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西泽・埃斯皮里图 美国在菲律宾的帝国冒险事业始于 1898 年,这一年,美国向西班牙宣 战, 声称要把古巴人民从西班牙的暴虐统治下解救出来;西班牙人的暴行从 古巴革命爆发开始,已经整整三年了。为了摧毁驻扎在马尼拉湾的西班牙舰 队,一支美国舰队在海军准将杜威的率领下驶向太平洋。1898 年 5 月 1 日,
任务完成了。
杜威到达菲律宾的时候,菲律宾的革命火焰已经吞没了岛上的大部分西 班牙军事力量。从 1896 年开始,菲律宾人民在两年时间里结束了革命的第一 阶段,有效地控制了菲律宾群岛的大部分地区,包括除马尼拉城以外的整个 吕宋岛。
1898 年 6 月 12 日,菲律宾宣告独立,菲律宾共和国成立。四个月不到,
马洛洛斯国会举行庄严仪式,批准了菲律宾独立宣言。旋即召开制宪会议制 定宪法(后以马洛洛斯宪法知名)。1899 年 1 月 21 日,宪法颁布实行。
马洛洛斯宪法宣布,共和国政府应是民选的,代议制的,可替换的,负 责任的(第二章,第 4 条)。宪法一开头(第一章)就明确规定:“所有菲 律宾人的政治联合构成一个国家,名为菲律宾共和国”(第 1 条);“菲律 宾是自由独立的共和国”(第 2 条);“主权在民”(第 3 条)。
菲律宾人显然相信,美国,基于它自身的历史以及同情心,会承认菲律 宾共和国。然而希望很快破灭了,麦金利政府决定留在菲律宾原地不动。尽 管菲律宾人已经打败了西班牙军队,西班牙还是以 2000 万美元的价格,把菲 律宾卖给了美国。[1]
菲律宾人别无选择,只有继续为独立而战,不过这回敌人就是从前的盟 友。菲美战争打起来。仅仅过了一年,美国就牢牢地控制了吕宋的战略要地,
包括马尼拉;零星的抵抗持续了三年半,直到 1902 年 7 月 4 日才最后结束。
紧接着对菲律宾的“永久”占领是美国持续卷入他国的政治事务中历时 最长的,直到 1946 年才结束,其间只有从 1941 年到 1944 年,日本侵占菲律 宾期间才中断过。
美国关于建立菲律宾国的想法
为了缓和严酷的现实——对《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奉为神圣的自由和 自决理想的背叛,新殖民者决定,二十世纪一开始,就向新殖民地移植他们 根据自己的经验认为最为相投的某些政府原则,以促进民主制度的成长。
通过美国建制法灌输的自由政治思想
美国对战事的控制一成定局,麦金利总统就派了一个班子来菲律宾岛上 建立文官政府,他在“委员会训令”中告诫这帮人要“牢牢记住”,美国建 立这个政府
不是为了让我们自己称心如意,而是为了菲律宾群岛全体人民的 幸福、安宁与繁荣,所采取的措施应符合他们的风俗习惯甚至成见,
并应最大限度地符合成就正义有效政府的必备条件。
训令的后面部分更是意义重大:
委员会当牢牢记住,应使岛上的民众清楚地认识到,一些伟大的政府原 则,一直是美国宪政制度的基础,其对法治和个人自由的维护,是绝对重要 的。
“训令”明确指出,必须在岛上建立这些原则并维持下去——“为了居 民的自由与幸福,而不论它们会与菲律宾人熟悉的风俗和程序法产生多大冲 突”。据此,菲律宾政府的各个分支机构必须遵守的规则便确立下来:
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未 有正当补偿,私产不得充为公用;所有刑事控诉,被告都有权要求进 行迅速、公开的审判,有权被告知指控的性质和原因,在辩护中与证 人对质;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或课以过重的罚金,或处以残酷的 非常的刑罚;任何人不得因为一罪而受两次审判,在任何刑案中不能 迫使他自证其罪;不受无理的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了惩罚 犯罪,奴隶和非自愿劳役不允许存在;不得通过剥夺公权或溯及既往 的法律;不得通过任何剥夺言论自由或新闻出版自由的法律、或人民 和平集会向政府请愿的权利的法律;不得制定任何关于设立宗教或禁 止自由从事宗教活动的法律;无偏无倚地、自由地从事宗教职业和宗 教礼拜,应永远允许之。
这些规则悉数从美国宪法和一系列修正案中取来。倘若这些训诫背后潜 在的动机是为了让菲律宾的知识领袖以及一般民众对美国占领的正面性质放 心,那么它确实很成功。已在美国宪法里被奉为神圣的对这些个人权利的认 知,就如此这般地从美国输送到菲律宾,早于《世界人权宣言》正式起作用 48 年,早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实施近 74 年。
菲律宾统治阶级对美国思想的“接受”
力量对比悬殊的菲美战争中战胜者那压倒性的武力,此后占领状态的延 续,以及菲律宾的 ilustrados(在欧洲求学、受过良好教育、有社会威望但 政治上软弱的菲律宾上层人士)早期的急切“接受”(这些人与美国人结盟,
并从美国人提出的权利中看到了他们反对西班牙人时曾为之奋斗的某些理 想),这一切都使得某些民主制度在这个国家得以逐步发展。
从 1910 年开始,一批年轻聪颖的菲律宾 pensionados,即当地统治阶级 的子弟,被送往美国大学接受训练,希望回来后掌权。这批人中间,就有后 来成为第一至第三代的最高宪法权威者。这些人,还有在他们之后去美国大 学接受研究生教育的人,和其他人一道促成了美国革命思想在菲律宾的逐步 传播。尽管摒弃了真正的独立,菲律宾的 ilustrados 还是热情高涨地投入了 走向自治的工作。这与其说是对新殖民统治者强制灌输的接受,还不如说表 明了美国有希望实现菲律宾人反抗前殖民者——西班牙人——情愿为之流血 牺牲的一些东西。[2]无论如何,菲律宾民族主义终于被美国在菲律宾的自由 主义政策有效地同化了。
美国《独立宣言》所雄辩表述的先在权利或自然权利的思想,调和了菲 律宾 ilustrados 在接受天主教教育时从阿奎那的作品那里吸收的自然法思 想。美国的许多思想观念(从洛克、卢梭、孟德斯鸠那里借鉴而来的),像
保留权利、有限政府、主权在民、三权分立作为人权保障,法院是监控权利 的重要机构,以及民主共和制,全靠美国统治者急不可耐引进的公立教育体 系培育并传播开来。
英语从小学到大学都是 lingua franca 通用语,英语语言的文化遗产也 就随之不分青红皂白地大举羼入。兴奋的学生娃们如饥似渴地吸取着这一 切,他们很快便背会了托马斯・杰斐逊那难以忘怀的名言:“我们认为这些 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
这就是生命、自由和对幸福的追求。”
殖 民 统 治 者 “ 有 节 制 的 帝 国 主 义 ” — — 目 的 是 取 得 民 族 主 义 者 ilustrados 的归附——获得了很大成功。ilustrados 成为殖民者的小官吏,
被整合进新的殖民秩序。
后续组织法对民主原则的确认
1902 年《菲律宾法案》(国会法案,1902 年 7 月 1 日)所列举的,本质 上是和总统“委员会训令”所阐述的法律和自由原则一模一样的东西。
随着要求独立的骚动不断增多,美国国会于 1916 年 8 月 29 日通过了一 项法令,这就是大家都知道的“琼斯法”。[3]该法的前言以一本正经的措辞 确认,美国和西班牙开战的本意不是为了征眼或扩展其疆域;所以它保证,
“一旦一个稳定的政府[可以]建立”,美国便撤回它在菲律宾的主权,承认 其独立。为了尽快完成这一目标,“琼斯法”指出,菲律宾人民手中,应掌 握“尽可能大的对其国内事务的控制权力,只要给予他们的权力不致于……
损害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之行使,”这样菲律宾人就可以做好准备承担 起完全独立的种种责任,也享受到完全独立的种种特权。
“琼斯法”第 3 条进一步列举了为预备独立而建立的宪治政府所应具有 的条件。列举的重大原则有:法律的正当程序;一罪不二审;人身保护令;
法不溯及既往;不课以过高的保释金;不得因债务而监禁某人;不得进行无 理搜查;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逮捕要有正当理由,等等。
1934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泰丁斯-麦克达菲法”[4]规定了迈向完全独 立的十年过渡期。菲律宾政府被称为“菲律宾共和国”,并将召开制宪会议 起草宪法。对制宪会议有若干限制,最重要的是第 2 条第 2 款(a)项:“起草 制定的宪法形式上应是共和制的;应包括一个权利法案……。并须经美国总 统同意。”——对这一限制,30 年后的新一代菲律宾民族主义者将引来作为 一个具体的证据,证明该宪法是一个“殖民”宪法,并不是菲律宾人自由地 为自由的菲律宾制定的。
1935 年宪法 1934 年制宪会议
美国发起的菲律宾制宪会议于 1934 年召开,其目标不光是为菲律宾共和 国制定宪法,而且要为将来独立的菲律宾国家制定宪法。
《原则宣言》第一条称:“菲律宾为共和国。主权在民,政府的所有权 力来自人民”(第 2 条,第 1 款)。这个表述和《泰丁斯—麦克达菲法》的
授权一致,并且几乎是自动执行,因为共和形式的政府菲律宾人早已熟知,
早在马洛洛斯宪法中就写明了。1934 年制宪会议[5]的代表们所理解的共和 制政府,就是詹姆斯・麦迪逊所说的:“这种政府,所有权力都直接间接地 源于人民大众,并由某些自愿任职的人在有限任期内或在行为良好期间进行 管理。”[6]
1934 年制宪会议通过了一个权利法案,结合了大量美国《人权法案》和
1934 年制宪会议通过了一个权利法案,结合了大量美国《人权法案》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