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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開發行公司所有與經營分離概念

第三節 :臺灣公開發行公司之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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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臺灣公開發行公司之現況

Berle & Means 在 1929 年以當時美國最大 200 家非金融業公司作為研究對象,

認為就股東人數來說,其股權分佈已達極大化程度的分散。52亦有論者認為股權的享

有,係以「股」為單位,非以「人」因此無法單以股東人數,來觀察股權分散的程度。53

而以下係以臺灣市值較大且具代表性之公司,作為分析對象。

第一項:公司法第 27 條對於企業所有與經營之影響

公司法第 27 條「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 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第 1 項)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 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第 2 項)第一項及第二項 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第 3 項)對於第一項、

第二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 4 項)」54

對於公司法第 27 條的批評聲浪未曾停歇,但公司法第 27 條之立法,卻也 是始終屹立不搖。其中重要關鍵之一就是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的規定,使得 法人股東得以當選數席董事。這對於控制公司來說,是重要的利器。當然這也 對於研究臺灣公司所有與經營分離現象,產生困難。因為政府或法人股東,得

52 See Adolf A. Berle & Gardiner C. Means, 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 47。

(1932)。

53 王泰升,從所有與經營分離-論公開發行公司法制,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88 年 6 月),頁 36。

54 公司法第 27 條之理論缺失:1.公§27Ⅰ規定疊床架屋。公司為組織體,需依賴執行業務機關董事為 其實體行為,故宜為自然人。但公§27Ⅰ先承認無法為實體行為之法人為董事、監察人、再指派自然人

為之,無疑疊床架屋。2.違反股東平等原則。自然人僅能以自己股東身份當選一席,但法人卻可利用

公§27Ⅱ由其代表人分別當選數席。3.破壞公司內部監控設計。4.公§27Ⅲ使單一股東得以改變全體股東 之意思。例如:董、監之選任為全體股東之意思形成,假設依公§27Ⅱ股東會決議選任甲、乙 二人,

則何以法人股東得不經全體股東意思形成程序依公§27Ⅲ隨時改派。然前揭理論缺失,無疑成為公司實

務的經營利器,一來可以規避董事、監察人責任。二來可以逃避經營權更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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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利用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當選數席董事。而依照經濟部函釋:「法人股東指 派之代表分別當選為董事監察人者,其持有股份仍應以法人所有之股份總額為 準(經濟部 82.02.16 經商字第 001346 號)。」法人代表人所持有之股份,並 不包括在經營者持股數量的觀察中。就此點來說,企業所有與經營分離現象的 觀察,也容易失真。

第二項:臺灣 50 成分股 55的觀察 第一款:股東人數

台灣 50 家市值最大的公司的股東人數平均為 167,109 人,股東人數最多者為中 國鋼鐵 783,810 人,其次為聯電 707,358,股東人數最少者為晶華酒店 5,857 人。單 從股東人數來觀察,企業所有者,確實眾多。因此公開發行公司將公司經營的決策權 及執行權,劃分予公司董事會,自然是最具成本效益的演變。

第二款:董事持股比例

現行公司非獨立董事持股比例最高者為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持股比例高

達 78.06%,一方面這也是台塑集團公司 56之間相互持股的情形所導致的結果。其次

為合庫,合庫全體董事持股達 41.78%,不過這也是因為合庫本身政府色彩濃厚。董 事持股比率最低者為華碩,華碩董事成員,並無前揭法人股東,因此華碩董事持股即 產生較低之現象。

而全體董事持股比例超過 20%之公司,共計有 17 家公司。而在 10%至 20%間 之公司有 8 家公司,低於 10%則有 25 間公司。我國現行法下,允許法人股東得以當 選董事,是以上開資料分析難免稍嫌失真。惟就整體董事持股比例數據觀察,現行公 司仍是符合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之現象。

55台灣證券交易所挑選50 支市值較大,且具代表性之股票,來編製臺灣 50 指數。成分股數目固定為 50 支,並公布 5 支總市值排名最高的非成分股作為候補名單,持股情形參考時間為民國 100 年 3 月。

56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及南亞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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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經理人之持股 57

全體經理人持股比例最高者為鴻海 14.61%,這當然是因為鴻海董事 長身兼總經理之故。其次為聯強,聯強全體經理人持股比例為 4.63%,觀 察聯強全體經理人的持股比例,即可得知,聯強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多半 為董事兼任,因此聯強全體經理人之持股比例才會高於其他公司。全體經 理人持股比例低於 1%之公司則共計有 35 家。

若僅就公司經理人持股比例觀察,企業所有與經營分離的現象,仍十 分明顯。我國現行公司法制雖將經理人定位在業務輔助機關,但董事會無 法經常集會也是公司經營的實際情形。經理人勢必無法完全自決公司經營 決策面,僅職司公司經營執行面,因此公司經理人持股比例,也相當值得 參考。

整體而言,本文以為現行公開發行公司所有與經營分離現象,尚屬明 顯。

57 本文經理人數據資料研究,暫不涉及公司法對於經理人定義的歧見,而係以公開資訊觀測站所載之 經理人(包含協理)之持股數作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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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外國立法例下之董事會與股東會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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