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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利・J.索拉布吉

为自由而斗争:印度独立前 美国的影响

1947 年 8 月 15 日,印度完成了“与命运的约会”,取得了独立,这标 志着漫长的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斗争的结束。

美国人民反英独立战争树立的榜样,《独立宣言》高尚的思想,激烈的 言辞,对印度的民族主义思潮产生了巨大的影响。[1]早在 1895 年,一位早 期的自由战士,洛克曼雅・蒂拉克就提出要用宪法保障基本人权。1925 年,

《安妮・贝赞特印度联邦法案》又重申了这一点。这个法案是乔治・兰斯伯 里和其它工党成员在众议院中提出的。(安妮・贝赞特是印度独立的强有力 的支持者,一度曾出任国大党主席。)

伯肯黑德勋爵是主管印度事务的国务大臣,他不相信民族主义领导能设 计出一部为全国各阶层、各团体接受的宪法。1928 年莫蒂拉・尼赫鲁委员会 的报告就是对这种怀疑的答复。报告所宣称的“基本权利”显然受到了美国 宪法和人权法案的影响。其中人身保护状与美国宪法中相应的规定非常类 似。但是印度制定法委员会(更流行的称呼是西蒙委员会)拒绝了印度人的 建议,理由是抽象的宣言没有用,除非有意愿有办法把它付诸实施。[2]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极大地左右了印度的政治进程,《大西洋宪章》

及其它支持被压迫民族获得自由的宣言鼓舞了印度人民对于独立的渴望,但 大英帝国却以战事紧迫以及日本人在马来半岛和缅甸的闪电进攻和占领造成 的恐慌为由一再拖延。不过印度领袖并没有要求英国在战争期间马上撤出,

或在战争期间让印度完全自治。他们只要求英国不再含糊其辞,明确承认印 度的自由要求,并且战争期间总督应在现行宪法架构内组建由各党派代表组 成的全国政府。

英国首相温斯顿・邱吉尔和战时总督林利思戈勋爵都不同意这个建议,

除了坚持认为任何对印度的妥协退让都会严重损害抗战外,英国人还说印度 国大党主要是一个印度教的团体组织,并不具有全民族性,少数民族特别是 穆斯林的利益在这个组织下不会得到保证。总督一再把保护少数民族的需要 作为英国在印度政策的理由。

罗斯福总统派往印度的特使威廉・菲利普斯 1943 年 4 月写信给罗斯福,

说他对邱吉尔和印度总督的态度很失望,他建议美国应该引导印度政治领导 人“向全世界表明他们有足够的聪明才智解决自治问题。我们不必假设他们 会采取美国或英国的制度,考虑到保护少数民族的重要性,多数派式的政府 可能不合适,或许联合是确保印度国内和谐的唯一可行的办法。”[3]菲利普 斯这里特别提到少数民族,对后来印度宪法(第 25、29、30 条)规定保证少 数民族享有宗教、语言、文化自由以及自主组建、管理教育机构的权利,还 是有一定的作用的。

随着战事推进,英国在印度自治问题上的态度越来越强硬。但印度的领 袖们却毫不气馁,整个战争期间到战争结束后一直强烈要求自治。在他们的

考虑和计划中,时常提及美国的宪法经验。1945 年发表的“萨普鲁委员会”

报告中就有关于美国宪政制度的长篇大论。

发生在印度的事件,以及大英帝国政府的变动,导致了印度政治形势的 深远变化。印度完全自治的要求最终得到了满足。1946 年 12 月 9 日,制宪 会议召开,打算制定自由印度的宪法。S.辛哈博士,法学家,制宪会议中最 为年长的成员,担任大会的临时主席。在就职演说中,辛哈博士谈到,美国 宪法就是在一系列合意和妥协的基础上达成的;他说这种方法对制定印度这 样的国家的宪法特别适用。他敦促制宪会议成员对美国宪法的规定多加留 意。辛哈博士说他不喜欢全盘接受。他建议时刻想着印度特殊的政治、经济、

社会状况,对其加以明智的改动。辛哈博士援引了大量的门罗、布赖斯、斯 托里等人关于美国宪法的论述。[4]

1946 年 12 月 13 日,贾瓦哈拉尔・尼赫鲁在制宪会议中提出《目标和目 的议案》。[5]他解释说这一议案涉及一些毋庸置疑的基本问题,并宣布“这 不仅是一个议案,毋宁说它是一则宣言,一个决议,一份保证,一则誓约。

我希望它是给我们大家的一条献辞。”[6]《目标和目的议案》的内容和精神

(它真实地反映了印度宪法哲学)与美国《独立宣言》(美国宪法的思想基 础)的高调何其相似乃尔!特别是托马斯・杰斐逊对平等的强调,在尼赫鲁 的《目标和目的议案》中可谓找到了知音。印度宪法关于平等及保护少数民 族的规定是这一议案的合乎逻辑的结果。

显而易见,美国法制理想如水银泻地般的影响从印度宪法制定伊始就开 始发挥作用;通过印度这个管道,又影响到其它发展中社会。“好的思想和 美酒佳酿不一样,它总是跑来跑去,迂回绕道时更是这样。”[7]

印度宪法的制定:美国的影响

美国宪法,尤其是人权宣言的基本哲理及指导原则,对印度宪法的制定 影响极大。第一个要学习的榜样就是美国以成文宪法保护基本人权的经验。

尼赫鲁 1949 年 10 月 14 日在美国国会的演讲中承认,在印度宪法的制订过程 中,“我们受贵国宪法的影响特大。”宪法顾问 B.N.劳从 1947 年 10 月 26 日至 12 月 2 日访问了美、加、爱尔兰和英国,与各国名流及宪法专家切磋。

在美国,他会晤了杜鲁门总统,大法官文森,前任大法官休斯,最高法院法 官弗兰克福特、伯顿、墨菲以及纽约巡回上诉法院法官勒尼德・汉德等人。

[8]

与美国法律名流的会面在印度宪法的若干条文上留下了不可忽视的影 响。弗兰克福特法官认为,美国最高法院对宪法第五及第十四修正案“正当 程序条款”的解释,特别是“实质性正当程序”理论的发展,很不民主,曾 经导致法院废除了一些福利性社会经济立法。弗兰克福特的这个思想使得印 度宪法草案作出了重大改动。[9]原来的条文是“非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 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和人身自由。”后改为“除根据法定程序,不得剥夺任何 人的生命和人身自由。”[10]修改后的条文排除了实质性正当程序,但没有 否认程序上的保护。当然这也不是制宪元勋们的原意。然而很不幸,印度最 高法院早期的一个判决中,把这句话理解成宪法只要求制定程序法,而不愿 把自然正义原则注入程序之中。[11]差不多三十年之后,最高法院才推翻了 先前这个判决,认为程序也必须经过合理性和公正性检验,异想天开、专横

武断的程序根本就不是程序。[12]最高法院后来的裁决强调了程序公正——

这正是弗兰克福特法官思想和著作的突出特色。

到 1949 年 11 月 26 日宪法通过,制宪会议差不多用了近三年时间致力于 一项富有挑战性的任务:制定一部符合印度的特殊需要与条件的宪法。印度 宪法篇幅之长实为世界之最。用格兰维尔・奥斯丁的话说,这“或许是 1787 年费城发端以来最大的一次政治冒险。”[13]

在宪法制订过程中,世界上所有已知的宪法文本都搜罗来了。B.R.安贝 德卡博士[14]是印度宪法的主要设计者之一,他对制宪会议说,借鉴没有什 么可害臊的,因为对宪法的基本思想谁也没有专利权。基本权利是“宪法中 遭到批判最多的部分”[15],制宪会议曾就这个问题进行了长达三十八天的、

广泛而热烈的辩论。最后,一大堆覆盖面甚广的基本人权终于通过,规定在 宪法的第三部分中(见附录 1)。

印度宪法和美国宪法的序言中都将这一思想奉为神明:即“人民”是一 切主权最终的基础和源泉。两者都指出了个人和人格发展的重要性;[16]这 两部宪法都承诺保障个人权利;都认为没有什么自由是绝对的;都有司法审 查制度。在美国通过对某些保障规定的司法解释,用绝对词句表达的自由权 利得到了限制。印度宪法则明确规定了限制的理由;每一项自由都可能为法 律所限制,只要法律是为大众利益制定的,而限制也不能太不相称或不合情 理。

当然,区别也是显著的。在对政府的蓝图设计上,印度宪法更接近于威 斯敏斯特模式,而不是总统制。印度总统和英国国王一样,根据内阁建议而 行事,不像美国总统那样独享大权。“是泰晤士河而不是波托马克河滋润了 亚穆纳河的滔滔流水”[17],印度各邦权柄来源于宪法,而美国则先有各州 政府再有全国政府。印度宪法宏篇大制,反映了二十世纪的社会经济目标;

美国宪法则简明扼要,是十八世纪有限政府概念的产物。美国宪法中除了人 身保护令可以在“叛乱或外敌入侵的情况下出于公共安全需要时”(第一条,

第 9 款第 2 句)暂停使用外,没有一条规定中止基本权利之保障。印度宪法 却规定战争、外敌入侵或武装叛乱威胁国家安全时,可以“宣告紧急状态”。

除了一些不可减损的权利,如不受溯及既往之刑律、一罪二审、自证其罪之 侵害的权利,以及宪法第 21 条保证的生命和人身自由外,“紧急状态宣告”

允许中止基本权利。[18]

在对具体权利的保护上,两国宪法也有区别。美国宪法是通过正当程序 条款和“征用”条款(第五修正案)来保护财产权利的,而印度宪法一开始 就将其作为基本人权来保护,不过这一保障已经被 1978 年宪法法案(第 44

在对具体权利的保护上,两国宪法也有区别。美国宪法是通过正当程序 条款和“征用”条款(第五修正案)来保护财产权利的,而印度宪法一开始 就将其作为基本人权来保护,不过这一保障已经被 1978 年宪法法案(第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