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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司治理與章定股東權

第一節 :公司治理的基本觀念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125狹義係指公司股東(主要機構投資 人)直接或間接(透過董事會)對公司經營者(management)監督或評估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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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大型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多種樣態之利害衝突,例如股東會與董事會 間、董事會與經理人間、董事會與監察人間、大股東與小股東間、股東與債權 人間、股東與員工間,甚或是公司與社區間等利害衝突,公司治理既為公司整 理利益之上位概念,本文以為理應採取最廣義之認定,使其能涵蓋所有公司利 害衝突議題,確保公司經營者持續追求此一終極目標,為全體股東及公司整體 利益而努力。

第二項:公司治理機制

公司治理機制,可劃分為公司內部治理機制及外部治理機制。公司外 部治理機制包括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及市場監督。而市場監督即所謂華爾 街法則(the Wall Street Rule),股東以腳投票,迫使經營者因股價下 跌之壓力,而有所改革。128公司外部監控機制,通常是在事後發揮調整、

監督的力量,較無法發揮事前預防作用。而股東雖可用腳投票,但股價下 跌的損失,終究必須由投資者承擔。因此公司內部監控機制,所能發揮的 效能,即成為公司治理成敗的重要關鍵。

而公司內部治理,大約可分為常設機關監督及股東監督 129: 一、常設監控機關

在公司內部建制常設之機關,用以監督執行機關之營運。如前所述,美國 係採取單軌制,公司僅設置單一的會(board),負責經營與監督兩項功能。而

誕祝賀論文集,初版一刷,2005 年 8 月,頁 259-260。

128 易明秋,公司治理方法論的發展-從美國國內法到國際性的學術整合,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 22 期,

2005 年 6 月,頁 70。鄭諭麗,公司治理與權限分配秩序之思考-以變更章程為中心,國立中正大學法 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0 年 8 月,頁 16 以下。

129 吳俊源,從公司治理之觀點探討股東提案權制度,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 年 6 月,頁 32。鄭諭麗,同前揭註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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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制,在一定規模公司情形下,得自由選擇單軌制或是雙軌制。我國公司 法則採取雙軌制,又有稱並列制 130,董事會為公司業務執行決策機關,而監察 人為公司之監察機關。觀察現行公司實務運作,監察人所能發揮公司內部監督 力量,實屬有限。因此,證券交易法引進獨立董事制度。惟就機關設計角度觀 察,僅將原本 A 機關移到 B 機關下,是否即能有效提升公司內部監督力量,非 能無疑。本文認為,以監察人作為公司內部監督機關,在公司機關設計上,並 無違誤。應針對監察人為何無法發揮公司內部監督力量進行分析,否則縱引進 獨立董事,亦難期待有效發揮之公司內部監督力量。

二、股東監督

股東為公司實質所有人(或至少是經濟意義上所有人),公司經營成 敗,對股東權益影響甚鉅。股東本於自身利害關係,負責監督執行機關,

原為最適機關。然股東行使權利可能會面對:股東人數眾多所產生之成本 與效率問題、集體行動所生之搭便車問題 131、甚或是股東本身欠缺專業知 識。因而動搖股東監督業務執行機關之正當性。本文認為基於上開理由,

股東會不宜直接成為公司業務決策、執行的最終決定機關,僅宜從監督機 關調整董事會業務決策、執行權限角度,施以監督力量為妥。

130參閱王志誠,我國公司治理之實務發展及檢討-以並列制經營機關之改革為中心,收錄於賴英照大法 官六秩華誕祝賀論文集-現代公司法制之新課題,元照出版,2005 年 8 月,頁 371。

131參閱鄭諭麗,同前註128,頁 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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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OECD 公司治理原則

第一款:1999 年公司治理原則 132

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於 1999 年 6 月間頒布公司治理原則(OECD Principl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而公司治理原則,主要分成五個:

一、股東之權利。公司治理應保護股東的基本權與參與決策權。二、股東 之衡平待遇。公司治理架構應確保公平對待所有大小股東,任何股東在其 權利受害時都應該得到有效的法律幫助。三、利害關係人在公司治理中所 扮演的角色。公司治理應尊重企業參與者之法定權益,並鼓勵公司與利害 關係人積極合作,以創造財富、工作機會及維持企業的健全財務。四、資 訊揭露與透明化。公司治理架構,應確保有關公司財產、績效、財務狀況、

所有權及經營者結構等資訊能即時且詳盡的揭露。五、董事會責任。公司 治理架構應確保公司董事會的策略性指導、對經營者有效監督,以及經營 者對公司和股東的說明義務。

第二款:2004 年 OECD 公司治理原則

OECD 公司治理原則於 2004 年進行修正,其提出六大有關公司治理基本議 題,作為改善相關公司治理之建議指南,以下分別簡述之:133

壹、有效的公司治理設計(Ensuring the basic for an effective corporate governance framework)

在此議題下,OECD 公司治理原則,認為應建立透明且有效率的市場機制,

而建立此市場機制則需依賴法律加以建構。

132 林怡秀,從公司治理與代理理論-論股東提案權制度,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7 年 7 月,頁10。鄭諭麗,同前註 129,頁 19-20。

133 廖大穎,公司制度與企業組織設計之法理,新學林,初版,頁 234 以下。鄭諭麗,同前註128,頁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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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股東權益(The rights of shareholders and key ownership functions)

關於公司股東權益保護,OECD 公司治理原則則分下列層次進行說明,

首先股東基本權益應包括 1.確保股份登記之安全、2.股份轉讓自由、3.

取得適當且關鍵的公司資訊、4.參與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5.選任或解任 董事、6.享有盈餘分派。其次,針對公司組織的重大變動,例如公司章程

(或相類似公司管理文件)之變更、增資及移轉全部或實質上全部之公司 資產,股東應有權被告知,並實質參與公司決定。再者,股東參與股東會 之權利,亦應受保障,例如股東會的召集通知、股東提案詢問制度 134、不 在場投票制度

參、股東平等原則(The equitable treatment of shareholders)

公司治理的架構應確保對所有股東公平對待。相同類型股份持有人應 被公平對待,其應有相同股東權利,所有投資者在購買股份前,應能獲得 該等股份所表彰之股東權利的資訊。任何投票權利的改變,應取得受不利 影響股東的認可。少數股東應受保護,避免遭控制股東直接或間接濫用其 控制權。表決權代理行使。股東會程序之公平適當。禁止內部人交易。董 事及經理人應揭露涉及公司重大利益之資訊。

肆、利害關係人權益(The right of stakeholder in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公司治理架構,除確保利害關係人權益外,亦應規劃利害關係人與公司間 之合作關係。例如,提供員工參與公司營運機制及企業經營者溝通協商之機會。

134 Shareholders should have the opportunity to ask questions the board, including questions relating to the annual external audit, to place items on the agenda of general meetings, and to propose resolutions, subject to reasonable limit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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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資訊公開與透明化(Disclose and transparency)

適時揭露正確的企業資訊,是不可或缺的公司治理機制,其包括公司 財務狀況、業務狀況、股權結構及公司治理運作報告等。

陸、董事會責任(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Board)

董事會制度的設計,在公司治理議題上,大致有幾個面向:一、公司 經營決策效率。例如,檢視公司系統管理、擬定決策、查核公司營運狀況、

遴選高階經理人、管控經營階層報酬等。二、為公司最大利益。例如,發 生利益對立時,董事會應公平對待所有股東,並兼顧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我國並非 OECD 會員國,且 OECD 所頒佈之上開公司治理原則,原則上亦不 拘束各會員國。但我國十分重視 OECD 所頒佈之公司治理原則,成立「改革公 司治理專案小組」,具體研擬公司治理方案。而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布之上市上 櫃公司實施公司治理制度方向 135,亦參考 OECD 所佈之上開公司治理原則。

OECD 所頒佈之上開公司治理原則,在針對股東權益保護上,主要是先確立 股東基本權益,不應受侵害。其次,涉及公司組織的重大變動,股東應有權被 告知,並實質參與公司決定。OECD 公司治理原則,對於公司股東參與決策權,

亦列為公司治理原則項目之一。 因此,若能使股東適度參與公司決策,對於 公司治理應有正面效果。惟如何兼顧公司治理及公司業務決策執行效率,涉及 股東會與董事會權限劃分,仍是難解習題。然從公司治理角度出發,可謂股東 會介入董事會業務決策執行權限,提供切入點。

135 http://www.twse.com.tw/ch/listed/governance/cg_01.php ,最後瀏覽日期 100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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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公司章程之法律定位

我國公司法學者 136認為公司章程具有實質與形式兩種意義。實質意義之章 程,係指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之公司根本規則本身而言。形式意義之章程,係 指記載上述根本規則之書面而言。

公司章程為公司組織及活動之公司根本規則,建立在企業自治及契約自由 的理論基礎上。公司構成員本於契約自由原則及企業自治的精神,共同建構公 司對內對外的權利義務關係。基於契約自治精神,僅有契約當事人方受彼此約 定的拘束。那麼公司章程如何說明其效力亦拘束未經表示意見的繼受股東、董 事或監察人。更有甚者,公司章程效力,甚至有對外拘束公司交易相對人之效 力。問題於焉產生,公司章程產生拘束當事人以外效力之正當化基礎為何?有 無章程效力有無界限?均值探討。

第一項:公司章程之性質與效力

第一款:公司章程之性質

公司章程係規定公司內部組織及活動等根本規則之自治法。就法律概 念來說,訂立或修改章程,為同一內容之多數意思表示合致,因多方意思 表示相同,亦有學者以「合同行為」稱之。137學者有認為公司章程係公司

公司章程係規定公司內部組織及活動等根本規則之自治法。就法律概 念來說,訂立或修改章程,為同一內容之多數意思表示合致,因多方意思 表示相同,亦有學者以「合同行為」稱之。137學者有認為公司章程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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