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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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研究動機
自 2010 年 12 月 16 日金融業務主管機關開放銀行、金融控股公 司及其關係企業得投資大陸地區融資租賃公司起,迄今已超逾 5 個年 度,在大陸經濟發展明顯進入成長減速的新常態下,該是檢視其投資 成效的時刻了。
金融機構在世界各國都是受到主管機關高度監理下的特許行業,
不論是在國內或海外,申設分支機構都需要申請核准,而在兩岸的特 殊政治氛圍下,赴大陸地區申設分支機構乙事,更是受到各界高度關 切,難關重重。經過多方長期的溝通與協調後,自 2009 年 4 月 26 日 兩岸簽署「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起,終於有了較突破的進展,其 後陸續於 2009 年 11 月 16 日簽署「海峽兩岸銀行業監督管理合作瞭 解備忘錄」、2010 年 6 月 29 日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及 2012 年 8 月 31 日簽署「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其具體 成果以銀行業而言,截至 2017 年 2 月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核 准 13 家國內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行及子行,其中 28 家分行、
11 家支行及 3 家子行已開業,另設有 3 家辦事處1(詳見附錄 1 本國 銀行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現況統計表)。其具體營運成效,亦持續受 到各界強烈的關注。
然而,在大陸地區投資設立分支機構有一定的門檻,並非所有銀 行均能立即申設;且即使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後,對於辦理人民幣業務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之「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含「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金融部 分)-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業,截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止。參考網址: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8&parentpath=0,4&mcustomize=onemessage_vie w.jsp&dataserno=201202080001&aplistdn=ou=policy,ou=one,ou=chinese,ou=ap_root,o=fs c,c=tw&dtable=Policy(最後造訪日:2017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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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設有諸多限制條件,無法立即全方位的開展人民幣業務。在此情況 下,金融主管機關開啟了另一扇門,即開放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 關係企業得投資大陸地區融資租賃公司,試圖藉以突破僵局,另闢便 捷的發展途徑,積極搶進大陸金融市場,經營人民幣業務。自 2010 年底開放申設以來,截至 2016 年底,本國金融機構(包括金控公司 及銀行)已在大陸地區陸續設立 20 家融資租賃公司(詳見附錄 2 本 國金融機構投資大陸地區融資租賃公司一覽表),累計投入資本超過 新台幣(以下同)180 億元,總資產累積達 500 餘億元,總虧損約達 40 億元2,成效不彰。可見本國金融機構試圖藉由「融資租賃」跨海 進軍中國大陸金融市場,並搶攻人民幣業務的戰略思考是否合宜,應 該重新審慎思考,適時回歸融資租賃業務本質,發揮融資租賃「融物」
的特質,創造長久穩定的成長契機。同時,隨著大陸於 2014 年 12 月 修正「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政策走向,重新評估法人銀行組織(即 子銀行)或分行型態,何者更符合未來拓展大陸金融市場之需。惟其 所面臨的困境與風險卻較少受到關注,故本研究試圖透過蒐集、歸納、
整理與分析相關資料,探討其所面臨的主要營運與法律風險,找出未 來可行的因應對策,期以提供本國業者作為擬定未來發展策略之參考,
以及金融主管機關規劃兩岸金融業務發展之借鏡。
另一方面,融資租賃業務兼具融資和融物的雙重特性,其「物」
對融資租賃業者而言,存在一定程度的保障機能。在融資租賃履約的 過程中,出租人雖保有租賃物的所有權,但租賃物卻長期由承租人佔 有、使用,這種「佔有」與「所有」的分離潛藏著巨大的不確定風險。
承租人佔有租賃物的外觀容易使他人產生誤信,若第三人基於此信賴
2 依據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之「本國金融機構赴大陸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情形資訊」(資料修訂時間 為 2017 年 3 月 14 日)推算,網址 http://data.gov.tw/node/2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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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承租人進行交易,依善意取得規則而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抵押權 等物權,出租人則無法基於所有權行使物上之請求權,其權利難以得 到優先於其他債權人的保護。故,如何建立一套均衡出租人與善意第 三人利益的融資租賃權屬登記公示制度,一直是融資租賃業者所殷切 期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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