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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我國法制與實務之檢討反思

第三節 驅離案例之檢視

關於集會驅離案例,我國案例幾不勝數,然幾乎均係警察控訴抗爭民眾涉 犯強制罪、妨礙公務罪等被立案,對於驅離與會者之警察受到控訴之案件卻少之 又少,以下僅以近年影響修法最關鍵的陳雲林來台驅離抗爭案件以及行政院 324 驅離案件為介紹,並針對程序尚在進行中的後者為刑事程序與實體論罪之檢視,

提出現行問題缺失以及嘗試突破之處。

第一項 案例提出

第一款 2008 年陳雲林來台案件 第一目 案例背景與事實

中國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在 2008 年 11 月訪問台灣參與第二次江陳 會談期間,發生了一連串爭議與衝突事件。如警方淨空高速公路車道、禁止民眾 在公共場合舉國旗或標語並沒收之、將於圓山飯店附近持 DV 拍攝之民眾強行帶 回警局、制止民眾施放印有「黑心」圖樣的氣球並沒收、強制附近唱片行關閉台 語歌曲等。為抗議警方種種不當行為,大批學生未經申請即身穿黑衣於 11 月 6 日上午集結於行政院門口前靜坐,要求政府道歉並立即修改集會遊行法。於 11 月 7 日下午四點時,警方四度舉牌警告,其後出動保警開始驅離在場靜坐之學生、

老師與民眾,將靜坐參與者架離現場,於驅離過程中有數名靜坐者受到輕傷。此 稱野草莓學運59

59 參考野草莓運動官方網站http://1106.ezyou.cc/da-shi-ji。後教授李明璁以非法集會不解散之首 謀被起訴,法院認此集會屬緊急性集會,又派出所所長未經分局局長指示即為舉牌命解散,難認 係屬合法有效之行政處分,且未能證明其為集會之首謀,綜而為無罪判決(台北地方法院 98 年 度易字第 1707 號判決)。

民進黨亦於 11 月 5 日晚間起率領群眾包圍時任國民黨主席吳伯雄所設宴款 待陳雲林等一行之晶華酒店。鎮暴警察於凌晨展開強制行動,驅離佔據晶華酒店 前中山北路的群眾。隔日上午發動「圍城抗議」,數萬名群眾於馬陳會面之台北 賓館前集聚抗議,企圖衝破封鎖線,和警方發生三波衝撞事件。群眾以磚塊、保 特瓶向警察丟擲,警方則以棍棒和盾牌還擊。下午場面失控,群眾朝警察丟石塊、

水瓶和鞭炮,推倒多道拒馬。民進黨指揮中心經信義路轉往濟南路將遊行隊伍帶 開企圖冷卻現場,但仍有數千民眾不受民進黨中央指揮,逗留在景福門與警方激 烈對抗。傍晚民進黨宣布圍城結束,但群眾未完全散去,部分轉往圓山飯店繼續 抗議。在長達數小時的衝突後,11 月 7 日凌晨警方以強力水柱實施驅離抗議群 眾。總計圍城行動共造成超過 200 人受傷,其中包含 149 名警察60

第二目 國家事後追訴究責

此次一連串衝突事件除民眾以妨礙公務、傷害罪等為由被起訴並判處有罪61 之外,其中共有五件民眾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自訴,分別控訴警察撕裂沒收其國 旗、阻擋其前進、強制帶回警局及毆打等行為成立毀損、強盜、妨害自由及傷害 等罪名62。按情況略可分為兩種,一係民眾面對單一警察阻擋其前進或與其發生 衝突並逮捕,雖此警察身分可得辨識而得順利起訴,然法院多認為警察係為維持 秩序而設置封鎖線;另一情況係多人集會抗議,民眾於混亂中遭傷害,因多半無 法辨識下手之人身分,故多以管轄該區之警察局長為被告提起自訴,然法院仍認 其傷害結果可能係抗議群眾眾多而致,並非警察所為,縱係警察所為,其行為亦 係依法令之合法行為而認為得阻卻違法,對於上開兩種情況,最後法院均為無罪 判決。

60 參考維基百科-陳雲林訪臺爭議與衝突

http://zh.wikipedia.org/wiki/%E9%99%B3%E9%9B%B2%E6%9E%97%E8%A8%AA%E8%87%BA

%E7%88%AD%E8%AD%B0%E8%88%87%E8%A1%9D%E7%AA%81

61 如台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簡上字第 151 號判決(傷害)、98 年度易字第 1119 號判決(妨害公務)、

97 年度訴字第 2443 號判決(妨害公務)、98 年度易字第 2325 號判決(強制)等。

62 台北地方法院 97 年度自字第 148 號判決(強制、傷害、毀損)、98 年度自字第 47 號(強制、

強盜、傷害、剝奪行動自由)、97 年度自字第 151 號判決(妨害自由、傷害)、97 年度自字第 144 號判決(妨害自由、傷害)、97 年度自字第 160 號裁定(傷害)。

第二款 2014 年 324 行政院驅離案件 第一目 案例背景與事實63

此係指 2014 年 3 月 23 日晚間至至 3 月 24 日凌晨,於行政院以及周遭道路 所發生的民眾抗議、衝擊行政院以及警方驅離事件。因進行已近一週的太陽花學 運未獲得政府正面回應,使得部分抗議群眾於 3 月 23 日晚間突破行政院正門而 進入行政院內,並掛上布條表達示威訴求。後時任行政院院長江宜樺發表聲明表 示對於學生運動變質感到痛心,並且要求加派警力以及指示將會依法處理。時任 臺北市市長郝龍斌亦發表聲明表示認為這已經是違反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並且 支持警方採取一切必要作為以儘快恢復秩序。

警方在執行清場行動中,首先驅離闖入行政院大樓的學生,以現行犯加以逮 捕。第一波驅離行動為 3 月 24 日 0 時 20 分,鎮暴警察嘗試驅離 600 多名於北平 東路側後門試圖透過靜坐阻止警方進入行政院後門的學生,其中有 23 名抗議學 生以現行犯被逮捕以及有數十名學生受傷。警方針對北平東路上 300 多名學生發 起第二波強制驅離行動,部分學生沒有抵抗,僅手拉手躺在地上抗議,警方將躺 地上的學生抬出帶走。於此波驅離行動結束後,警方封鎖路面而將北平東路近 400 公尺作為增援警力的集結地,包括鎮暴指揮車、鎮暴水車以及搭乘鎮暴警力 的警備車陸續抵達行政院周遭。

鎮暴警察於天津街和北平東路發動第三波強制驅離行動,將佔據行政院中庭 的 400 多名抗議學生強行架離,過程中亦造成數名學生受傷。警方之第四波驅離 行動則係將佔領行政院廣場、正門以及忠孝東路的群眾隔離並且只允許內部學生 撤離行政院院區。第五波驅離行動中,警方開始將行政院正門口的靜坐學生架離。

過程中雙方隨即爆發激烈衝突,其中多名抗議群眾以及執勤警員均因而送至醫院。

在 4 時 26 分警方發動第六波清場行動,並經過事前廣播警告後,在正門及側門 以強力水柱向群眾噴灑,對此群眾則手勾手躺在地上嘗試抵禦水柱的衝擊。最後

63 參考維基百科-323 佔領行政院事件

http://zh.wikipedia.org/wiki/323%E4%BD%94%E9%A0%98%E8%A1%8C%E6%94%BF%E9%99%

A2%E4%BA%8B%E4%BB%B6

共計花費了 7 小時,於清晨 5 時 30 分將行政院驅離完畢。

而從行政院院區驅離的抗議群眾則轉移至附近中山北路、忠孝東路馬路上與 警方僵持。而在過程中駐留的群眾嘗試反擊,拿寶特瓶丟擲警方或將鎮暴水車前 輪剌破。於清空行政院院區後警方便開始擴大清場的範圍,其中在早上 6 時 30 分開始結合鎮暴水車從忠孝東路以及中山南路進行驅離作業。根據內政部警政署 在 3 月 24 日的估計在這次清場行動中有 52 位警員受傷,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統 計資料則指出在這次雙方衝突中共造成 110 人受傷。

第二目 警方驅離行動分析

此次佔領行政院行動之參與群眾按佔領區域為區分,區分為行政院內、行政 院外尚於圍牆內廣場中及行政院圍牆外之民眾。靜坐於行政院圍牆內與外邊人行 道與車道上之民眾,雖違反集會遊行法第 6 條禁制區規定,亦未經事前許可,然 而民眾僅以勾手方式躺於地上,無疑係和平集會,正是歐洲人權公約與公政公約 所保障的重點:非法但和平的集會亦應受到和平集會自由的保障。國家不應率先 使用武力驅離,其應依序施以警告、制止、命令解散等間接強制方式,武力絕對 是最後手段,而使用武力之手段亦必須符合比例原則,面對手無寸鐵的民眾,應 先考慮以抬離方式,而不應使用警棍、盾牌等敲擊之,更甚頭部等重要脆弱部位。

另警方於第六波驅離行動起多次使用鎮暴水砲,即使已餘零星數人,仍持續 噴射強力水柱,亦顯違比例原則。以上種種我國警方實已過度使用武力,不僅嚴 重干預了人民的和平集會自由,也違反了公約中酷刑禁止的規定。

第三目 國家事後追訴究責

對於和平集會的過度武力使用,歐洲人權法院於公約第 3 條的誡命下,國家 應負有有效調查義務,此於前述公政公約第 7 條與其一般性意見書中亦有揭示。

本案雖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宣布成立「行政院鎮壓反服貿學運真相調閱專案小組」, 然而因多位過度使用武力的警察隱匿其編號,且事件發生數月,警政署仍無法說

明以上警察身分64,調查進度頻頻拖延。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120854

65 以下被告分別為馬英九(時任總統)、江宜樺(時任行政院長)、王卓鈞(時任內政部警政署

→上訴駁回

涂欣安 台北地方法院尚未審理終結 楊鴻正

103/06/30

(G 案)

周○珍 江、王、方、黃 北院 103 自 48 決(104.01.30)

→不受理判決(與 A.B 案同一)

高院 104 上訴 516 決(104.04.08)

→上訴駁回

最高院 104 台上 2453 決(104.08.12)

→上訴駁回 103/09/12

(H 案)

江○韓 江、王、方、黃 北院 103 自 90 決(104.03.23)

→不受理判決(與 A.B 案同一)

高院 104 上訴 1160 決(104.05.21)

→上訴駁回

最高院 104 台上 2674 決(104.09.09)

→上訴駁回

不知名員警 北院 103 自 90 決(104.12.10)

→不受理判決(裁命補正未補正)

遭警棍與水柱攻擊之被害人周○宗率先於 103 年 4 月 1 日以殺人未遂罪向台 北地方法院提起自訴,控告總統馬英九、前行政院長江宜樺、警政署長王卓鈞及 中正一分局長方仰寧。然對於之後其他亦遭毆打之被害人所提起之自訴,台北地 方法院多認定 324 當晚由江宜樺下達「一個命令」,因此整個院區的驅離均屬同

遭警棍與水柱攻擊之被害人周○宗率先於 103 年 4 月 1 日以殺人未遂罪向台 北地方法院提起自訴,控告總統馬英九、前行政院長江宜樺、警政署長王卓鈞及 中正一分局長方仰寧。然對於之後其他亦遭毆打之被害人所提起之自訴,台北地 方法院多認定 324 當晚由江宜樺下達「一個命令」,因此整個院區的驅離均屬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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