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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公司治理之改善及政策建議

第五章 結論

第三節 相關法令及公司治理之改善及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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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相關法令及公司治理之改善及政策建議

公司治理之核心為董事會,其責任在提供公司經營上的建議,並監督管理階 層。依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依章程規定 設置獨立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

要求其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並於 2006 年 3 月 28 日依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以函令規範,已公開發行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保險及上市(櫃)或金 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暨實收資本額 500 億元以上之非屬金融業之上 市(櫃)公司應於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金管會為強化公司治理,又於 2011 年 3 月 22 日擴大公開發行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適用範圍,廢止前揭令並整合後發布 新令,重點臚列如下: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規定,已公開發行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

保險、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綜合證券商及上市(櫃)期貨商,暨實收資本額達新 臺幣一百億元以上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其人數不得 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ㄧ。

二、本次新增已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非屬上市(櫃)或金融控股公司 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及上市(櫃)期貨商,暨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 未滿新臺幣五百億元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因考量公 司應先修正章程後於下次股東會方可選任獨立董事,及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 一併進行選舉,金管會爰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之二規定,放寬現任董 事、監察人任期若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屆滿者,得自中華民國一百年選任之董事、

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屆 滿者,公司應於一百年修正章程,於一百零一年時選任獨立董事。

另依 OECD 公司治理原則:「獨立的董事會成員能對董事會的決策作出重 大貢獻,對董事會和經理階層的績效提出客觀評價。」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與專業 性使其在公司治理制度中佔有重要地位,有助於有效監督公司經營管理、制衡控 股股東和經理人權利,並保護股東權益。因此,董事會必須對股東及債權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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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公司的利益,在制度之設計上必須強調公司經營、財務及股權結構資訊的透 明公開、股東權利的公平性、董事會之職責以及公司內外部治理機制監督功能之 發揮。

大同案件更凸顯董事會之重要性,建議:主管機關應一體強制規定所有公開 發行以上公司均應設立獨立董事及監察人,以維護投資大眾及國民之權益。

大同林氏家族透過金字塔結構、交叉持股方式增加對集團中的上市櫃公司的 持股,其對集團企業之平均直接持股率、股份控制權、盈餘分配權分別為 1.17%、

21.83%、1.07%,但平均席次控制權則高達 61.85%。其股份控制權(席次控制權)

與盈餘分配權偏離差之平均值則達 20.76%(60.79%)。建議:主管機關對未依 規定設立獨立董事、監察人之已上市櫃公司,除限期依法改選,針對低持股高席 次股權結構之公司應提高獨立董事及監察人之席次,以引進專業人士提升董事會 的運作。

為協助上市上櫃公司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制度,並促進證券市場健全發展,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共同制定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明訂上市上櫃公司建立公司治理制度,除應遵 守法令及章程之規定,暨與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所簽訂之契約及相關規範 事項外,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建置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構 二、保障股東權益

三、強化董事會職能 四、發揮監察人功能 五、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 六、提昇資訊透明度

上述原則參酌了 OECD 所提出之公司治理原則,且該實務守則第 18 條要 求,對具控制能力之法人股東應負有下列義務:

(1)對其他股東應負有誠信義務,不得直接或間接使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 獲其他不利益之之經營,

(2)其代表人應遵循上市(櫃)公司所訂定行使權利及參與議決之相關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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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於參加股東會時,本於誠信原則及所有股東最大利益,行使其投票權,並能 踐行董事、監察人之忠實與注意義務。

(3)對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提名,應遵循相關法令及公司章程規定辦理,

不得逾越股東會、董事會之職權範圍。

(4)不得不當干預公司決策或妨礙經營活動。

(5)不得以壟斷採購或封閉銷售管道等不公平競爭之方式限制或妨礙公司 之生產經營。

另外,該實務守則對董事會結構、董事會議事規則及決策程序、董事之忠實 注意義務與責任、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公司治理關係、提升資訊透明度等亦有詳 盡規範。上市上櫃公司應隨時注意國內與國際公司治理制度之發展,據以建立、

檢討、改進公司所建置之公司治理制度,以提昇公司治理成效。

大同案件更凸顯公司治理之重要性,建議:主管機關應研擬將「上市上櫃公 司治理實務守則」列為強制規範,儘早頒布未來推動公司治理實施計畫,讓所有 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有足夠時間因應,參照「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相關規 定訂定公司本身之公司治理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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