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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綠地無障礙環境設置案例檢討

第三章 本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之法令制度探討

第一節 公園綠地無障礙環境設置案例檢討

一、主要出入口

依據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第 三條略以:活動場所應依外部交通動線、停車空間等因素,

設置至少一處主要出入口,並視環境條件及場所面積酌予增 加,便利行動不便者及身心障礙者進出。

(一)主要出入口設置數量

但實際案例中發現,某些幅員廣闊的大型公園,若僅有 一處主要出入口,人行動線過長,輪椅使用者必須環繞公園 一周方能回到入口,恐造成體力不堪負荷,因此,建議針對 環境條件及場所面積定義,研提適當之距離作為增設無障礙 主要出入口之依據。

圖 4-1-1、主要出入口設置待改善案例 資料來源:本研究彙整

依據許博爾、徐業良(2012)研究指出,使用者操作輪椅 是以短時間、短距離、與不連續的模式為主,與其他交通工 具的移動模式不同,應避免長時間、長距離及連續操作的方 式。依據調查,手動輪椅動速度為 0.44~0.64 m/s,電動輪椅 移動速度為 0.7 m/s。手動輪椅最長的移動時間約為 2.5~2.9 分鐘,距離為 182.2~215.6 公尺;電動輪椅最長的移動時間 則略長,約為 4.2 分鐘,距離為 344.1 公尺。

因此,本研究建議,以自行使用輪椅者於 10 分鐘內自出 入口進入並離開,經估算後距離,建議以不超過 600 公尺以 內為原則。

(二)主要出入口人行動線之障礙物

依前揭標準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略以:人行動線以直線 通達為原則,並使輪椅及輔具使用者得雙向同時通行,避免 迂迴、設置旋轉門或障礙物。

在部分案例中,某些為了防止摩托車進入公園,設置了 路阻,阻礙了輪椅使用者進入。亦或有部分公園為營造入口 意象或特色,採取迂迴的進入動線,反而導致輪椅使用者無 法順利通行,實有改善之必要。

第四章 活動場所無障礙設置及管理課題探討

圖 4-1-2、主要出入口人行動線待改善案例 1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2017)

另外一種情形,是將路阻設在公車停靠站、路邊停車格 與人行道間,但未留設足夠寬度的通路供輪椅使用者通行,

亦須改善。

圖 4-1-3、主要出入口人行動線待改善案例 2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2017)

此外,道路上的附屬設施物也可能阻礙出入口的人行動 現,例如,緊鄰公園人行道前道路側溝溝蓋不平整,設置防 護用的導桿阻礙了輪椅使用者通行,以及路緣斜坡前設置截 水凹槽,無法順平,皆不利於輪椅使用者通行。

圖 4-1-4、主要出入口人行動線待改善案例 3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三)等候轉向平臺

依前揭標準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略以:應設置等候轉向 平臺,並有適當照明;平臺面積不得小於六平方公尺,各方 向長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坡度不得大於五十分之一。

出入口等候轉向平台之設置目的,是為了提供輪椅使用 者等候及轉向所需空間。其各方長度最小規定係依據內政部 (2018)《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修正草案》A102.2 輪椅 通行之 A102.2.1 單向通行:所需寬度為 90 公分。A102.2.2 輪椅和行人雙向通行:坐輪椅者和其他行人雙向通行所需寬 度為 120 公分。A102.2.4 輪椅與拄拐扙者雙向通行:所需寬 度為 150 公分。A102.2.6 迴轉空間:坐輪椅者作 360 度方向 迴轉時,操作所需空間之直徑為 150 公分。

因此,如圖所示,出入口等候轉向平台面積不足,不利 於輪椅使用者通行。

圖 4-1-5、等候轉向平台待改善案例

第四章 活動場所無障礙設置及管理課題探討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2017) (四)鋪面

依前揭標準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略以:鋪面應利於輪椅 及輔具使用者行進,其材質應堅硬、平整及具防滑效能;勾 縫處應無高度落差,其寬度不得大於八公釐。

堅硬、平整防滑的鋪面可以確保高齡者及行動不便者行 走時的安全,由於若鋪面的勾縫過大時,將導致輪椅行進時 顛頗不平,造成某些脊椎損傷的輪椅使用者極不舒適,因此 該標準規定其寬度不得大於八公釐。然而,值得注意的是,

有些鋪面雖然勾縫小於八公釐,但是瓷磚有倒角,所造成的 間隙仍然會造成輪椅行進的顛頗,應該要避免。

圖 4-1-6、鋪面待改善案例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2017)

(五)階梯

依前揭標準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款略以:鋪面應利於輪椅 及輔具使用者行進,其材質應堅四、設有階梯者,其梯級、

扶手、欄杆及警示設施,準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樓 梯規定。爰本節不再補充說明。

(六)坡道

依前揭標準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款略以:設有坡道者,其 傾斜方向應與行進方向一致,坡度不得大於二十分之一。但 因地形限制,坡度不得大於十二分之一,並應加設扶手或公 示應有輔助人員或輔具協助使用。

在實際案例中,仍然常出現坡度過陡的問題,當環境條 件無法改善時,應至少加強坡道防滑,並且設置需要他人協 助的警示標誌牌,避免輪椅使用者誤判情況自行行進,恐有 輪椅倒退甚至翻倒之虞。

第四章 活動場所無障礙設置及管理課題探討

圖 4-1-7、坡道待改善案例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2017) (七)相關禁止告示

依前揭標準第三條第二項第六款略以:禁止汽車、機車 或自行車通行或停放者,應設置明顯告示。

告示牌的設置地點,應考量在讓民眾容易看到的明顯位 置,尤其幅員廣大的公園,得在主要出入口或重要停留點設 置,避免民眾忽略重要訊息而不慎觸法。

圖 4-1-8、未設禁止告示案例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二、無障礙通路

依據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第 四條略以:活動場所應設置至少一條無障礙通路連結前條之 主要出入口,並視環境條件及場所面積酌予增加,其無障礙 設施設備規格如以下規定及說明:

(一)人行動線

依前揭標準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略以:人行動線淨寬不 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因地形限制僅容單向通行者,其淨寬

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並於通視距離內設置等候轉向平臺,

平臺設置應符合前條第二款規定。

1.人行動線淨寬

人行動線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係依據內政部(2018)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修正草案》A102.2 輪椅通行之 A102.2.2 輪椅和行人雙向通行:坐輪椅者和其他行人雙向通 行所需寬度為 120 公分。A102.2.4 輪椅與拄拐扙者雙向通 行:所需寬度為 150 公分。A102.2.6 迴轉空間:坐輪椅者作 360 度方向迴轉時,操作所需空間之直徑為 150 公分。但因地 形限制僅容單向通行者,其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係依 據內政部(2018)《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修正草案》

A102.2 輪椅通行之 A102.2.1 單向通行:所需寬度為 90 公分。

值得注意的是,需考慮人行動線上是否存在阻礙輪椅行 進的因素,例如水溝蓋板格柵間距過大,或者部分通道已遭 機車違規停放,甚至是路阻移除後的坑洞未補平等,必須將 其排除或者加以改善,才能確保人行動線的有效淨寬度。

第四章 活動場所無障礙設置及管理課題探討

圖 4-1-9、人行動線淨寬待改善案例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2.通視距離

通視係指視線無視覺阻礙,本研究參考高程測量學常用 之「通視」概念,指測量作業操作時水準儀與兩水準尺之間 應通視良好, 前、後視距離(即兩水準尺間的距離)應控制在 30 公尺以內,如超過則須加設轉點。另依據社團法人日本建 築學會(1980)建築設計資料集成 3 單位空間Ι知覺視距離 2,30 公尺以內為可辨別人面部表情變化之距離。

因 此 , 公 園 中 的 植 栽 配 置 須 考 量 視 覺 穿 透 性 , 且 須 按 時 修 剪 , 避 免 阻 礙 視 線 。

圖 4-1-10、通視距離待改善案例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2017) 3.人行動線地面上方

依前揭標準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略以:人行動線地面上 方零點六公尺至二點一公尺範圍內,如有零點一公尺以上之 懸空突出物,應設置警示及防撞設施。

人行動線地面上方零點六公尺至二點一公尺範圍內,較

常出現的障礙物是樹木的樹枝、枝葉向外伸展等,應定期修 剪,或者築起圍籬限制其範圍。此外,公園的地面常種植低 矮灌木或樹叢,為避免阻礙拄拐杖之行動不便者行走,應有 明確之防護,例如以花台圍起作為防撞設施。

4.鋪面

依前揭標準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略以:鋪面應符合前條 第三款規定,坡度、排水及開口準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 規範室外通路。相關內容詳前述一、主要出入口(四)鋪面,

本節不再補充說明。

三、戶外設置之樓梯、升降設備、輪椅觀眾席位、停車空間、無障礙 標誌及服務臺等設施設備 (待補充)

依前揭標準第五條略以:第五條 活動場所於戶外設置之 樓梯、升降設備、輪椅觀眾席位、停車空間、無障礙標誌及 服務臺等設施設備,準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本節 不再補充說明。

四、觀景臺、休憩區、用餐區、兒童遊戲區及體健區

依前揭標準第六條略以:活動場所之觀景臺、休憩區、

用餐區、兒童遊戲區及體健區,應保留輪椅與輔具使用者進 出、停留及使用空間,其無障礙設施設備規格如下:

一、出入口及鋪面設置應符合第三條規定。

二、桌椅、洗手臺、飲水機、供輔具充電插座及求助鈴,應連接 無障礙通路及等候轉向平臺周邊;其使用高度及距離,準用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輪椅正向與側向接近可及及範

第四章 活動場所無障礙設置及管理課題探討

圍規定。提供輪椅或輔具使用者獨力用餐使用者,應以正向 接近設計。

三、座椅扶手設計高度應在零點二公尺至零點三公尺。

三、座椅扶手設計高度應在零點二公尺至零點三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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