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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過度武力驅離—國家義務與責任之歸屬

第三節 德國法

承繼歐洲人權公約所建立之意涵與義務,本文於德國法面向嘗試探討德國於 公約精神要求下如何達其標準,而不同於酷刑或非人道處遇等抽象概念,集會過 當驅離乃一具體情況。是以本文先提出德國近年相當重要的一次警方集會驅離行 動 Stuttgart 21 案作為前導案例,觀察內國於追訴程序上如何進行與處理,並進 一步檢視此是否符合前節歐洲人權法院所建立之程序義務。

第一項 自案例介紹出發—Stuttgart 21 案

第一款 事件背景72

Stuttgart 21 計劃是一項在德國巴登符騰堡州(Baden- Württemberg)的斯圖 加特市進行中的鐵路交通重組工程。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將斯圖加特火車總站,

由一個終點站改建為地下貫穿式車站,以連接歐洲高速鐵路網路。除此,該工程 計劃尚包括興建費德隧道(Fildertunnel),以連接火車總站和服務斯圖加特機場 和斯特加特展覽中心的費德車站(Filderbahnhof)。這些新線將會和溫德林根-

烏爾姆高速鐵路(Neubaustrecke Wendlingen–Ulm)連接。整個工程分別由德國 鐵路(Deutsche Bahn, DB)和斯圖加特市區重建部門負責。

此計劃從 1980 年代即曾被提出,然爭議不斷。除其計劃高成本的問題外,

當地地方組織包含綠黨的當地分支「活在斯圖加特(Leben in Stuttgart)」,以及 環保組織「德國環境及自然保育聯盟(Bund für Umwelt und Naturschutz

72 請參閱維基百科-斯圖加特 21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96%AF%E5%9C%96%E5%8A%A0%E7%89%B921

Deutschland)」等因認此工程將破壞擁有文化保育價值的舊火車總站和自然保育 價值的宮廷花園(Schlossgarten),而於 2008 年 10 月 11 日,與約 4000 名市民發 起了首次遊行示威,反對拆除火車總站和整個斯圖加特 21 計劃。

示威抗議自那時起即陸續發生。自 2009 年 11 月起,反對工程的數千市民,

每周一定期在火車總站北方的廣場集會,自此開始了「星期一例行示威

(Montagsdemonstrationen)」。而該工程仍堅持於 2010 年 2 月 2 日開始動工,對 此示威抗議更擴大到各個動工處。在同年 7 月 26 日,近 50 名示威者占據已清空 的舊火車總站北翼,當地警方在夜晚清場,部分示威者被控拒捕,全部示威者更 被警方以非法入侵罪移送。

於同年 7 月 30 日當局開始拆除火車總站北翼的準備工作,工人在警察保護 下開始在建築外圍建起圍欄。2000 名市民聞風而至,在工地附近靜坐組成人鏈 和路障,致警方出動清場。此後,反對工程的團體更於「星期一例行示威」以外,

每周末再舉行遊行示威,其中在同年 9 月 10 日,示威者在州議會大樓組成人鏈 抗議,組織遊行一方表示有 6 萬 9 千多人參與,警方的統計數字則達到 3 萬 5 千人。

而關於宮廷花園的工程部分,依當局計畫將砍伐大量樹木,然於市民和花園 管理員的反對聲浪下,當局被迫保留當中 282 棵樹。除部分市民於公園露營守夜,

當地環保組織 Robin Wood 的活躍分子更於其中 4 棵樹上建屋居住,當局在 9 月 7 日一度成功清場。但 Robin Wood 的成員很快在 17 日重新奪回樹屋。

斯圖加特當地重要人士於 2010 年 8 月組織起來,要求立即停工並以公投決 定工程命運,截至 2010 年 9 月 20 日已經有 6.6 萬人連署。同年 9 月 24 日,斯 圖加特的天主教牧師出面嘗試調解,邀請支持和反對雙方代表會面。但原定於 9 月 27 日第二輪會談,反對工程的示威團體指稱當局並無意願承諾停止拆卸火車 總站南翼及清理宮廷花園之工程,故單方面拒絕會談。

第二款 案件事實

在上開的案件背景下,抗議民眾與當局緊張關係隨時一觸即發,系爭案件之

武力驅離即因此爆發。於 2010 年 9 月 30 日,反對工程的示威面對最大規模的警 方清場行動。當日示威者在宮廷花園靜坐和堅守樹屋,亦以拖拉機將平板貨車駛 進花園中央,並播放車內音樂。

當日示威抗議者遭到當地警察和德聯邦當局自萊茵蘭-普法爾茨

(Rheinland-Pfalz)、北萊茵-威斯特法倫(Nordrhein-Westfalen)、巴伐利亞和黑 森(Hessen)四邦調來增援的警察,以警棍、水砲、催淚氣體和胡椒噴霧鎮壓示 威,導致 400 多人受傷。其中鎮暴水車造成,其中一名當時年已 66 歲的抗議者 Dietrich Wagner 頭部遭受水砲攻擊,其眼睛嚴重受傷,甚失去了其大部分視力。

此次重大驅離行動因發生於星期四而被稱作「黑色星期四(Schwarzer Donnerstag)」

第三款 法院判決

於此本文不論示威抗議民眾之罪名73,而僅針對國家執行機關之究責。一方 面相關負責警員之驅離行為為普通法院74所審理,而此部分先後分別針對執行警 員(指揮官與中隊長)及警察總長之行為為審理判決;另一方面將警方驅離行為 定性為行政處分,受行政法院所審理。以下本文分兩部分為整理觀察75

73 Vgl. AG Stuttgart, 04.07.2011 - 15 Cs 4 Js 104002/10, 19.09.2011 - 15 Cs 1 Js 16443/11; LG Stuttgart, 07.12.2012 - 31 Ns 4 Js 104002/10; OLG Stuttgart, 03.04.2013 - 1 Ss 144/13.

74 德國民刑事審判權係由區法院(Amtsgerichte)、邦法院(Landgerichte)、邦高等法院

(Oberlandgerichte)及聯邦最高法院(Bundesgerichtshof)為行使。約略而言,區法院僅負責輕

微或中等程度犯罪案件之第一審審理(預期判刑不到四年之犯罪);邦法院負責嚴重犯罪案件之

第一審(預期判刑超過四年之犯罪)及針對區法院一審判決上訴之第二審;邦高等法院則負責一 小部分案件之第一審(針對國家保護犯罪)及針對邦法院二審判決之上訴法律審,或針對區法院 一審判決之飛躍上訴法律審;聯邦最高法院則擔任對邦法院或邦高等法院一審判決上訴之審理。

請參閱 Hans-Jürgen Kerner 著,許澤天、薛智仁譯,《德國刑事追訴與制裁》,2008 年,頁 152。

75 以下除行政法院判決外,因其餘普通法院之相關案件均未於德國巴登浮騰堡的司法網站上公

開(德國法院之判決原本即非全部均於網路上公開,如欲閱覽,需另匿名付費向該法院申請判決

閱覽,一個判決 16 歐元),筆者雖陸續多次寫信予巴登浮騰堡之司法網站、斯圖加特之區法院、

邦法院與邦高等法院,除邦高等法院回信告知其可讓筆者申請判決閱覽,然其稱該判決僅涉量刑 酌定,故不建議筆者付費閱覽之外,區法院與邦法院均表示本案已經邦法院依德國刑事訴訟法第 153a 條停止程序,該案目前由斯圖加特檢察署執行,而無法讓筆者申請閱覽。然斯圖加特檢察 署回信表示僅得允許筆者直接前往其檢察署為檢閱文件,現實上有時間及金錢之困難,是以此部 分本文僅得仰賴相關法院新聞稿與媒體報導為整理,不足之處,尚祈見諒。

第一目 普通法院 一、執行警員

對於 2010 年 9 月 30 日當日警察武力施用行為,經統計,受害抗議民眾共向 380 位警察提出刑事告訴,其中 19 位受偵查。

當時負責驅離之鎮暴警察(Bereitschaftspolizei)首位受到有罪判決的係一名 警察因直接對坐在地上無武裝之女性臉部噴灑胡椒噴霧,而於 2011 年 3 月被斯 圖加特區法院(Amtsgericht Stuttgart)認定有罪而判處 120 日拘役可折抵一日 50 歐元76

另一名警察因檢方認過度使用警棍而受起訴,於 2012 年 10 月經斯圖加特區 法院判決成立刑法第 229 條過失傷害罪,並處 8 個月有期徒刑並緩刑(Bewährung)

併科 3000 歐元77。被告上訴主張受害抗議民眾最初雖已可得容許的方式推擠警 員,然未料抗議民眾想要攻擊之並要求其讓開,因不容拖延而使用警棍等傷害了 受害民眾。斯圖加特邦法院(Landgericht Stuttgart)認為其應係為誤想防衛(den Irrtum über die Voraussetzungen einer Notwehrlage),仍成立過失傷害罪,判處 90 日拘役易科罰金,以 1 日 60 歐元為計算,共 5400 歐元。被告不服量刑而向斯圖 加特邦高等法院(Oberlandesgericht Stuttgart)提起上訴。該邦高等法院第二庭於 判決中指出被告作為富有經驗的警察,應負有特別義務,且此對被害人而言造成 了顯著的身體損害,並認原審法院判決量刑並無違誤,綜上認為並無判決違背法 令之情而以無理由裁定駁回其訴78

關於施以水砲擊傷民眾部分,共 12 名警察受到偵查,其中 6 名經檢察官裁

76 Polizei will Strafe nicht akzeptieren, 20.09.2012

http://www.stuttgarter-nachrichten.de/inhalt.wasserwerfer-einsatz-polizei-will-strafe-nicht-akzeptieren.

cc4b0c8d-c44c-4828-89ce-d38b516bfc33.html

77 Bewährungsstrafe nach Schlagstockeinsatz im Schlossgarten, 17.10.2012

http://www.stuttgarter-zeitung.de/inhalt.schwarzer-donnerstag-bewaehrungsstrafe-nach-schlagstockeins atz-im-schlossgarten.ab8d4a3f-68c1-4c50-a13a-1ffac45d0c49.html

78 Vgl. AG Stuttgart, 17.10.2012 - 4 Cs 8 Js 29621/11; LG Stuttgart, 18.04.2013 - 36 Ns 8 Js 29621/11;

OLG Stuttgart, 19.09.2013 - 2 Ss 429/13. Oberlandesgericht Stuttgart weist Revision eines Polizeibeamten wegen Verurteilung zu Geldstrafe wegen fahrlässiger Körperverletzung zurück, 25.09.2013

http://goo.gl/CO1Uzl

量於偵查中停止程序。一名負責控制水砲之警員(Rohrführer)起訴後經區法院 依德國刑事訴訟法第 153a 條命其給付罰金並停止程序。另外區法院於 2013 年 8 月認成立過失傷害罪,而分別判處一名指揮官(Kommandant)與中隊長

(Staffelführer)各 7 個月有期徒刑並緩刑,另一名指揮官則處以 120 日拘役易科 罰金,其中該名中隊長及受易科罰金之指揮官提起上訴79,後撤回上訴。最後兩 名警察指揮官(Polizeiführer)因檢方認其未及時介入其隊員水砲使用之方式而 於 2014 年 3 月被起訴,同年 6 月第一次開庭,於同年 11 月邦法院第 18 庭認從 6 月起調查迄今認此二警察指揮官罪責輕微,而向檢察官提出提早終結程序之建 議,檢方及被告均同意80,是以依德國刑事訴訟法第 153a 條命此二名警察各給 付 3000 歐元予兒童癌症基金會(die Kinderkrebsstiftung)並停止程序,此不得提 起救濟81

二、前警察總長 Siegfried Stumpf

對於此次抗爭行動受警察攻擊而受傷之民眾,檢察官認為當時的警察總長

(Ex-Polizeichef/ Ex-Polizeipräsidenten)Siegfried Stumpf 應注意水砲不得攻擊示 威者頭部而未注意,致四名民眾因此受傷,而於 2015 年 1 月以過失傷害罪向斯 圖加特區法院起訴之,並求處罰金刑82。區法院認為 Stumpf 若不指示以如此粗 魯的措施終結抗議活動,或許就不會造成嚴重的傷害,而於同年 3 月初認成立過 失傷害罪,判處 120 日拘役得易科罰金,折算 1 日為 130 歐元,折算後共 15,600

79 Wasserwerfer-Urteil: Gericht bestraft Polizisten für Stuttgart-21-Einsatz, 26.08.2013

http://www.spiegel.de/politik/deutschland/polizisten-wegen-wasserwerfer-einsatz-bei-stuttgart-21-verur teilt-a-918743.html

80 Die Angeklagten wollen Einstellung zustimmen, 21.11.2014

http://www.stuttgarter-zeitung.de/inhalt.wasserwerferprozess-die-angeklagten-wollen-einstellung-zusti mmen.e4f12439-74cb-4893-a64b-a44ece87a9fc.html

81 Gericht stellt Wasserwerferprozess ein, 26.1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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