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本國金融機構選擇投資大陸融資租賃公司之主要因素
第一節 .兩岸金融往來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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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國金融機構選擇投資大陸融資租賃公司之 主要因素
第一節. 兩岸金融往來回顧41
探究國內金融機構選擇投資大陸融資租賃公司之主要因素,必需 先從兩岸金融業務往來發展及經濟事務互動說起。
一、兩岸民間交流初期(1987 至 1992 年)
鑒於 1987 年政府開放國內民眾赴大陸地區探親之後,為因應國 內民眾對大陸地區之人道濟助匯款需求,爰於 1990 年 5 月,准許華 南銀行與渣打銀行合作辦理對大陸地區間接匯出款業務,復於 1991 年 8 月開放國內金融機構辦理對大陸地區間接匯出款業務。同年 11 月,中央銀行亦開放國內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大陸出口、臺灣押匯」
業務,以因應國內廠商出口押匯之需求。此階段僅只於政策的開放,
尚未訂定明確之法規規範。
二、兩岸間接往來階段(1993 至 2000 年)
在「間接往來」之政府大陸政策原則下,為兼顧國內金融穩定與 兩岸民間交流需求,循序放寬兩岸金融間接往來管道,具體措施包 括:
1.1993 年 4 月:訂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 法」42,開放國內銀行之海外分行與大陸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 構、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為金融業務往來。辦法第 2 條「臺灣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得與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之分
41 兩岸金融往來政策與現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料網-銀行局-業務主題專區-兩岸金融,
2013 年 1 月 7 日發布,參考網址:
http://www.banking.gov.tw/ch/home.jsp?id=278&parentpath=0,8,110&mcustomize=onemessages_view.js p&dataserno=20879&aplistdn=ou=data,ou=business,ou=on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toolsflag
=Y(最後造訪日:2016-04-20)。
42 1993 年 4 月 30 日財政部(82)臺財融字第 820178343 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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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機構、大陸地區銀行海外分支 機構及在海外之大陸地區法 人、團體、其他機構、個人為金融業務往來。」
2.1993 年 7 月:訂定「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間接匯款 作業準則」43,開放國內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間接匯入款業 務。
3.1995 年 7 月:訂定「臺灣地區銀行辦理大陸地區間接進出口外 匯業務作業準則」44,開放國內外匯指定銀行及國際金融業務 分行得與大陸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辦理間接進出口押匯、託 收業務。另,開放國內銀行得派員赴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
以因應國內銀行赴大陸地區從事商情調查、資訊蒐集之需要。
4.1997 年 5 月:修正「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間接匯款 作業準則」第 2 條,45開放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兩岸間接匯 款業務。
三、「積極開放、有效管理」階段(2001 至 2008 年)
2001 年經發會決定對大陸地區投資政策由「戒急用忍」調整為
「積極開放、有效管理」46,為落實執行有關發展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成為海外及大陸臺商之資金調度中心與規劃推動兩岸直接通匯等決 議,具體開放措施包括:
1.2001 年 6 月: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 法」第 5 條及新增第 7 條,47開放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與外商 銀行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及大陸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為金
43 1993 年 7 月 27 日財政部(82)台財融字第 820333561 號令訂定發布。
44 1995 年 7 月 20 日財政部(84)台財融第 84336149 號令訂定發布。
45 1997 年 5 月 2 日財政部(86)台財融字第 86620452 號令修正發布。
46 吳榮義,經發會兩岸經貿分組共識意見評析,新世紀智庫論壇第15期,2001年9月30日,頁 119~121。
47 2001 年 6 月 26 日財政部(90)台財融(一)字第 90745053 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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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業務往來,以協助包括大陸臺商在內之海外臺商,提升資金 運籌能力,降低資金調度成本與提高資金調度時效。同時,為 便於國內銀行瞭解授信客戶在大陸地區的經營實況,開放國內 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
2.2002 年 8 月: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 法」相關條文,48放寬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海外分支機構辦理 兩岸金融業務往來之範圍,增列授信及應收帳款收買業務。同 時,開放國內外匯指定銀行得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直接通匯,
並放寬對大陸地區匯出款項目。
3.2008 年 3 月: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 法」,新增第 11 條之 1「臺灣地區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之海外 子銀行,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由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向主管機 關申請由該海外子銀行轉投資大陸地區銀行:…」,及第 13 條之 1「臺灣地區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之海外子銀行投資大陸 地區銀行,經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許可時,臺灣地區金融控 股公司或銀行應報主管機關備查。…」。49開放國內金控公司 及銀行之海外子銀行間接投資大陸地區銀行,持有不超過 20
%股權,透過策略性投資建立之合作關係,提升國際競爭力。
四、直接往來階段(2009 年以後)
隨著大陸經濟的快速成長,台商快速西移,大陸已成為我國對外 投資及貿易的第一大國,2007 年我國對大陸及香港出口成長 12.6%,
對大陸與香港出口占我出口總額比重達 40.7%,對大陸及香港貿易 順差更達 706 億美元。同年台商赴大陸投資額為 99.7 億美元,累計
48 2002 年 8 月 2 日財政部台財融(一)字第 091100062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8 條條文;並 增訂第 4-1、5-1、6-1 條條文。
49 2008 年 3 月 14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字第 09710000900 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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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2008 年 8 月底止,經投審會核准赴大陸投資累計達 710 億美元,
民間估計則達 2,000 億美元,大陸已成為我國海外最大投資地區,而 銀行業進行國際化最重要的區位動機為追隨原有顧客,充分利用原有 顧客關係的資源,復以本國的銀行家數過多,競爭激烈,又逢美國連 動債與次級房貸等金融風暴影響,造成近幾年來,銀行業國內市場的 獲利狀況普遍不佳,此外,台商在大陸融資成本高,對本國銀行登陸 以提供各項金融服務之需求殷切,前揭因素均促使本國的銀行業積極 籌劃西進大陸。50同時因國內政治環境改變,對大陸開放的政策轉趨 積極,其具體開放措施包括:
1.2009 年 4 月 26 日:簽署「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
2.2009 年 11 月 16 日:簽署「海峽兩岸銀行業金融監理合作瞭解 備忘錄」。
3.2010 年 1 月 16 日:「海峽兩岸銀行業監督管理合作瞭解備忘 錄」生效。
4.2010 年 3 月 16 日:為開放兩岸銀行業互設分支機構與參股投 資增訂相關管理規定,將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 來許可辦法」修正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 資許可管理辦法」,原全文 14 條,增修正為全文 86 條。51除開 放兩岸銀行業互設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外,並在辦法中訂有完 備之事前審查、風險控管及事後追蹤管理機制,兩岸金融市場 正式進入雙嚮往來階段。
5.2010 年 6 月 29 日: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之早期收穫計畫,為國內銀行業者爭取到包括縮短辦事處升格
50 黃啟瑞,兩岸銀行業交流前景,「新形勢下的兩岸關係」學術研討會,2008 年 10 月 23 日,頁 74。
51 2010 年 3 月 16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09900096780 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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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及辦理人民幣業務之等待期,協助起步已晚之國內銀行業 者迅速拓展業務。
6.2010 年 12 月 16 日:訂定發布「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係 企業投資大陸地區事業管理原則」52,管理原則之重點包括投 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以外之金融相關 事業(含融資租賃公司)、及投資大陸地區其他事業等。
7.2010 年 12 月 17 日:首批 5 家國內銀行(第一銀行上海分行、
土地銀行上海分行、合作金庫銀行蘇州分行、彰化銀行昆山分 行以及國泰世華銀行上海分行)之中國大陸地區分行獲中國大 陸銀監會核准開業。
8.2011 年 1 月 7 日:核准首宗國內銀行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融資 租賃公司,臺灣工業銀行間接轉投資大陸地區設立台駿國際租 賃有限公司,於 2011 年 6 月在蘇州市正式成立。
9.2011 年 4 月 25 日: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首次會議在臺北舉 行。
10. 2011 年 7 月 21 日:發布「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 定」53,開放銀行 OBU 及第三地區分支機構申請辦理人民幣業 務。
11. 2011 年 9 月 7 日:修正發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 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54,主要修正內容包括調整銀行進 入大陸市場之主體及經營型態、強化風險控管機制及適度放寬 兩岸金融業務範圍等,以提昇我國銀行業之競爭力。
12. 2012 年 6 月 7 日:核定大陸地區中國銀行與交通銀行等設立
52 2010 年 12 月 16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 09960006700 號令訂定發布。
53 2011 年 7 月 21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000230700 號、中央銀行台央外 柒字第 1000033113 號令訂定發布。
54 2011 年 9 月 7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000310960 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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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分行營業許可相關事項。
13. 2012 年 10 月 23 日:同意永豐商業銀行申請赴大陸地區南京 市設立子行,2014 年 3 月 13 日正式開幕。
14. 截 2017 年 2 月 28 日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核准 13 家本 國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行及子行,其中 28 家分行、11 家支行及 3 家子行已開業,另設有 3 家辦事處。(詳見附錄 1 本國銀行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現況統計表)
五、小結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之公開資訊,「兩岸金融往 來為兩岸經貿關係之一環,須依據政府大陸政策所規劃之開放進程,
並配合兩岸經貿關係之發展現況,循序調整,以滿足民間從事兩岸貿 易、投資所衍生對金融服務之需求。此外,兩岸金融亦屬我國金融國 際化之範疇,故應在維護國內金融體系穩定之原則下,協助國內銀行 業佈局兩岸三地,以提升國內銀行業之國際競爭力。」55簡單的說就 是,兩岸金融業務往來的進展速度與範圍,與兩岸的政治氣氛、互動
並配合兩岸經貿關係之發展現況,循序調整,以滿足民間從事兩岸貿 易、投資所衍生對金融服務之需求。此外,兩岸金融亦屬我國金融國 際化之範疇,故應在維護國內金融體系穩定之原則下,協助國內銀行 業佈局兩岸三地,以提升國內銀行業之國際競爭力。」55簡單的說就 是,兩岸金融業務往來的進展速度與範圍,與兩岸的政治氣氛、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