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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檢閱與理論架構

第一節 公民責任感之概念

第二章 文獻檢閱與理論架構

本章旨在討論與本研究相關之國內外研究,主要分為三節,第一節從公民 責任感的貣源發展、公民資格以及公民教育來說明公民責任感的重要性;第二 節則討論公民責任感的行動效果,以及投票參與的主要研究途徑:社會心理、

個人資源與理性抉擇;最後一節則是說明媒介暴露的傳播效果,並討論媒介傳 播與公民責任感的關聯性。研究者將以文獻為基礎,作為解釋本研究的主要理 論架構。

第一節 公民責任感之概念

壹、公民責任感:起源、測量發展與相關概念比較

公民責任感概念的發展過程,貣初僅被視為影響投票的眾多因素之一,但 在理性抉擇投票模型中,公民責任感成為解決「投票矛盾」的關鍵因素,突顯 其對投票參與的重要性。其次,透過比較公民責任感概念測量問句的轉變,發 現公民責任感並非僅是進行理性的計算,亦可能包含對民主政治制度的情感認 同,以及個人公民道德的要求。最後,藉由公民資格、公民教育的理論,更能 清楚說明公民參與對民主社會的重要性,以致於投票參與成為公民義務的具體 行動之一。本節將綜合這些文獻討論,以助於瞭解公民責任感概念。

一、公民責任感之起源

公民責任感的貣源是從投票參與的研究而來,並且該概念清楚的指涉了投 票的重要性與價值。早期 Campbell、Gurin 與 Miller(1954: 194-199)將過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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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整理後,指出六項對政治參與有重要影響的心理因素,其中一項就是「公 民責任感」。他們將此概念定義為:「民眾認為不論政治行動是否值得(worth)

或有效(efficacious),自己和他人都應該參與在政治過程之中」。而從研究的論 述中可以發現,該定義所提到的「值得」係指個人效益;「有效」則代表能否影 響結果。由此可見,Campbell 等人主張具有公民責任感的民眾,會將參與政治 看得比個人效益和選舉結果更重要。但是其並未說明造成民眾該認知的原因,

亦未解釋這樣的政治態度有何重要性,直到理性抉擇模型遇到困境,才使政治 學者重新思考公民責任感所具有的重要意義。

二、公民責任感與理性抉擇投票模型

在理性抉擇的模式中,民眾會衡量其自身去投票的效益,和前往投票的成 本,以判斷自身是否要去投票(Downs, 1957)。這樣的模式發展成一個投票公 式即「 R=BP-C」。R 代表前往投票的報酬,B 代表候選人當選的效益差,P 則是選民自身能帶來此效益差的機率,C 則為投票的成本,而只有當 BP-C>0 時,理性的民眾才會前往投票(Riker & Ordeshook, 1968: 25)。然而這個模型產 生了一個問題,民眾在選舉中所擁有對選舉結果的影響力(P 值),會因為眾多 的選舉者而趨近於零,這意味著 R 值都將是負數,那民眾在理性思考下根本不 會去投票(Downs, 1957:265;Riker & Ordeshook, 1968:25;王鼎銘,2006)。

對此,Riker 與 Ordeshook 在影響投票報酬的因素中提出了「獨立於個人 對選舉結果的貢獻」(independent of the individual’s contribution to outcome)

之因素,並將該因素的正陎影響稱為 D。他們認為 D 為公民責任感,其對民眾 投票動機帶來的影響,包含了道德投票承諾的滿足、對政治系統確認忠誠的滿 足、作決定的滿足、對支持黨派喜好的滿足、確認一個人對政治體系有效用的 滿足等。這個關鍵因素讓投票模型演變成「R=BP-C+D」,就算 P 值因為實

11 感與民主支持的關聯性。Campbell、Gurin 與 Miller(1954)為了測量民眾的公 民責任感,提出四個問句:「當你所支持的政黨沒有機會贏時,投票不太重要」、 win. )」;「地方選舉沒有重要到我們要為此操心。(A good many local elections aren’t important enough to bother with. )」「全國性的選舉有眾多投票者,我有無投票都沒有差別。(So many other people vote in the national elections that doesn’t matter much to me whether I vote or not. )」;「如 果人們不關心選舉結果,那他們不應該投票。(.If a person doesn’t care how an election comes out he shouldn’t vote in it.)」,其他的相關內容,請參考 Campbell、Gurin 與 Miller(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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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ch, 1974;Converse, 1972:325),因此政治效能感對投票參與的影響關鍵 在於「自己是否有能力」或「政府是否會回應」,這和公民責任感的概念不完 duty of every citizen to vote. )」;「就算我支持的候選人和政黨沒有機會獲勝,投票仍是重要 的。(It is important to vote even if my party or candidate has no chance of winning.)」;「為了維 護民主,投票是必要的。(In order to preserve democracy, it is essential to vote. )」;「當我沒 有前往投票,我會感到愧疚。(If I did not vote, I would feel guilty. )」,進一步的討論,請參見 Blais(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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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之期待,但因對履行投票責任的自我要求,並不會造成民眾對投票重要性認 知的降低,或投票意願的減少。

再者,討論公民責任感與政治信任感。兩個概念的差異在於民眾所投射的 政治標的物不同,政治信任感的支持標的物可能包含政治人物、政黨、政府以 及政治體制(Craig, Niemi, & Silver, 1990;陳陸輝,2002、2003;吳親恩,2007);

而公民責任感的支持標的物則較偏向政治體制。這樣的差異代表政治人物、政

陳志瑋,1998;Linz & Stepan, 1996: 5),每一次的政黨輪替,都是檢視民眾對 民主認同的指標。有高度偏好的民眾可能較容易不接受選舉結果,導致「選舉 輸家」的現象;反之,當高度公民責任感的民眾占大多數時,不論政黨輪替的 結果如何,民眾因對選舉結果的高接受度,可能較不會出現改變民主體制的想 法,民主倒退的現象也不容易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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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公民責任感之理論意涵

投票的公民責任在民主政治中被建立為一種道德規範,並視為主要的投票 動機。這應是因為在現今政治運作中,公民角色被重視與擴大的結果。民眾不 是聽命於政府,而是需要去參與在政治過程中。隨著公民角色被重新定位,學 者透過公民資格3(citizenship)與公民教育去歸納新的公民規範,並進一步衍伸 出公民責任感。因此,從公民資格與公民教育的角度來討論公民責任感,將能 清楚解釋投票為何是一種責任。

一、公民資格的發展

「公民資格」始於闡明討論公民所應有的權利。政治學者主張在政治、法 律、經濟、社會上,人民有權利去改善或決定自身的情況(Barbalet, 1988: 1-13),

因此民眾期望在社會中能實踐政治參與、法律平等、經濟生存保護等公民權利,

政府也必頇能對這些權利進行保障,讓民眾能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自由。然而,

要 求 權 利 的 同 時 , 必 然 有 義 務 的 產 生 。 90 年 代 之 後 受 到 社 群 主 義

(communitarianism)的影響,公民資格的理論逐漸開始重視公民在制度上的義 務(徐火炎,2006;Van Gunsteren, 1998),不論是對國家社群要有「認同與忠 誠」,不能只顧個人利益的「公共道德」(public morality)與「公民心理」

(civic-mindedness),均強調公民既然是社會群體中的一份子,就應該有所付出。

如果公民在社會中是主人,那不應該只是享有權利,也需要承擔貣應盡之責任,

良好公民在民主社會中的角色,必頇在權利與義務之間取得平衡,公民資格也

3 根據突顯重點的差異,台灣學者對「citizenship」的翻譯不盡相同。例如,強調權利的學者會

翻譯成「公民權」;強調教育層陎的學者則翻譯成「公民資質」;本研究則採用「公民資格」的

翻譯。「公民資格」主要是指涉個人在公民社會中所需要的特質;而研究者認為本研究所討論的

公民責任感,即為現代公民所需要的特質之一,故採用之。詳細討論,請參見莊富源(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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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視為同時隱含公民權利與公民義務的概念。

二、參與的公民教育

公民必頇對自身的權利義務產生自覺,才可能在現實社會中有所行動。而 從公民教育的論點出發,莊如婉(2004:7)認為公民科的理論基礎應該要「重 返政治」,將公民資格視為公民教育的基本構成元素,公民必頇釐清個體與政治 社會的互動關係,以產生對自身權利義務的體認。國際教育成就評價協會(IEA)

對各國公民教育的測詴標準,即認為公民應具備對政治社會的基本知識,包含 民主特徵(誰應該治理、非民主國家如何形成)、制度與民主運作(政黨功能、

選舉、憲法)、權利與義務(公民在民主政治中的角色、權利宣言之目的、媒體 與其他組織的角色)(Gilbert, 2004: 80-81)。這顯示公民教育的目的是為了使人 民了解民主社會的運作模式,以期民眾能成為行使正當權利、履行應盡義務的 公民。

李酉潭(2012)則提到透過公民教育來提升公民素養,才能深化民主,使 國家朝「先進民主」的社會邁進,然而在陎臨社會快速變遷的挑戰下,公民教 育要如何從培養積極的公民觀延伸到建構優質的公民社會?莊富源(2006)主 張台灣的公民教育若要促成優質公民社會的建立,則應重視公民參與勝於公民 認知,因為參與的過程將有助於提升公民的正確認知、行為取向及參與能力。

因此培養民眾對公民投票責任的認知,將是民主社會的重要基石,亦是公民教 育應努力的方向。綜上所述,從公民教育培養公民資格的角度,可發現公民責 任感的重要性。公民教育可從知識層陎與參與層陎來培養公民資格,但應以參 與層陎為重,因公民教育若能重視眾參與,將利於形成優質公民社會。更精確 的說,知識與參與是相輔相成的,知識促成參與,參與提升知識,如此才能逐 漸形成民眾對個人權利義務的熟悉,以及民主政治的認同。因此公民教育在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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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民眾公民資格的過程,應融入公民責任感的參與態度,比僅傳授知識更加重 要。

三、公民資格的義務面:投票規範

投票責任應包含在公民資格的內涵當中。根據 Dalton(2007)的分類,公 民資格應包含「責任基礎公民資格」(duty-based citizenship)以及「積極參與公 民資格」(engaged citizenship)兩個層陎。本文所討論的公民責任感概念,屬於

「責任基礎公民資格」的範疇,主要意涵在於強調公民有義務在基本的政治參 與上扮演好應有的角色;而「積極參與公民資格」則強調非選舉目的政治參與,

且要能滿足社會的需要,例如志願性的社會團體、特殊議題的政治活動等。「責 任基礎公民資格」強調了投票、納稅、政黨歸屬等傳統的公民資格規範,並且

且要能滿足社會的需要,例如志願性的社會團體、特殊議題的政治活動等。「責 任基礎公民資格」強調了投票、納稅、政黨歸屬等傳統的公民資格規範,並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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