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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解編對災害韌性衝擊之議題

第四章、 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對災害韌性之衝擊

第三節、 公設解編對災害韌性衝擊之議題

公共設施解編須考量多個面向,包含解編後土地使用本身是否易受災害衝擊以及 解編後之土地使用是否會造成其他地區之衝擊,經上述圖資套疊結果,本研究將議題 分為三個面向來探討,並試提出對應策略,其詳細內容如下:

ㄧ、議題一 : 非位於災害潛勢區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亦須考量周邊地區是否有災害潛勢 說明:雖公共設施保留地非位於災害潛勢區,但在解編時,應以整個都市計畫區是否

會受到災害潛勢影響為考量,非僅考量欲解編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為災害潛 勢區。

策略:本研究以案例分析方式,將欲解編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周邊地區是否位於災害潛 勢區為出發點,作以下分類:

1. 周邊無災害潛勢:

應盡量維持原有韌性使用或以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滿足當地的發展需要,

並具韌性規劃之考量,如:新北市板橋都市計畫、彰化縣芬園都市計畫。

2. 周邊位於斷層帶影響範圍:

部分用地因當地發展需求變更為住宅區,應加強建築結構及管理措施;

若部分用地變更為市場、學校或開放空間時,因位於人口密集居住地區,則 可作為臨時及短期避難場所使用,如:彰化縣員林都市計畫。

3. 周邊位於淹水潛勢區:

應盡量保持原有韌性使用,且開發行為應增列逕流分擔項目,各類土地 開發基地應配合擬訂出流管制計畫,並鼓勵使用低衝擊開發的手段,以提升 基地保水能力,如:彰化縣大村都市計畫。

4. 周邊位於坡地災害影響範圍:

應盡量保持原有韌性使用,避免開發行為;若需變更則應變更為其他具 韌性之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如:基隆市主要計畫。

5. 周邊同時位於斷層帶影響範圍及淹水潛勢區:

解編之公共設施用地應維持原有之韌性功能;大型之開放性空間可作為 災時緊急避難之場所,如:彰化縣彰化市都市計畫、彰化縣花壇市都市計畫。

二、議題二 : 位於單一種災害潛勢區(淹水潛勢區、坡地災害影響範圍及斷層帶 150 公尺 內影響範圍)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位於單一種災害潛勢區,應考量其解編後是否使整個都市計畫 區之韌性降低及是否有其他配套措施。

策略:

1. 公共設施保留地或周邊地區位於斷層帶 150 公尺內影響範圍:

(1) 考量在震災過後能快速恢復,學校用地可以作為中期收容場所的設置地點。

(2) 周邊道路系統應具防救災動線之規劃。

2. 公共設施保留地或周邊地區位於坡地災害影響範圍:

學校、停車場、機關具大型開放空間之用地,位於坡地災害影響範圍,

建議不予解編,並盡量維持原有韌性使用;若位於災害影響範圍外則可考 量做為避難收容場所或物資放置地點。

3. 公共設施保留地或周邊地區位於淹水潛勢區:

(1) 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停車場及廣場等大型開放空間位於淹水潛勢區,

建議不予解編,並盡量維持原有韌性使用,或加入滯洪設施、低衝擊開發 等韌性規劃。

(2) 市場、機關、學校或學校操場地下室加入雨水儲留、基地保水設施。

(3) 道路部分位於淹水潛勢區,進行替代道路研擬及強化周邊防救災動線,降 低救災受阻的可能。

三、議題三 : 位於多種災害潛勢區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說明:若位在斷層150 公尺影響範圍並同時具淹水潛勢,受到災害之影響程度及災損 可能較為嚴重,此時公共設施能若具韌性則能降低地區之災損。

如彰化市因都市發展較早,環境及機能已逐漸老化,且巷弄狹小多,導致救災行 動受限制,可能導致災害發生時,造成重大的損失。

第四章 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對災害韌性之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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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1.考量具位於斷層帶影響範圍及淹水歷史之地區,建議保持原本之土地使用或 考慮解編為具開放空間之用地,如位在彰化市市中心,人口聚集的區域。

2.學校、機關等建築可以雨水儲留設施、基地保水設計等方式,減少地表逕流;

開放空間、操場等在地震發生時,可作為臨時或中期收容所,提供民眾避難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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