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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電價制度之法源依據

3. 中國可再生能源法之立法目的與架構

3.4 分類電價制度

3.4.2 分類電價制度之法源依據

按本法第 19 條第一款與《管理規定》第 7 條第一款之規定,再生能源 發電專案之上網電價,係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根據不同類型再生能源發電 的特點與不同地區之情況,按照有利於促進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與經濟合理之 原則確定,並根據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技術之發展適時調整。且上網電價確定 後應當公布。另本法第 19 條第二款規定,若是依照第 13 條第三款規定實施 招標的再生能源發電專案之上網電價,係按照得標確定價格執行;惟此價格 不得高於依照前款規定確定同類再生能源發電項之上網電價水準。《管理規 定》第 7 條第二款亦規定,實施招標之再生能源發電專案之上網電價,按照 得標確定價格執行;電網企業收購與銷售非水電再生能源電量增加之費用於 全國範圍內由電力用戶分攤,具體辦法另行制訂。本法中提出的費用分攤辦 法,實際上是在非競爭性的市場環境下,解決再生能源與常規能源差價問 題:在市場競爭的環境下,則是再生能源配額總量目標的均衡分攤機制。

發改委根據本法與《價格法》之授權於 2006 年 1 月 4 日頒布《可再生 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114,針 對不同再生能源技術特點與經濟性,確立上網電價定價之方式與基準、確立 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價超出部分由全體電力用戶分攤之原則與具體徵收、支 出管理,建立再生能源發電價格與費用分攤制度。就再生能源發電價格部分 按本辦法第 5 條之規定,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實施政府定價與政府指導價兩種 形式。政府指導價即透過招標確定之得標價格。再生能源發電價格高於當地 脫硫燃煤機組標杆上網電價之差額部分,在全國省級及以上電網銷售電量中 分攤。就風電項目之上網電價按本辦法第 6 條之規定係實施政府指導價,電 價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會按照招標形成之價格確定。

114 參見《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 政 府 網 站 :http://big5.gov.cn/gate/big5/www.gov.cn/ztzl/2006-01/20/content_165910.

htm(最後點閱時間:2010 年 12 月 20 日)。

最後本辦法第 7 條規定,生物質發電項目上網電價實施政府定價的,由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會分地區制訂標杆電價,電價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 市)2005 年脫硫燃煤機組標杆上網電價加補貼電價組成。補貼電價標準為每 千瓦時人民幣(下同)0.25 元。發電項目自投產之日起,十五年內享受補貼 電價;運行滿十五年後,取消補貼電價。自2010 年起,每年新批准與核准建 設之發電項目的補貼電價比上一年新批准與核准建設項目的補貼電價遞減 2%。發電消耗熱量中常規能源超過 20% 的混燃發電項目,視同常規能源發 電項目,執行當地燃煤電廠的標杆電價,不享受補貼電價。惟依第 8 條規 定,透過招標確定投資人之生物質發電項目,上網電價實施政府指導價,即 按中標確定的價格執行,但不得高於所在地區的標杆電價。就太陽能發電、

海洋能發電與地熱發電項目上網電價,按本辦法第 9 條規定實施政府定價,

其電價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會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潤之原則制訂。

從上述相關規定,我們可發現對不同再生能源發電技術採取了不同之電 價確定方式,茲整理如下:

1.水電價格暫按現行規定執行;

2.風電專案之上網電價實施政府指導價,電價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 會按照招標形成之價格確定;

3.太陽能發電、海洋能發電與地熱發電專案上網電價實施政府定價,電 價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會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潤之原則制訂;

4.生質發電專案上網電價實行政府定價,電價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 轄市)2005 年脫硫燃煤機組標杆上網電價加每千瓦時 0.25 元固定價格補貼電 價組成,發電項目自投產之日起,十五年內享受補貼電價,運行滿十五年 後,取消補貼電價;但自2010 年起,每年新批准與核准建設之生質能發電項 目之補貼電價比上一年遞減2%115

115 參見黃少中,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價政策的若干思考,http://www.serc.gov.cn/jgyj/ztbg/

200912/W020091211476991058901.pdf(最後點閱時間:2010 年 12 月 20 日)。

另發改委為促進農林生質發電產業健康發展,決定進一步完善農林生質 發電價格政策,於 2010 年 7 月 18 日發布「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農林生 物質發電價格政策的通知」116,對農林生質發電專案實施標杆上網電價政 策。未採用招標確定投資人之新建農林生質發電專案,統一執行標杆上網電 價每千瓦時 0.75 元(含稅,下同)。透過招標確定投資人之上網電價按得標 價格執行,但不得高於全國農林生質發電標杆上網電價。已核准之農林生質 發電專案(招標專案除外),上網電價低於上述標準,則上調至每千瓦時 0.75 元,高於上述標準之國家核准之生質發電項目仍執行原電價標準。並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3.4.3 評析

分類電價是根據不同再生能源技術之社會平均成本,分門別類地制訂相 應的固定電價或招標電價,並向社會公布。從上述可知,目前中國再生能源 上網電價係由國務院與發改委共同制訂,再根據再生能源發展總量目標之要 求與技術發展水準,規定某一時期內各種不同再生能源技術之上網電價,按 不同地區、不同發展平均發電成本情況加上合理利潤,核定上網電價。由於 開發再生能源技術難度較大,因此根據不同階段給予不同價格,起步階段較 高之上網價格可以吸引更多發電商進入,而後期逐步降低又能迫使發電商改 進技術降低成本。換言之,為吸引初期開發,依還本付息與合理利潤原則,

估算再生能源上網電價,在初始階段給予一定之政策補貼117,使再生能源發 電投資者獲得相對穩定與合理回報,引導他們向再生能源發電領域投資,從 而加快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規模化與商業化118。然不同的是,以往之分類電

116 參見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農林生物質發電價格政策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 家 發 展 和 改 革 委 員 會 網 站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10tz/t20100728_

363362.htm(最後點閱時間:2010 年 12 月 20 日)。

117 參見姚佳,「可再生能源政府補貼政策之法治化思路」,理論月刊,2009 年第 12 期,頁26(2009)。

118 參見林伯強,前揭註 2,頁 352。

價皆係採取一事一議之項目審批電價,但本法所規定的是類別電價而非項目 電價119

對於上述分類價格,有學者認為價格政策之分歧,未能引起合理引導投 資。多種電價政策並行,說明相關部會在法律實施中尚未形成統一之指導原 則與固定之風電價格形成機制。但是,得標之價格。出現了同一地區風資源 相近的不同專案,上網電價存在較大差異之情況,也出現了上網電價畸低、

畸高之狀況120。因此,應合併《試行辦法》中關於各類型再生能源定價方式 及盡快核算出《試行辦法》中有關費用分攤之各參數,並加快電力體制配套 改革。另本法為避免再生能源產業與傳統電業無法競爭,特給予價格補助,

但為避免未考量成本差異之均一電價而改依不同類別、技術與發展給予還本 微利與合理利潤之分類電價。這種長期性保護性分類電價政策為再生能源開 發商提供擔保上網電價及電力公司之購電契約。因此,消除了再生能源發電 通常面臨之投資不確定性與成本風險,適合不同類別之再生能源發電技術共 同參與,因此容易與政策設定之總量目標相結合。惟這種價格保護的缺陷 是,因為上網電價的固定,所以很難去保證開發成本之降低,致無法靈活迅 速的對再生能源開發成本做出反應,蓋在實施 FiT 制度之市場是存有資訊不 對稱之情形。且若對上網電價經常性之修訂以反應再生能源供應中預測之成 本降低,卻又會因此增加管理成本121,同時這種價格不確定因素容易危及項 目融資。且從政策角度考量,一旦上網電價確定之後,即很難在降低電價標 準,因易受利益團體之壓力。更為重要的是,這項制度與 RETP 之實現無必 然聯繫122

119 參見李俊峰、王仲穎,前揭註 66,頁 31。

120 參見時璟麗,「可再生能源電力定價機制和價格政策研究」,中國電力,第 41 卷第 4 期,頁 6(2008)。

121 參見張式軍,前揭註 71,頁 19。

122

參見張式軍,前揭註71,頁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