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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資金制度 .1 專項資金之目的

3. 中國可再生能源法之立法目的與架構

3.6 專項資金制度 .1 專項資金之目的

從上述可知,費用分攤機制主要係解決再生能源發電之額外成本問題,

128 參見陳靜超,前揭註 60,頁 30-31。

129 參見時璟麗,「可再生能源電力費用分攤政策研究」,中國能源,第 32 卷第 2 期,

17(2010)。

130 參見時璟麗、王仲穎,「可再生能源電力費用分攤方式分析」,中國能源,第 30 卷 6 期,頁 16(2008)。

131 參見時璟麗,前揭註 129,頁 17。

132 參見劉小冰、張治宇,前揭註 31,頁 17。

但其他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之資金瓶頸,則需要專門管道來解決,設立再生能 源發展專項資金133應是最佳選擇,專門用於費用分攤制度不能涵蓋的再生能 源開發利用項目的補貼、補助與其他形式之資金支持。

由於再生能源的研發需大量資金投入,使用成本仍高於傳統能源,但再 生能源產業具有商業性與社會性之雙重性格,在發展初期尚處於弱小階段,

社會性比商業性明顯,此時由政府支持研發、技術示範與項目示範,以及對 項目實施投資補貼、優惠價格等政策是有其必要134,因此仍須仰賴政府之干 預。目前中國大多數再生能源技術處於發展初期,產業規模小且獲益能力 低,尚不具備參與市場競爭之能力。因此,仍需得到宏觀調控財政政策之保 護,而這也是設置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之目的,以作為再生能源開發利用 項目財政貼息貸款,以及對列入《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的專案提 供稅收優惠之用。

3.6.2 專項資金之法源依據

按舊法第 24 條之規定:「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用 於支持以下活動:1.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和示範 工程;2.農村、牧區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3.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 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4.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資訊系統

133 匿名審稿委員認為本文採用「專項資金制度」係與專業用語不符,而應採取「專用 基金制度」。本文係探討中國再生能源法制,主要係針對《中國可再生能源法》以 及相關細則,因此在制度名稱上以及用語均採中國用語。舉例來說:我國係採用

「再生能源」,而制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而中國係採取「可再生能源」,而 制定《中國可再生能源法》。倘依我國用語,將其改為《中國再生能源法》如此恐 不符現況。因兩國皆使用中文,除用語上之差異,本文在法規的論述結構上係依照 該國之法律規定,惟在內容的論述上則係依我國用語論述之。因此像是此處之「專 項資金制度」係因該國《中國可再生能源法》以及《 可 再 生 能 源 發 展 專 項 資 金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 即 係 採 取 此 一 用 法 , 為 符 合 本 文 探 討 中 國 再 生 能 源 法 制 , 應 無 不 符 專 業 用 語 之 情 形 。

134 參見李果仁、劉亦紅等,前揭註 25,頁 162。

建設;5.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

本條之施行細則係由財政部制定。按財政部於 2006 年 5 月 30 日依本法 與《預算法》之授權,頒布《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 下簡稱「管理暫行辦法」)135。從本辦法之第 6 條至第 8 條可知專項資金之 扶植重點為生質燃料、太陽能與地熱能等在建築物種的推廣應用。此外,還 有風能、太陽能、海洋能等發電之推廣應用。

依《管理暫行辦法》第 17 條第一款之規定,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式 包括:無償資助和貸款優惠。同條第二款規定:「貼息資金根據實際到位銀 行貸款、合同約定利息率以及實際支付利息數額確定,貼息年限為一至三 年,年貼息率最高不超過 3%。」申請方式按本辦法第 11 條之規定,申請使 用發展專項資金的單位或者個人,根據國家年度專項資金申報指南,向當地 再生能源歸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地方歸口管理部門」)和地方財政部門 分別進行申報。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專案,需要申請國家資 金扶持的,通過八六三、九七三等國家科技計畫(基金)管道申請;農村沼 氣等農業領域的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專案,現已有資金管道的,透過現行管道 申請支持。上述兩類專案,不得在發展專項資金中重複申請。

3.6.3 評析

由於再生能源的外部效益顯著,因此從整個社會來看,再生能源的經濟 刺激並非國家財政經濟之負擔,而應是對常規能源消費外部不經濟性之糾 正。因此本法分別設立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為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專案提 供有財政貼息優惠之貸款,對列入「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136的專案

135 參見財政部關於印發《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中華人民 共和國商務部網站: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g/200606/20060602521267.

html(最後點閱時間:2010 年 12 月 20 日)。

136 參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 源局網站:http://www.todayir.com/cms2/html/client/tianneng/attachment/200905121721542_

en.pdf(最後點閱時間:2010 年 12 月 20 日)。

提供稅收優惠等扶持措施作了規定。

從《管理暫行辦法》之規定,可發現申請無償資助方式的,除標準制定 等須由國家全額資助外,專案承擔單位與個人須提供與無償資助資金等額以 上之自有配套資金。貸款貼息方式的貼息年限為一至三年,年貼息率最高不 超過 3%。申請使用發展專項資金之單位或個人,應根據國家年度專項資金 申報指南,向地方歸口管理部門和地方財政部門分別進行申報,並由地方報 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財務部門審批立項。對使用發展專項資金進行 重點支援的專案,符合招標條件的,須實行公開招標。從上述可發現中國的 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仍屬傳統財政補貼之範疇,資金來源及資金使用的有 效性都無法得到保障。

4. 2009 年《可再生能源法》之修正

2009 年 7 月 22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環資委第十三次會議討論通過

《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並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137。2009 年 12 月 26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 能源法》的決定」。學者認為由此可看出,現階段開發利用再生能源已跨越 有關環境保護、能源安全,特別是應對氣候變遷等多領域,氣候變遷越來越 成為中國加強再生能源法制的又一明確和主要的驅動力與泉源138。修正草案 明確提及此次修法係奠基於國家責任和全社會支持相結合、政府引導和市場 運作相結合、當前需求和長遠發展相結合三項原則之基礎上。並強調統籌規 劃原則、市場配置與政府宏觀調控原則及國家扶持資金集中統一使用原則。

137 參見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條文及草案說明,中國人大網網站:http://www.npc.

gov.cn/npc/xinwen/lfgz/flca/2009-08/28/content_1516272.htm(最後點閱時間:2010 年 12 月 20 日)。

138 相關論述參見李豔芳,前揭註 56,頁 18-19。

4.1 可再生能源規劃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