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 觀 上 述 資 料 分 析 研 究 結 果 , 雖 然 可 以 和 研 究 目 的 與 假 設 互 相 印 證 是 否 具 有 顯 著 性 , 由 於 研 究 之 對 象 屬 單 一 個 案 , 無 法 從 過 去 文 獻 研 究 結 果 再 加 以 比 對 ; 研 究 者 為 進 一 步 探 究 其 原 因 , 具 有 差 異 性 存 在 者 , 儘 量 蒐 集 改 制 前 後 相 關 資 料 , 藉 以 瞭 解 並 判 斷 其 真 正 原 因 。
一 、 學 生 部 分
( 一 ) 學 生 依 性 別 、 年 級 與 科 別 分 析 結 果 , 僅 有 「 科 別 」 在 改 制 前 的 「 體 育 教 學 與 體 育 活 動 之 規 劃 及 實 施 」 上 , 出 現 顯 著 差 異 ( p < . 0 5 ) , 職 業 類 科 的 學 生 高 於 普 通 科 的 學 生 。 探 究 其 原 因 , 研 究 者 認 為 職 業 類 科 的 學 生 在 課 業 學 習 與 升 學 的 壓 力 上 , 比 普 通 科 的 學 生 來 得 輕 鬆 一 些 ; 職 業 類 科 的 學 生 平 常 在 體 育 教 學 或 體 育 競 賽 活 動 中 , 參 與 的 興 趣 比 較 高 、 態 度 也 比 較 積 極 , 所 以 兩 種 不 同 的 科 別 出 現 差 異 性 的 存 在 。
( 二 ) 學 生 「 科 別 」 在 「 改 制 後 學 校 所 擬 定 的 方 案 與 推 動 計 畫 」 上 , 出 現 非 常 顯 著 差 異 現 象( p < . 0 1 ) , 探 究 其 原 因 , 學 校 各 項 運 動 代 表 隊 , 職 業 類 科 的 選 手 佔 多 數 , 運 動 代 表 隊 的 種 類 與 隊 數 精 簡 , 對 職 業 類 科 的 學 生 來 說 衝 擊 較 大 , 普 通 科 的 學 生 比 較 能 接 受 ; 另 外 , 對 新 增 高 爾 夫 球 的 教 學 活 動 , 職 業 類 科 的 學 生 覺 得 活 動 量 太 少 , 學 習 過 程 覺 得 很 乏 味 , 普 通 科 的 學 生 接 受 度 比 較 高 , 學 習 態 度 也 比 職 業 類 科 的 學 生 積 極 一 些 , 所 以 普 通 科 學 生 的 平 均 數 高 於 職 業 類 科 學 生 。
( 三 ) 學 校 改 制 前 後 期 間 的 比 較 , 學 生 在 「 學 校 行 政 組 織 的 架 構 與 資 源 運 用 」 上 , 具 有 極 顯 著 差 異 ( p < . 0 0 1 ) 。 探 究 其 原 因 , 改 制 前 在 中 油 公 司 的 資 助 下 , 各 項 運 動 代 表 隊 參 加 校 外 比 賽 , 均 可 申 請 交 通 車 接 送 , 中 油 公 司 也 提 撥 乙 輛 交 通 車 作 為 學 校 專 用 , 學 生 比 賽 路 程 往 返 十 分 便 利 。 再 者 , 過 去 每 學 年 舉 辦 的 班 級 藝 文 體 育 競 賽 活 動 , 屬 於 團 體 或 班 級 性 的 優 勝 , 均 編 列 優 厚 的 獎 金 鼓 勵 , 改 制 後 多 半 都 取 消 了 獎 金 的 發 放 , 所 以 學 生 大 致 認 為 改 制 前 優 於 改 制 後 。
二 、 教 師 部 分
( 一 ) 教 師 「 聘 任 類 型 」 在 改 制 後 的 「 體 育 政 策 的 制 定 與 推 行 」 上 , 出 現 顯 著 差 異 ( p < . 0 5 ) , 中 油 約 聘 的 教 師 高 於 學 校 自 聘 的 教 師 。 探 究 其 原 因 , 研 究 者 認 為 學 校 在 8 5 學 年 度 之 前 已 聘 任 的 教 師 均 屬 中 油 公 司 約 聘 教 師 , 比 照 中 油 員 工 支 領 薪 資 ; 因 受 中 油 公 司 民 營 化 人 力 精 簡 之 影 響 , 自 8 5 學 年 度 以 後 新 聘 之 教 師 , 改 由 學 校 自 聘 並 由 學 校 依 照 自 訂 的 私 校 敘 薪 辦 法 自 付 教 師 薪 資 , 形 成 一 所 學 校 卻 有 兩 種 制 度 , 兩 者 之 薪 資 結 構 差 異 性 頗 大 。 自 聘 教 師 在 學 校 改 制 之 後 , 除 了 工 作 上 更 有 保 障 之 外 , 全 校 教 師 的 薪 資 結 構 也 回 歸 正 常 , 自 聘 教 師 對 學 校 未 來 的 發 展 必 定 更 具 信 心 , 因 此 在 體 育 政 策 的 制 定 與 推 行 上 , 也 是 持 肯 定 的 態 度 , 所 以 兩 者 之 間 造 成 差 異 性 的 存 在 。
( 二 ) 教 師 的 「 年 齡 」 在 改 制 前 的 「 體 育 行 政 組 織 的 架 構 與 資 源 運 用 」 上 , 出 現 顯 著 差 異 ( p < . 0 5 )。 探 究 其 原 因 , 研 究 者 認 為 愈 資 深 的 教 師 長 久 以 來 在 中 油 公 司 的 呵 護
之 下 , 享 受 優 渥 的 待 遇 及 豐 富 的 資 源 ( 宿 舍 、 水 電 、 瓦 斯 ), 自 然 會 比 較 憂 心 改 制 之 後 , 過 去 中 油 公 司 各 方 面 的 資 助 可 能 會 減 少 或 中 斷 , 資 源 的 運 用 必 定 會 受 到 影 響 , 所 以 會 覺 得 改 制 前 的 環 境 比 較 有 利 ; 但 是 年 輕 的 教 師 倒 是 覺 得 , 才 來 學 校 沒 有 幾 年 , 卻 飽 受 中 油 公 司 民 營 化 的 壓 力 , 處 處 把 學 校 視 為 丟 不 開 的 包 袱 , 不 斷 要 求 學 校 走 向 私 立 學 校 經 營 的 模 式 , 如 此 一 來 反 而 要 面 對 更 多 的 競 爭 與 壓 力 , 這 些 不 安 定 的 因 素 , 難 免 讓 年 輕 老 師 人 心 惶 惶 。 當 學 校 改 制 為 公 立 學 校 之 後 , 自 然 會 覺 得 未 來 發 展 的 環 境 比 改 制 前 要 穩 定 , 所 以 3 0 歲 以 下 的 年 輕 教 師 要 比 5 1 歲 以 上
年 齡 層 的 教 師 , 來 得 比 較 樂 觀 也 對 學 校 較 具 信 心 。 ( 三 ) 教 師 的「 職 別 」在 改 制 前 的「 體 育 政 策 的 制 定 與 推 行 」
以 及 「 體 育 行 政 組 織 的 架 構 與 資 源 運 用 」 上 , 出 現 顯 著 差 異 ( p < . 0 5 ), 都 是 擔 任「 兼 職 行 政 工 作 」的 教 師 , 高 於 擔 任 「 導 師 」 的 教 師 。 兼 職 行 政 工 作 的 教 師 , 覺 得 改 制 前 學 校 體 育 政 策 的 制 定 與 推 動 上 較 具 彈 性 、 學 校 體 育 行 政 組 織 的 架 構 較 完 整 、 在 資 源 的 運 用 上 也 比 較 充 裕 。 探 究 其 原 因 有 以 下 幾 點 因 素 :
1 . 擔 任 兼 職 行 政 工 作 的 教 師 , 大 都 是 比 較 資 深 的 教 師
, 平 均 年 齡 約 4 6 歲 ; 相 對 的 擔 任 導 師 工 作 者 , 大 部 分 都 是 年 輕 的 教 師 , 這 點 就 如 上 述 分 析 「 年 齡 層 」 的 原 因 有 關 。
2 . 擔 任 行 政 兼 職 的 教 師 , 平 常 的 業 務 工 作 往 往 會 接 觸 到 預 算 的 編 列 與 執 行 、 經 費 的 申 請 與 核 銷 。 學 校 改 制 之 前 經 費 上 較 為 寬 裕 , 大 都 能 滿 足 各 處 室 提 出 之
實 際 需 求 ; 改 制 之 後 受 限 於 公 立 學 校 會 計 制 度 的 經 費 預 算 , 以 及 執 行 上 必 須 遵 照 的 各 項 法 規 , 在 此 適 應 磨 合 期 的 過 程 中 , 自 然 會 感 覺 比 較 不 方 便 , 所 以 擔 任 兼 職 行 政 工 作 的 老 師 感 受 會 比 較 深 刻 。
3 . 民 國 9 3 年 改 制 前 多 次 舉 辦 教 職 員 工 說 明 會,因 學 校 職 工 除 了 兩 位 自 聘 的 以 外 , 其 餘 全 部 都 是 中 油 公 司 正 式 員 工 長 期 借 調 學 校 服 務 , 由 於 這 些 員 工 未 具 備
「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 之 任 用 資 格 , 所 以 學 校 改 制 之 後 將 無 法 繼 續 留 任 , 且 中 油 公 司 的 待 遇 及 福 利 較 優 厚 , 為 顧 及 自 己 的 權 益 , 自 民 國 9 3 年 起 便 陸 續 申 請 歸 建 中 油 公 司 , 在 改 制 前 所 遺 留 之 職 缺 與 工 作 , 學 校 尚 可 聘 請 臨 時 約 雇 人 員 暫 代 ; 但 在 改 制 之 後 新 進 員 工 又 必 須 依 照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的 規 定 , 從 公 家 機 關 多 餘 人 力 中 移 撥 , 透 過 公 告 、 招 考 、 移 撥 等 繁 瑣 的 過 程 與 手 續 , 全 校 1 7 位 職 員 、 5 位 技 佐 、 技 工 , 一 直 到 9 5 年 3 月 1 日 整 整 花 了 一 年 多 的 時 間,才 斷 斷 續 續 全 部 到 任 , 在 這 之 前 各 處 室 輔 助 之 人 手 明 顯 不 足 , 難 免 會 感 到 力 不 從 心 , 所 以 在 組 織 架 構 及 資 源 運 用 上 會 覺 得 改 制 前 較 佳 。
4 . 學 校 改 制 前 各 處 室 兼 職 行 政 工 作 的 員 額 編 制 較 寬 鬆
, 如 教 學 組 、 註 冊 組 、 訓 育 組 均 分 設 高 、 國 中 二 位 組 長 , 體 育 與 衛 生 兩 組 也 是 分 開 單 獨 設 置 ; 但 改 制 之 後 基 於 未 來 減 班 之 考 量 , 教 育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僅 同 意 以 全 校 3 0 班 的 編 制 為 基 準,所 以 各 處 室 行 政 組 織 架 構 勢 必 要 跟 著 精 簡 , 上 述 的 組 別 均 合 併 成 一 組 , 行 政 業 務 工 作 必 定 隨 之 加 重 , 所 以 兼 職 行 政 的 教 師
倍 感 辛 苦,也 是 造 成 這 個 題 項 具 有 顯 著 差 異 的 原 因 。 ( 四 ) 教 師 的 「 職 別 」 在 學 校 改 制 後 的 「 體 育 行 政 組 織 的 架 構 與 資 源 運 用 」 上 , 具 有 非 常 顯 著 的 差 異 ( p < . 0 1 ) ,
「 科 任 」 教 師 的 感 受 高 於 「 兼 職 行 政 」 教 師 。 其 實 這 樣 的 結 果 與 當 初 研 究 假 設 的 評 估 有 很 大 落 差,為 實 際 瞭 解 原 因 , 便 採 取 隨 機 訪 談 的 方 式 , 利 用 在 校 園 碰 面 或 課 間 休 息 時 間 , 請 教 1 6 位 科 任 教 師 當 時 在 問 卷 答 題 時 的 想 法 , 並 將 意 見 彙 整 如 下 : 科 任 教 師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平 均 2 2 . 3 節 課 , 平 常 課 業 繁 忙 , 不 像 導 師 或 兼 職 行 政 的 教 師,有 較 多 的 機 會 接 觸 學 校 活 動 或 瞭 解 學 校 的 行 政 業 務 , 所 以 對 校 務 推 動 工 作 也 比 較 陌 生 , 對 改 制 前 後 的 認 知 都 是 憑 個 人 的 直 覺 來 判 斷,一 般 科 任 教 師 認 為 改 制 後 一 切 依 照 公 立 學 校 的 法 規 與 制 度,
是 所 有 同 類 型 學 校 所 必 須 遵 照 的,應 該 更 容 易 推 動 組 織 的 行 政 效 率,在 資 源 的 運 用 上 也 不 必 耽 心 中 油 民 營 化 之 後 , 造 成 斷 炊 之 憂 , 所 以 他 們 的 認 同 感 高 於 兼 職 行 政 教 師 。
三 、 其 他 :
從 學 生 與 教 師 答 題 的 現 象 作 比 較 , 每 一 題 的 平 均 數 或 每 個 因 素 構 面 的 差 異 性 來 分 析 :( 如 表 4 - 5 - 1 所 示 )
( 一 ) 第 一 個 構 面 ( 學 校 體 育 政 策 的 制 定 與 推 行 ) 1 . 學 生 部 分 :
改 制 前 的 整 體 平 均 值 3 . 2 5 < 改 制 後 的 3 . 2 8 , 學 生 對 學 校 改 制 後 的 各 項 體 育 政 策 的 制 定 與 運 作,認 同 度 略 高 一 些 。 探 究 其 原 因 , 其 一 是 學 校 改 制 之 後 最 直 接 受 惠 者 應 該 是 學 生 , 因 為 公 私 立 學 校 註 冊 時 , 每 學 期 學 雜 費 相
差 貳 萬 餘 元 ; 其 二 是 學 生 基 本 上 認 為 公 立 學 校 校 務 的 運 作 應 該 比 私 立 學 校 正 常 。
2 . 教 師 部 分 :
改 制 前 的 整 體 平 均 值 3 . 7 7 > 改 制 後 的 3 . 4 8 , 剛 好 與 學 生 相 反,教 師 對 學 校 改 制 前 的 各 項 體 育 政 策 的 制 定 與 運 作 , 認 同 度 較 高 。 探 究 其 原 因 , 是 教 師 普 遍 認 為 學 校 改 制 之 前 , 對 各 項 體 育 政 策 的 執 行 都 大 力 支 持 , 也 具 有 相 當 優 異 的 成 效 , 這 些 都 需 要 大 量 的 人 力 、 物 力 及 財 力 的 資 源 作 後 盾 ; 學 校 改 制 之 後 , 教 師 比 較 擔 心 是 否 能 繼 續 維 持 下 去 。
( 二 ) 第 二 個 構 面 ( 體 育 行 政 組 織 的 架 構 與 資 源 運 用 ) 1 . 學 生 部 分 :
改 制 前 的 整 體 平 均 值 3 . 2 2 > 改 制 後 的 2 . 9 6 , 學 生 對 學 校 改 制 前 的 體 育 行 政 組 織 的 架 構 與 資 源 運 用 , 認 同 度 較 高 。 探 究 其 原 因 , 其 實 與 本 節 二 之( 三 ) ∼ 3 所 敘 述 的 原 因 類 似 , 改 制 之 後 全 校 各 處 室 組 織 配 合 精 簡 、 職 工 尚 未 到 任 , 學 生 至 行 政 單 為 洽 辦 事 情 , 可 能 找 不 到 過 去 熟 識 的 人 或 是 無 人 理 會 , 所 以 改 制 後 的 認 同 感 稍 差 一 些 。
2 . 教 師 部 分 :
改 制 前 的 整 體 平 均 值 3 . 7 5 > 改 制 後 的 3 . 0 2 , 與 學 生 的 觀 點 類 似 。 教 師 對 學 校 改 制 之 後 的 情 況 , 比 較 擔 心 的 是 年 度 會 計 制 度 的 預 算 , 有 多 少 經 費 做 多 少 事 情 , 改 制 之 後 能 否 繼 續 維 持 這 麼 大 筆 的 體 育 經 費 支 出 。
( 三 ) 第 三 個 構 面 ( 體 育 教 學 與 體 育 活 動 之 規 劃 及 實 施 ) 1 . 學 生 部 分 :
改 制 前 的 整 體 平 均 值 3 . 5 0 > 改 制 後 的 3 . 4 7 , 學 生 對 學 校 改 制 前 的 體 育 教 學 與 體 育 活 動 之 規 劃 及 實 施 , 認 同 度 稍 為 高 一 點 。 學 生 對 於 改 制 前 認 同 度 最 高 的 是 A 1 6 :
「 學 校 每 學 期 均 能 定 期 舉 辦 各 項 班 際 體 育 競 賽 活 動 」、
最 低 的 是 A 1 9 :「 學 校 能 滿 足 學 生 參 與 各 項 運 動 代 表 隊 的 組 訓 與 對 外 競 賽 」; 剛 好 與 改 制 後 的 認 同 度 相 同 。 可 以 瞭 解 學 生 對 學 校 舉 辦 的 體 育 競 賽 活 動,不 論 改 制 前 後 都 感 覺 到 滿 意 ; 但 是 對 參 與 運 動 代 表 隊 的 組 訓 與 參 賽 , 還 是 無 法 滿 足 學 生 的 期 望 。 探 究 其 原 因 , 確 實 受 限 於 學 務 處 業 務 費 的 統 籌 編 列 與 運 用,改 制 後 不 得 不 刪 減 代 表
最 低 的 是 A 1 9 :「 學 校 能 滿 足 學 生 參 與 各 項 運 動 代 表 隊 的 組 訓 與 對 外 競 賽 」; 剛 好 與 改 制 後 的 認 同 度 相 同 。 可 以 瞭 解 學 生 對 學 校 舉 辦 的 體 育 競 賽 活 動,不 論 改 制 前 後 都 感 覺 到 滿 意 ; 但 是 對 參 與 運 動 代 表 隊 的 組 訓 與 參 賽 , 還 是 無 法 滿 足 學 生 的 期 望 。 探 究 其 原 因 , 確 實 受 限 於 學 務 處 業 務 費 的 統 籌 編 列 與 運 用,改 制 後 不 得 不 刪 減 代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