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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研修重點

2.9 其他

建築結構週期經驗計算公式:

與 88 年版規範比較,94 年版規範週期計算公式比照 IBC2000,對於

者,週期可能會有 1.98 2 . 1

4 . 1 05 . 0

085 .

0 × ≈ 倍之差,採用含 RC 造者,週期可能會 有 1.63

2 . 1

4 . 1 05 . 0

07 .

0 × ≈ 倍之差,對應工址之譜加速度係數之差異可能高達 40%

以上。FEMA450 已對此部分進行調整,本研究將 88 年、94 年版規範週期 計算公式與 FEMA450 建議公式進行比較(參見子計畫二)發現:大致而言,

FEMA450比 94 年版規範之週期長,樓層越高,差異越大;含非結構剛性 牆之剛構架構造物,FEMA450 比 88 年版規範之週期短;無非結構剛性牆 之剛構架構造物,FEMA450 比 88 年版規範含 RC 造建築物之週期稍長,

但對於鋼構造,二者接近;鋼造偏心斜撐建築物或挫屈束制支撐構架建築 物、以及其他建築物,FEMA450 與 88 年版規範基本一致。國內姚昭智等 [2001]、葉祥海等[2000]均針對 RC 建築物之基本振動週期進行研究,並提 出不同的經驗公式,本研究子計畫二也將這些本土經驗公式納入比較,但 因研究不夠廣泛,所以,規範草案第 5.2 節暫時根據 FEMA450 之成果對 94年版規範週期計算公式進行研修。

建築物間距:

國內 94 年版規範不考慮最大考量地震,以中小地震或 475 年回歸期地 震控制設計地震力對應位移乘以1.4αy得到降伏位移,再乘以韌性比Ra

a *

R 來求取大地震下可能之非線性位移,最後考慮相鄰兩棟建築物反向運 動同時達該位移之機率不高而折減到 0.6 倍。

對於用途不同之建築物,上述設計地震力已乘以 I,當 475 年回歸期 地震控制設計地震力時,對於過去 I=1.5 之建築物,上述方式計算之位移 表示約 10000~ 20000 年回歸期(表 2-2)之地震作用下對應之位移折減到 0.6 倍。

參考 IBC 既有規範與其下一版研究報告 FEMA450,不論用途,建築 物均須自留 475 年回歸期地震對應樓層位移最大值(不折減),或者,以相 鄰兩棟建築物於最大考量地震下發生之樓層位移最大值之平方和再開 方,相當於自留最大樓層位移之 0.7 倍。

本研究因採用非線性分析評估各等級地震下之耐震性能,所以,分析 評估階段已求得 475 年與 2500 年回歸期地震對應之結構變位,建議以 2500 年回歸期最大考量地震為基準,由於相鄰兩棟建築物反向運動,同時發生 最大位移的機率不高,因此乘以 0.7 倍,為避免該值比 475 年回歸期地震 作用下之位移小,因此與 475 年地震對應值比較取大者。亦即:分別計算 475年回歸期地震下結構最大位移、2500 年回歸期地震下結構最大位移之 0.7倍,取大者作為建築物之自留間距。

基面與地下室:

現行規範中,第 1.4 節有關基面之解說可能使得工程師認為:為了整 體分析及設計之考慮,將含四周有牆的地下室之建築物之基面由地面層改 訂在筏基底,可能導致計算地震力之豎向分配以及地下部分設計水平地震 力時發生錯誤,本研究中予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