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尔穆特・施泰因贝格 美国的影响,1774—1848
德国对政治感兴趣的人们以极大的兴趣,甚至是心驰神荡地得知了美国 革命的消息。[1]
直到十八世纪七十年代,德国社会对美国事实上一无所知,不过英国和 其美洲殖民地开战以后,情况就大为改观了。[2]几年之内,美国一下子成为 德国政治报刊的头等报道对象。[3]美国的自由平等思想和启蒙时代[4]的哲 学观念、道德律令完全一致,而后者又是受此熏陶的德国中产阶级上层人士 在反对贵族争取公民法律平等和经济机会自由的斗争中所坚信不疑的。这样 一来,美国就理所当然地取代英国被当作自由的母国。[5]
但是,美国观念对德国宪法结构的潜在冲击尚未转变为实实在在的宪法 法律,宪法化的基本政治权利、人民主权、作为宪制自由根本原则的政府分 权等观念还未进入德国政治思想。法国大革命以前,美国 1787 年宪法以及各 州的宪法、人权法案在德国并未受到足够重视。直到 1789 年后,德国人对美 国宪政的兴趣才突然被激发了,美洲和法国的革命事件被认为体现了一个相 似的、放之 200 四海而皆准的原则——哲学之胜利。事实证明启蒙在实践中 是可行的。[6]
美国自 1774 年以来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加上法国大革命,给德国政治思 想以非常深刻的影响。但是,具体的宪法影响却一连几十年没有发生。雅各 宾恐怖专政,波拿巴入侵,维也纳会议对君主制合法性的顽固坚持,这一切 都阻止了这些思想的实现。
但是精神的土壤时刻准备着。对很多德国人来说,波拿巴的统治恰恰证 明了德国政治制度的软弱无力。诸侯的各自为政和专制主义以及数百年来对 外国势力的依赖被认为要对这一切负责。一股从未有过的国家统一民族认同 的强烈情绪油然而生。
1813 至 1820 年德意志邦联形成时期,美国政治制度政治思想仍不时有 人提起。[7]1824 年,罗伯特・冯・莫尔(后来成为德国十九世纪的宪法学 权威)发表了第一篇系统研究美国宪法的论著。他认为,普遍流行的强烈观 念在美国得到了最纯正的表达——不管其结果是好是坏。他指出:在这一点 上,有关北美政治和宪法生活的信息既不充分,又很不准确。[8]其后几十年 间,宪法方面的材料才逐渐多起来,也更加可信。十九世纪三十年代,有人 将《联邦党人文集》译为德文,斯托利和肯特等人的评注也常被论及,有些 还译了过来,阿列克西・德・托克维尔所著《论美国的民主》于 1835 年出版,
马上就有人动手翻译,翌年竟有两个译本面世,人们争相阅读,一时洛阳纸 贵。结果是心理矛盾,又爱又怕。一方面,此书助长了人们对美国民主、自 由、自治、法治、生机勃勃的宪法制度(比如司法机关的有力地位)不断增 加的崇敬。另一方面,它又使人们对“激动的多数”可能做出的过火行为更 加忧心忡忡。托克维尔的结论是,平等的确是一个普遍准则,在推翻王权统 治后,不会放过银行家和商人——平等是一种威力巨大的政治炸药。人们对 罗伯斯庇尔和雅各宾派的恐怖专政——“平等的阴谋”——仍然记忆犹新。
但对美国政治和宪法生活的兴趣仍在与日俱增。[9]情况常常是这样,政
治和社会现实启发了理论思考。那时在德国提出了很多关于联邦制的理论,
但不是为理论而理论,而是对现实的政治形势及其向国家统一转变的可能性 不能释怀。把美国和瑞士宪法作为范例是自然而然的。[10]那时候,美国宪 政对德国最为重要的影响莫过于对德意志联邦理论的影响,其重要性也一直 未见减弱。
对美国宪法的机械照搬却遭到几乎是众口一词的反对。比如 201 共和政 体在政治上就显然不能接受。但是德国自由主义的宪法学家却普遍认为,美 国的联邦制是把国家统一理念与根深蒂固的各成员邦自治原则结合起来的普 遍理想模式,同时这也给民主代表原则同君主立宪的结合留出了余地。他们 的理论思考和比较研究很快就得到政治实践的检验。
1848 年是欧洲大陆的革命年,法国君主制被推翻,梅特涅不得不流亡英 国,国王们纷纷退位;在强大的公众舆论和压力的支持下,德国革命势力促 成国民议会在法兰克福的圣保罗教堂开会,起草德国宪法。[11]这次会议在 德国宪法发展史上播下了美国的宪法观念和宪政原则的种子,但是直到一个 世纪后,这些种子才破土发芽。
1848—1849 年宪法
1848 年至 1849 年国民议会期间,人们经常提到外国宪法,它们的基本 观念和原则,以及具体条文,还常常互相比较。瑞士(1848)、英、法、比 利时、挪威、荷兰、波兰等国的宪法——从 1787 年以来,西方世界已有大约 70 部新宪法问世——都是国民议会及专门委员会辩论的材料。不过,美国宪 法的原则和条文是所有这些外国宪法中提到最多的,实际影响也最大。但是,
提及美国的例子并不就意味着原样接受它的解决办法,或者说在每一个方面 它的解决办法都是理想的,只不过发言的人将其作为支持自己论点的论据罢 了。美国的解决办法几乎总是被当作一个重要的比较基础看待。在国民议会 看来,美国宪法生机勃勃,已证明是一个构思精巧的框架,从中引出国家统 一、个人自由、经济成功以及从外国统治下取得民族独立,而这些成果被认 为正是德国两百余年来一直缺乏的。[12]在制宪会议期间,各种政治小册子 充斥街头,许多小册子对美国宪法赞不绝口,并热情建议采纳美国模式。[13]
德国民众对美国宪法大多都很推崇,并且认为只要经过适当改动,对制定德 国宪法就是一个非常有用的蓝本。[14]
国民议会内外的预备性辩论及报告中,到处都提到美国模式。[15]但是 主要的起草工作托付给宪法委员会完成。[16]
1849 年宪法草案中的每一个主要因素——至少在一定程度 202 上——都 受到了美国宪政原则的影响。但是圣保罗教堂工作并不是费城制宪会议的翻 版,美国模式并未被原样接受,其影响是经过选择的。
宪法委员会和国民议会对美国宪法的参考和比较涉及许多有待宪法草案 处理的问题——诸如政教分离、宗教自由[17]、共和政体[18]、选举制度
[19]、公民资格[20]、议员的豁免和赦免[21]、总统制[22]、宪法修正[23]、
从业自由[24]、联邦内的迁徙自由[25]、新闻出版自由、陪审制[26]、以及 紧急状态[27],等等。
当然,1848 至 1849 年间美国宪法思想影响最大的还是草案中勾勒的联 邦结构。和 1787 年费城的情况一样,联邦制是 1848 至 1849 年间法兰克福的
首要问题。1849 年宪法关于联邦结构的中心环节都受到了费城制宪会议所阐 述的原则的影响。[28]
不过,下面我将集中讨论美国宪法对于另外两个问题的影响,这两个问 题对国民议会的工作非常重要,并且从此以后一直影响着德国宪法的发展。
尽管直到二十世纪,它们才成熟到实际宪法法律的地位,但美国《人权法案》
和司法审查仍不失为德国宪法发展的起点。
基本权利
在中世纪法以及启蒙运动时代自然法的发展过程中,就已有人提出与生 俱来的基本权利这种思想。然而在十九世纪的德国,这一理论仍然只是一种 哲学上的抽象,没能激发起将其阐释成宪法原则的政治运动。政治权利和个 人自由,公民参与政府管理的权利受宪法保护这样的观点也没有能转化为政 治性契机。人民主权的概念,本来极具爆炸性,亦未被引燃。
虽然,美国《人权法案》和法国人权宣言背后所隐含的思想——一部真 正的宪法应包括一个受保证的权利目录——给德国民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但是,作为统治者的诸侯们只作出了有限的、勉强的让步。权利并没有被看 作是“不可剥夺的”,或者是导源于自然法的。它只是政治妥协的结果,既 不是要有一部具有“更高的法”性质的宪法这种哲学迫切性的反映,也不是 对人民主权观念的表达。权利既然是君主“赐与”的,他们当然也可以收回。
权利只是作为“臣民”的权利,而非人民的权利。[29]这样,现有的法律 就没能提供对基本权利的保障,而这正是理论家和一般民众所认为不可或缺 的。
到圣保罗教堂制宪会议开会时,制定一个有宪法保证的基本 203 权利目 录的想法得到了公众舆论的广泛支持。这是除国家统一外 1848 年被称为三月 革命的最重要的诉求。这一诉求无疑受到了美法两国榜样的影响。[30]
权利法案对于国民议会的重要性,体现在国民议会对它的第一位优先对 待上。经过六个月的忙碌,1848 年 12 月 20 日,国民议会完成了宪法这一部 分的起草工作,并决定作为单行联邦法律立即颁布,《1848 年 12 月 27 日德 意志人民基本权利法》[31]宣布,这些权利适用于德意志帝国的全部领土,
对联邦及各邦政府都有约束力。[32]同时通过的还有一个单行的引导性法 律,[33]其中列举了权利法案中立即生效的条文,还有一些条文在生效前要 做进一步的落实工作。[34]
这部权利法案的内容和美国及其它欧洲国家的流行观念是一致的。宪法 草案中所采用的联邦结构,美国宪法观念和原则的影响显然首屈一指,与这 一点相比,没有哪一国宪法对 1848 年权利法案有最大的影响。如果有的话,
比利时和波兰宪法的影响可能要稍微有力些。
比利时和波兰宪法的影响可能要稍微有力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