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反恐措施與隱私的衝突與調和
第一節 入出境管制措施與隱私
為了回應反恐公約的要求,保護航空、海上航行安全,防範恐怖份子的犯罪 行為,邊境措施無疑是第一道面臨考驗的關卡。特別是 911 事件之後,各國開始 嚴加控管,特別是航空安全的管制措施,因此本節僅針對航空的入出境管制措施 詳加討論。
第一項 特寫篩選
每天出入機場的旅客數量相當多且流動率高,為了航站安全及機上乘客安 全,我們有必要透過一些措施來加強管制。然而面對每天航站內數十趟班機起飛 與降落,旅客人潮多的時候,機場人員勢必要能有一套管制措施,能夠在最短的 時間內過濾可疑的恐怖份子。因此,機場內部除了特定人士的禁飛名單(No-Fly list)之外,還會有一份「特徵名單」(characteristic List)212。透過電腦運算分析 過往恐怖攻擊的嫌疑犯或犯罪行為模式,特寫(profiling)出一些特定特徵,例 如國籍、宗教、膚色、性別、年齡、家庭況狀或經濟狀況等等213,供管制人員篩 選可疑份子。當管制人員依經驗判斷認為某人符合該清單所列特徵,因此需要對 符合這份特徵的旅客,做更詳細的檢查,除了要求查看隨身行李之外,也可能口 頭詢問。通常這份名單會先交給機場的安全檢查員,交由他們依照經驗及實際情 形,判斷機場旅客中是否有其他異狀,例如緊張、出汗、煩躁等等,然後對他們 進行盤問,或請求他們接受檢查。
有疑問的是,倘若這種特徵名單篩選出來的人大多數是特定種族或宗教者,
212 Stephen J. Ellmann, Racial Profiling and Terrorism, 46N.Y.L.SCH.L.REV.675 (2003).
213 Gross, supra note 6, at 43.
在選擇對他們實施行政檢查的時候,是否屬於種族或宗教歧視,從而構成對隱私 的任意侵害?本文以下先討論構成歧視與否,再檢討對隱私權侵害的合法性。
第一款 種族/宗教分類構成歧視
如同第二章第四節及第三章第四節所提及,聯合國大會決議多次重申不應將 恐怖主義與任何宗教、國籍、文明或種族連結起來。在個人申訴案例中,倘若以 單一因素作為分類標準而實施差別待遇,將會被人權事務委員會認定構成歧視。
例如Toonen 案214中以成年男子間同意性行為作為區別標準,而施以處罰的待遇,
被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認定構成歧視,而這種歧視將會構成對隱私的任意干 涉。而在 Aumeeruddy-Cziffra 案215中,當地法律以性別作為分類標準,作為認定 配偶居住當地資格與否的差別待遇,亦被委員會認定構成歧視。換言之,倘若只 採用單一或特定因素,作為實施干預措施的理由,將會違反 ICCPR 第 17 條之規 定。
第二款 特徵名單並不構成歧視
對於航站的特徵名單,倘若綜合多重因素考量,除了神色慌張、焦慮等個人 因素之外,也會將其他客觀因素例如行李多寡、是否單人行動等等列入考慮,透 過電腦運算分析比對恐怖分子的行為模式,其運算結果是屬於客觀的資料分析,
已經去除主觀的人為因素,因此該特寫並不會違反 ICCPR 第 17 條之規定。換言 之,倘若特徵名單只有考慮種族或宗教因素,勢必會構成歧視。相反地,若特徵 名單中刻意地排除將種族或宗教之因素排除不論的話,也將因不夠理性而失去特 徵名單存在的意義,無法發揮快速篩選檢查對象的功能216。
至於經過特徵名單篩選過後的人選當中,特定宗教或種族占多數時,或許是 因為恐怖份子的歷史或地理因素使然。這並不會因為聯合國大會在決議中聲明譴 責特定組織,如蓋達組織或塔利班,就會認為決議構成歧視,亦不會因為制裁名
214 Toonen v. Australia, supra note 168.
215 Aumeeruddy-Cziffra et al. v. Mauritius, supra note 175.
216 Ellmann, supra note 212, at 697-698.
單上217某國籍人士或特定教徒比例較高,就質疑該名單的製作過程不公平。倘若 比例上的多數僅是因為偶然,將其列名之理由係可經檢驗的證據資料層層篩選而 出者,那麼該名單就會合乎合理性的檢驗。因此,倘若特徵名單作為篩選憑據,
係出於多重因素綜合判斷的話,那麼將不會構成任意干涉或侵害。
第二項 新科技的掃描儀器
當科技日新月異,儀器越來越精密,國家為了加強邊境管制,也會引入一些 高科技的精密儀器來幫助偵防犯罪,這些措施無疑都是入出境管制措施的常見手 段。例如金屬探測器(metal detectors)、熱成像儀(thermal imager)、毫米波成像 儀(passive millimeter wave imager)、紅外線溫度偵測儀等等,以下將介紹近來較 有爭議的三項技術,分別針對掃描行李、掃描人體和掃描人類腦部活動。
第一款
3D 掃描器
用來掃描行李的新技術,是 3D 掃描器 CTX 9800 Dsi218,該科技是運用醫院 中常見的掃描成像技術(general electric high-resolution),用於出入境的行李檢查 站(security check)。當乘客的隨身行李通過掃描器時,機場人員的螢幕上,除了 可以顯示出行李內容物體的輪廓外,其擁有極高的解析度,甚至可以辨識出行內 容物的品牌219。
人們對於自己隨身攜帶的背包內容物,只要使用能阻絕他人能用肉眼辨識的 材質,即表示對其具有合理的隱私期待,因此通過儀器使我們隨身物品無所遁 形,將會造成對隱私的干涉。而干涉的目的,是為了要防範恐怖份子在行李箱內 裝有爆裂物或武器等危險物品,具體而言,出境檢查是為了機上乘客安全,入境 檢查是為了國土安全,因此使用3D 掃描器具有正當合理之目的。
原則上這種掃描器的使用並不會對人民隱私造成嚴重侵害,只要目的正當,
217 Consolidated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Sanctions List, supra note 96.
218 3D Scanner Takes a Closer Look, BBC FOCUS - SCIENCE, TECHNOLOGY, FUTURE, June 2009, http://www.sciencefocus.com/ (last visited July 20, 2017)
219 Alenka Kuhelj, The Twilight Zone of Privacy for Passengers on International Flights Between the EU
& USA, 16U.C.DAVIS J.INT'L L.&POL'Y 383, 431 (2009).
手段合法且有效達成其目的,並使用最小侵害手段,就會通過正當性的檢驗。然 而引進該種高規格、高解析度的儀器,連衣褲紋路都能辨識,是否能與其所欲達 成目的具有正當連結,則不無疑問。本文認為這種干涉,已經超出必要性之範 圍,必要性的要件,是要求國家在達成目標時,需選擇最小侵害的手段。既然國 家的目標是為了偵測有無爆裂物或武器等危險物品,倘若是金屬材質(例如子 彈)用金屬探測器就可以知悉,非金屬類者,使用成像儀就能辨識所攜帶者具有 危險可能性。該掃描器能獲得的資訊雖與規範所欲達成的目的相符,但付出高成 本引入高解析度的儀器,對於危險物品的偵測卻並不會比舊有的掃描器有明顯的 提升,反而不符合 ICCPR 第 17 條所要求的最小侵害性,構成任意侵害人民的隱 私。
第二款 人體掃描儀器
自2007 年起,美國運輸安全管理局(Transportation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在部份機場安裝了全身掃描儀(full-body scanner),以背向散射式(backscatter)
X 光方式掃描旅客,藉以偵測藏匿在衣服中的非金屬爆裂物和武器等物品,作為 輔助安檢時使用220,由於在2009 年此機器掃描出在內衣中攜帶炸彈的旅客,因此 在2010 年美國運輸安全管理局決定將此掃描儀作為第一道關卡,再以人工輔助進 行檢查。
然而在新安檢措施施行後,反而引起廣大民眾對於個人隱私及健康的疑慮。
在個人隱私部份,因為此掃描成像可以顯現出人體明顯輪廓,幾乎相當於能透視 衣物之程度,因此被戲稱為「裸體掃描儀221」。另一方面,當旅客每次通過這些 掃描器時,該掃描器會產生微量放射線,使旅客暴露於易罹癌的環境中,因此健 康因素也成為爭議問題之一。
學者 Mowery 等人對於該掃描器進行系統評估222,研究發現,倘若被檢查人
220 Yofi Tirosh; Michael Birnhack, Naked in Front of the Machine: Does Airport Scanning Violate Privacy, 74OHIO ST.L.J.1263, 1264-1265 (2013).
221 Id. at 1283.
222 Keaton Mowery el al., Security Analysis of a Full-Body Scanner, PROCEEDINGS OF THE 23RD USENIX
熟悉該掃描器的操作原理,透過使用塑膠材質包裹,並將其藏在背部脊椎及膝關 節或褲管處,因為攝影角度及成像因素,即使攜帶槍械、刀械及爆裂物,依舊能 通過檢查223。此外,由於系統軟體缺乏密碼及系統安全驗證,因此只要使用一般 軟體,極有可能在10 秒內透過惡意軟體輕易地感染掃描儀,使其無法正常發揮功 能224。
首先,隱私權並非不得限制,惟限制需要符合一定之要件。由於反恐活動具 有跨越國境的特性,且過去恐怖攻擊事件有多數發生在航站或飛機上,因此公共 安全,是該措施的所欲達成的合法目的。次者,每一個入出境的旅客都需要通過 全身掃描器,大人小孩均沒有例外,該措施並沒有造成特定人士的差別待遇情 形,因此該措施並沒有存在歧視。然而,經過全身掃描儀的旅客,在安檢人員螢 幕上所呈現的是裸體的樣貌。即便聲稱是為了偵測藏匿在衣服夾層中的危險物 品,也無法正當化該措施,因為傳統的毫米波掃描器就可以偵測出受測者身上所 帶的物品輪廓,安檢人員可依照經驗判斷受測者是否攜帶危險物品即可,不需要 使用到太高的解析度就可以知悉,因此不符合最小侵害手段。綜上所述,儘管背 向散射式 X 光全身掃描儀,可以符合追求國家安全的目的,但它並非最小之侵害 手段,該措施將不符合「非任意」侵害之要件,故違反 ICCPR 第 17 條第 1 項之 規定。
因為有諸多隱私權及安全的爭議,在2013 年年初,在美國國會強烈要求下,
美國運輸安全管理局於 2013 年年中,終止使用背向散射式 X 光全身掃描儀225, 改用無放射線的毫米波(millimeter wave226)掃瞄儀,掃描成像改為低解析度輪 廓影像而減少隱私曝光的疑慮。然而,除美國外的世界各國,諸如日本、南韓、
加拿大、澳洲、俄羅斯等國家,仍廣泛使用背向散射式 X 光全身掃描儀,至今仍
加拿大、澳洲、俄羅斯等國家,仍廣泛使用背向散射式 X 光全身掃描儀,至今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