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我國內線交易刑事案件之實證研究
第二節 內線交易刑事案件之統計分析
第一項 依年度分析
由於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 1 及違反該條之刑罰規定,曾歷經多次修訂,且 依修法理由可知,多與規範對象不周全及修正前之刑罰規定嚇阻效果不彰有關
13,故就表3-1 所蒐集之刑事判決依一審刑事判決所記載之犯罪時間,再予分類,
以助吾人瞭解各年度發生內線交易刑事案件之情形及比率,並試圖分析各年度案 件消長之原由,以及起訴率是否因內線交易罪刑罰之加重而獲有效控制。
茲依表3-1 所蒐集之一審刑事判決所記載之犯罪時間14,再整理如表3-2。
13 請參本論文第二章第三節第一項之論述。
14 內線交易之股票買賣行為,若有數日或持續一段期間,則以因同一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 而買賣股票之犯罪事實,認定為同一犯罪事實,並以最後交易日為表列之犯罪時間。
表3-2 依犯罪時間先後排序表
一審案號 犯罪時間 1. 台南88 易 1138 820524 2. 台北89 訴 1508 841029
841208 870811 3. 台中88 易 36 850408 4. 高雄89 易 4960 851107 5. 台北87 易 3747 860201
860429 6. 台中88 訴 528 860311 7. 台中91 重訴 1028 860311 8. 台北89 易 1110 860723 9. 台北89 訴 302 861213
870629 10. 台北 88 訴 849 870526
871124 871120 20. 台中 90 重訴 44 871225
890824 890824 31. 板橋 92 金重訴 5 890831
890824 890824 32. 高雄 91 重訴 45 891006
910429 45. 高雄94 金重訴 1 910430
931028 63. 嘉義95 金訴 1 940302 64. 台北94 矚訴 1 940314 65. 士林96 訴 1135 940324 66. 板橋95 金訴 2 940325 67. 台北95 訴 1416 940415
931004 68. 台北95 矚重訴 1 940725 69. 台北96 重訴 19 950112 70. 台中97 金訴 13 950502 71. 板橋96 訴 3355 950505 72. 台北96 訴 1311 950706
940325 930605 73. 台北96 矚重訴 2
74. 台北96 矚重訴 3 75. 台北97 金重訴 2 76. 台北97 金訴 1
950505 960104
77. 台中96 金訴 14 960129
經統計結果,各年度發生內線交易之案件分布情形,如圖3-1 所示:
圖3-1 各年度內線交易發生件數圖
依上可知,各年度所發生之內線交易案件(指經檢察官或自訴人起訴後,業 經法院判決者),以民國87 年之 14 件為最多,民國 86 年及民國 88 年至民國 95 年間,每年少則5 件,多則 9 件,而在民國 85 年以前及民國 96 年,經判決之件 數較少,民國83 年度甚至是 0 件。惟需吾人注意的是,各年度發生之內線交易 案件,若尚在檢察官偵辦中,或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惟仍在第一審審理中,
因無法院判決,均不在本論文實證研究範圍之內,並未能計入前開件數之統計 中,且檢察官對於內線交易罪之追訴成效,影響因素眾多,再者,囿於人力、物 力、時間、資源等之限制,並非全部內線交易罪行均能無所遁行,是以上開數據 僅能呈現部分事實,若要以之分析各年度發生內線交易之機率或比例,進而認內 線交易案件發生率自民國93 年以後,確有逐年下降之趨勢,恐嫌速斷。
另證券交易法針對內線交易之刑事處罰,於民國77 年 1 月 31 日修正增列於 同法第175 條後,曾先後於民國 89 年 7 月 19 日、民國 93 年 4 月 28 日修正,並 分別自90 年 1 月 15 日、93 年 4 月 30 日施行,其中變異最鉅者為刑度之大幅提 高,由原本最重本刑為2 年以下有期徒刑,先修正提高為最重本刑為 7 年以下有 期徒刑,而後,又修正提高為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內線交易行為人
1 0
2 2 5
14
6
8 7 9
7 9
7 5
2
0 4 6 8 10 12 14 16
年度
犯罪事實數(件) 1 0 2 2 5 14 6 8 7 9 7 9 7 5 2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犯
罪 事 實 數
之影響至鉅。另細繹表3-1 各案件之刑事判決,在同一判決中有僅基於同一重大 消息而為內線交易者,亦有基於不同重大消息而為內線交易者,茲再依證券交易 法有關內線交易刑罰之修訂前後,統計業經法院判決之案件數及同一重大消息之 犯罪事實數15如圖3-2:
圖3-2 內線交易刑罰修正各階段發生件數統計圖
依上開統計圖表,「90 年 1 月 15 日至 93 年 4 月 29 日」及「93 年 4 月 30 日以後」此二階段發生內線交易案件並經法院判決者,不論依同一重大消息之犯 罪事實或案件數統計,件數顯然均較「90 年 1 月 14 日以前」即法定刑度最重本 刑為2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階段減少,「93 年 4 月 30 日以後」又較「90 年 1 月 15 日至93 年 4 月 29 日」之件數為少,內線交易案件之發生率看似有隨刑度之加重 修正而逐次降低之態。但進一步細究,可知該三階段之母數均不大,每階段較前 一時段減少之案件數亦僅在個位數之差別,另在各階段發生之內線交易案件,尚 有在偵查中或仍在第一審法院審理中而未經判決,以致未能在本論文實證研究中 列計之情形,加以內線交易案件於發生後,經檢察官偵查起訴,再經地方法院為
15 表 3-2 編號 6、7 係同一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檢察官將數名共犯分別在二案起訴;編號 10、11 及編號 18、19 關於犯罪時間為「871124」部分,亦同編號 6、7 之情形,故在同一重大 消息之犯罪事實數之計算上,均僅計為一件。另表3-2 編號 31 之三個犯罪時間與編號 30 之三 個犯罪時間,均分屬相同之重大消息,故在同一消息之犯罪事實數之計算上,僅計為三件。
37
26 23
34
25
18
0 10 20 30 40
時間 犯罪事實數
37 26 23
案件數 34 25 18
90/1/14 以前 90/1/15 至 93/4/29 93/4/30 以後 件
數
第一審判決,依論者之研究,期間長達3 至 5 年之久16,上開統計數字無法完全 顯現所有業經檢察官偵辦之內線交易案件追訴實況,而僅能呈現部分已有一審刑 事判決之事實,故若要以之分析提高內線交易罪之刑度與遏止內線交易發生之關 係,在實證資料之收集上猶有不足,尚難遽下結論17。此外,內線交易罪於民國 90 年 1 月 15 日修正施行後,刑度雖由最重本刑為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 7 年 以下有期徒刑,民國93 年 4 月 30 日更大幅加重為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以刑罰提高幅度之鉅對照內線交易犯罪事實數及案件數之減少比例均只是個 位數,則立法者欲以嚴刑峻罰之手段來達成嚇阻內線交易發生之目的,在手段與 目的之合理性及有效性上,亦值吾人再予審慎評量。
第二項 依被告數分析
觀諸表3-1 各案件之刑事判決,在同一判決中,被告有的是 1 人,有的 2 人 以上;而同一被告,被訴違犯內線交易罪所憑藉之重大消息也有是基於同一則重 大消息,或基於不同重大消息而先後為內線交易之情形;在被告 2 人以上之情 形,被訴違犯內線交易罪所認定之重大消息,同樣有共同基於同一重大消息或分 別基於不同重大消息之情形。由於我國刑罰權係以一被告一犯罪事實作為論罪科 刑之基本單位,同一被告若基於不同重大消息而先後為內線交易行為,在刑事訴 訟法上會評價為2 案件;而不同被告雖然共同基於同一重大消息而共同為內線交 易,因被告人別不同,亦為不同案件,應分別論處,此乃表3-2 編號 6、7,編號 10、11,編號 18、19 關於犯罪時間「871124」及編號 30、31,雖然均在追訴同 一重大消息所違犯之內線交易犯行,但因被告人別不同,檢察官得選擇就不同被 告各別起訴或同時起訴之故。故針對不同被告所違犯之犯罪事實,縱然在案件之 探討上,與其他被告,尤其是構成共同正犯或共犯關係者18,有共同之基礎事實
16 參本論文第一章註 9。
17 早有論者提出依實證研究,認刑罰裁量之輕重與犯罪率之高低,並不具有因果關係。參林山 田,刑法通論,頁599(1993 年 8 月增訂四版)。
18 指刑法第 28 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第 29 條第 1 項:「教唆他 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第30 條第 1 項:「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及第 31 條第 1 項前段:「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 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
及證據依憑,但為全面瞭解內線交易刑事案件之實況,在為實證研究時,依一被 告一犯罪事實,加以列計,再為分析統計,仍有實證上之參考價值。爰依表3-2 之案件次序,再詳列被告人別,並以表3-3 所列基於不同重大消息而違犯之內線 交易最後犯罪時間,依一被告一犯罪事實計算,總計人別數共計202 件197。
表3-3 被告人別統計表
地院案號 公 司
犯罪最終 時 間
被 告
人別數 編 號
1 台南88 易 1138 新藝纖維 820524 董事長謝○旗 1
2 台北89 訴 1508 精英電腦 841029 董事長黃○仁 2
841208 3
870811 4
3 台中88 易 36 順大裕 850408 1.副董事長林○春 5
2.監事陳○卿 6
4 高雄89 易 4960 正義食品 851107 董事長張○旺 7
南港輪胎 860201 1.董事長林○圃 8
2.常務董事李○勇 9
5 台北87 易 3747
860429 董事長林○圃 10
6 台中88 訴 528 順大裕 860311 1.廣三總裁曾○仁 11
2.廣三財務經理黃○薇 12
3.操盤手許○賢 13
4.提供帳戶者王○泉 14
5.提供帳戶者洪○興 15
6.廠房買主許○誠 16
7.廠房買主楊○黨 17
8.廠房買主黃○通 18
9.廠房買主陳○忠 19
7 台中91 重訴 1028 順大裕 860311 董事長張○儀 20
8 台北89 易 1110 太欣半導體 860723 1.董事長陳○志 21
2.監事王○珍 22
3.親戚或雇員楊○卿 23
19 以表 3-3 編號 2 為例,同一被告先後於「841029」、「841208」、「870811」之時間違犯內線交易 犯行,人別數計為3 件。另以同表編號 3 為例,於「850408」違犯內線交易者計有 2 人,人別數 計為2 件。其餘依此類推。
4.親戚或雇員蘇○榮 24
5.親戚或雇員戴○光 25
6.親戚或雇員陳○貞 26
7.親戚或雇員戴○玫 27
8.親戚或雇員翁○惠 28
9.親戚或雇員王黃○○ 29
9 台北89 訴 302 台鳳 861213 1.副董事長黃○宏 30
870629 1.副董事長黃○宏 31
2.黃○宏妻弟陳○盛 32
3.股市炒手劉○宏 33
4.金主史○生 34
5.董事會秘書室特助陳○威 35
10 台北88 訴 849 台灣日光燈 870526 1.法人董事代表人陳溫○○ 36
11 台北 88 訴 178 2.副總徐○政 37
3.副董鄭○興 38
4.黃○君 39
5.黃○霈 40
12 雲林88 易 580 萬有紙廠 870626 1.董事長許○有 41
2.董事陳○榮 42
3.董事蘇○哲 43
4.許○有女兒許○芬 44
5.女兒許○欣 45
13 台北89 易 1933 廣大興業 870704 1.董事薛○ 46
2.董事何○偉 47
3.董事楊○正 48
14 台北88 訴 292 東隆五金 870925 1.總經理范○魁 49
2.經理葉○榮 50
15 台北91 易 1296 味全食品 871014 董事長魏○行 51
16 嘉義90 易 383 東隆五金 871014 董事長范○琦 52
17 台北89 訴 241 福懋油脂 871113 監察人李○平 53
18 台中88 訴 367 順大裕 871124 曾○仁姊曾○惠 54
19 台中92 金重訴 1136 順大裕 871124 1.曾○仁五嫂蔡○月 55
2.廣三百貨監察人林○枝 56
3.林○茂 57
4.廣三財務經理黃○薇 58
5.廣三量販執行長陳○坤 59
6.廣三建設執行長葉○樹 60
871120 1.蔡○月 61
2.林○枝 62
3.林○茂 63
20 台中90 重訴 44 啟阜建設 871225 1.前董事長,總管理處執行長詹○昇 64
2.總管理處副執行長王○勝 65
3.詹○昇同居人劉○美 66
21 台北94 訴 1152 中國人造纖維 871230 1.董事長王○慶 67
2.王○慶秘書吳○娥 68
22 高雄90 訴 2171 尖美建設 880122 副總經理張○財 69
23 台北96 簡 1163 中強電子 880331 總經理秘書甲○○ 70
24 台北90 自更(一)3 三粹企業 880627 1.董事長黃○洲 71
2.董事孫○慶 72
3.董事洪○儀 73
4.董事周○寧 74
5.監察人陳○鍵 75
5.監察人陳○鍵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