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方法及限制
國內關於「內線交易」之學術論文與期刊文獻,可謂汗牛充棟,固本論文之 研究方法除採取文獻分析法(Document Analysis),歸納整理既有文獻16之內容、
論者之看法,及理出有關內線交易規範之爭點外,主要將著重在我國各級法院關 於內線交易刑事案件或民事事件裁判之實證研究,希望藉由全面檢索、分析與內 線交易有關之民、刑事裁判,能對我國各級法院在內線交易刑事案件或民事事件 之審理上,針對前所理出之爭點,及如何認事用法、採憑證據等,從宏觀之角度 切入,加以觀察並進行剖析。
所稱實證研究(Empirical Study)係指基於對真實世界觀察所蒐集而得之資 料加以分析,進而完成之研究17,主要研究方法大致可歸納為「量化研究」
(quantitative research,以統計方法為主)、「質化研究」(qualitative research,如 對談、深度訪談、座談等)、「模型化研究」(以理論建立公式,再以量化資料輸 入,藉以印證或修正)等三大類。由於法學研究在大部分情況下非如自然科學可
16 本論文擇取之文獻請參本論文所列之參考文獻,但國內與「內線交易」有關之論述,並不僅 止於此,其他文獻可至國家圖書館全球資訊網搜尋:http://www.ncl.edu.tw/mp.asp?mp=2(最後點 閱日期:民國98 年 7 月 10 日)。
17 劉尚志、林三元、宋皇志,「法學實證研究之發展:註釋法學的侷限與突破」,國立交通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2006 年第一屆全國法學實證研究研討會論文集,頁 7-8(2006)。
以藉由控制變因進行實驗,因此法學實證研究所蒐集之證據,多以系統化觀察所 得為主,其中又以直接觀察、問卷調查、深度訪談與法院判決研究為主要之資料 證據取得管道。18本論文係採用前述「量化研究」作為研究方法,並以法院判決 研究作為主要資料證據取得之管道。
所謂「量化研究」,乃將研究客體數量化之研究。而法院判決的研究係先以 關鍵字檢索所欲研究之判決,再由筆者親自研讀該等判決,並自其中找出所需之 原始資料,再進行統計分析。19統計可分為「描述性統計(descriptive statistics)與
「推論性統計(inferential statistics)」前者為說明各項資料之特性,統合資料隱含 之訊息,採用列舉指標、繪圖等方式,加以描述、推論母體之統計方法;後者則 嘗試自不完整的資料推論母體之完整特徵或特質,進而獲取結論之統計方法。20 本論文係以「描述性統計」之方法進行研究。
為確實瞭解我國法院對於「內線交易」規範之落實情況,本論文乃從司法院 法 學 資 料 檢 索 系 統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及 法 官 版 http://n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3.aspx),以關鍵字「內線交易&第一百五十 七條之一」、「內線交易&第157 條之 1」來進行搜尋;復以關鍵字「第一五七條」、
「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 - 內線交易」、「第 157 條之 1 - 內線交易」檢索,逐 一確認,以免遺漏;並參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與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 保中心)公布之「證券市場不法案件」之整理21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 布之「重大證券犯罪起訴及判決情形一覽表」22;再與本論文參考文獻中,內容 提及與內線交易有關之實務案例做交叉比對後,迄至搜尋日期民國98 年 3 月 31 日止,蒐集到適合分析之一審刑事案件共計77 件,再依該 77 件之一審刑事案件,
續查提起上訴後之情形,共計有二審刑事案件50 件,第一次上訴最高法院之刑 事判決16 篇,更一審刑事案件 9 件,二度上訴最高法院之刑事判決 8 件,更二
18 劉尚志等三人,前揭註,頁 15-19。
19 劉尚志等三人,本章前揭註 18,頁 17。
20 (美) Alan Agresti、Banbara Finlay 著,社會統計學,鄭宗琳、吳宇真譯,頁 5、11(民國 91 年)。
21 證券市場不法案件,投保中心整理網站:http://www.sfipc.org.tw/main.asp(最後點閱時間:2009 年5 月 16 日)。
22 重大證券犯罪起訴及判決情形一覽表,金管會公告網站:http://www.sfb.gov.tw/10.asp(最後點 閱時間:2009 年 5 月 16 日)。
審刑事案件2 件,最高法院台非字刑事判決 1 篇23。另參考投保中心公布之「求 償案件彙總表(每月)」之整理24;再與本論文參考文獻中,內容提及與內線交 易有關之民事實務案例做交叉比對後,迄至搜尋日期民國98 年 3 月 31 日止,蒐 集到適合分析之一審民事案件共計14 件(判決則有 15 篇),再依該15 篇一審民 事案件,續查提起上訴後之情形,共計有二審民事案件6 件,第一次上訴最高法 院之民事判決4 篇,更一審民事判決 1 件,二度上訴最高法院之民事判決 1 件25。
之所以以我國法院民、刑事裁判為研究對象進行統計分析,主要是希望從中 瞭解以下問題:(一)刑事案件部分:內線交易犯行發生之時間分布及繫屬法院 之地域分布、與歷次證券交易法關於內線交易規範之修正有何關聯?違犯內線交 易之行為人身分、涉案公司之屬性(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法院判決結果(包 括無罪率、成罪率、折服率、上訴率等),法院對於刑度之裁量及與內線交易罪 責一再提高之修正立法是否成正相關?被告之辯解為何?法院對於內線交易罪 之各犯罪構成要件之採認情形、法院判決無罪之原因、上級審指摘下級審之事由 等等。(二)民事事件部分:起訴方式(獨立起訴或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方式)、
原告身分及訴訟型態(係投資人自行起訴或以團體訴訟方式求償)、請求權基礎 為何?舉證責任分配情形?損害賠償如何計算?原告敗訴之原因等等。
至於分析的步驟26說明如下:首先,筆者收集完裁判書並加以閱讀後,初步 先構想出欲表達出的概念有哪些,然後根據這些概念設計出分析架構,接著以每 一筆涉及內線交易之裁判書作為一個分析單位,最後根據統計及分析結果進行評 論。
然而,因為筆者本身之學識、能力、時間及資源皆有限,故本研究有如下之 限制:
一、內線交易不僅存在於證券市場,期貨交易亦有內線交易之情形,本論文 僅著眼於證券市場之內線交易,而未論及期貨交易市場之面向。
23 詳細案號及取樣說明請參本論文第三章第一節。
24 「團體訴訟」之「求償案件彙總表(每月)」,投保中心整理網站:http://www.sfipc.org.tw/main.asp
(最後點閱時間:民國98 年 6 月 9 日)。
25 詳細案號及取樣說明請參本論文第四章第一節。
26 朱柔若譯,社會研究方法:質化與量化取向,台北:揚智文化,頁 517-524(2000)。
(原著:Neuman, W. L.(1997)Social research methods : qualitative and quantitative approaches, 3rd ed.)。
二、採為實證研究對象之民、刑事判決,係以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能檢 索得到判決內容者為準,最後檢索日期為民國98 年 3 月 31 日止(非以判決日期 為依據)。由於上開檢索系統資料收錄範圍為:(一)高院暨所屬第一、二審法院 民、刑事裁判選輯:自民國80 年起;(二)各地方法院裁判書彙編自民國 84 年 起,且需成功上傳至該系統,故本論文所蒐集之判決資料,自亦受到上開系統資 料收錄期間及判決是否上網公布在該查詢系統27之限制。
三、本論文係以法院關於「內線交易」之刑事判決及民事判決為統計分析對 象,故刑事案件若未繫屬法院,包括尚在偵查中,或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者,
即不在本論文蒐集之資料範圍內。另刑事案件或民事事件雖繫屬法院,但尚未經 法院為裁判者,因無判決內容可資評析,亦非本論文所蒐集之對象。
四、本論文關於法院判決之實證研究,統計分析之資料完全取自判決內容,
判決中若未提及或記載之事證,縱使存在各該個案之案卷中,或經媒體披露,但 因筆者無法實際查證,均不予憑採。例如,被告在個案中,是否為持有該公司股 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若於該案之判決內容均未提及或記載任何可供判斷之 事證,縱使新聞媒體或網站資料可查得該被告所持有該公司之股份比例,亦非本 論文所採用之資料範圍。易言之,本論文實證研究之資料,悉以判決有記載者為 準,故在客觀事實之呈現度上,會受限於判決內容之記載。
五、本論文之統計分析或評析,均係筆者依自己任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 官,從事民事審判及刑事審判工作逾九年之實務經驗,及參融個人之學識、價值 判斷,所為之論述,故除客觀之數量計算(例如:判決件數、被告人數等等),
及判決內容之如實引用外,凡涉及歸納整理及剖析論述,皆有筆者個人之價值擇 取在其中。故囿於筆者個人之才疏學淺,亦使研究結果未臻成熟、完備。
27 有些案件雖有裁判,但因各種因素,仍會發生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不到之情形。
對於查詢不到之情形,司法院另提供「司法信箱」(網站:
http://www.judicial.gov.tw/email/write.htm,最後點閱時間:民國98 年 7 月 4 日 )供民眾通知,
以資補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