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公共設施類別與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
第二節、公共設施類別與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
壹、 公共設施用地範圍
都市計畫區之公共設施用地範圍,乃依都市計畫法第42 條規定,都市計畫地區範 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下列公共設施用地: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二、學校、社教機構、社會福利設施、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優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貳、 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
一、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定義
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一條之立法意旨,係指依同法所定都市計畫擬定、
變更程序及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 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已取得或非留供各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
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仍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二、 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 (一) 背景說明
為落實都市計畫實施之受益者負擔之公平原則及其基本精神,行政院81 年已 有函釋「新訂、擴大都市計畫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一律採區段徵 收方式辦理」。是以,在81 年以後辦理之新訂、擴大都市計畫或農業區、保護區變 為可建築用地之都市計畫案件,均已依上開院函核示採區段徵收方式整體開發,由 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區內公共設施之取得及開闢費用。惟在此之前已發布實 施之都市計畫,大多未於都市計畫書表明財務計畫或附帶規定公共設施用地採區段 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之取得方式,致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及興闢需透過一般 徵收方式辦理,其費用全由政府負擔。統計全國尚未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約2 萬餘
公頃,所需徵購費用計約7 兆餘元,實非政府財政所能負擔,並造成政府巨大之潛 藏債務。
監察院2012 年 12 月 18 日針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約詢本部,其中有關 所提「逾數十年不取得又不主動辦理解編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究應如何解決」
問題,本部李部長承諾將依據人口結構改變所造成的社會變遷,對不再需要的學校、
市場、停車場、機關用地等公共設施保留地,訂定辦法予以解編。此外,監察院於 本2013 年 5 月 9 日審議通過糾正本部及各級地方政府有關「各級都市計畫權責機 關任令部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長達3、40 年迄未取得,嚴重傷害憲法保障人 民之生存權與財產權」,理由及事實略以:「...都市計畫編定公共設施用地,最長應 於25 年內完成,逾 25 年仍未取得開發之公共設施用地,理應限期檢討,對不必要 的部分應儘速解編,如逾3、40 年仍不取得使用,更表示已無公共設施用地保留之 必要。...長久以來,各級都市計畫權責機關任令部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長達 3、40 年迄未取得,嚴重傷害憲法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與財產權,內政部及各級地方 政府實有嚴重怠失。」。
(二) 依據
內政部為妥善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久未取得之問題,於2001 年報奉行政院核 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處理方案」,並經2010 年修正上開方案,研擬以 多元化自償性方式處理協助地方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為進一步落實該方案之 處理措施「三、檢討變更不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除積極協助地方政府辦理都 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檢討變更事宜外,更於2013 年 11 月 29 日函知全國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請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即依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14 條第 4 款 規定,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
(三) 面臨課題
1.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各項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劃設,與計畫人口數息息相 關。近年來臺灣地區人口成長,雖已呈現出遞減之趨勢,惟調降計畫人口數恐將影響 部分土地使用分區之劃設,將連帶影響民眾之居住財產、權益等,各都市計畫擬定機 關往往囿於上述因素考量,於都市計畫辦理通盤檢討時,仍維持原規劃容納人口方式 檢討,而不予調降計畫人口,以致無法據以核實檢討公共設施用地之實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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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類型公共設施提供之服務範圍,依其設施種類、面積而有不同,惟現行採個別都市 計畫檢討公共設施用地方式,尚難予以整體考量,尤以服務範圍為區域型之大型公 共設施用地(如大型體育場館),將造成各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重覆留設或開闢後閒 置之情形。此外,面臨人口結構朝向高齡少子女化現象,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亦有因 應社會發展轉型調整使用型態之課題。
(四) 計畫目標
1.檢討變更不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促使有限之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發揮效能,並減 少民怨。
2.透過政府公辦整體開發方式取得興闢仍有需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以提升都市居民生活 環境品質,並減輕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財務負擔。
三、 未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總面積與初估能納入解決之面積統計
依內政部統計,全台未徵收之公設保留地約2.5 萬公頃。在各都市計畫區提出 整體檢討構想後,經內政部營建署彙整各地已完成之檢討資料,目前公共設施保留 地之可能處理方式,包括:納入整體開發(檢討變更為可建築土地與仍維持公共設 施用地併同辦理跨區市地重劃)、變更恢復原分區或農業區、保護區、其他(租用、
鼓勵民間自行整合開發、指定都市更新地區、已為整體開發地區)等多元措施,初 估能納入解決方案之私有土地面積約為4,571.31 公頃。後續將進一步詳細評估確認 檢討變更內容可行性,再具體納入都市計畫變更草案,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公開展覽、提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據以實施。這次由中央發動全國性專案 通盤檢討,期待與地方政府攜手合作,共同面對數十年來累積的公設保留地陳疴,
全力落實檢討與開發,化解民怨,改善都市生活品質。2
2 內政部營建署網站
各縣市整體檢討構想初步成果初估能納入解決方案之私有土地面積彙整如下:
表 2-4 各縣市整體檢討構想初步成果面積統計表
縣 市 私有地面積 縣 市 私有地面積 縣 市 私有地面積
新北市 264.76 苗栗縣 122.63 澎湖縣 22.78 臺北市 516.70 彰化縣 115.83 基隆市 170.53 桃園市 476.33 南投縣 131.77 新竹市 78.47 臺中市 418.54 雲林縣 63.66 嘉義市 45.15 臺南市 316.11 嘉義縣 159.90 金門縣 87.36 高雄市 595.68 屏東縣 108.87 連江縣 22.82 宜蘭縣 93.65 臺東縣 75.93 林 口 290.74 新竹縣 242.16 花蓮縣 98.11 東北角 52.83
合 計 4,571.31
資料來源:本研究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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