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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Par Pharmaceuticals, Inc. and Alkermespharma Ireland Ltd.v. TWi Pharmaceuticals, Inc.

Megace ES220之原開發藥廠 Par Pharmaceuticals 與 Alkermes Pharma Ireland

(以下合稱「Par」)對安成藥業(TWi)提起專利侵權訴訟。Par 主張安成提出 Paragraph IV 證明之學名藥上市申請侵害美國 7,101,576 號專利(以下簡稱「576 號專利」)。

1993 年 BMS 即開始販售 Megace OS,此藥品是用以治療愛滋病患者之厭

218「法德藥抗精神病學名藥與原廠 AstraZeneca 專利訴訟攻防」,科技產業資訊室,網址:

http://iknow.stpi.narl.org.tw/Post/Read.aspx?PostID=10290&utm_source=newsletter&utm_medium=e mail&utm_campaign=iknow1,2014 年 11 月 4 日 (最後瀏覽日:12/13/2014)。此消息並由法德自 行於 2014 年 10 月 23 日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上揭露。

219「南光在美申請 bendamustine 學名藥上市,被 Cephalon 控侵權」,科技產業資訊室,網址:

http://iknow.stpi.narl.org.tw/Post/Read.aspx?PostID=10085,2014 年 9 月 10 日 (最後瀏覽日:

12/13/2014)。

220Megace ES 係用以治療厭食症、因癌症或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所引起之惡病質,以及因後天免

疫缺乏症候群所引發之食慾不振、體重減輕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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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惡病質症狀,此藥上市後即陸續有學名藥廠提出 Megace OS 之 ANDA,Par 也是其中一家提出 ANDA 的藥廠。Par 在重新調配該藥品以減少活性成分 megestrol acetate 的顆粒大小至奈米粒子範圍的實驗過程中,發現 BMS 的 Megace OS 當空腹投藥至病患,呈現低的生體可用率;而當與食物一起投藥時,則呈現 高吸收性。Par 主張該「強食物效應」(strong food effect)先前並不知道且其為 Megace OS 的重大弱點,由於該藥品的目標患者為具厭食症者,使得該藥品大 多不會在飽食狀態被投藥。因此,發明人發現他們的新奈米粒子調配物大大的 改善了禁食狀態的生體可用率並減少飽食與禁食狀態間吸收的差異;因而針對 該藥品提出專利申請(即 576 號專利),該專利即因此於 2006 年獲得核准,FDA 並核准該藥品以 Megace ES 上市,Megace ES 為 Par 賺取高額獲利。安成向美國 FDA 提出 Megace ES 學名藥之 Paragraph IV 上市申請並主張 Megace ES 之 576 號專利無效或其學名藥未侵害 576 號專利,安成並依法通知 Par,Par 隨即於 2011 年 9 月對安成提起專利侵權訴訟,Par 主張安成之學名藥侵及 576 號專利之請求 項第 1、2、4、5、7、 10、12 至 17、19、21、24 與 26 至 31 項,安成則抗辯,

Par 所主張之請求項均因缺乏非顯而易見性而無效。美國馬里蘭州地方法院認同 安成之主張,其認為安成所提出之先前技術引證案揭露了使用 megestrol acetate 口浮懸浮液以增加罹患厭食、惡病質或不名原因的體重下降之 HIV/AIDS 病患的 體重。再者,由於 Megace OS 已是每日投藥且其劑量在 40 mg 至 800 mg 之範圍 內,因此,先前技術已揭露 576 號專利所請之每日單一投藥及劑量範圍。先前 技術揭露了所請的每一治療上的血中濃度:5 小時的平均 Tmax、治療上有效的 300 ng/mL 之血中濃度閥值、範圍為 295 ng/mL 至 1,670 ng/mL 的 steady-state Cmax

以及具粒子大小減少的調配物有增加的 Cmax量等等。

Par 主張先前技術沒有揭露所請的 megestrol 在飽食與禁食狀態間的 Cmax差 異,或缺乏實質的差異(即請求項 1、4、5)。然而,所請關於食物效應的藥物動 力學參數是 576 號專利所請奈米粒子調配物的本身的性質(inherent proper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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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本身的性質不會使調配物及方法具有非顯而易見性,即使請求項具有該功能 限制。因此,576 號專利相對於先前技術不具非顯而易見性。所有系爭專利之請 求項,且根據發明當時之技術水準,該先前技術引證案也足以提供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進行如同系爭專利發明之動機,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依發明當時之技術水準進行研發亦具有成功之可能性,先前技術引證 案也未進行反向教示,因此 576 號專利不具非顯而易見性,安成獲得一審勝訴 判決221。Par 於一審判決後提出上訴獲准,其並供擔保而取得對安成之暫時禁制 令,所以安成雖已獲得一審勝訴判決,但目前仍無法將其學名藥上市。

第二項、Takeda Pharmaceutical Co., et al. v. TWi Pharmaceuticals, Inc.

由 於 Handa Pharmaceuticals, LLC 、 Impax Laboratories, Inc 、 Par Pharmaceuticals 與 我 國 藥 廠 安 成 (TWi) 均 以 Paragraph IV 之 證 明 對 Takeda Pharmaceutical Co.(下稱「Takeda」)治療腸胃不適之 Dexilant 藥品提起學名藥 之上市申請,因此 Takeda 對此四家學名藥廠即依法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於訴訟 中,各學名藥廠分別主張其學名藥未侵害 Takeda 關於 Dexilant 之各項專利,其 中安成主張其並未侵害美國 7,737,282 號專利(下稱「282 號專利」)並提起確認 282 號專利無效之訴。

282 號專利係請求無晶型的 dexlansoprazole。安成主張先前技術「預期」

(anticipate)282 號專利的請求項 1 及 2,或使該等請求項成為顯而易見。安成 也 主 張 由 於 所 屬 技 術 領 域 中 具 有 通 常 知 識 者 無 法 瞭 解 發 明 人 已 持 有 dexlansoprazole 的無晶型或其鹽的製備,282 號專利的請求項缺乏足夠的書面敘 述。

221Par Pharm., et al. v. TWi Pharm.,2014 WL 694976 (D.Md.Feb. 21,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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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預期(anticipation)方面,Barberich II 文獻揭露 dexlansoprazole 的固體 醫藥組合物,藉適合的壓縮機器壓縮自由流動形式的活性成分而製備。安成沒 有清楚地建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無大量實驗下,有能力製備 dexlansoprazole 的無晶型固體。又,合成固體的 dexlansoprazole 不具可預期性。

因此,安成的主張不成立。

關於非顯而易見性方面,安成主張 282 號專利的請求項 1 相對於 Larsson、

Von Unge 或 Barberich II 參考文獻結合通常知識不具非顯而易見性。然而,法院 認為基於前述引證文獻及通常知識,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合理 的期待 dexlansoprazole 的非晶型化合物可被得到。

至於書面敘述方面,安成主張 282 號專利的說明書沒有關於 dexlansoprazole 無晶型化合物及該無晶型化合物之鹽的書面敘述。然而,法院認為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審閱 282 號專利說明書後,基於對照實例 1 及 2(其描述 dexlansoprazole 無晶型固體的分離),會認同發明人持有該 dexlansoprazole 的無 晶型固體。因此,安成的主張不成立。

然最後北加州聯邦地方法院認為其所提之先前技術引證案,根據專利申請 時之技術水準並不足以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未經過度實驗的情 況下完成 282 號專利,因此 282 號專利仍具有效性,針對安成對 Takeda 所提之 確認專利無效之訴,法院亦一併駁回之222

222Takeda Pharm. Co. v. Handa Pharms., LLC ,2013 U.S. Dist. LEXIS 187604, No.

11-CV-01609-JCS, at 187604 (N.D. Cal. Oct. 17,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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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伍章、生物製劑

就專利連結制度之引進,除考慮小分子藥物之法規建置外,亦應一併考量 大分子藥物(生物製劑),因此本章節將簡要的介紹美國 2009 年的生物製劑產 品價格競爭與創新法案(生物相似性法規),並將著重於法規背景介紹及其與 Hatch-Waxman Act 之差異。

所謂生物製劑,依據美國法規 42 U.S.C. §262(i)(1)之定義,係指下列用以預 防或治療人體疾病或改善健康狀況之病毒、治療用血清、毒素(例如肉毒桿菌)、 抗毒素(例如抗體)223、疫苗、血液、血液組成物或衍生物、抗過敏產品、蛋 白質(除任何化學合成的多肽外)、類似產品、arsphenamine224或其衍生物(或 其他任何三價有機砷化合物)225

在美國的醫藥相關法規上,係將生物製劑(大分子)與經化學流程製成的 大部分處方藥(小分子)分別規範之,小分子藥品係規範於 21 U.S.C. §355,大 分子藥品則規範於 42 U.S.C. §262,二者之規範亦存有不少差異。在生物製劑方 面 , 與 化 學 藥 品 之 學 名 藥 相 對 應 的 概 念 為 「 生 物 相 似 性 產 品 」

(biosimilar/biosimilarity)與「可替代產品」(interchangeable/interchangeability)

以下將就此為簡要之說明。

223所謂毒素與抗毒素,簡單來說,在細菌感染宿主的過程中將產生「毒素」,而宿主為抵抗細

菌之感染會產生「抗毒素」,二者均可能被製成生物製劑,用以預防、治療人體疾病或改善健 康狀況。

224有取其讀音翻為「阿斯凡納明」,係昔日用以治療梅毒之特效藥。

22542 U.S.C. § 262(i)(1):" The term 'biological product' means a virus, therapeutic serum, toxin, antitoxin, vaccine, blood, blood component or derivative, allergenic product, protein (except any chemically synthesized polypeptide), or analogous product, or arsphenamine or derivative of arsphenamine (or any other trivalent organic arsenic compound), applicable to the prevention, treatment, or cure of a disease or condition of human be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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