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中國可再生能源法之立法目的與架構
3.3 強制上網制度
由於各國之電網,傳統上向由化石能源供應商所建立與壟斷。有鑑於此 種現狀,各國為避免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遇到之障礙,如:併聯費過高等技術 性壁壘。因而建立便於再生能源電力併聯制度,要求政府主管機關確保再生 能源發電能方便併聯,確保再生能源發電之電力得以無阻礙的併聯。因此實 施強制上網,是在能源銷售網絡實施壟斷經營與特許經營之條件下,保障再 生能源產業之基本制度99。
97 關於風電是否改採強制上網制度之爭議,請參見付姍璐,前揭註 62,頁 24-25。
98 參見張式軍,前揭註 71,頁 19。
99 參見任東明、王仲穎、高虎等,前揭註 18,頁 19。
3.3.1 強制上網之意義
中國的能源稟賦決定了其以火電為主的電源結構,然因對環境的負面影 響,所以需不斷擴大電源結構調整力道,發展再生能源發電,以緩解環境壓 力促進永續發展100。目前中國電力市場正由傳統的垂直一體化壟斷結構向競 爭性市場結構轉變,採廠、網分離,競價上網之市場競爭機制,逐步邁向電 力市場自由化,打破壟斷經營體制101,從原有電力體制下既是企業又是政府 的雙重角色變為完全按照商業模式運作,電力公司將不再具有政府職能,因 而電力公司不願單獨承擔發展再生能源所帶來具有社會效益的之義務102。
而競價上網會使具有高成本特點的再生能源電力價格無法在市場上與常 規能源相競爭。蓋再生能源之技術與經濟特性已決定其先天競爭劣勢,無論 從安全或技術角度甚至自身之經濟利益出發,傳統電網企業對間歇性之再生 能源發電有其先天排斥性103,基此本法特實施強制上網,確立再生能源電力 不參加競價上網之原則。此制度之目的是為扶持再生能源電力企業得以生 存,並且逐步提高再生能源電力廠商競爭力的重要措施,其中向具有壟斷地 位的電網企業下達全額收購之規定,將有效解決現行再生能源發電上網困難 的問題,替再生能源電力創造更大規模發展營造了必要之前提條件。
3.3.2 強制上網制度之法源依據
強制上網已明文規定於舊法第 14 條,按該條之規定,電網企業應當與 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報送備案之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併聯協議,並全額收 購其電網覆蓋範圍內再生能源併聯發電項目之上網電量,並提供上網服務。
倘電網企業未全額收購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依
100 參見林伯強,前揭註2,頁 259。
101 參見電力監管年度報告(2006),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網站:http://www.serc.gov.cn/
opencms/export/serc/work/Part-1.pdf(最後點閱時間:2010 年 12 月 6 日)。
102 參見宮春博,前揭註 72,頁 26。
103 參見李俊峰、王仲穎,前揭註 66,頁 24。
舊法第 29 條之規定,應承當賠償責任,並由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 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額一倍以下之罰鍰。
舊法第 29 條所稱之國家電力監管機構,依《管理規定》第 9 條之規定 即指電監會,並由其負責再生能源發電企業之運營監管工作,協調發電企業 與電網企業之關係,對再生能源發電、上網與結算進行監管。另依該規定第 11 條,電網企業應當根據規劃要求,積極開展電網設計與研究論證工作,根 據再生能源發電專案建設進度與需要,進行電網建設及改造,確保再生能源 發電全額上網。另電網企業應對其所收購之再生能源電量進行計量、統計,
省級電網企業依應本規定第 13 條於每年 1 月 20 日前匯總報送省級人民政府 能源主管部會,並抄報發改委。
此外,電監會於 2007 年 7 月 25 日頒布《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 電量監管辦法》(以下簡稱「監管辦法」)104。按此辦法第 3 條之規定,電 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本辦法對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範圍內再生能源 併聯發電項目上網電量之情況實施監管。另為避免電網企業以技術性為由拒 絕全額收購,此辦法第 9 條第二款規定,電網企業應當加強輸電設備與技術 支援系統之維護,加強電力穩定性管理,保障設備安全,避免或者減少因設 備原因導致再生能源發電不能全額上網。舊法第 29 條所稱之經濟損失及罰 款,按《監管辦法》第20 條第一款之規定,係指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有 下列行為之一:1.違反規定未建設或未及時建設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入工 程;2.拒絕或阻礙與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併聯調度協議;3.未 提供或未及時提供再生能源發電上網服務;4.未優先調度再生能源發電;5.其 他因電網企業或電力調度機構原因造成未能全額收購再生能源電量之情形。
且按同條第二款之規定,電網企業應當自電力監管機構認定再生能源發電企 業經濟損失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賠償。
104 參見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 25 號《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網站:http://big5.gov.cn/gate/big5/www.gov.cn/
ziliao/flfg/2007-08/01/content_702636.htm(最後點閱時間:2010 年 12 月 20 日)。
3.3.3 評析
實施強制上網可降低再生能源專案交易成本,縮短專案准入時間,提高 項目融資之信譽等作用,強制上網便成為能源銷售網路實施壟斷經營與特許 經營條件下,保障再生能源產業發展之基本制度105。從舊法第 14 條之規 定,可發現此制度主要體現於兩層面:
3.3.3.1 規定全額收購再生能源發電電量
蓋明確規定電網企業須全額收購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報送備案之再生能 源併聯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並提供上網服務,是使再生能源電力企業得以 生存,並逐步提高能源市場競爭力的重要措施。
3.3.3.2 規定為再生能源發電提供上網服務
規定為再生能源發電提供上網服務,使具壟斷地位之電網企業須支持再 生能源電力上網之法定義務,以有效解決再生能源發電上網困難之窘境,為 再生能源電力更大規模發展創造必要之前提條件。
簡言之,上揭規定使電網企業除須承擔全額收購再生能源發電量之義務 外,還應負責接入系統之建設,從而明確了電網企業作為特殊經營行業應承 擔之社會責任。倘電網企業未按照規定完成收購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再生能 源發電企業之經濟損失,依本法第29 條之規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然而,這 種全額收購之規定未考量再生能源發電之特性,按國際慣例,風電比例不應 超過總發電量之 5%,否則將導致電網不穩,降低電網負荷預測精度,從而 影響電網之調度與運行方式,還影響電網之頻率控制,電壓調整、電網之潮 流分布、電網之電能品質、電網之故障水準與穩定性及電網之運行成本等。
一旦超過電網負荷將造成電網電量的調度問題,甚至可能產生窩電現象,不 把電傳輸出去,電網便將不堪重負而崩潰。因此,隨著風電、太陽能發電等
105 參見宮春博,前揭註 72,頁 26。
間揭性電源之增加,還需要提高多元化電源結構接入及輸配電技術與能 力106。
基於上述原因,風電與電網間存在一定之利益衝突。易言之,實際上,
分析電網不願收購風電之原因,主因非電網容量限制之技術性障礙,而是風 電之高價造成了電網經濟利益損失。此外,按舊法第14 條之規定,係由電網 企業與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併聯協議後,在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範圍內之 上網電量。這也造成電網企業訂定協議時,可能會刻意壓低上網電量。而舊 法第 29 條之罰則規定是說違反第 14 條之併聯協議而造成再生能源發電企業 經濟損失,應當負賠償責任。這也意味著,電網企業只要與再生能源發電企 業洽訂併聯協議時,就上網電量壓縮,如此既不會造成自身企業成本負擔亦 不會有罰則問題。因此,可發現本法雖規定全額收購之強制上網制度,但未 對上述問題可能給電網企業造成之影響與損害,提出相應的經濟補償制度,
而將過多的義務或損失交給電網企業,如此有違市場經濟規律,從而影響電 網企業收購的積極性,以致電網企業只能在不影響本企業正常運行條件下,
有限度地接收再生能源發電量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