著個別 差異違常現象。在他們幼年發現缺陷時,就需要接受特別的教育計畫、教導方法、
醫療照顧等服務措施,滿足他們獨特需求,以達到健全的發展(Heward & Orlansky,1992)。這種及早發現對幼兒所做後天環境助力的介入,即是目前通 稱的早期療育(何華國,2006)。
早期療育是透過提早介入計劃,增進發展遲緩與障礙嬰幼兒在生理、認知、
語言、社會適應與生活自理的技巧,提升兒童的適應能力、學習準備和發揮遲緩 兒童之潛能,以減少遲緩程度並預防二次障礙的產生,降低未來對教育、醫療等 特殊服務的成本支出,進而降低兒童福利之負擔、減輕社會成本(許天威等,
2004;傅秀媢等,2006)。
臺灣地區自1995年內政部成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推動小組」,整合醫 療、社政及教育資源,建構整合性早期療育服務。「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93.6.23公布)第五條所指早期療育,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 以團隊合作方式,依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 治療、教育、諮詢、轉介、安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目的在提供未進入學齡階段
之疑似發展遲緩或發展遲緩、身心障礙兒童,或經鑑輔會緩讀申請通過之學齡兒 童的相關服務(內政部,2008a)。
早期療育要彰顯其成效的關鍵在於早期發現。為使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發現、
早期介入。1997年行政院衛生署在國內北、中、南、高、東區擇定區域性各大醫 院成立「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2005年7月更名為「兒童發展聯合評估 中心」,來推動發展遲緩兒童醫療相關業務。行政院衛生署自1997年至2010年期 間,分別在全國25縣市之區域級以上醫院設置「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以專 業合作方式進行疑似發展遲緩個案之聯合評估工作。另外,考量家長帶兒童就醫 可近性並縮短等待評估時間,2007年更配合全民健保轉診制度,陸續補助了35家 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及由各縣市自行委託辦理之37家評估醫院,以加速兒童發 展評估(內政部,2008a)。
衞生署在1997年開始補助醫院成立「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時,提出規範 設立依據、原則、具備條件、所需專業人員;並於每年對外公開甄選醫院辦理兒 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得標醫院與衛生署依合約企劃書內容完成指定工作項目。
然而目前接受委託的醫院,因經費分兩次撥款導致年度間銜接的空窗期,而造成 評估計畫執行的困難(何華國,2009)。另外目前各地聯合評估中心(醫院)由 於所擁有的資源、所處地區特性與差異,像是臺北市、南投縣及金門間,分別擁 有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及地區性的醫院,有著城鄉差距。金門縣離島地區交通不 便,所有的評估工作,需等待衛生署撥下該年度經費之後,才能進行評估的工作,
且沒有專屬的醫師負責,需等候台灣的醫師、治療師到金門進行外援時,聯合評
估與療育才能進行,醫院中只有社工員,是隸屬於署立金門醫院的工作人員,負 責接洽醫生與治療師、安排個案進行評估鑑定等工作(吳佩芬,2007)。各評估 中心或醫院所具備人員不同、設備不一樣及對兒童發展評估工作投入具有差異,
卻要求所執行任務及功能一致。為能確實有效執行評估與療育工作,研究者認為 將聯評中心(醫院)改為常設機構,並建立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設立標準,維 持一定醫療水準是當務之急。因此設立的標準為何,如何才能兼顧評估工作與各 醫院的特性,此為研究動機之一。
何華國(2009)指出兒童發展評估制度的問題有:評估時間等待太久,會影 響後續療育之推動;評估人員使用的評量工具,有些常模過久,與孩子的實際發 展有些落差;評估工作多止於初步診斷,對後續追蹤及家長溝通部分仍有待加 強,特別是有複雜困難之個案;專業人員不足;聯評中心間亦缺乏聯繫協調;心 理評量結果出現信效度等問題。而周文麗、鄭麗珍和林惠芳(2000)在早期療育 的實施模式建議指出:早期療育的工作需要制度化,需要將聯合評估中心(醫院)
評估工具、評估流程、醫療檢查、服務模式、時間、空間管控、報告撰寫、後續 建議、追蹤服務、聯繫關係、會議討論、在職訓練等研訂出標準化的程序。研究 者身為教師立場,對於有特殊需求孩子,在提供任何協助及計劃之前,首先要有 合法接受服務身分,對孩子評估工作是否適當會影響後續服務提供方向。因此兒 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醫院)的評估工作能否提供可信而有用的資料甚為重要。
研究者不禁想探究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醫院)設立條件,此為研究動機之二。
另外,行政院國民健康局在近年推動母嬰親善醫療院所認證、癌症診療品質
認證、遺傳諮詢中心認證等,主要目的在提供病患安全有效之優質就醫環境、確 保診斷治療品質及有效運用醫事人力資源。因此兒童發展評估中心(醫院)成立 仍應有標準可循,同時朝認證機制邁進,如何訂定標準與認證機制,為本研究動 機之三。
當前行政院衛生署每年依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需求說明書,一年一計畫方 式招標成立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另外,地方政府採年度(或半年度)各自委 託辦理評估醫院進行評估工作。而主管機關不同,對於聯合評估中心(醫院)資 格之認定,則無統一基準,可能造成聯合評估結果及品質不一情形。因此,各醫 院組成聯合評估團隊,建置準確性高之評估診斷醫療服務網絡,以期早期發現問 題、並對家長做個別衛生教育及擬定療育計畫等服務工作,對於兒童發展聯合評 估中心成立應規範設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