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之災害韌性策略
第四節、 重新檢討都市防災計畫策略
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2017 年 4 月 18 日)第六條明定「都市計畫 通盤檢討時,應依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 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
並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
因此,在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時以未來人口結構與災害管理需求做為韌性規劃 之基礎重新檢視及規劃,並適當加入韌性規劃設施,提高都市計畫區之災害韌性。
一、 公共設施解編後對原都市計畫內容中有關防災計畫之章節,應重新檢視其是否仍滿足防 災計畫之需求,如圖5-3(現行計畫有防災避難空間,但機關用地解編後之使用則不具有 防災避難之空間)。
二、 現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已對主要計畫、細部計畫要求提出生態都市 發展策略,可透過解編後之公共設施用地,重新檢視其項目,藉以擬定具防災及韌性規 劃之策略。
三、 藉由重新檢視地區防災計畫將都市計畫與災防空間相互結合,並適當加入韌性規劃。
四、 因開放空間改變,在重新檢視防災計畫時,應將外援人力機具聚集及物資轉運等功能一 併檢討,以強化與災害防救相關計畫之應對。
五、 未來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提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時,應加強 考量防災計畫中之災害韌性相關規劃,若解編原具有韌性之公共設施(如公園、綠地)在 未來開發應優先設置LID、綠色基盤及避難場所等韌性設施。
資料來源:變更基隆主要計畫(公共設施通盤檢討)計畫書
圖 5-3 現行計畫與變更後計畫防災避難空間示意圖
第五節、運用具公用性質之非公設用地或事業機關土地,以提昇災害韌性之策略
在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時,可考量同時運用具公用性質之非公共設施用地或 事業機關土地(如:中油、台電、自來水…等),因其具一定規模之面積且屬於公用性質,
可進行韌性規劃之安排,透過適當加入韌性設施之方式,可提升地區之韌性。
一、具公用性質而非公共設施使用之土地(如:私立學校、宗教專用區),可透過土地使用分 區管制增加其韌性設施,以降低公共設施解編後對都市地區產生之衝擊。
二、政府所管理之機關用地及事業機構土地(如:中油、台電及自來水…等機構),在空間上 為多點分布且又有一定面積規模,若在不影響其原有使用機能下,增加其韌性設施規 劃,則可彌補公共設施解編後總面積縮小,情況下對災害韌性設施之影響。
三、具公用性質而非公共設施使用之土地、若原本即具有大量綠地、開放空間時,宜維持 原有之韌性功能;大型之開放性空間可同時作為災時緊急避難之場所,可參考附錄一 921 大地震災後對於開放空間運用之經驗。
四、已興闢完成之設施、建築物,建議適當加入韌性之規劃,例如:綠地、廣場加入滯洪設 施、建築物加入雨水儲留、基地保水設施等規劃。
五、透過多元韌性使用之規劃,使韌性設施在平時與災時可轉軌為不同之使用,以增加對 地區整體發展之綜效貢獻。
資料來源:南科橋頭園區
圖 5-4 公用性質之之非公設用地或事業機關土地韌性設施規劃示意圖
第五章 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之災害韌性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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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有關災害韌性之建議事項
目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之檢討構想已提到「消防救 災設施、滯洪設施、防災道路等屬於都市防災系統設施用地,應配合都市防災規劃需 要,維持防災體系功能」。因此,延續此構想並納入前述解編之策略提出以下之建議事 項,以供解編規劃與審議之參考。
一、考量加入災害韌性規劃之元素,以永續韌性作為補強規劃思考之方向。
二、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過程中建議運用災害潛勢圖資之套疊作業,並同時對地區災害防 救計畫之內容,使圖資判讀成果更為精準。
三、公共設施之檢討除考量未開闢公共設施保留地本身之災害潛勢因素外,應將其周邊之 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也納入分析範圍。
四、在解編公共設施保留地前,應考量解編後之土地使用,若做高強度之開發使用,應同 時提出相關配套措施,以降低對地方災害韌性之衝擊。
五、位於高災害潛勢區位於高災害潛勢區不予解編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建議透過容積移轉、
容積調派與繳納代金來取得產權。
六、透過市地重劃 / 跨區市地重劃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
七、公共設施解編後必須重新檢討都市防災計畫。
八、檢討公共設施用地時,建議參考韌性規劃之相關文獻,並在防災策略與計畫上做滾動 式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