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貳章、美國專利連結橘皮書登錄制度之相關法規 範、登錄相關實務以及相關爭議
第一節、美國專利連結制度之介紹
所謂的「專利連結」係指將學名藥的上市審查程序與其參考之原廠專利藥 的專利有效性資訊加以連結,以藉此確認該學名藥的上市申請是否有侵害原開 發藥廠專利權的疑慮1,確保學名藥不會因在藥品的專利保護期間內上市而被控 侵權敗訴,進而面臨藥品被回收、銷毀,造成患者用藥供給斷絕所生的公共衛 生問題2。
專利連結制度最早乃見於美國 1984 年制定之「藥價競爭及專利期間回復法」
( Drug Price Competition and Patent Term Restoration Act ) , 即 著 名 的 Hatch-Waxman Act(以下提及該法規均一律以 Hatch-Waxman Act 稱之),然於該 法施行約 20 年後,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以下簡稱
「FTC」)於 2002 年提出一份關於在該專利連結制度下藥廠間實務運作問題的報 告「Generic Drug Entry Prior to Patent Expiration」,並就 Hatch-Waxman Act 運作 下 之 漏 洞 提 出 修 法 建 議 , 因 此 美 國 食 品 藥 品 管 理 局 (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以下簡稱「FDA」)於 2003 年提出「Final Rule on Generic Drugs」
3,該規則並於同年 8 月 18 日開始施行;美國國會同樣於 2003 年通過「Medicare
1陳蔚奇,論美國專利連結制度於我國實行之妥適性,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頁 6,2010 年。
2黃慧嫻,專利連結(Patent Linkage)—藥品研發與競爭之阻力或助力?談藥品查驗登記程序與
專利權利狀態連結之發展(上),科技法律透析,第 21 卷第 02 期,頁 26,2009 年 2 月。
3即 21 C.F.R. § 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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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cription Drug, Improvement, and Modernization Act of 2003」(以下簡稱 2003 MMA),其中即涵蓋專利連結制度之修正,以解決過去 Hatch-Waxman Act 施行 下的問題4。經過修法後,整個專利連結制度的內容主要包含橘皮書上藥品之登 錄、學名藥之上市申請與學名藥廠之 180 天銷售獨占權(180-day Exclusivity)、
30 個月停止發證期間(30-month stay)與 Section 505(b)(2)之上市申請,以下將 分別說明。
第一項、藥品之登錄
由於藥品安全性的要求,在 Hatch-Waxman Act 立法前,不論是專利新藥或 是學名藥都必須經過臨床試驗不斷確認藥品的療效與安全性,如此一來市面上 所能選擇的藥品自然相當少,即使是學名藥,其研發成本與專利新藥相較下亦 無法產生明顯差距而將成本上的差異反映在藥價上。在橘皮書建立後,學名藥 廠得藉橘皮書中所登錄之專利新藥的藥品療效、安全性與專利資訊,免去如新 藥 上 市 申 請 所 應 進 行 的 大 規 模 臨 床 試 驗 , 僅 須 提 供 包 括 生 體 相 等 性
(bioequivalent, BE)等資訊之實驗報告5,而以較簡易的程序加速其上市,此即 Hatch-Waxman Act 之 下 的 「 簡 易 新 藥 申 請 程 序 」 ( Abbreviate New Drug Application,簡稱 ANDA),大幅減省學名藥的試驗成本並加速學名藥的上市審 查。
依據 Hatch-Waxman Act 的規定,原開發藥廠向 FDA 提出專利新藥上市申請
(New Drug Application,簡稱 NDA)時,除了藥品療效、安全性等與取得藥品
4廖柏豪,論專利連結與資料保護對我國醫藥產業之影響,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
文,頁 6,2013 年。
5陳昭華、鐘鏡湖、張乃文、鄭耀誠,新藥監視期、資料專屬及專利連結制度對學名藥上市之
影響,基因體醫學研發創新與智慧財產權,頁 237,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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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許可相關之資料以外,尚須提出與該藥品相關的專利資訊6,包括專利號碼、
專利保護期限等,待 FDA 核准該藥品之上市許可,且與該藥品相關之專利亦經 過 FDA 之形式審查認屬可登錄之專利資訊,FDA 將核發該藥品之上市許可,並 將與該藥品相關之專利資訊登錄於橘皮書上。若 NDA 仍在審核中而有相關藥品 或專利資訊需補充,得隨時提出「修正」(amendment);若核准後原開發藥廠擬 變更該已取得藥證之藥品本身或相關專利資訊,亦應提交變更後的專利資訊予 FDA,此稱為「補充」(supplement)7
此外,由於新藥的上市申請與專利之申請本為不同的程序,若與該藥品相 關之專利於提出新藥上市申請後始經美國專利與商標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以下簡稱 USPTO)核准公告,藥廠得在該相關專利核准後 30 日內向 FDA 補提相關專利資訊8,以供 FDA 登錄於橘皮書上,若逾期(即相關 專利核准後 30 日內)未提,將來若發生 Paragraph IV 之專利侵權訴訟,原開發 藥廠或專利權人將無法享有 30 個月停止發證期的利益9。
綜上所述,若以 NDA 申請日作為基準點,在申請時已獲 USPTO 核准之相 關專利應於申請時提出給 FDA,若在 FDA 審核中尚有相關專利資訊需補充,一 樣要再以「修正」提出給 FDA。在 FDA 審核完畢給予 NDA 申請人新藥上市許 可後,若有與該新藥相關之專利獲得 USPTO 之核准,NDA 持有人(NDA holder)
應於專利核准後 30 日內向 FDA 請求登錄該專利,否則若日後發生 Paragraph IV 之專利侵權爭議,FDA 即不因此受 30 個月停止發證期之拘束。另外,若該相關 專利係在學名藥廠提出 Paragraph IV 之 ANDA 後才獲得核准,原開發藥廠仍得
621 U.S.C. § 355(b);Id. § 355(c); 21 C.F.R. § 314.50(h).
7「補充」(supplement)的內容規定於 21 C.F.R. § 314.3(b) 「Efficacy supplement」,由其可補 充之項目觀之,並不包含相關專利之新增,僅涵蓋「既有專利資訊」之補充。
821 C.F.R. § 314.53(c)(2)(ii).
9FTC, Biovail Corporation (Administrative), avaliable at
http://www.ftc.gov/enforcement/cases-proceedings/011-0094/biovail-corporation (last visited Dec. 1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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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專利核准後 30 日內登錄該專利,只是 FDA 就該「早於」專利登錄提出之 ANDA 核發上市許可,並不會受到 30 個月之拘束;設若該專利登錄後仍有其他學名藥 廠提出 Paragraph IV 之 ANDA,在此情況下,FDA 就該「晚於」專利登錄提出 之 ANDA 核發上市許可,即受 30 個月之拘束。
上述藥廠提出之專利資訊由 FDA 統整後列於「具相同藥效之核准藥品目錄」
(Approved Drug Products with Therapeutic Equivalence),在昔日僅有紙本可以 查詢的年代,該目錄的封面為橘色的,因此又被泛稱為橘皮書,如今已可透過 FDA 之網站直接查詢登錄於橘皮書上之藥品專利資訊。
除了原開發藥廠必須在提出新藥上市申請時提交該藥品之專利資訊外,由 於橘皮書建立的目的之一在於提供醫師、藥劑師或消費者評估是否選擇具同等 療效學名藥的依據,因此橘皮書中也包括學名藥的療效、安全性等藥品資訊,
亦即所有經過 FDA 許可上市之藥品,均須登錄於橘皮書中10。
此外,橘皮書登錄制度的建立使學名藥廠得透過檢索橘皮書及早進行迴避 他人專利權的預防措施,對於原開發藥廠而言,由於 FDA 於審查學名藥之上市 申請時將一併形式審查如專利到期日等資訊,若學名藥廠不擬透過 Paragraph IV 挑戰原開發藥廠或專利權人,亦可發揮防止侵害原開發藥廠專利權之功能;此 外,由於所有經過 FDA 核准上市之藥品均須登錄與藥品相關之專利於橘皮書 上,因此橘皮書上的公開資訊即得作為原開發藥廠與學名藥廠間發生專利侵權 訴訟時的有力參考資料11。關於橘皮書登錄制度之相關法規範、實施現況及執行 情形詳參本章第二節。
10John R. Thomas, Pharmaceutical Patent Law 15 (2nd ed. 2010).
11黃慧嫻,淺析美國藥品上市審查程序之專利連結機制及期實施對我國可能的影響(上),科技法
律透析,第 18 卷第 6 期,頁 4,2006 年 6 月;John R. Thomas, supra note 10, at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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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學名藥之上市申請與學名藥廠之 180 天銷售獨占權
根據 Hatch-Waxman Act 之規定,學名藥廠於提出學名藥上市申請時,由於 其援引原開發藥廠所提交之藥品安全性等資料,因此其必須提出四種證明其一 或是排除已受專利保護使用方法之聲明,始符合提出學名藥上市申請之要件。
若學名藥廠以 Paragraph IV 提出上市申請,第一位成功取得上市許可者將可享 有 180 天銷售獨占權,以下將分別說明之。
一、學名藥上市申請(ANDA)之證明(Certification)/
聲明(Statement)
所謂學名藥(generic drugs),依照美國 FDA 的定義,係指不論就劑型、安全 性、藥品強度、給藥途徑、品質與服用後產生效果的特性等各方面,均與原開 發新藥相同之藥品,學名藥就如同是原開發新藥的複製版本12(“They are copies of brand-name drugs and are the same as those brand name drugs in dosage form, safety, strength, route of administration, quality, performance characteristics and intended use.”),學名藥之上市申請所須提出之證明/聲明係規定於 21 U.S.C.
355 (j)以下,即「簡易新藥上市申請」(Abbreviated New Drug Applications,簡稱 ANDA),以下將就證明/聲明分別說明之。
(一)Paragraph I 至 IV 四種證明(certification):
依 21 U.S.C.§355(j)(2)(A)(vii)之規定,學名藥廠於提出 ANDA 申請時,須提 出下列四種證明其中一種:
12FDA,Understanding Generic Drugs, available at
http://www.fda.gov/Drugs/ResourcesForYou/Consumers/BuyingUsingMedicineSafely/Understanding GenericDrugs/default.htm (last visited Dec. 9,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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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aragraph I:被援引的原廠藥無相關專利登錄於橘皮書。
2、 Paragraph II:被援引的原廠藥雖有相關專利,但專利保護期間已屆滿。
3、 Paragraph III:被援引的原廠藥尚在專利保護期間內,惟 FDA 將在專利保護 期間屆滿後始核准學名藥之上市。
4、 Paragraph IV:被援引的原廠藥雖仍有相關專利保護,惟學名藥之上市申請 藥廠主張該專利權無效,或其上市申請未侵害相關專利權。
在學名藥廠提出證明或聲明後,學名藥即與專利藥品產生連結13,其得否獲 得上市許可,除藥品本身的療效與安全性外,亦取決於其是否具有專利侵權之 疑慮,在 FDA 之審查權限與範圍下,由於 Paragraph I 的情況係無相關專利登錄 於橘皮書上,FDA 無從形式審查學名藥之上市申請是否有侵權疑慮;至於 Paragraph II,則因相關專利已無專利權之保護,自無侵害藥品相關專利權之疑 慮,因此只要該學名藥之安全性與療效獲得 FDA 認可並符合相關申請程序,FDA 將直接發出藥證予學名藥廠;至於 Paragraph III 與 Paragraph IV 均係在原廠藥仍 在專利保護期間內提出 ANDA,此兩種證明的差異就在於,以 Paragraph III 提 出上市申請之學名藥,雖然 FDA 將發給學名藥廠暫時許可(tentative approval),
但該學名藥仍須等到原廠專利藥品之專利保護期經過,FDA 始核發「終局許可」
(final approval),學名藥始得上市販售,因此原開發藥廠與學名藥廠間也不會 產生如同 Paragraph IV 的侵權爭議。
至於 Paragraph IV,由於學名藥廠係主張專利無效或未侵害所援引藥品之相 關專利權,其上市申請之提出即被擬制為對原開發藥廠專利權之挑戰,為了在
至於 Paragraph IV,由於學名藥廠係主張專利無效或未侵害所援引藥品之相 關專利權,其上市申請之提出即被擬制為對原開發藥廠專利權之挑戰,為了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