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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園無障礙法令及設計指引

第五章 國外公園綠地廣場無障礙法令及設計指引評析

第一節 日本公園無障礙法令及設計指引

一、 日本推動無障礙環境的背景

依兒玉建(2017),日本推動無障礙環境的重要因素,第一、是為 了對應急速進展的高齡化而進行之社會環境整備。日本在2010年的人 口已經達到1億2,800萬人的高峰,預測之後人的口將持續減少。另一 方面,高齡化問題也以世界第一位的狀態持續推進,預測在2040年,

每3人中將有1人為65歲以上的高齡者。面對如此嚴峻的情況,為了讓 身心逐漸產生障礙的國民,能夠自立生活並且持續參與社會活動,必 須進行都市環境的整備。

同時,倡導「正常化」的核心理念,亦即,任何一位日本國民,

無論有無障礙,或者其障礙為輕度或重度皆無關係,都得以擁有權利 生存在社會上,必須相互尊重彼此的人格與個性,這是理所當然的,

並且將此理念加以推廣,作為鞏固共生社會的支撐基礎。

二、 環境無障礙法令制度沿革

兒玉建(2017)彙整近年日本在環境無障礙及通用化的進展歷 程,以及法令制定項目及過程。由於日本社會正以其他國家所未見的 速度急速朝高齡化邁進,再加上政府致力於保障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 各式活動的機會,因此確保高齡者、身心障礙者於日常生活、社會生 活得以自立就顯得異常重要。日本在平成6年(1994年)時制定「促進

建築高齡者、身體障礙者等能順利使用之特定建築物的相關法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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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平成18年法律第91號。以下稱「無障礙空間新法」1)」並於同 年6月21日公布,12月20日開始實施。該法追加新內容如下:

(1)擴充適用對象:不再侷限於身體上的障礙者,智能、精神、

如下表所示,2006年公布實施的「無障礙空間新法」較1994年「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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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易於使用導覽等的資訊面,和不會出現障礙。

並且考慮到都市公園可以於災害時做為避難路線和避難場所的 重要作用,必須與防災相關部門互相合作,研討如何整修通用設計的 設施和營運管理。

(2)自然環境和人文資源課題

因為都市公園具有形成良好的城市景觀、改善城市環境、確保生 物多樣性等的重要功能,於計畫、設計公園設施時,必須考慮到氣象、

植生、土壤等自然環境和歷史、景觀、文化財產等人文資源。並且如 果必須對都市公園內的自然環境和文化財產等加以保存、保養時,因 為根據其他法令或條例限制對土地的形狀、性質進行變更等的情形。

因此從發揮都市公園之原有作用的觀點,可能會出現難以遵照無障礙 法令規定標準整修設施的情形。

因此於研討都市公園的無障礙化時,應依其設置目的,比較立地 條件和無障礙化的必要性等,考量以替代方案,進行整修設施、支援 使用和充實資訊的提供等。

(3)持續的維護及改善

對因應「於都市公園順利移動的標準」加以整修後的公園設施,

進行維護管理和適當運用以發揮其當初的功能,避免因為破損或老舊 而阻礙植栽等的成長。特別是對具有多樣性功能都市公園而言,各都 市公園因應不同的使用者需求,積極的提供資訊,使公園發揮原有的 作用。因此於整修於都市公園順利移動後,除了必須對包括提供資訊 等進行適當管理和營運之外,仍必須持續對高齡者、障礙者等的使用 實態進行調查和徵求意見,繼續評估和改善,藉此維護、提升其功能。

圖5-1-1、日本都市公園無障礙理念 資料來源:日本国土交通省(2012)

四、 都市公園等地移動順暢化的整備指南

日本都市公園等地移動順利化的整備指南(2012年改訂版)揭示 以障礙者能與正常人過著相同生活和活動的社會為目標,致力普及正 常化理念,在自立和共生的理念下,力求實現無論有無障礙,都能夠 互相尊重彼此的人格和特性,彼此互相扶持的「共生社會」。

本指南主要對象人員雖為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孕婦、傷患等(以 下稱「高齡者、身心障礙者等」),但其實並未侷限在上述人員中,

而是希望在整備公園時,能遵遁通用設計概念,成為所有來園者易於 使用的公園。針對設置於都市公園的公園設施,且為無障礙空間新法 施行令所規定之12種設施(公園步道及廣場、附屋頂的廣場、休憩場 所、戶外劇場、戶外音樂室、停車場、廁所、飲水機、洗手台、管理 事務所、公佈欄、標幟。以下稱「特定公園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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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1-2、日本都市公園等地移動順利化的整備指南 資料來源:兒玉建(2017)

本指南之使用對象包括:高齡者、肢體不自由者(使用輪椅及其 他輔具)、身體內部障礙者、視覺障礙者、聽覺語言障礙者、智能障 礙者、精神障礙者、發展障礙者、孕婦、帶嬰幼兒出門者、外國人士,

然而,但並未侷限在上述人員中,希望在整備公園時能遵遁通用設計 概念,成為所有來園者易於使用的公園。此外,內容區分標準整備項 目、及希望整備的項目兩個層次。其編寫架構:(1)記載無障礙空間 新法和都市公園移動等順暢化基準等相關法令。(2)指示進行整備時 的思考方針。(3)解說指南中的基本事項和應考量事項等。(4)利用具 體的圖片幫助理解指南內容。

(一)例外規定

依據促進高齡者、身心障礙者移動等順暢化的法律施行規則,特 定公園設施中若出現以下情形,得從排除為特定公園設施:

1.在設置該當公園設施的都市公園內存有須保存、保護之文化財產 和古蹟,以及適用限制變更土地形態性質之法令、條例。

2.設置於都市公園內的山坡丘陵地、峭壁及其他顯著傾斜之土地。

2006「高齡者、障礙者等之移動等的順暢化促進相關法律(無障礙法)

相關設施的「移動順暢化基準」

公共交通設施 道路 公園

日本都市公園等地移動順利化的整備指南(2008)、(2012)修訂

3.設置於都市公園内須保護之自然環境和動植物棲息地,之情況導 致難以符合都市公園等移動順暢化之基準時。

此外,若有為了災害等暫時使用目的所設置的特定公園設施則不 在此省令之限制。

(二)設施基準概要

本基準內容除入口平台寬度、台階寬度及高度規定,供輪椅通道 寬度、坡道坡度、材質防滑等一般性規定外,其他重點摘述如下:

1.出入口:

設置車擋時,該當車擋間之間隔至少須達90公分以上。須確保出 入口前的水平距離為150公分以上之水平區域,但因地形狀況及其他 特殊理由而無法達到者不在此限。因地形狀況及其他特殊理由而不得 已設置台階時,須同時一併設置斜坡,除此之外得設置阻礙輪椅使 用者通行的台階。

2.通行道路:

因地形狀況及其他特殊理由而無法達到時,通行道路末端附近的 寬度須可讓輪椅迴轉,且每隔50公尺就須設置一個寬度達120公分以 上、可讓輪椅迴轉的場所。因地形狀況及其他特殊理由而不得已設置 台階時,須同時一併設置斜坡,除此之外,不得設置阻礙輪椅使用者 通行的台階。

3.樓梯:

樓梯須於兩側設置扶手,扶手前後端附近須設置標示接下來為樓 梯路徑的點字,不可設置旋轉台階,但因地形狀況及其他特殊理由而 無法設置者不在此限。樓梯不可為台階前緣突起或其他易絆倒路過行 人的構造,樓梯兩側須有可站立之空間,但側面為牆面者不在此限。

設置樓梯時須一併設置斜坡。但因地形狀況及其他特殊理由而無法設 置斜坡時,須改以電梯、電扶梯及其他昇降機等適合高齡者、身心障

第五章 國外公園綠地廣場無障礙法令及設計指引評析

戶外劇場容納人數為二百人以下時,須保留大於可容納人數乘以 五十分之一的輪椅使用者觀賞空間。若戶外劇場容納人數為二百人以 上時,則須保留大於可容納人數乘以百分之一後再加上二的輪椅使用 者觀賞空間。設置非特定多數人使用,或主要為高齡者、身心障礙者 使用之廁所時,其中至少一個符合無障礙標準。輪椅使用者觀賞空間 不得設置阻礙輪椅使用者通行的台階,有輪椅使用者摔落之疑慮的場 所應設置柵欄及其他可防止輪椅使用者摔落之設備。

8.停車場

設置非特定多數人使用,或主要為高齡者、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停 車場時,其中至少一個須為輪椅使用者可順利使用之停車設施。當停 車場容納車量數為二百輛以下時,須保留大於可容納車量數乘以五十 分之一後的車位數。若停車場容納車量數為二百輛以上時,則須保留 大於可容納車量數乘以百分之一後再加上二的車位數。但專門停放大 型重型機車和普通機車(兩者在旁附加座位者除外)之停車場不在此 限。輪椅使用者用停車設施須符合基準,在停車設施或其附近設置標 示輪椅使用者用停車設施之標誌。

9.廁所

廁所須設置高齡者、身心障礙者易於辨識之場所,且採用易於使 用之構造。除了輪椅使用者外,為了讓身體內部障礙者、帶嬰幼兒出 門者可順利使用廁所,應設置對應人工肛門之設施和嬰兒床等,使公 園廁所具備多樣化之功能。謂「多功能」指的是除了具備輪椅使用者 可順利使用之功能外,亦須附加對應人口肛門和帶嬰幼兒出門者之功 能、高齡者和身心障礙者可利用之功能。

應考量到異性協助之狀況,設置 1 個以上的男女共用廁所間。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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