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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因應高齡趨勢之作為-友善高齡者活動場所設計規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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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因應高齡趨勢之作為

友善高齡者活動場所設計規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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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G10705-0065

107301070000G0039

我國因應高齡趨勢之作為

友善高齡者活動場所設計規範研究

研究主持人:靳燕玲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自 行 研 究 報 告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4)
(5)

ARCHITECTURE AND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RESEARCH PROJECT REPORT

Guidelines

of Design Standards of

Accessible Facilities in Activity

Venues of the Elderly

BY

CHIN YENG LING

(6)
(7)

謝 誌

本研究屬本部跨單位之建築及公共工程管理領域研 究;研究成果協助本部營建署公共工程組推動活動場所環 境無障礙之相關法制化作業,以落實我國「高齡政策白皮 書」因應高齡趨勢之策略作為。 我國 65 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在 107 年 3 月底 達到 14.05%,正式邁入「高齡社會」。一般而言,都市地 區高齡者活動場所使用率最高者是公園綠地廣場,爰本研 究遵循本部無障礙環境施政方針,研擬友善高齡者活動場 所設計規範。研究期間承蒙本部營建署公共工程組之邀 請,參與「107 年及 108 年都市公園綠地無障礙環境督導 計畫」,進行現地勘查與分析,並依「本部主管活動場所無 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研提教為具體之文字、項目、規 格、圖例等說明,供民眾瞭解,並提供設計業者、各縣市 政府推動公園綠地設施改善及維護管理單位執行之參考。 本研究成果發表亦於 107 年 12 月 6 日「都市公園綠地無障 礙環境建置」研討會,與各縣市政府興建及管理公園綠地 廣場之產政學先進們交流,獲取寶貴意見。 本規範(草案)送請本部營建署進行法制化作業,以提 昇執行成效,俾鼓勵高齡者及行動不便者與大自然的接 觸,以助其身心療癒,增進身心健康,減少醫療與社會成 本支出,逐步達成我國友善高齡者生活環境之境界。 綜上,謹此致謝。

(8)
(9)

目次

表次 ... III

圖次 ... IV

第一章 以推動友善活動場所為我國高齡社會之策略 ... 1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目的 ... 1

第二節 用語定義說明 ... 10

第三節 研究方法及流程 ... 12

第二章 我國高齡者之特性及空間需求探討 ... 13

第一節 我國高齡人口現況 ... 13

第二節 高齡者的身心特性 ... 17

第三節 高齡者需要的友善活動場所 ... 23

第三章 本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之法令制度探討... 27

第一節 我國管活動場所無障礙相關法令背景 ... 27

第二節 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規範需求 . 36

第四章 活動場所無障礙設置及管理課題探討 ... 39

第一節 公園綠地無障礙環境設置案例檢討 ... 39

第五章 國外公園綠地廣場無障礙法令及設計指引評析 ... 55

第一節 日本公園無障礙法令及設計指引 ... 55

第二節 新加坡無障礙環境及公園開放空間設計準則 . 68

(10)

第三節 韓國無障礙設施基準及手冊 ... 76

第四節 小結 ... 91

第六章 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草案) . 95

第七章 結論及建議 ... 127

第一節 研究結論... 128

第二節 研究建議... 130

附錄一、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 . 133

附錄二、期初簡報會議紀錄及回應表 ... 137

附錄三、期中簡報會議紀錄及回應表 ... 141

參考書目 ... 155

(11)

表次

表 3-1-1 公園綠地類別及權責單位‧‧‧‧‧‧‧‧‧31

表 5-1-1 日本環境無障礙法令制訂沿革‧‧‧‧‧‧‧56

表 5-1-2 日本無障礙空間法及無障礙空間新法涵蓋空間項

目‧‧‧‧‧‧‧‧‧‧‧‧‧‧‧‧‧‧‧58

表 5-2-1、新加坡建築無障礙法令沿革及概要‧‧‧‧70

表 5-2-2、新加坡無障礙建築環境規範(2013 版)摘要‧71

表 5-2-3、新加坡無障礙建築環境規範公園和開放空間設

計準則‧‧‧‧‧‧‧‧‧‧‧‧‧‧‧‧74

表 5-3-1、韓國依使用者類型設置的無障礙設施種類及基

準‧‧‧‧‧‧‧‧‧‧‧‧‧‧‧‧‧‧76

表 5-4-1、日本、新加坡及韓國公園無障礙環境改善措施

比較‧‧‧‧‧‧‧‧‧‧‧‧‧‧‧‧‧91

(12)

圖次

圖 1 - 1 - 1 高 齡 者 安 全 安 心 生 活 環 境 科 技 計 畫 研 究 架

構‧‧‧‧‧‧‧‧‧‧‧‧‧‧‧‧‧‧‧‧‧‧‧2

圖 1-3-1 研究流程圖‧‧‧‧‧‧‧‧‧‧‧‧‧‧‧12

圖 2-1-1、我國我國高齡化時程-中推計‧‧‧‧‧‧13

圖 2-1-2、我圖健康、亞健康高齡者比例‧‧‧‧‧‧16

圖 2-2-1、高齡者身心特性概念圖‧‧‧‧‧‧‧‧‧17

圖 2-2-2、高齡者不同色彩的辨識距離‧‧‧‧‧‧‧19

圖 2-2-3、模擬高齡者身體機能的體驗裝置‧‧‧‧‧22

圖 2-3-1、常見高齡長者的活動‧‧‧‧‧‧‧‧‧‧23

圖 3-1-1、我國公園無障礙設施相關法令規定架構‧‧35

圖 4-1-1、主要出入口設置待改善案例‧‧‧‧‧‧‧40

圖 4-1-2、主要出入口人行動線待改善案例 1‧‧‧‧41

圖 4-1-3、主要出入口人行動線待改善案例 2‧‧‧‧41

圖 4-1-4、主要出入口人行動線待改善案例 3‧‧‧‧42

圖 4-1-5、等候轉向平台待改善案例‧‧‧‧‧‧‧‧42

圖 4-1-6、鋪面待改善案例‧‧‧‧‧‧‧‧‧‧‧‧43

圖 4-1-7、坡道待改善案例‧‧‧‧‧‧‧‧‧‧‧‧45

圖 4-1-8、未設禁止告示待改善案例‧‧‧‧‧‧‧‧45

圖 4-1-9、人行動線淨寬待改善案例‧‧‧‧‧‧‧‧47

圖 4-1-10、通視距離待改善案例‧‧‧‧‧‧‧‧‧‧47

圖 4-1-11、座椅扶手待改善案例‧‧‧‧‧‧‧‧‧‧47

圖 4-1-12、用餐桌椅待改善案例‧‧‧‧‧‧‧‧‧‧49

圖 4-1-13、洗手台待改善案例‧‧‧‧‧‧‧‧‧‧50

(13)

圖 4-1-14、兒童遊戲及體健設施待改善案例‧‧‧‧‧50

圖 4-1-15、求救鈴設置待改善案例‧‧‧‧‧‧‧‧‧51

圖 4-1-16、告示牌設置待改善案例 1‧‧‧‧‧‧‧‧51

圖 4-1-17、告示牌設置待改善案例 2‧‧‧‧‧‧‧‧52

圖 4-1-18、解說牌設置待改善案例‧‧‧‧‧‧‧‧‧52

圖 4-1-19、指示標誌牌設置待改善案例‧‧‧‧‧‧‧53

圖 4-1-20、輪椅觀眾席位及停車空間待改善案例‧‧‧54

圖 5-1-1、日本都市公園無障礙理念‧‧‧‧‧‧‧‧60

圖 5 - 1 - 2 、 日 本 都 市 公 園 等 地 移 動 順 利 化 的 整 備 指

南‧‧‧‧‧‧‧‧‧‧‧‧‧‧‧‧‧‧‧‧‧‧‧61

圖 5-1-3、公園內通路及廣場的無障礙‧‧‧‧‧‧‧66

圖 5-2-1、新加坡無障礙建築環境規範 2013 概念‧‧‧71

圖 5-3-1、韓國首爾市障礙者無障礙設施設置手冊出入

口‧‧‧‧‧‧‧‧‧‧‧‧‧‧‧‧‧‧‧‧‧‧‧78

圖 5-3-2、韓國首爾市障礙者無障礙設施設置手冊停車

場‧‧‧‧‧‧‧‧‧‧‧‧‧‧‧‧‧‧‧‧‧‧‧79

圖 5-3-3、韓國首爾市障礙者無障礙設施設置手冊售票

機‧‧‧‧‧‧‧‧‧‧‧‧‧‧‧‧‧‧‧‧‧‧‧80

圖 5-3-4、韓國首爾市障礙者無障礙設施設置手冊步

道‧‧‧‧‧‧‧‧‧‧‧‧‧‧‧‧‧‧‧‧‧‧‧81

圖 5-3-5、韓國首爾市障礙者無障礙設施設置手冊階

梯‧‧‧‧‧‧‧‧‧‧‧‧‧‧‧‧‧‧‧‧‧‧‧82

圖 5-3-6、韓國首爾市障礙者無障礙設施設置手冊坡

道‧‧‧‧‧‧‧‧‧‧‧‧‧‧‧‧‧‧‧‧‧‧‧83

圖 5-3-7、韓國首爾市障礙者無障礙設施設置手冊廁

所‧‧‧‧‧‧‧‧‧‧‧‧‧‧‧‧‧‧‧‧‧‧‧84

圖 5-3-8、韓國首爾市障礙者無障礙設施設置手冊指引標

(14)

示‧‧‧‧‧‧‧‧‧‧‧‧‧‧‧‧‧‧‧‧‧‧‧85

圖 5-3-9、韓國首爾市障礙者無障礙設施設置手冊扶

手‧‧‧‧‧‧‧‧‧‧‧‧‧‧‧‧‧‧‧‧‧‧‧86

圖 5-3-10、韓國首爾市障礙者無障礙設施設置手冊視障者

導盲磚‧‧‧‧‧‧‧‧‧‧‧‧‧‧‧‧‧‧‧‧‧87

圖 5-3-11、韓國首爾市障礙者無障礙設施設置手冊休憩空

間‧‧‧‧‧‧‧‧‧‧‧‧‧‧‧‧‧‧‧‧‧‧‧88

圖 5-3-12、韓國首爾市障礙者無障礙設施設置手冊公用電

話‧‧‧‧‧‧‧‧‧‧‧‧‧‧‧‧‧‧‧‧‧‧‧89

圖 5-3-13、韓國首爾市障礙者無障礙設施設置手冊飲水

機‧‧‧‧‧‧‧‧‧‧‧‧‧‧‧‧‧‧‧‧‧‧‧90

圖 6-2-1、主要出入口‧‧‧‧‧‧‧‧‧‧‧‧‧‧104

圖 6-2-2、人行淨高‧‧‧‧‧‧‧‧‧‧‧‧‧‧‧105

圖 6-2-3、出入口照明‧‧‧‧‧‧‧‧‧‧‧‧‧‧106

圖 6-2-4、鋪面‧‧‧‧‧‧‧‧‧‧‧‧‧‧‧‧‧107

圖 6-2-5、坡道 1‧‧‧‧‧‧‧‧‧‧‧‧‧‧‧‧108

圖 6-2-6、坡道 2‧‧‧‧‧‧‧‧‧‧‧‧‧‧‧‧108

圖 6-2-7、坡道 3‧‧‧‧‧‧‧‧‧‧‧‧‧‧‧‧109

圖 6-3-1、於通視距離內設置等候轉向平臺‧‧‧‧‧111

圖 6-3-2、人行動線地面上方‧‧‧‧‧‧‧‧‧‧‧112

圖 6-3-3、無障礙通路設迴轉空間‧‧‧‧‧‧‧‧‧112

圖 6-3-4、無障礙通路照明‧‧‧‧‧‧‧‧‧‧‧113

圖 6-4-1、休憩區 1‧‧‧‧‧‧‧‧‧‧‧‧‧‧‧115

圖 6-4-1、休憩區 2‧‧‧‧‧‧‧‧‧‧‧‧‧‧‧115

圖 6-4-3、觀景台‧‧‧‧‧‧‧‧‧‧‧‧‧‧‧‧116

圖 6-4-4、飲水機 1‧‧‧‧‧‧‧‧‧‧‧‧‧‧‧117

圖 6-4-5、飲水機 2‧‧‧‧‧‧‧‧‧‧‧‧‧‧‧118

(15)

圖 6-4-6、垃圾桶‧‧‧‧‧‧‧‧‧‧‧‧‧‧‧‧118

圖 6-4-7、餐桌‧‧‧‧‧‧‧‧‧‧‧‧‧‧‧‧‧119

圖 6-4-8、用餐區 1‧‧‧‧‧‧‧‧‧‧‧‧‧‧‧120

圖 6-4-9、用餐區 2‧‧‧‧‧‧‧‧‧‧‧‧‧‧‧120

圖 6-4-10、座椅扶手高度‧‧‧‧‧‧‧‧‧‧‧‧‧121

圖 6-5-1、地圖告示牌及解說牌 1‧‧‧‧‧‧‧‧‧123

圖 6-5-1、地圖告示牌及解說牌 2‧‧‧‧‧‧‧‧‧124

圖 6-5-3、視障者告示牌‧‧‧‧‧‧‧‧‧‧‧‧‧125

圖 6-5-4、公園標誌‧‧‧‧‧‧‧‧‧‧‧‧‧‧‧125

(16)

摘 要

關鍵詞: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高齡者 我國 65 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在 107 年 3 月底達到 14.05%,正式邁入「高齡社會」。如何維護高齡人口的生活品質與 尊嚴,以及因應老化社會帶來的青壯年照顧及扶養負擔加重和少子 化現象,是政府持續努力的重要目標。 一般而言,都市地區高齡者活動場所使用率最高者是公園綠地 廣場,然而,如何打造符合高齡者安全、便利、舒適的活動場所環 境,符合高齡長者的需求,是重要且迫切的課題。 為此,本計畫遵循本部無障礙環境施政方針,鼓勵高齡者及行 動不便者與大自然的接觸,以助其身心療癒,增進身心健康,減少 醫療與社會成本的發生及支出。本部前於104 年 10 月 22 日訂定公 布「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涵蓋都市計 畫開闢使用之公園、綠地、廣場及經內政部公告國家公園內之場所 無障礙。然而,前揭標準僅以文字內容敘述,亟須輔以設計規範, 供各縣市政府推動公園綠地設施改善及維護管理參考,以強化執行 成效。 綜上,本計畫研究範圍依期初簡報會議之委員建議,考量國家 公園地形之特殊性,先聚焦於都市公園綠地。依本部都市公園無障 礙工作推動及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公布 實施後,彙整各縣市政府公園綠地內建築設施物無障礙環境設計常 見缺失,並配合本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修訂,撰擬具體 之項目及規格說明,研訂「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所無障礙設施設備 設計規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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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擬提供本部營建署,作為推動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 備設計規範之參考,及後續推動法制化作業之參據。 二 、 研 究 方 法 與 過 程 (一)現況分析:檢視「本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 準」條文,歸納亟須以圖例或具體說明之項目及規格;另其涵 蓋都市計畫開闢使用之公園、綠地、廣場及經內政部公告國家 公園內之場所無障礙,惟依期初簡報會議委員之建議,考量國 家公園地形之特殊性,本研究範圍先聚焦於都市公園綠地。。 (二)文獻回顧:參考日本国土交通省(2012)都市公園等地移動順利 化的整備指南,新加坡(2013)無障礙環境及公園開放空間設計 準則,韓國(2012)依據使用者類型而需要設置的無障礙設施之 種類及設置基準、韓國首爾市障礙者無障礙設施設置手冊,及 本所公園相關研究計畫之國內外案例,瞭解其創新思維及可供 借鏡之處。 (三)資料蒐集:參與「107 年及 108 年都市公園綠地無障礙環境督 導計畫」,進行現地勘查,並就優劣案例進行分析。地點包括: (1)都會型甲組:新北市、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 高雄市。(2)都會型乙組: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3)城鎮 型:宜蘭縣、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 義縣、屏東縣。(4)偏遠及離島型: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 金門縣、連江縣。 (四)焦點團體及專家座談:召開會議邀請長期關注於高齡者生活、 無障礙環境設計、照護等或建築領域相關之學者專家、社福團 體、產業界、政府相關單位,瞭解相關需求。 (六)研提「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計標準規範」草案。

(18)

(七)研究結論與建議。 三 、 重 要 發 現 本研究重要發現如下: (一)活動場所之公園綠地廣場無障礙環境改善,係因應未來我國高 齡社會趨勢,惟如何將無障礙理念整合高齡社會建築福祉環 境,提昇政策廣度及深度,擴大關切對象,以符合健康、亞健 康及因退化導致身心失能高齡者之需求,為重要課題。 (二)活動場所之公園綠地廣場無障礙環境,可滿足身心不便者住、 行、育、樂需求,未來因應我國高齡社會趨勢,建議全面去除 行動不便者使用空間行動障礙,並考量特殊障礙類型如視覺、 聽覺障礙等需求,並提升至「心靈(認知)無障礙」境界。 四 、 主 要 建 議 事 項 立即可行建議 建議一 研訂「本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計標準之規範」(草 案),針對其設施設備之項目及規格提出圖例說明,供民眾瞭 解,並提供設計業者、及各縣市政府推動公園綠地設施改善及 維護管理單位執行之參考: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公共工程組 依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第二條規 定,歸納本部主管之依都市計畫開闢使用之公園、綠地、廣場及經 內政部公告國家公園內之場所。並依設計標準條文內容,研提規範 之章節架構包括主要出入口(第三條)、路徑(第四條)、使用區域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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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及設施(第五條、第六條)、標誌(第七條)等,針對設計標準條 文內容中須釐清之字辭,依設計標準條文內容,依總則、依據、適 用範圍、一般事項說明、用語定義等,研提各項目規格內容。 本標準解說手冊預期之功能與目的為(一)闡釋標準:依據設計 標準條文內容做具體的闡釋與說明,協助設計者瞭解規定之意旨, 避免因無法完全理解內容導致設計錯誤。(二)設計規定說明及圖 例:依設計標準條文架構,針對設計標準較易誤解之處,除文字外, 並輔以具體之圖例說明。(三)補充參考資訊:針對使用輪椅之基本 尺寸及其他設施,提出適用範圍及圖例,提供設計業者、及各縣市 政府推動公園綠地設施改善及維護管理參考。 建議二 研訂於本所「高齡者安全安心生活環境」科技發展中程個 案計畫中探討活動場所之公園、綠地、廣場之身心無障礙環境 規劃設計相關課題: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本所「高齡者安全安心生活環境科技中程個案計畫 (105-108 年度)」業以前瞻整體的政策規劃,滿足高齡者對因應生命歷程之 環境設計、支持健康照顧環境之空間品質,符合特殊身障及失智者 環境、環境法令政策亟待更新與整合等多元需求,打造讓長者享有 健康快樂有尊嚴的老年生活為宗旨。 融合「在地老化」及「健康老化」之概念下,以建構「安全、 安心之生活環境」為總目標下,於「建構地域性安全安心建築與環 境」之分項目標「高齡者生命歷程及照顧環境規劃設計」及「高齡 與身心無礙空間行為模式分析」項下,探討「促進身心障礙高齡者

(20)

活力的環境設計」包括肢體、視覺、聽覺障礙、器官障礙、認知的 障礙、精神障害、認知障礙等需求,建置適於高齡特殊身體障礙者 及失智者使用之環境空間等課題。 針對廣場及開放空間、無障礙運動公園設計規範之研究等計 畫,並探討特殊身障如聽障及視障者,以及認知障礙者之行為模 式,延伸以個人行動及居家生活等輔具,強化補足居家環境場所空 間與使用者介面的聯繫,將醫療與照護服務及科技與硬體環境配 合,以更全面、更細緻的研究視野,提昇活動場所環境品質。 中長期建議 建議三 建議本研究成果之「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計 標準之規範」(草案),得進行法制化作業,俾提昇本部推動全 面環境無障礙之效益: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公共工程組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本研究成果之「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計標準之規 範」(草案)尚屬參考性質,建議本部營建署參考「建築物無障礙設 施設計規範」之體例,增訂法律授權,提昇為強制性規範,俾提昇 本部推動全面環境無障礙之成果及效益。

(21)

ABSTRACT

Keywords: Activity venue,Accessible facility,the elderly

Good-quality accessible facilities in parks provide those citizens who have limited mobility an opportunity to come into contact with nature. They offer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ing and reduce medical and social costs. The study is conducted to give definitions of specific terms, the scope, general rules, detailed explanations and figures based on “Design Standards of Accessible Facilities in Activity Venues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promulgated by the Ministry on October 22, 2015 as a legal reference.

Accessible environments, such as parks, are important joints that encourage citizens with limited mobility to come into contact with nature. As accessible surroundings should be continuous and barrier-free, the study comprehensively considers users’ need to move smoothly between spaces, including buildings, transport facilities, and public areas like parks, greens and plazas.

In response to the future trend of an aging society, the Ministry shall focus on how to make accessibility a universal idea, work for the well-being of the elderly, and expand the objects of their concern by making extensive and profound policies in order to provide accessible environments suitable to both the healthy and sub-healthy elderly and those with disabilities.

Accessible environments, like parks, greens and plazas, can satisfy the housing, transportation, education, and recreation needs of citizens with disabilities. In response to the future trend of an aging

(22)

society, the Ministry shall remove barriers in space and take special types of impairment into full consideration, such as vision and hearing impairment, and further achieve mental (cognitive) accessibility.

(23)

第一章 以推動友善活動場所為我國高齡社會之策略

第一章 緒論

第 一 節 研 究 緣 起 與 目 的 一、緣起 隨著高齡社會來臨,如何提供高齡者及因為退化導致的身心不便 者全面無障礙環境,已成為推動社會福祉及環境設計的共同目標。推 動建置無障礙活動場所如公園、綠地、廣場等,有助於增進行動不便 者的身心療癒,減少醫療與社會成本支出,更能切合民眾及相關社福 團體之需求。 本案係依據本所「高齡者安全安心生活環境科技發展」中程個案 計畫之目標,以生活圈之環境架構提出高齡社會都市及社區生活願 景,以建構「安全、安心之生活環境」。此外,又為配合本部整體住 宅政策目標,係基於憲法保障國民基本人權的精神,結合政府與民間 資源,在健全的住宅市場、合宜的居住品質、公平效率的住宅補貼與 社會住宅的規劃下,使不同所得水準、身心機能、性別、年齡、家戶 組成、族群文化之國民,擁有適居且有尊嚴的居住環境。其中計畫目 標三、友善環境政策法令整合與技術應用之(一)先進國家身心無障 礙法令趨勢,更為重要環節之一。 另一方面,近年隨著人權平等觀念普及與高齡化之國際趨勢,政 府致力於各項無障礙環境建置、照顧服務政策及相關科技研發等已蔚 為潮流,亦顯示無障礙環境課題之重要性。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定義「行動不便者」(disability)為:「從 事某種活動的能力受限或有所缺乏,而這種活動對一般人來說,是以

(24)

動不便」視為每個人的一生中可能遭遇的過程,因為人可能因意外、 疾病、老化、懷孕等而造成不便,因此環境之設計與建置應朝向考慮 所有人需求之「通用化設計1 」(Universal Design),讓現有的醫療與 照護服務政策及科技應用能有適當的硬體環境配合,以發揮更大之整 體效益。 尤其,依據內政部(2018)統計,我國 65 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 口比率在今(107)年 3 月底達到 14.05%,也就是說,7 個人中就有 1 個是老人,臺灣正式宣告邁入「高齡社會」,如何維護高齡人口的 生活品質與尊嚴,以及因應老化社會帶來的青壯年照顧及扶養負擔加 重和少子化現象,是政府持續努力的重要目標。因此,如何提供高齡 者、及身心障礙者(包括永久性的及暫時性的)無障礙環境,已經蔚 然成為推動社會福祉及環境設計的共同目標。 圖1-1-1、高齡者安全安心生活環境科技計畫研究架構 資料來源:本研究研擬 1 1987 年,美國設計師 Ron Mace 倡導任何產品設計必須能為所有人使用,換言之, 它所傳達的是適合全民、全方位使用的設計原則,如何能被失能者所使用,也必

(25)

第一章 以推動友善活動場所為我國高齡社會之策略 綜合前述,健全的法令制度更是達成前述目標之重要基礎;然 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6 條,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 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另依身心障礙者 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公共設施場所係包括公園、綠地、廣 場等。依衛生福利部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八日部授家字第一○四○七○ ○五一五號函示,身權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即具授權訂定活動場所之 無障礙設備、設施項目與規格法規之意涵,茲為規範都市計畫公園、 綠地、廣場及國家公園等活動場所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 為此,本部營建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 定2,於104 年 10 月 22 日訂定公布「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 設備設計標準」,該標準所稱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指依都市計畫開 闢使用之公園、綠地、廣場及經內政部公告國家公園內之場所,涵蓋 主要出入口、通路、戶外建築物附屬設施及公共遊憩區內相關設施設 備規格,以及活動場所舉辦活動設置臨時性設施,均應考量行動不便 者及身心障礙者之通行及使用需求。惟依據前揭標準之總說明略以: (前述設施設備之)…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 法令定之。 惟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施行迄今,各 界仍有對於該標準項目與規格,尚有未竟瞭解之處,為因應實務執行 之需要,爰擬具本規範草案。就標準條文中依據、適用範圍、一般事 項說明、用語定義等內容詳加說明,供民眾瞭解,及相關單位執行之 依據,俾作為推動本部主管活動場所所無障礙環境,及研擬相關法制 化作業之參據,以提昇我國無障礙環境水準。 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 104 年 12 月 16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4676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6、20、30、31、33、36、53、57、61、84、99、10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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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重要性及迫切性 (一)民意需求殷切 以下列舉幾項案例說明本研究之重要性及迫切性。依據內政部 「95 年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3」結果,身心障礙者主要休閒活動: 身心障礙者平常休閒活動主要以看電視、錄影帶者較多,惟女性幾乎 沒有或無法從事休閒活動者達 17.36%遠較男性為高。至於身心障礙者 外出理由,最近一個月外出理由有 62.87%為居家附近的日常生活活動 最多,其次為就醫占41.29%,再次為購物占 24.57%。這顯示,對行動 不便者來說,走出戶外到公園、景點休閒旅遊似乎是遙不可及的奢 望,推測其原因極可能是無障礙環境設施不足,導致行動不便者無法 安心出遊。 前述問題引起民意代表之關注,楊立委玉欣前於 103 年 3 月 20 日假立法院中興大樓辦理「空間無障礙議題協調會(以拆除『路阻』 為核心)」,本部營建署並於年 4 月 16 日就楊立委等 22 人提案「針對 國內公園、綠地及廣場等活動場所設置路阻問題,建請行政院一個月 內核定『活動場所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 責成該機關於三個月內針對建築物以外之活動場所制訂無障礙設施 設計規範」案。 陳立委節如於 103 年 5 月 6 日假立法院群賢樓辦理「去除車(路) 阻」公聽會,與會身心障礙團體建議「活動場所」應有 150 公分進出 淨寬,且均反對設置「車(路)阻」及強烈要求「去除車(路)阻」,請 3本部為蒐集身心障礙者之基本資料、居住狀況、休閒活動、交通狀況、起 居生活狀況、家庭經 濟狀況、醫療照顧及福利服務需求、教育服務需求及 工作現況等資料,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8 條及統計法第 3 條與第 19 條之規定辦理「95 年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針對居住於我國,合於 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對象,採分層二段隨機 抽樣法及實地面訪方式,共完成 13,159 份有效樣本,本調查之訪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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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以推動友善活動場所為我國高齡社會之策略 營建署發函各縣市政府要求不得新設車阻或路阻,另由營建署成立單 一窗口接受身心障礙者與團體陳述之路阻障礙。 綜上,突顯完善的公園無障礙環境設施,對於行動不便者而言, 與大自然的接觸有助於身心的療癒,增進身心健康,減少醫療與社會 成本的發生及支出。因此,公園、綠地、廣場無障礙設施改善有其重 要性及迫切性。 (二)本部之政策作為 本部營建署自民國 103 年及 104 年「都市公園綠地主要出入口無 障礙環境督導計畫」及 105 年及 106 年「都市公園綠地無障礙環境督 導計畫」實施經驗,以2 年為一期,賡續邀請相關公民團體、專家學 者等辦理政策作為審查及分赴各受評縣市現地抽驗。歷年之「都市公 園綠地無障礙環境督導」計畫,在政策作為方面,包括研修(訂)禁 止車輛擅入罰則規定內容及執法績效,日常環境維護作為,無障礙環 境設施設備清查及改善情形,無障礙環境改善專案執行情形。 在實務作為方面,分赴各受評縣市所管都市公園綠地辦理現地抽 驗作業。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轄鄉(鎮、市、區)公所管理 之公園、綠地及廣場為範圍,並以營建署辦理專案補助工程計畫或有 執行環境改善工程之中、大型公園為優先,進行現地勘檢。前述考核 結果,作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受評縣(市))辦理 所管都市計畫劃設開闢之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活動場所設置改善 依據。 綜上所述,本所自105 年度起參與本部營建署前揭督導計畫,期 間發現,各縣市政府雖極力配合推動公園綠地內建築設施物無障礙環 境設計,然因對於「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 準」條文不甚瞭解,致常出現缺失。可能的原因在於,前揭標準僅以 文字內容敘述,難以完整描述實況,亟須輔以設計規範,研提較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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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詳細之文字、項目、規格、圖例等,以供各縣市政府推動公園綠地 設施改善及維護管理參考,以強化執行成效。 此外,本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已於107 年 3 月 1 日(台內 營字第 1070801591 號公告)預告修正,其中多項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 計規範之尺寸規格已修訂,「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 計標準」項目及規格亦須同步配合修正,因此,本研究擬進行設施設 備設計規範之研訂,期能有助於相關權責單位參考或依循。 三、研究目的與研究內容 本研究目的為推動建置本部主管之活動場所無障礙環境,針對其 設施設備之項目及規格提出明確具體說明,供民眾瞭解,及相關單位 執行之依據,俾作為本部推動全面環境無障礙,及研擬相關法制化作 業之參據,以提昇我國無障礙環境水準。研究內容如下: (一)研究範圍及現況分析:依本部104 年 10 月 22 日訂定公布「內政 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條文,歸納亟須以圖 例或具體說明之項目及規格;另其涵蓋都市計畫開闢使用之公 園、綠地、廣場及經內政部公告國家公園內之場所無障礙,惟依 期初簡報會議委員之建議,考量國家公園地形之特殊性,本研究 範圍先聚焦於都市公園綠地。 (二)文獻回顧:參考日本国土交通省(2012)都市公園等地移動順利化 的整備指南,新加坡(2013)無障礙環境及公園開放空間設計準 則,韓國(2012)依據使用者類型而需要設置的無障礙設施之種類 及設置基準、韓國首爾市障礙者無障礙設施設置手冊,及本所公 園相關研究計畫之國內外案例,瞭解其創新思維及可供借鏡之 處。 (三)資料蒐集:至現地調查公園樣態等資料,並就優劣案例進行分析。 (四)依設計標準條文內容,依總則、依據、適用範圍、一般事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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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以推動友善活動場所為我國高齡社會之策略 用語定義等,研提各項目規格內容。 (五)焦點團體及專家座談:邀請長期關注於高齡者生活、通用設計、 照護等與建築與都市研究領域相關之學者專家、社福團體、產業 界、政府相關單位,提出修正建議。 (六)研提「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計標準規範」草案。 四、相關政策與本研究之關聯 依據行政院 97 年 3 月 10 日核定人口政策白皮書之現行相關政策 與措施之檢討,指出高齡者住宅相關法規之立法腳步,難以呼應高齡 化社會需求的快速變化,其修正或制定皆有待加強。同時,過去的研 究與規定多以各自的法令或研究範疇為主,缺乏介面整合,需要針對 前述問題,整合輔具、單元空間、建築、都市環境及交通工具等,使 其介面可以順暢的轉換與聯接。 其次,無障礙設施之設計規定未盡完備,影響無障礙建築環境推 動。例如,建築技術規則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規定已不敷需 求,關於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之現行規定,亦有所 不足,如需滿足老人、兒童、身心障礙者、孕婦、暫時受傷之成年人 等不同族群之環境行為模式與感知、人體工學尺寸等需求,須就細部 設計作更細緻的規定,並避免使用執照核發勘檢之爭議,又因其所涉 範圍相當廣泛,確有必要就公共建築物使用特性、身心障礙者使用需 求、適用範圍及規模、有否涉建築物變更使用等一併妥為研議,訂定 設計規範,作為強制性設置規定及公共建築物之設計依循或設計之參 考。 至於高齡者交通運輸環境方面,在鄉鎮偏遠地區大眾運輸服務較 不方便,因此造市化特性明顯地區較偏向大眾運輸工具(公車)或副大 眾運輸工具(計程車);而都市化較不明顯的地區則多倚重於機車。但 整體而言「步行」仍是高齡者共同完成旅次的方式,尤其當高齡者參 與社交活動時,由於體力的限制及對陌生環境的不安感,多選擇較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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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熟悉的地點,傾向採用步行的方式到達目的地,因此,城鄉地區皆 存在無障礙步行環境之需求。 除此之外,為依循本部「建構公民參與、安全無虞、福利照顧、 服務便捷與永續發展的優質生活環境」之科技發展願景。本所自民國 95 年起進行無障礙環境相關研究,包括廖慧燕(2010)《既有公共建 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之研究》、(2009)《研訂村里活動中心 無障礙環境規劃設計指引之研究》、(2008)《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 範圍法令規定之研究》、(2006)《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研訂之研究》、 (2004)《舊有住宅無障礙化之探討–以肢體障礙者為例》、(2003)《無 障礙住宅環境規劃設計之探討–新建住宅無障礙化》等,但多著重於 單一建築物為範圍;及至近年,社會各界咸認為無障礙通行問題之空 間範圍應予以擴大,行動不便者期望在住家或公共建築物之間自如移 動的需求亦日益增高。 因此,整體考量使用者需求,涵蓋室內空間順利銜接戶外通道(人 行道、騎樓)再銜接交通場站透過大眾交通運輸工具順利抵達各公共 建築物(醫院、銀行、運動中心等)、公園、風景區等場所,進行相關 法令整合、各建築空間通用化規劃設計、設備規範、居家環境、無障 礙材料及設備研究與檢測等面向之研究,涵蓋以下幾方面:(一)研 究推動無障礙居住環境,研訂既有騎樓及人行道無障礙改善技術及通 用化公園規劃設計手冊、輪椅昇降台安全標準等研究。(二)全人關 懷生活環境相關實驗,進行建築空間、設備與使用行為及無障礙材料 及設備研究與檢測實驗,包括門及水龍頭操作需力檢測方法、扶手承 載安全及穩定度等研究。(三)各類型居住型態建築規劃設計及改善, 推動無障礙衛浴設備認證,及研訂通用化住宅規劃設計手冊等研究。 此外,本部及其他部會署或法人機構皆陸續執行相關計畫,除交 通部運輸研究所推動之交通場站通用化設計案例實作等相關外,本部 營建署積極推動「建築物騎樓整平示範計畫」,係針對法定騎樓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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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以推動友善活動場所為我國高齡社會之策略 本所「友善建築推動計畫」之宗旨,亦以連結建築物出入口到騎樓、 人行道及道路間的動線皆能達到無障礙環境為目標。 最後,本研究與前述研究或計畫不同之處,在於推動本部主管之 活動場所無障礙環境,針對其設施設備之項目及規格提出明確具體說 明,供民眾瞭解,及相關單位執行之依據,俾作為本部推動全面環境 無障礙,及研擬相關法制化作業之參據,以提昇我國無障礙環境水 準,支持民眾達成生活空間無障礙移動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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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用 語 定 義 說 明 本研究之用語定義分別敘述如下: 1. 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依「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 設計標準」第二條,該標準所稱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指依都市計 畫開闢使用之公園、綠地、廣場及經內政部公告國家公園內之場所。 2. 身心障礙者: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係指各款身體系統 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 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 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4 。 3. 高齡者:依據我國老人福利法定義之老人,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者。美國社會保障局裁定達65歲者,有權享受社會老人救濟利益。 世界衛生組織以年滿65歲為人的老化的開始,並定義年齡滿 65 歲人口,佔總人口 7%以上者,為老人社會。前述 以年齡為指 標,除在行政制度上考量的意義外,在老化過程中並沒有一致性。 本研究係採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為高齡者之定義。 4. 行動不便者:係指個人之生理或心理條件下,無法在依據一般人 需求設計之建築環境中活動自如,在使用空間時受到限制者5 。其 中,永久性行動不便者包括視覺障礙者、聽覺障礙者、肢體障礙者 (含上肢障礙者、使用輪椅之下肢障礙者、使用輪椅外之輔具的下 肢障礙者、心智障礙者)。 5. 暫時性障礙者:係指因為疾病、傷害、從事日常活動,或導因於 不同生理階段之變化,或臨時性的事故或在某種情境下,致使個人 4依據民國 96 年 7 月 11 日修正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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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以推動友善活動場所為我國高齡社會之策略 生理活動受到某種程度之限制,產生行動上的障礙。例如孕婦、抱 小孩者、持重物之購物者、病患、骨折患者、心智未成熟之幼童、 心智退化之老年人等皆屬之6 。 6. 無障礙生活環境:係指以無障礙為目標建置之人造環境,透過建 築規劃、設計準則、及相關設施設備等手法,使個人不因其生理條 件或能力受到限制,可以獨立的到達、進出和使用7 。如同常在英 語 世 界 所 用 的 「 Barrier Free Environment 」 或 「 Accessible Environment」,無障礙環境指的是一個既可通行無阻而又易於接 近的理想環境。 7. 活動場所無障礙:針對活動場所之屬性及品質水準做描述,係指 運用空間規劃及設計手法及設施設備,使活動場所之空間足以支持 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和使用8 。另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 障法第57條,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公共設施場所營運 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 8. 活動場所通路:指讓人們於公園、綠地、廣場及經內政部公告國 家公園內之場所,其設施之間移動的通路,或是將公園內道路扣除 出入口、樓梯等後,作為路徑使用的部分。 9. 活動場所主要設施:依據該設施之設置目的,被認定為重要之設 施,包含為使用公園目的或特徵的公園設施,以及常為人使用的特 定景觀設施、休憩設施、遊樂設施、運動設施、教育設施等。 10. 活動場所服務設施:提供使用者使用之一般性服務設施,包括販 賣店、餐飲店、停車場、廁所、飲水設備、洗手台等。 11. 其餘有關「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條文 中之用語定義,詳本研究第4章。 6 同註 5。 7 同註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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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及 流 程 一、研究步驟及流程 (一)研究步驟 研究步驟概述如下: 步驟 1:回顧評析國內外公園及戶外場所無障礙設施設計及基準,專 家學者座談,確立適於我國之研究範圍。 步驟 2:現地調查及相關案例資料蒐集,分析優劣無障礙設計比較。 步驟 3:研提設計規範及解說格式之體例,撰擬內容。 步驟 4:召開學者專家會議並修正內容。 步驟 5:完成活動場所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之規範草案。 (二)研究流程 綜上所述,本研究流程如圖1-3-1所示: 圖1-3-1、研究流程圖 國外文獻蒐集 確定研究範圍及預期成果 國內相關法令檢討 現況案例蒐集 日本国土交通省(2012)都市 公園等地移動順利化的整備 指南,新加坡(2013)無障礙 環境及公園開放空間設計準 則,韓國(2012)依據使用者 類型而需要設置的無障礙設 施之種類及設置基準、韓國 首爾市障礙者無障礙設施設 置手冊。 檢視「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 設備設計標準」、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設計規範」修正內容及「無障礙設施設 計規範解說手冊」等。 蒐 集 本 部 營 建 署 「 105 及 106年都市公園綠地無障礙 環境督導計畫執行成果檢 討 」,及國家公園組執行 無障礙活動場所查核及公 告相關案例。 彙整各縣市政府公園綠地內建築設施物無障 礙環境設計常見缺失,釐清現行標準內容亟 需詳加說明之處。 召開座談討論 綜合分析 研提本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 標準之規範內容(草案)。 邀請無障礙公民團 體、製造廠商及相 關業者、政府部門 共同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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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國高齡者之特性及空間需求探討

第二章 我國高齡者之特性及空間需求探討

第 一 節 我 國 高 齡 人 口 現 況 依據世界衛生組織定義,65 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達到 7 %時稱為「高齡化社會」,達到 14%是「高齡社會」,若達 20%則稱 為「超高齡社會」,我國老年人口比率在 82 年便超過 7%,進入高齡 化社會,而後受到戰後嬰兒潮世代陸續成為 65 歲以上老年人口影 響,我國老年人口自 100 年起加速成長,並於去(106)年 2 月首度超 過幼年人口(老化指數達 100.18),直至今年 3 月,我國 65 歲以上 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達 14.05%,正式邁入高齡社會。也就是說, 7 個人中就有 1 個是老人,臺灣正式宣告邁入「高齡社會」,如何維 護高齡人口的生活品質與尊嚴,以及因應老化社會帶來的青壯年照顧 及扶養負擔加重和少子化現象,是政府持續努力的重要目標。 圖 2-1-1、我國高齡化時程-中推計 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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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是,由「高齡化社會」進入「高齡社會」,台灣歷時約 24 年,與日本相當,但與法國歷時長達 115 年、美國 73 年、英國 47 年相較,我國在時程上快了一倍以上。因此,包括高齡人口照顧及安 養需求等,已成為政府所關注的重要課題。 依世界衛生組織(WHO,1948)對健康的定義為「健康不僅爲疾 病或羸弱之消除,而是體格,精神與社會之完全健康狀態」,包括身 體(生理)、精神(心理)及社會(社交)都處於一種完全安寧的狀 態,而不僅是沒有疾病或虛弱。身體(生理)健康是指身體各器官和 系統都能夠正常運作。精神(心理)健康是指人能夠認識到自己的潛 力、應付正常的生活壓力、有成效地從事工作,並對其社區作出貢獻; 而不僅是沒有精神障礙。社會(社交)健康是指人能夠與他人和諧共 處,並與社會制度和道德觀念相融合。 根據此定義,世界衛生組織統計,人群中真正健康和患病者不足 2/3,有1/3以上的人群處在健康和患病之間的過度狀態,世界衛生組 織稱其爲「第三狀態」,國內常常稱之爲「亞健康」狀態,若處理得 當,則身體可向健康轉化,反之,則患病。何謂「亞健康」?係指人 們表現在身心情感方面的處於健康與疾病之間的健康低質量狀態及 其體驗。世界衛生組織2014年一項全球性調查結果表明,全世界真正 健康的人僅占5%,經醫生檢查、診斷有病的人也只占20%,75%的人處 於亞健康狀態。 事實上,依據民國 98 年台灣地區老人狀況調查報告(內政部, 2010),55 歲以上的高齡者普遍覺得自己的身體狀況在普通以上的佔 76.42%,比 94 年的調查結果多了 1.5%,顯示在醫療衛生不斷進步且 高齡化社會來臨的狀態下,高齡者自覺非處於疾病狀態的高齡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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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國高齡者之特性及空間需求探討 越來越高。同時,經 ADL1、IADL2 兩項量表評估我國 65 歲以上老 人日常生活起居及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能力,結果顯示目前全無失能 狀況者占 87.16%,共計有 2,114,667 人,而經 ADL 量表評估有輕度 失能狀況者,占整體老人 4.82%,約有 116,844 人,說明約有九成多 的高齡者是擁有行動力的。 依據 2010 年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進行國民長 期照護需要調查,全國 5 歲以上失能率 2.98%,依此推估,2014 年 65 歲以上失能人口約為 46 萬 3,884 人(失能率 16.5%),換言之, 約有 83.5%的高齡者是屬於健康或亞健康狀態,具有擁有行動力,仍 能自由活動。同時,我國「高齡社會白皮書」(2015)是以「健康 促進」為核心精神,政策目標在於「增加健康年數、減少失能人 數」。社會應該翻轉對高齡者的刻板印象,高齡者可以扮演更積 極的社會角色,讓高齡者不只是被照顧者,也是社會的貢獻者。 1ADL 評量主要是在日常生活起居活動中若在進食、移位、如廁、洗澡 、 平地走動、穿脫鞋襪衣褲等六項中,視困難程度狀況計算我國 65 歲以 上老人失能項目數。上述 6 項中,若皆不需要協助、沒有困難,則失能 項目數認列為「無」,若是有 1~2 項選擇需要協助,則認列為「輕度 失能」,若是有 3~4 項選擇需要協助,則認列為「中度失能」,若是 超過 5 項選擇需要協助,則認列為「重度失能」。 2工具性日常生活(IADL)量表的評估主要為 65 歲以上老人身體功能的進 階測量,測量項目包含上街購物、外出活動、食物烹調、家務維持、洗 衣服、使用電話的能力、服用藥物、處理財務的能力等 8 項指標,而其 中上街購物、外出活動、食物烹調、家務維持、洗衣服等 5 項中有 3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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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1-2、我國健康、亞健康高齡者比例 資料來源:本研究彙整 因此,過去無障礙相關法令較關注身心不便者為對象的觀點亟須 擴大,涵蓋健康、亞健康及失能高齡者之友善環境。如何提供尚可活 動自如的高齡者,以及因為退化失能的身心障礙者全面無障礙環境, 已成為推動社會福祉及環境設計的共同目標。 83.50% 16.5% 健康、亞健康者 失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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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國高齡者之特性及空間需求探討 第 二 節 高 齡 者 的 身 心 特 性 我們需要認識,高齡者面臨年齡漸長導致身心功能全面的退化, 與一般年輕人是大不相同的,以下依據楢崎雄之(2014)歸納日本高 齡者之身體機能、感覺機能、生理機能、心理特性及生活型態等特徵, 以及空間規劃設計上應考量的注意事項,彙整摘錄如下: 圖 2-2-1、高齡者身心特性概念圖 資料來源:楢崎雄之(2014),本研究彙整 (一)身體機能 【特徵】 1.身體機能漸趨虛弱。 2.身體各部位尺寸縮小,例如:身高變矮。 3.容易跌倒、骨折。 4.上肢與握力、指尖力道的衰退。 5.腰腿衰弱,導致步伐變小,也漸失去將腳抬起的腳力。 6.敏捷度下降。 7.身體持久力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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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骨骼與筋力等的衰退。 9.身體關節的可動範圍變為窄小,腳力、背筋力、握力、腕力等運動 能力下降。長時間維持蹲姿,以及從床舖與地板上起身等動作變的 困難,需要他人協助之動作增加。 10.牙齒退化,消化能力下降。 【空間規劃設計注意事項】 1.走廊及出入口考量輪椅空間,廁所與浴室等需保留照護空間。 2.地板要使用防滑且萬一跌倒也不易受傷的軟材質,牆壁裝設連續扶 手。 3.減少不必要的地板高低落差。 4.樓梯的高度低緩。 5.在走廊、樓梯、廁所、浴室等場所裝設扶手。 6.長度較長的走廊,於中途放置椅子,供休憩。 7.拉門的把手樣式須能便於操作。 8.避免使用握把喇叭鎖。 9.避免旋轉式水龍頭,並可簡易水溫調節。 10.洗臉槽須考慮可以坐著輪椅直接使用,下方要淨空。 (二)感覺機能 【特徵】 1.視覺衰退(透過五感獲得的資訊當中,來自視覺的感受佔 80%以上) (1)瞳孔的光亮調節能力下降,特別是在暗處會漸漸看不清楚。 (2)從光線充足處移動至陰暗處時,會發生對於亮度的感應能力下降 與適應時間增長等變化。 (3)對焦能力下降,開始老花。 (4)水晶體開始混濁與黃化,水晶體內部的光線紊亂,色差辨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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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國高齡者之特性及空間需求探討 (5)上方視野變得狹小。 2.色覺(尤其是中間色)衰退 3.聽力衰退 (1)聽力減退,特別是高音域。 (2)於較困難辨別之狀況下的語音判別能力下降。 (3)低週波數音域中出現雜音的話,音聲辨識能力下降。 (4)有殘音的場合,對聲音的接收程度會大幅下降。 4.平衡感下降 5.嗅覺衰退 6.觸覺衰退 7.對冷、熱感覺能力遲鈍 【空間規劃設計注意事項】 1.需要高亮度的照明,但注意不要太過刺眼。 2.維持一般照明基準的 2 倍程度之適當照明。 3.除了全面照明之外,配合使用局部照明。 4.樓梯與走廊等容易絆倒處,於地上設置照明燈。 5.收納櫃與衣櫃等,可於開關門同時啟動內部感應燈。 6.設置開關的位置要適當。 7.避免不容易辨識(要高不高,要低不低)的樓梯高差。有高差時, 改變顏色或建材,或者是將止滑溝以不同顏色顯示,方便識別。 圖 2-2-2、高齡者不同色彩的辨識距離 資料來源:楢崎雄之(2014),本研究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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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理機能 【特徵】 1.中樞神經衰退,睡眠時間會變短,容易清醒,於白天也很容易精神 不濟。 2.排泄次數增加。 3.生理機能整體衰退。 【空間規劃設計注意事項】 1.避免噪音妨礙睡眠,使用隔音效果較好的材料。 2.高齡者房間設置於距離廁所較近的位置,並且注意前往廁所的動線 流暢。 (四)心理特性 【特徵】 1.對過去的喜好執著會變強。 2.對新事物的適應時間拉長。 3.缺乏調整嗜好的彈性。 4.情緒的控制變的困難。 5.感興趣的事物漸趨侷限於身邊的事物。 【空間規劃設計注意事項】 1.對於使用過的東西的執著會增強。會堆放許多使用過的家具或裝飾 品等充滿回憶的物品,因此,高齡者居室要規劃並預留收納空間。 2.改變生活方式以及居住環境等變得困難。另外,對於新產品或機器 等的適應速度也會變緩慢,因此,盡量選擇有高度取代性,以及容 易更換耗材之物品。 (五)生活型態 【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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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國高齡者之特性及空間需求探討 2.與過去的銜接變得更為重視,例如緬懷過去。 3.與鄰居的交流不容易擴大。 【空間規劃設計注意事項】 1.居住環境的營造比重應增加。 2.營造容易拜訪或互訪往來的住居環境。 3.將高齡者的活動空間與玄關設在同一樓層,盡可能的讓高齡者有與 他人接觸的機會,擴展生活範圍。 綜上所述,楢崎雄之(2014)為了讓一般人體驗與高齡者在身體 機能退化方面的相同感受,瞭解體力衰退、視力及聽力退化狀態,於 是設計一套模擬裝置。包括在眼部戴上風鏡或特殊偏黃色的眼鏡,腕 肘裝上負重輔具使動作減緩,手腕戴上耳朵塞耳塞、腳踝加上重量(鞋 型輔具)、身上穿重量背心等,於身體上裝備各種道具,進行乘坐電 車、爬樓梯、打公共電話以及買東西等日常生活動作,藉由此類虛模 擬體驗進行了解了如下所示障礙者、高齡者們所感到的不安。例如: 1.因為眼睛與耳朵的不便,感到被周圍孤立的強烈孤獨感。 2.因買東西時弄錯 10 圓硬幣與 100 圓硬幣,充分感到丟臉與可恥難 過等情緒。 3.對於只有幾公分的段差感到在意。 4.看不清楚引導標誌,不清楚廁所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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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2-3 模擬高齡者身體機能的體驗裝置 資料來源:楢崎雄之(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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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國高齡者之特性及空間需求探討 第 三 節 高 齡 者 需 要 的 友 善 活 動 場 所 成功的老化和活躍的老化,需保持健康、維持獨立性和參與社 會,謝美娥 (2012)曾指出,每週運動低於三次者罹患阿茲海默症的 機率顯著高於每週運動三次以上者,可見社會參與對健康、延緩老化 和降低阿茲海默症之罹患等有幫助。另外,衛生福利部 102 年度老人 狀況調查顯示,社會活動的參與也可以讓高齡者變得活躍,更可能減 少其孤寂感。因此,亟須促進高齡者的社會參與,並增進社會大眾關 懷長者、尊敬長者的意識。 此外,高齡者的社交活動有助於其維持與他人基本的連結互動, 然而謝美娥 (2012)研究發現,老人的社交活動尚侷限於家庭成員間 的電話聯繫與拜訪。如圖 2-3-1 所示,常見高齡長者的活動,例如等 待、尋物、看報、閒聊、下棋,或者索性靜靜的看著遠方,消磨一天 的時光。 圖 2-3-1、常見高齡長者的活動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2015)104 年友善關懷老人服務方案第 4 次聯繫會報 依衛生福利部 102 年度老人狀況調查,臺灣地區 65 歲以上老人 參與社會活動之情形普遍低於 55~64 歲者,有參加社會活動之比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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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其中定期參加之活動中,以「宗教活動」及「志願活動」較 其他社會活動為高。與 98 年比較,有參加者減少 6 個百分點,定期 參與「志願活動」之比率呈現增加,而「養生保健團體活動」及「休 閒娛樂團體活動」呈現減少,由此 顯示,高齡者參與社會活動略有 不足。 另一方面,一般人以為高齡者應當是在家安享天年、含飴弄孫、 與世無爭、享清福…云云,卻暗含了對高齡者的貶抑,將其定位於貧 窮、有病且不快樂,以及低能量、依賴、被動、活動性低、對外界缺 乏興趣等負面形象上,高齡者在老化過程被當成逐漸和社會脫離、疏 遠,不再和其他成員積極互動的觀點,常迫使高齡者退出有影響力的 領域,進而減少與社會的聯繫。另一方面,高齡者為了維持人際關係, 或討周遭人的歡心,又不得不順從及「溫和」,以贏得他人的支持或 接納,久而久之也自覺無能,而社會也把高齡者的求助當作無能或精 力不濟的表現,更強化了高齡者的負面及消極形象。高齡者的迷思及 刻板化印象,亦可能影響其人際互動關係,導致對自我形象的負面觀 感,也降低其社會參與的意願。 以下節錄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2015)「三代一條路」徵文作品 〈一座公園換三代幸福〉的內容:今年中秋連假,我下定決心要把外 婆帶出門,……唯一能讓她「動」之以情的地方,就剩下村後的公園 了。永康公園果然好,步道坡度緩緩上升,即使不用人攙,都能自己 走;沿路椅子排排是,累了就能馬上坐下來;長椅高度特別高;外婆 站起來毫不費力。一家六口坐在經國行館旁野餐,外婆和表弟聊得開 心,笑得燦爛耀眼。我拿起相機記錄這一刻,心裡好滿足好幸福,儘 管村拆了、腿傷了,光靠一座友善設施完善的公園,竟能讓外婆重拾 笑容、找回當年趴趴走的活力。一家三代,在種滿椰子樹的步道,走 出幸福一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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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國高齡者之特性及空間需求探討

綜上所述,推動公園、綠地、廣場等建置無障礙活動場所更顯其 重要性與迫切性,有助於增進高齡者及行動不便者的身心療癒,減少 醫療與社會成本支出,亦能切合民眾及相關社福團體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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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之法令制度探討

第三章 本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之法令制度探討

第 一 節 我 國 活 動 場 所 無 障 礙 相 關 法 令 背 景 一、無障礙環境與公民與政治權利之國際趨勢 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 行法第 1 條,立法目的為實施聯合國 1966 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以下合稱兩公約),健全我國人權保 障體系,特制定本法。依該法第 2 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 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其中,第 4 條針對人權保障之規定,各 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 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另 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1 第 1 條,其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 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 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身心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 損傷者,其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 1 聯合國於 2006 年 12 月 13 日通過的有關保護身心障礙者人權的國際公約,亦

稱 《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利 公 約 》(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簡稱 CRPD。這條公約是由 192 個會員國代表與 90 個非政府組 織代表在 2006 年 8 月 25 日聯合國特別會議中達成的草案。這也是聯合國所通過 的國際性公約中頭一次以保護身心障礙者人權的公約。其中公約的內容於 2007 年 3 月 30 日向國際間公開。2008 年 5 月 2 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正式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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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 為此,馬英九總統於 103 年 8 月 20 日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 約施行法」,並將自 12 月 3 日施行,即是要接軌國際社會,向世界宣 示我國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的決心,落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 約」所揭示平等權利宗旨及各項相關權益的保障。行政院 103 年 12 月 3 日院臺衛字第 103015888 號函訂定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 組設置要點。行政院成立「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衛福部並已 規劃「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推動計畫」,請相關部會確實 依照計畫,積極辦理法規檢視、國家報告、講習宣導及設施改善等工 作,以使我國身心障礙者人權保障工作與日俱進,實現國際社會身心 障礙者全人發展的理想。聯合國於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通過「身心 障礙者權利公約」,具體保障全球身心障礙者充分享有所有人權及基 本自由,如公民權、教育權、就業權、就醫權、健康權、平等權及參 政權等權利。而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仍積極制訂「身心障礙者權 利公約施行法」,讓「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國內法化,確實保障身 心障礙者權益。未來政府將依身權公約,全面檢視我國身心障礙者權 益相關法規,並建立身心障礙者權利國家報告制度,以朝向國際化潮 流邁進。 另一方面,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明訂「國家對於身心障礙 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 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為基本國策之ㄧ,但 我國並未有無障礙環境之專法,事實上,建築無障礙環境相關法令之 發源與背景,受到社會福利政策之影響深遠。 早期障礙福利政策是依據 1946 年制定的憲法第 155 條:『人民之 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適當的扶助與救濟』、 及 1973 年的「兒童福利法」施行有關障礙者之救濟與安置措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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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之法令制度探討 等社會福利三法立法,為障礙者的福利政策奠定法治化的基礎。我國 於民國 79 年公佈實施「殘障福利法」,復於民國 86 年將「殘障福利 法」更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從消極性的保護,轉成積極性的 權益保障;此外,將障礙者區分為十六類四等級,明定各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應辦事項,及相關權利及義務,落實障礙者保護與福利之明確 規範。 回顧以往在殘障福利法時期,內政部曾於民國 79 年頒布「公共 設施、建築物、活動場所行動不便者使用設備設施規範」,作為新建 公共設施、建築物、活動場所及交通工具無障礙設備、設施之依據。 該規範針對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園、廣場、運動場內應設置供殘障者 通達主要設施之通道寬度及鋪面等做基本規定,但並無具體規定。其 次,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6 條略以「…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 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以下 略)」。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略以「…本法第 16 條第 2 項所定公共設施場所,包括下列場所略以「…公園、綠地、廣 場等…」。 然而,隨著社會環境快速變遷,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已不 足以因應身心障礙者之需求,我國於 96 年 7 月 11 日總統修正公佈名 稱及全文 109 條,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本研究簡稱身保法),改 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本研究簡稱身權法)2 。強調「權益保 障」較「保護」更具積極意義,其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增列金融、 法務、警政、體育、文化及採購法規等主管機關之權責。例如,增列 金融主管機關以鼓勵信託業者辦理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規定;法務主 管機關給需協助身心障礙者犯罪被害人保護、受刑人更生保護及收容 2本文中某些條文法源係依據依身保法訂定,惟相關法規文字尚未同步修正,例 如『公共交通工具無障礙設備與設施設置規定,係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 條第二項規定…』等,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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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改善等事務;警政主管機關應協助身心障礙者人身安全保護及失 蹤身心障礙者之協尋等事項;增列體育及文化主管機關應辦理增進身 心障礙者之體育、藝文等活動及社會參與機會等,前述種種規定皆顯 示我國對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之重視又向前跨進一步。 值得一提的是,身權法第 2 條明訂建設、工務、住宅主管機關職 掌,包括身心障礙者住宅、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之總體規劃與無障 礙生活環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可謂將社會福利 體系聯繫上建築空間環境相關法令體系之重要且關鍵之舉。 二、 公園無障礙相關政策及制度 公園之定義及類別,郭瓊瑩(1994)曾將公園依屬性區分不同層 級包括國家公園、自然公園、大型公園、特殊公園、線型公園、中心 公園等,並對應主管機關之權責如表 2-1-1。 在國家公園相關法令方面,僅有「國家公園法」1 項,主管機關 為內政部,適用範圍涵蓋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一般管制區、遊 憩區、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等,然而其施行細則並 未針對無障礙環境明訂相關規定事項。 儘管如此,為因應臺灣高齡化社會發展趨勢及身心障礙者對旅遊 環境之需求,本部營建署於 99 年起推動「各國家公園整體改善無障 礙環境計畫」,針對國家公園內之無障礙設計進行檢視,以分年分階 段的方式逐步進行整體無障礙改善計畫。各國家公園之遊客中心及其 周邊已完成無障礙環境改善,並建置有陽明山國家公園二子坪無障礙 步道及台江國家公園遊憩區無障礙環境示範性步道,並籌劃 105 年至 108 年每年至少提供一條國家公園無障礙步道。同時,因應 104 年 10 月頒行之「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第 2 條規 定,活動場所包含經內政部公告之國家公園範圍,為協助各國家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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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之法令制度探討 管理處辦理活動場所公告事宜,於 104 年 12 月頒行「國家公園活動 場所無障礙設施查核作業原則」,並擬定「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活 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現地查核表」,作為後續公告活動場所前置查 核作業之操作依據。據此,營建署預定查核 105 年至 108 年計劃完成 之無障礙步道,俾利於 109 年完成已規劃無障礙步道之活動場所公告 事 宜 。 ( 資 料 來 源 : 臺 灣 國 家 公 園 網 頁 資 料 http://np.cpami.gov.tw/accessibility/) 除此之外,其他政府單位之方案及計畫包括:身心障礙者權益保 障白皮書行動策略(民國98 年 5 月 26 日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 第 14 次委員會議審查通過)5-5-1-2 車輛可及之觀光景點及公園公共 服務設施必須符合無障礙環境規範;台北市政府「101 年度老舊公園 更新工程」,自101 年起逐年辦理公園更新工程,以全市 12 個行政區 依公園老舊情形進行更新改造等。 表 3-1-1、公園綠地類別及權責單位 項目 類別 主管機關 國家公園 國家公園 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 自然公園 國家風景區 交通部觀光局 都市風景區 各縣市政府 環保綠地(大型環保公園) 環保署 森林遊樂區 林務局 實驗林 相關大學森林區 自然保留區(含野生動物保護區) 農委會、各縣市農業局、各縣 市建設局 國家自然公園 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 大型公園 區域公園(跨縣市大型公園綠地) 內政部營建署 都會公園 各縣市政府/內政部營建署 特殊公園 歷史公園、運動公園、紀念公園、兒童公 園、運動園區動物園(館)、交通公園植物 園、博物館(園區)、文化中心、美術館、 古蹟、史蹟、美術館、學校、公立校園綠 文建會、教育部、各縣市教育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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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型公園 水岸公園 各縣市政府、水利局 運輸綠帶(鐵路、MRT) 鐵路局、各縣市政府 自行車道 各縣市交通局 中心公園 綜合公園、運動公園 各縣市政府 鄰里公園(口袋公園)、社區公園 文建會3 、各縣市政府、區公所 資料來源:郭瓊瑩(1994) 至於都市公園方面,我國新建公園並無無障礙環境相關規定,係 藉由在管理階段,以實質環境改善相關規定作為塑造無障礙環境之手 段。 有關都市公園之劃設,依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略以:都市計畫地 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 體育場所等公共設施用地。及第 45 條略以:公園、綠地、廣場、兒 童遊樂場及體育場所,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 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占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 分之十。前述法令僅針對都市公園劃設之必要性及面積做出規定,並 未對於公園內部環境設施備應有品質加以規範。 我國都市公園之建設管理相關法令,依趙啟宏(2016)彙整,屬於 法律位階者包括:都市計畫法、廢棄物清理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行 政罰法、行政程序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停車場法、建築法、 動物保護法、地方制度法等。屬於法規命令者包括:都市計畫法台灣 省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建築技術規則、內政部主 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4 等。屬於行政規則者包括:都 市公園綠地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設施設置原則、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 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等。 3 原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配合中央政府組織改造的啟動,於 101 年 5 月 20 日改制為文化部,現主管之公園僅有華山 1914 文創園區,與本研究範 圍之社區及鄰里公園較無相關。

數據

圖 4-1-14、兒童遊戲及體健設施待改善案例‧‧‧‧‧50  圖 4-1-15、求救鈴設置待改善案例‧‧‧‧‧‧‧‧‧51  圖 4-1-16、告示牌設置待改善案例 1‧‧‧‧‧‧‧‧51  圖 4-1-17、告示牌設置待改善案例 2‧‧‧‧‧‧‧‧52  圖 4-1-18、解說牌設置待改善案例‧‧‧‧‧‧‧‧‧52  圖 4-1-19、指示標誌牌設置待改善案例‧‧‧‧‧‧‧53  圖 4-1-20、輪椅觀眾席位及停車空間待改善案例‧‧‧54  圖 5-1-1、日本都市公園無障礙理念‧‧‧‧‧‧‧‧60
圖 6-4-6、垃圾桶‧‧‧‧‧‧‧‧‧‧‧‧‧‧‧‧118  圖 6-4-7、餐桌‧‧‧‧‧‧‧‧‧‧‧‧‧‧‧‧‧119  圖 6-4-8、用餐區 1‧‧‧‧‧‧‧‧‧‧‧‧‧‧‧120  圖 6-4-9、用餐區 2‧‧‧‧‧‧‧‧‧‧‧‧‧‧‧120  圖 6-4-10、座椅扶手高度‧‧‧‧‧‧‧‧‧‧‧‧‧121  圖 6-5-1、地圖告示牌及解說牌 1‧‧‧‧‧‧‧‧‧123  圖 6-5-1、地圖告示牌及解說牌 2‧‧‧‧‧‧‧‧‧124  圖 6-5-3、視障者告示牌‧‧‧‧‧‧‧‧‧‧‧‧‧
圖 2-1-2、我國健康、亞健康高齡者比例  資料來源:本研究彙整  因此,過去無障礙相關法令較關注身心不便者為對象的觀點亟須 擴大,涵蓋健康、亞健康及失能高齡者之友善環境。如何提供尚可活 動自如的高齡者,以及因為退化失能的身心障礙者全面無障礙環境, 已成為推動社會福祉及環境設計的共同目標。 83.50%16.5% 健康、亞健康者失能者
圖 2-2-3  模擬高齡者身體機能的體驗裝置  資料來源:楢崎雄之(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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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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