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兒童、遊戲與玩具書
二、 兒童與遊戲
皮亞傑也表示兒童認知階段從這一個階段進入到下一個階段需要三 項歷程:同化(assimilation)、調適(accommodation)和平衡(equilibration)。《兒 童認知發展:概念與應用》 (頁 34)以「小丑」的例子來講解這三項歷程。
例如兩歲兒童在遇見一個禿頭兩鬢鬈髮的人,會高興得大喊:「小丑!小 丑!」,這就是將此人與小丑的特徵形象 同化了;再經由成人的指正,與 兩歲兒童解釋並非所有有禿頭兩鬢鬈髮的人就是小丑,因此兒童開始進行 調適,嘗試接受新的經驗;最後在同化與調適互相融合之後,從現存的認 知方式加上新經驗的整體互動,兒童的認知達到 平衡,故進階至下一認知 階段,這便是轉變階段的歷經過程。
另外,從學齡前兒童的生理發展來看,嬰兒進階至幼兒的發展行為,
最顯著的表現在開始進行學步之後,從最初的需依靠他人協助才得以抵達 下一個地方,在學會步行之後,便開始有了獨立自我的意識,可藉由行走 以獲得更多認知的資訊,故認知發展與生理發展是相輔相成的。對本研究 而言,學齡前兒童閱讀圖書的行為,正是依附著兒童的個人生理成長及 認 知發展的內容而有所轉變。
二、 兒童與遊戲
至古以來兒童就離不開遊戲,可謂是兒童與生俱來的天性,因兒童時 期不必承擔繁重的生產勞動或社會責任,故遊戲便成為兒童日常生活中的 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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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遊戲的定義
關於遊戲的定義,郭靜晃(《兒童遊戲:兒童發展觀的詮釋》,2000,
頁 60)提到:
遊戲的定義隨著兒童發展與兒童教育的的重視,在 1970 年代 之後,有關兒童遊戲的研究急遽增加,綜合心理學的文獻有關遊 戲行為,可以定義為八項,茲分述如下:
(1) 遊戲是一種不經言傳的行為,無固定模式,亦不能由外在行 為或定義來區分。在 兒童的遊戲架構中,內在的現實超越了 外在的現實,例如好像、假裝 (as if)遊戲,可讓幼童脫離此 時此地的限制。例如:我手上的杯子,我在遊戲中把它當成 太空船,它就是太空船。
(2) 遊戲出自內在動機:遊戲並不受外在趨力如飢餓所控制,也 不售目標如權力及財富所激發。遊戲本質上是自動自發、自 我產生的,並無外在的目的及行為。
(3) 遊戲是重過程、方式而輕目的和結果:遊戲的方式、情境和 玩物可隨時改變,其目的並不是一成不變,而是常變通的。
例如:小朋友玩溜滑梯的方式可以很多。
(4) 遊戲是自由選擇的,而不是被分派或指定的 。King(1979)發 現幼稚園兒童認為玩積木時,如果是自己所選擇的,那就是 遊戲;如果是老師分派或指定的,那就變成工作。因為可能 父母或老師覺得好玩的,小朋友並不覺得好玩。
(5) 遊戲具有正向情感:遊戲通常被認為就是歡笑、愉悅及快樂。
即便並非如此,幼兒仍然認為其極好而予以重視
(Garvey,1977)。有時候,遊戲會伴隨著憂慮、緊張、不安或 是一些恐懼,例如坐雲霄飛車,或從陡峻的滑梯溜下來,但 孩子還是一遍又一遍地玩(Rubin, Fein,& Vandenberg, 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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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遊戲是主動的參與而且動態的;被動的或消極的旁觀行為、
無所事事的行為不算是遊戲。因此看電視或觀看運動比賽均 不算是遊戲,為有主動參與活動才算是遊戲 (張欣戊,民 78)。
(7) 遊戲著重自我,指在創造刺激,不同於探索行為旨在獲得訊 息:兒童在遊戲中強調「我可以用這物體來做什麼」,而探索 則強調「這物體是做什麼用的」(Hutt, 1971:246)。一般而 言,探索行為在前,先了解陌生的物品,當個體對物品熟悉 之後,即開始遊戲。
(8) 綜合上述心理學者對遊戲的定義,遊戲是強調內在動機、自 發性、自由選擇、正性的情感、創造刺激、主動參與及內人 格特質的向度。
在這些特徵之下,表示遊戲的成立是自然而然的,任何強迫性的引導 遊戲都不能算是自發的遊戲,箇中樂趣由個人所激發。
(二)學齡前兒童的遊戲型態
由於兒童成長發展會影響遊戲的轉變,並且可能透過成人的參與而有 些許差異。根據 2000 年由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所出版的《兒童遊戲:兒 童發展觀的詮釋》(Fergus P. Hughes 著、郭靜晃翻譯)的第三章(〈嬰兒 期:二歲之前的生活〉)及第四章(〈學齡前幼兒:二歲至五歲〉)論述指出 學齡前兒童的遊戲行為可區分為感覺動作遊戲、玩物遊戲、表徵遊戲及社 會遊戲,以下則由筆者綜合整理其論述之重點以解說各兒童遊戲形態。
1.感覺動作遊戲:
新生嬰兒主要的活動只有簡單的反射動作,隨著心智生理的成長而有 不同階段的動作行為。皮亞傑認為感覺動作的遊戲活動是經過漸次的循環 反應來構成,例如對嬰兒而言,他們首先會發現某個有趣的身體感官或自 主運動經驗,進而開始持續不斷的重複,之後再因為這個動作所產生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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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應而引起好奇,最後才發展成具有目的意圖的進行動作,讓此動作有 所變化以獲得更多喜悅。
2.玩物遊戲:
當兒童的注意力從身體的活動轉移到了外界的事物上,便會開始透過 玩物進行遊戲,玩物遊戲也具備著可以用來抓取和處理玩物的動作技巧。
針對嬰兒期的適用玩物,列舉出了幾項內容:出生至三個月的嬰兒,尚無 法抓住東西,因此此時的玩物多屬於可刺激感官的玩具,如:搖鈴、音樂 盒或圖片等物。在三個月至六個月間,具備了基本的抓取動作,故可使用 可放入口中或柔軟的玩具。六個月至一歲,則適合使用可反應兒童活動的 玩具,如附有彩頁的圖書、鏡子等。一歲至一歲半,可以推、拉的玩具,
或簡易拼圖、球類等。一歲半至兩歲,使用故事書、玩沙用具、填充玩具 等。
在嬰兒出生的第二年後,玩物遊戲則開始產生三種變化,第一,一次 玩一個玩具的行為逐漸減少;第二,開始瞭解玩具的作用,並適當的使用 玩具;第三,則是開始進行表徵性的玩具使用,譬如將某一個玩具在心理 取代成另一種玩具。
3.表徵遊戲:
表徵遊戲指的是一種假想遊戲,例如透過模仿或扮演的行為來進行遊 戲。並且會隨著兒童的生理成長與心智增長,使遊戲從簡單的想像遊戲轉 變為較為複雜、系列化的假裝遊戲。
4.社會遊戲:
社會遊戲是遞增的,例如兩歲時的兒童通常是「單獨遊戲」,獨自在 自己的世界中進行自我的遊戲內容,或是進行「旁觀遊戲」不主動參與。
而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同一活動中進行各自獨立遊戲的行為則為「平 行遊戲」、進而產生雖各自遊戲但有相當程度互相交流分享的「協同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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戲」,最後則是具有社交性的「合作遊戲」,彼此有個別的角色,但根基在 一定的合作關係上。
以上這四種遊戲形態是謂兒童於成長階段中所表現的遊戲經驗,透過 遊戲來幫助自身的成長,不論是感官接收的發展、思想自主性的發展或是 合作社交的發展,都能提供相當的幫助,但不表示任何遊戲都能提供助 益,因此成人角色的參與可以成為提高遊戲品質的存在。
據《兒童遊戲:兒童發展觀的詮釋》(2000)於專欄 1-2(頁 73)中所提之 成人參與兒童遊戲的好處,有四個優點: 一、支持兒童的遊戲行為,使兒 童認同遊戲。二、透過互動式的遊戲,建立融洽關係。三、可增加遊戲的 延續力。四、透過成人的示範或誘導,幫助兒童提高遊戲品質。 並且指出 成人參與兒童遊戲的必要條件在於時間、空間、玩物與預先經驗的具備。
若兒童已經在進行高品質的遊戲,那麼成人就不應強迫參與而打斷兒童遊 戲的進行,但在部份情況下,成人的參與可提供幫助,如: (1)當孩子並 不投入自己所安排的想像及虛構遊戲時; (2)當孩子難以與其他小孩在一 起相處遊戲時;(3)當孩子進行想像或虛構遊戲時,卻一再重複自己玩過 的情節,或是延續遊戲有困難時(頁 75)。
遊戲的開始是始於兒童個人,但必要時成人的參與則是有益於協助遊 戲的發展,而上述的玩物遊戲中提及圖書為玩物遊戲中的一項玩具,故以 同等論點運用在圖書上亦也能成立:兒童圖書的閱讀對象為兒童,因此閱 讀的行為始於兒童自身的感受,但仍會受限於兒童的認知發展,而讓成人 的加入成為必要時的協助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