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中國可再生能源法之立法目的與架構
4.2 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 .1 修正理由
修正理由提及,就再生能源發電實施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係強化有關 電網企業收購再生能源之責任與義務,為扶植再生能源市場與產業之重要手 段。舊法雖已規定全額收購制度,然正如上述,此一制度係藉由在電網覆蓋 範圍內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履行併聯協議解決,因此,履約中由於雙方企業 利益關係與責任關係不甚明確,缺乏對電網企業的有效行政調控手段與對電 網企業的保障性收購指標要求,難以落實有關全額收購之規定。為此建立全
額保障性收購制度,且明確提出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與
修正前 修正後
電企業有義務配合電網企業保障電網安全;4.電網企業應當加強電網建設,
擴大可再生能源電力配置範圍,發展和應用智慧電網、儲能等技術,完善電 網運行管理,提高吸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上網 服務。
另配合本條之修正,相應修改第 29 條之規定為:「違反本法第十四條 規定,電網企業未按照規定完成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 企業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由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 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額一倍以下的罰款。」
4.2.3 修正評析
誠如學者所言,由於再生能源發電規模小而且分散,成本又高,往往給 電網企業收購帶來一系列運轉、負荷匹配、增容和成本增加等問題。舊法雖 明確規定電網企業對再生能源之全額收購義務,但仍缺乏有效的市場准入制 度,且規範過於抽象模糊,例如,未明確規定電網企業對電網與再生能源發 電專案的接入系統建設之責任與義務,且電網企業既沒有義務建設與再生能 源發電相配套之電網與接入系統,也無義務對電網未覆蓋地區的上網電量進 行收購,因此即便是合格的再生能源電力也難保證上網139及對電網企業應 該收購多少再生能源電量亦不明確,而由其與再生能源發電商自行訂立併聯 協議。
如此造成部分電網企業於收購再生能源發電量時,存在變相減少發電企 業上網電量、刻意壓低上網電價、強行分攤線損、不按期或不足額支付電費 等情形。舉例來說,中國最大的風電網,蒙西電網的電網接入基本都在低壓 端,屬於電網末端,電網接納風電之整體規劃未與裝機之規劃一致,導致 接網問題是制約風電上網的主要障礙之一,電網之消納能力客觀存在不足。
此外,2009 年全年實收再生能源附加 3.36 億元,而 2009 年上半年的再生能
139 參見林伯強,前揭註 2,頁 343。
源各項補貼費用就有 3.82 億元,收支嚴重不平衡,一年的缺口在 4 億元左 右。此資金缺口基本都由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承擔,使其發展甚至營運帶來極 大之壓力140。
為改善上述情形,根據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之規劃來制訂一個年度再生能 源發電收購指標,而對於電網而言這個指標就是最低限額之收購指標。未來 將按照規劃、制訂的總量目標來實行收購,強化對再生能源市場的宏觀調控 能力,也就是所謂的全額保障性收購之最低限額指標。同時對於再生能源之 發展係堅持市場配置資源與競爭機制。此外,我們也發現舊法雖有規定全額 收購,然規範模糊,且過於保障發電商之權利,反而使電網企業承擔過多風 險成本,如此反不利於發電企業之間之競爭與技術品質提升,修法後一定程 度上就雙方利益做出衡平。就再生能源之發展而言,保障全額收購制度較舊 法彈性不易流於僵化。
蓋在發展初期,將側重於刺激發電企業之積極性,採取全額收購或較高 之收購額度,之後逐步調降額度,以鼓勵發電企業間質優者獲得優先上網 權,推動再生能源產業的優化升級。此外,亦有部分電網企業未按監管辦法 之規定,建設再生能源併聯發電項目之接入系統工程,導致擴大發電企業之 建設成本及未能及時改造再生能源發電送出電網設施,造成再生能源發電受 限、電量損失。因此新法增訂第14 條第三款。新法確立,對電網企業應達到 全額保障性收購再生能源發電量之最低限額指標,並明確電網企業應該收購 不低於最低限額指標之再生能源併聯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最低限額指標強 化了電網企業規劃建設電網之責任,促使電網企業積極應對再生能源併聯發 電,具體辦法則授權主管機關頒訂細則。
據報載目前發改委與能源局正在制定《可再生能源配額管理辦法》,著 重落實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包括確定落實該制度之義務承擔者、具體承擔 怎樣的配額義務及後續獎懲辦法以及實際發電量為基礎給義務承擔者分配一
140 參 見李豔芳,前揭註 56,頁 19。
定額度的再生能源發電或輸送指標,不僅要確定比例,還要確定一定時期
(如一年)內的絕對量141。發改委能源研究所再生能源發展中心任東明副主 任接受媒體表示:「修訂後的《可再生能源法》規定,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 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這種保障性收購就是國外的 RPS142。」這意味著若 MMS 細則通過,中國將採用更加市場化之方法來推動再生能源之發展,而 中國的電力企業,包括電網公司與發電公司在內,不管其發電還是輸配電,
都將被強制分配以再生能源電力之配額。不過,若此次 MMS 獲得通過,是 否意味著與之對應的 FiT 將從此被取代?對此爭議頗大143。本文認為由於中 國 FiT 的實施時間不長,政策效果至少需幾年後才得以實現,近幾年內取消 該制度的成本太大,所以 FiT 短期內不可能被 RPS 完全代替;同時 RPS 必 須具備市場機制的條件,惟就中國目前電力市場尚未完全市場化之現狀而 言,尚不具備建立綠色憑證交易機制之條件144。但從結論來說,MMS 政策 在實現中國替代能源政策目標方面較具優勢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