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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第二節 公司治理議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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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公司治理議題討論

針對大同集團的股權結構與董監組成分析,我們提出下列幾項相關的公司治 理議題做進一步討論:

(一) 家族成員以低於百分之一的持股,但掌握百分之六十一之董監席次控制權現 象

大同林氏家族對集團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個人持股極低(平均 0.36%,參看表 4-12),對於位居集團轉投資樞紐位置之 大同公司,其家族成員持股亦僅達 2.82%。整體平均而言,大同集團之控制與出資偏離倍數極高,主要係因大同公 司對中華映管、大世科技及尚志精密化學 3 家上市公司、福華電子對知光能源、

中華電子對中華映管、志生投資對尚志精密化學,控有較高董監席次所致。問題 是,中華電子和志生投資為大同公司分別持有 99.52% 及 100.00% 之子公司,

無論是大同公司、福華電子、中華電子或志生投資,其資本皆來自於大眾而非林 氏家族。如此的股權結構搭配 61% 的席次控制,最終控制者能否照顧小股東權 益,繫於一念。

另外,大同集團除大同公司外之 10 家上市櫃及公開發行公司之董監成員,

主要由有實際經營經驗的關係企業等之法人代表出任,但對於大同這家上市公司 之董監成員,反而主要仰賴文教組織大同大學與大同中學之代表人高比例組成,

在合計 11 席之董監席次中,大同大學及中學即合佔了 7 席董事與 2 席監察人。

如此不同的安排是否代表最終控制者的特定理念,值得思考。

(二) 龐大轉投資事業之認定,徹底考驗資訊透明度

海外轉投資事業其相關資訊之揭露極端不充分,且有求證上之窒礙處,凸顯 落實台灣企業財務資訊透明化之死角。依據 2010 年財報顯示,大同集團內共擁 有 121 家公司,其中上市櫃及公開發行公司 11 家,國內未公開發行公司 36 家,

以及海外轉投資事業計 74 家。由於未上市櫃公司資料極不充分,關係企業未必 直接以家族名義持股,對於非由上市櫃公司進行轉投資的關係事業,辨識更加不 易,此外,對於非集團企業經理人,持股極低或未持股卻能出任董監席次的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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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確認身份及控制家族關係上亦是困難重重,嚴重挑戰資訊之透明度及可驗證 性。

(三) 法人董監事與自然人董監事之差異

在現行法制下,並無明文禁止法人董監事之代表人不得隨時更換,亦未禁止 由不特定個人輪流出席董事會。因此由集團內之關係企業擔任法人董監事,不論 其代表人為何,家族仍可透過其對關係企業的影響力掌握席次控制權。一旦代表 人無法執行最終控制者的(家族)之意志,便極有可能被撤換。反之,由自然人出 任董監事,一旦有所變動,依法必須向主管機關申報。此外,擔任董監事職位之 集團外法人若可由不特定個人代表該法人出席董事會,無論興利或除弊功能,效 果勢必難以持續或彰顯。從集團內或外觀點來看,以自然人出任董監事似乎均較 法人董監事更能發揮企業公司治理之積極功能。

我們建議,董監之組成應以自然人出任董監事職位為主,主管機關或可考慮 修法,規定不得自由撤換法人董監事代表人或由不特定個人代表法人出席董事 會,使台灣企業之公司治理制度更臻完善。

(四) 關係企業法人同時分任董事與監察人

針對大同集團企業 2009 年底之董監事組成之分析結果,我們發現集團內上 市櫃企業之監察人多數由關係企業擔任,且普遍存在由關係企業法人同時分任董 事與監察人之情況。監察人之主要職能在監督董事會,如董事與監察人由同一集 團關係企業擔任,在球員兼裁判的情況下,能否有效發揮監督職能,實有可議空 間。值得一提的是,證交法於 2006 年 1 月 11 日更新,依第 26 條之三規定,除 主管機關特准外,同一法人之代表不能兼任董事及監察人。我們從個案中注意到 大同集團雖未由同一關係法人同時出任董監,但有由一家子公司出任董事而另一 子公司出任監察人,在形式上的確未違反證交法第 26 條之三之規定,但實質而 言,與由同一關係法人出任之意義並無不同。我們建議,未來如修正證交法或公 司法時,可更周延的規範此種名異實同的實務作法。

國內企業董事會同時控有監察人席次,不足為奇,但最終控制者掌握董監席 次,董事會是否淪為一言堂,能否兼顧小股東權益固然有待觀察,尤其監察人對 董事會之監督功能是否能適當發揮,更值得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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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非營利組織代表出任董監事職位

在分析大同集團的董監事組成時,我們發現其中有高比例由非營利組織出任 董監事的情形。例如在大同公司董監組成中,大同大學及大同中學合計持股 7.56%,共出任 7 席董事和 2 席監察人,約佔大同公司 77.78% 的董事席次比例 及 100.00% 的監察人席次比例。值得一提的是,2011 年 6 月 24 日大同公司的股 東會已完成董監改選,同時依證券交易法設置「審計委員會」,不設置監察人,

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董事當選名單為林蔚山、林郭文艷、林蔚東、

大同大學代表人陳火炎、張益華、李龍達。獨立董事當選名單為呂東英、李鍾熙、

蘇鵬飛。其中大同大學代表出任董事已由 7 席減為 3 席,約佔大同公司 33.33% 的 董事席次比例。

以非營利組織而言,理論上沒有所有權人,但實務上常將其納入企業集團中 (例如中華徵信所或該企業集團本身),認為非營利組織亦屬企業集團的一部份。

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狀況及投資狀況,不若公開發行公司透明,因此對於公司之董 事會有由非營利組織出任董監事席次,亦應列為相關衡量公司治理指標之重要考 量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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