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2.4 公共工程 BOT 招標流程與一般工程招標之流程比較
2.4.1 一般公共工程招標流程
我國之公共工程向來以過於保護業主及審計法規過分干涉工程專業致使工程糾 紛不斷等問題而為人詬病,而招標階段更由於我國向來在工程招標上慣於採行最低標 決標政策,致使圍標、搶標、低價競標等情事不斷發生,一般工程招標流程如圖2.6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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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6 基本招標作業流程圖(資料來源: [24])
2.4.2 BOT 方式之招標流程
BOT招標制度顯然與我國向來之公共工程招標制度大不相同。BOT 之招標,顯 然較類似於一種協商之過程,而不在僅是單純的招標作業而已。BOT之招標作業,除 涉及工程問題外,更同時涉及「經營」問題,換言之,每個BOT招標案,投資者所考 慮的,除了工程成本之外,尌是經營效率之問題,而事實上「投資效益」才真正是一 個BOT投資方案成敗與否之關鍵。例如計畫現金流量、計畫報酬率等,均是投資者考 慮的重要因素,而因此BOT 的招標,將不再僅是限於工程之興建而已,而投資契約 顯然成為BOT招標過程之主體,而工程合約亦不過是該協議文件之一部而已[7]。而 BOT之招標流程(如圖2.7),可簡要分述如下:
一、辦理說明會及廠商意願調查(依獎參條例第35條第1項、獎參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 第1項)。
二、成立甄選委員會(依獎參條例第37條規定)。
三、公告計畫並領取文件(依獎參條例第35條第1項)。
四、提出資格預審所需文件、合格申請人提出投資計畫書。
五、選出合格申請人資格預審由甄審委員會尌投資人所提資格文件進行審查,選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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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申請人,要求其提出投資計畫書;合格申請人可選擇提出或不提出投資計畫書。
六、選出三家以下入圍申請人初步評選階段由甄審委員會尌合格申請人所提出之投資 計畫書和主要融資機構的評估意見,評比擇優選出三家以下為入圍申請人。入圍 申請人可選擇參與或不參與綜合評選。
七、協商(政府與投資者)。
八、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綜合評審各機關與入圍申請人尌投資契約所涉及之商務條款、融資協議、技術條 件及替代方案等事項,經協商確認後,由甄審委員會尌入圍申請人所重新遞送修 改之投資計畫書,評選出最優申請人。
九、最優申請人完成合約簽署等事項。
1.具備民間投資資訊或辦 理說明會及廠商意願調查
2.成立甄審委員會/工作小組
3.公告 申請人領件
4.提出融 資意願書 及對投資 計畫之評 估意見 4.提出資格預審所
需文件 5.選出合格申請人
4.合格申請人提出 投資計畫書
6.選出三家以下入圍申請人
7.協商
8.入圍申請請人重提投資計 畫書
8.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 請人
8.公告甄審結果
9.最優申請人完成契約簽署 等事項
圖 2.7 BOT 建設之招標流程(資料來源: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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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BOT 招標之法律類型歸屬
按現行工程實務上,公共工程合約授予(招標)之模式,大致上可區分為價格標、
替代標與分段標這三大類型。
一、價格標:乃是以價格高低作為其決標之條件,而依其招標對象之不同,其又可細 分為公開招標、比價與議價這三種模式。
二、替代標:又稱「價值工程」,乃價格標之變形,基本上,仍是以其價格作為其得 標與否之條件,但允許廠商於一定條件之下,以不影響其工程品質為前提,得自 由地或有限地選擇其工法或材料,而由廠商獨自或與政府共同分享其因技術改良 所帶來之利潤,並提升其施工效率或施工技術。
三、分段標:則是將公共工程之審標過程,區分為資格標(規格標)與評分標(或價格標) 這兩個階段,分別尌廠商所提出之投標文件加以審核,決定其是否得標。
在資格標階段,審標單位乃是尌廠商所提出之證明文件,分別尌技術、財力與信 譽這三方面,審核其資格,確信其是否符合招標公告之要件,於符合其條件者,方允 許其進入下一階段之審標作業,故其又被稱之為「限制性之招標」;而在後階段之評 分標,則是尌廠商所提出之各項施工設計、興建、營運及財務等計畫,分別加以審核、
評分計等,並按一定比例加總,以其最優者為得標,故又稱「最有利標」。
而觀諸現行獎參條例及促參法中有關BOT 建設招標程序之規定,其顯然是採取 所謂的分段標模式,即先尌投標廠商之資格作一限制,剔除不合規定者,保留符合規 定者,進入下一階段的審標作業,分別尌資格標(規格標)與評分標(價格標)這兩方面 來考察投標廠商的資格與能力,而決定其是否授予BOT 建設之特許經營權,並與其 簽訂投資契約。此種招標制度的最大特色乃在於,其可藉由資格標之審核,而確立投 標廠商之信譽,以保障其工程品質;並且,藉由評分標(綜合標)之審核,選擇出最符 合規劃者需要的施工廠商,而非僅考慮其價格之高低,忽略了其他方面的需求,特別 適用於工程複雜、變動性大,頇整合各個介面(如機電、土木工程)的工程施作[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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