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中國可再生能源法之立法目的與架構
3.2 總量目標制度
3.2.2 總量目標制度之政策模式
RETP 強調時效性與政策性,具有宏觀性國家規劃之性質,但又有明確 的定量目標,圍繞它的實現有一系列具體配套政策73。通常係透過兩種指標 呈現:1.絕對量的定量目標;2.相對量的比例目標。中國係採取前者。根據各 國發展再生能源經驗可發現其總量目標所表徵之模式,約略有以下三種,
即:再生能源強制配額標準(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 RPS)、躉售電價
(Feed-in Tariff, FiT)及競爭性招標制度(competitive bidding)。茲分述 如下:
3.2.2.1 再生能源強制配額標準
所謂RPS 係指以法令強制要求再生能源各種技術(項目)所提供的能源 須有一定比例納入能源生產與利用體系之中,屬固定電量系統(fixed quan-tity systems)由政府規定再生能源發電量,其價格由市場機制決定74,透過 開發商之間的競爭,應可降低開發利用成本75。詳言之,此模式係從強制改 變市場供給結構著手,由國家(或地區)政府設定明確之總量目標規定發電 商或經營電網之配電商,須保證一定比例之電力係源自再生能源發電,但就 價格則由市場機制決定。不同種類之再生能源技術於同一市場競爭,有利於 篩選最有效率之再生能源技術,不致於形成補助錯誤產業之情況。同時並能 藉由強制義務,改變能源供給結構,逐步達成能源自主的能源法目標76;一 般尚有給予生產者頒發具有價證劵性質之綠色憑證(Renewable Energy
73 參見陳靜超,前揭註 60,頁 22。
74 參見蔡岳勳,前揭註 62,頁 79。
75 參見李俊峰、王仲穎,前揭註 66,頁 17-18。
76 參見蔡岳勳,前揭註 62,頁 86。
tificates, REC)和綠色能源整數交易機制相配套77(參圖 2);一般而言,綠 色憑證的價格一般應等於綠色電力與常規電力之間的差價78。
法理而言,RPS 係在獲益主體與承擔主體之錯位情形,真正實現投入產 出主體的統一,設定和分配再生能源的市場份額義務的法律制度79,其實質 是使配額比例相當的再生能源在各地區(各電網)之間交易,以使各種新能 源與再生能源能夠競價上網,充分運用市場競爭機制,亦可以解決地區間差 異。是故,RPS 係從區域的角度解決能源結構性問題。其內涵包括80:
1.以能源資源在區域分布是有差異的為基礎;
2.從合理開發利用的角度看,能源消費的特點與能源資源、能源生產的 特點在區域分布上吻合得並不理想;
3.可透過電網的形式進行區域間能源的調配,提高能源在大區域範圍內 的綜合利用效益;
4.使各地區在全國能源結構優化過程中承擔同樣的責任。
因此,有學者認為RPS 可謂融宏觀調控與市場機制於一體的再生能源促 進法律制度81。
77 參見樊傑、孫威、任東明,前揭註 7,頁 409;羅鑫、張粒子、李才華、郭一飛,
「可再生能源電價制度下的風電市場分析」,價格月刊,2007 年第 5 期,頁 65
(2007);吳傑、顧孟迪,「可再生能源支持政策的國際比較及啟示」,經濟縱 橫,2006 年第 11 期,頁 49(2006)。
78 參見吳傑、顧孟迪,同前註,頁 50。
79 參見肖江平,前揭註 55,頁 107。
80 參見樊傑、孫威、任東明,前揭註 7,頁 404-405。
81 參見肖江平,前揭註 55,頁 107。
3.2.2.2 躉購電價82
固定電價制度(Feed-in Tariff, FiT)又稱為保證收購價格補貼、饋供電 價或躉購電價83,係指國家(或地區)根據各種再生能源發電技術的實際發 電成本,或根據電力平均價格,確定再生能源電力上網電價,並要求電網企 業必須購買再生能源開發商生產的再生能源電力,同時還要求各個能源供應 商公平負擔費用的電力制度,實際的再生電量由市場決定84。
82 參見蔡岳勳,前揭註 62,頁 85。
83 參見劉華美,「太陽光電產業之法制及政策分析⎯⎯從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論產業推 動政策」,發表於「2009 年第十三屆全國科技法律」研討會,頁 836(2009)。
84 參見羅鑫等,前揭註 77,頁 65。
圖 2 澳洲 REC 交易機制82
REC市場
管理者
(ORER)
符合資格的團體
.鑑定合格的可再生能源發 電站
.符合資格的太陽能熱水器
.符合資格的小型發電設備
任何已在REC註冊的REC所有人 製造/販賣 REC市場
(REC登記處)
強制義務人
.電力批發或零售商
.自用發電設備
供給 需求
購買 提交 鑑定與REC之批准 設定RPP
(年義務率)
自願提交 購買
此模式之優勢在於價格固定,能給開發商經濟誘因,價格設定合理能夠 促進快速增加投資,適合於產業的初期發展階段。其次,電價簡單明瞭,其 管理與操作方便,有利於降低再生能源專案交易成本;並針對不同的再生能 源技術、不同的地區資源制定不同的電價,體現公平與效率兩個原則,有利 於再生能源的多元化。最後針對附加成本計算簡單,可透過分攤機制加以 解決,減輕電網公司收購再生能源電量帶來的財務負擔,提高政策實施的可 行性。
申言之,這是以價格為基礎的固定電價系統(fixed-price systems),由 國家(或地區)制定一個上網電價給予再生能源發電商並強制要求電力公司 以該價格全額收購再生能源發電商生產之電量,至於發電量之多寡則由市場 機制決定,然後由政府依法令制定優惠的再生能源收購價格,並保障一定時 間的收購85,即透過政府立法來鼓勵再生能源發展的一個誘因結構86。此制 度須與配套的定價制度與成本分攤制度相結合87。理論上,這也意味著由監 管機關決定可再生能源的社會與環境效益,且為鼓勵產業發展,其價格標準 也可能高出社會和環境效益。
85 參見蔡岳勳,前揭註 62,頁 79。
86 參見王信福,建築用太陽能光電板饋電價格策略之研究,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
碩士論文,頁13(2009)。
87 參見任東明、王仲穎、高虎等,前揭註 18,頁 18。
圖 3 Feed-in tariff scheme88 訂電力購買協議(Power Purchase Agreement, PPA)就上網之電量與電價做出 規定,明訂在一定時期內以得標者所訂之競標電價收購全部電量。
88 See Daniela Schreiber, Evaluation of the Feed-in Tariff: A Role Model Instrument to Foster
Photovoltaic Development in Germany and the Rest of Europe, E
UPD RES.5, July 2008, http://www.eupd-research.com/en/downloads_microsite/EuPD_Research_Evaluation_of_FIT.pdf. 亦可參見王信福,前揭註 86,頁 13。
89 參見任東明、王仲穎、高虎等,前揭註 18,頁 19。
Feed-in tariff scheme
Transmission to utility
.Gets feed-in tariff from utility
Consumer
.Get electricity from utility
.Pay a certain share of electricity bill for RES
Utility
€
於本法第 4 條與第 7 條。理論上,國家(地區)之總量目標無法透過市場自 發實現,必須透過強制性之制度與政策為再生能源創造市場需求,因此,再 生能源立法首先就要制定一個再生能源強制制度,作為其他制度產生與實施 之根基。然從上述條文可發現本法所確立之 RETP 僅係宣示性規定,未見其 他規範性文件有分類目標或相應之措施規定90。易言之,雖具政府規劃之形 式,卻因無具體明確之目標而存有先天性缺陷,導致法律強制力於無形中失 去功用,應具體明確規範於本法較適宜。蓋將具體的數值目標法律化也有利 於保證本法得到積極有效之實施,使它的實施更具考察性、可度量性91。
觀本法之立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可發現曾明確規定RPS 與 RETP 中明確 提出2010 年再生能源利用量不低於全國能源消費總量 5%,2020 年再生能源 利用量不低於全國能源消費總量 10%,然這些規定卻在最終審議稿中被刪 除。由此可看出,在起草與審議過程中對於某些關鍵性制度之擬定,存有嚴 重分歧,此法之通過係各種矛盾與利益相互妥協之結果,在立法形式上最終 未能突破傳統立法所具有的綜合性、原則性、指導性等特徵,只提出相關制 度與措施之概念。從舊法第14 條第一款之規定,即可知中國係採取強制上網 制度(feed-in law, FIL)。但這樣的規定卻可能造成 RETP 實現之阻力。蓋供 電商並不必然將完成一種強制性的RETP 作為它的義務。
另從上述之「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中提及,至 2010 年使再生 能源消費量達到能源消費總量的10%,到 2020 年達到 15%92觀之,即可發現 有所謂的「強制性市場份額政策」(Mandatory Market Share, MMS),實際
90 參見牛忠志、張曉婷,「我國《可再生能源法》若干問題完善構想」,山東科技大 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10 卷第 4 期,頁 27(2008)。
91 參見陳靜超,前揭註 60,頁 23。
92 參見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 國 國 家 發 展 和 改 革 委 員 會 網 站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07tongzhi/
t20070904_157352.htm(最後點閱時間:2010 年 12 月 20 日)。
上就是歐、美國家所謂的 RPS93,惟在設計中應明確再生能源發展目標是針 對裝機容量(MW)還是發電量(MWh)來制訂。理論上,後者相較於前者 應更有激勵作用,蓋如此能確保再生能源發電設施投入生產。但我們可以發 現中國再生能源規劃係以裝機容量為之,雖然此易於監督,但卻未能保證再 生能源發電商安裝設施後能生產出足夠的電量。因此,即便目標是針對裝機 容量來制訂的,也應將各個配額承擔者的配額任務透過合適的容量係數轉換 成發電量94。值得注意的是,2009 年修法提出保障性全額收購制度,並授權 主管機關制訂施行細則,因此,是否引入所謂 RPS 頗令人關注。惟如此是否 會造成RETP 之混淆疑慮?對此,本文認為 RPS 與 FIL 二者間不相矛盾,蓋 FIL 欲解決之問題係再生能源之上網障礙問題及價格偏低問題95,而 RPS 則 係為確保再生能源發電目標能實現,因此供給量明確,不存在再生電力供應 不足或不穩定的問題。
中國就風電則係採取典型競爭性招標體系,藉由特許權96項目促進風電 規模化國產化發展,屬於一種政府與民營企業間之合作經營,按照特許權專 案利益共用與風險共擔原則,在特許權協議條款之約束下進行項目的經營管 理,在特許經營權中涉及到三個主體:政府、專案單位與電網公司。政府是
中國就風電則係採取典型競爭性招標體系,藉由特許權96項目促進風電 規模化國產化發展,屬於一種政府與民營企業間之合作經營,按照特許權專 案利益共用與風險共擔原則,在特許權協議條款之約束下進行項目的經營管 理,在特許經營權中涉及到三個主體:政府、專案單位與電網公司。政府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