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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石化產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領域落實企業社會責任之作法 48

第五節 利害關係人—供應鏈面向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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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訊,最好能有所保密,以避免對石化產業造成困擾。當然,

若石化產業同意資訊能對公眾揭露就沒有這個問題了。

(3) 共同技術研發

部分石化產業已成立相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或整治技術研究 單位,甚至有部分石化產業已在研究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生物 或化學製劑;若石化產業能和官、學界能共同研發,資源能夠整合,

石化產業能提供其在實場上遇到之困難及經驗,官、學界可提供理論 基礎及規劃研究方法等等,三方互相配合則整治技術的研發必定會較 為順利。

若石化產業對官、學三方合作進行技術研發仍有所疑慮,部分已 在進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技術研發之石化產業仍宜將其研發成 果能予以發表,以便於官、學界能取得其研發更多適宜之資訊。石化 產業可在國內相關研討會、講習會或期刊雜誌上進行發表。如前所 述,這也是提昇石化產業本身品牌形象好的作法,政府單位應積極鼓 勵學、產界和官方共同合作,相信台灣在亞太地區的土壤技術能力必 能茁長快速。

第五節 利害關係人—供應鏈面向之探討

石化產業在論及企業社會責任時,針對本身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防治或整治理當有所規劃;但對其供應鏈之廠商亦可根據其本身之土 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或整治之經驗予以協助,甚至作合理之要求。若 石化產業及其供應商都能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領域做到污染防治重 於整治,並對現有之污染進行圍堵及整治,則台灣土壤及地下水的整 體污染情形必定有所改善。

(三) 協助供應商進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及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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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產業的供應商眾多,舉凡原料、設備、交通、工程、相關服 務業…等種類較廣,其中包含如服務業相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或 整治之問題較少之供應商,亦包含其他都有可能會面臨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防治或整治之問題之供應商。

石化產業針對其供應商提供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或整治之協助 可有下列幾種作法:

1. 將供應商分類,以提供適宜之協助

基本上,石化產業最好以潛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嚴重性或急迫 性將其供應商分級,以便提供最適宜之協助,不致浪費相關資源。所 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嚴重性或急迫性宜指:

- 已為政府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之場址 - 已發現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情形,但政府相關單位並未發現之

場址

- 已為政府核可需進行緊急應變之場址

- 位於受體的敏感區之場址,如工廠旁即是作為水源之河川,又如 旁邊是學校、密集之住宅區等

- 相關監測數據顯示該場址有可能有相對嚴重之土壤及地下水污 染之虞之場址

- 該供應商有意願積極進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或整治之場址 - 其他

針對前述場址之供應商,石化產業本身可將其土壤及地下水防治 上或整治上之經驗予以分享之,以協助其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或 整治上能順利去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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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對非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嚴重性或急迫性之供應商提供土壤及 地下水污染防治或整治之一般資訊

對非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嚴重性或急迫性之供應商而言,可能土 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比”整治”資訊來得重要,畢竟,防治做得好,

就不容易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情形發生,石化產業可針對以下之防 治相關資訊與其進行經驗分享: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相關法令 - 防治相關措施或抵減土污費程序 - 地上儲槽防溢、洩漏設施

- 地上儲槽測漏方式

- 地下儲槽防溢、洩漏設施 - 地下儲槽測漏方式

- 管線地上化相關資訊 - 地下管線防漏設施 - 地下管線測漏方式 - 洩用料標準作業程序

- 設備維護保養防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相關資訊 - 廢棄物儲置防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相關資訊 - 土壤及地下水調查及監測方式

- 土壤及地下水相關資訊之取得方式

3. 針對已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情形之供應商提供協助或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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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供應商已發現其工場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情形,若石化產 業已在執行相關整治工作,則石化產業可根據其執行土壤及地下水整 治之經驗及資源和其供應商分享,甚至可和其供應商共同合作。石化 產業可和供應商合作成予以協助的事項可包括以下:

- 土壤或地下水整治程序 - 土壤或地下水整治方式

- 土壤及地下水整治法相關法令之瞭解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應變程序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資源及資源整合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資源及資源整合(如各類生物或化學製劑 可共同購買,以降低成本等等)

4. 舉辦相關講習會

石化產業可定時邀請其供應商參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相關法 令、防治、整治、國外趨勢等相關講習會,講習會的重點不需太過於 強調技術層面,而以法令及最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或整治資訊為 主。最主要的是要喚起各供應商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及整治之重 視。

(四) 要求供應商進行土壤及地下水防治工作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雖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或相 關法令中,並未明確要求所有的業者如何執行;但防止土壤及地下水 受污染是業者之社會責任。對石化產業而言,若論及其社會企業責 任,能要求其供應商做好防治工作是可行的,然而”要求”必定有其強 制性,石化產業本身需亦注意其”合理”性,過度的要求凡反會造成負 面的影響;在要求其供應商進行土壤及地下水相關工作時,要謹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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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後為之。因土壤及地下水整治工作會依循相關法令規範而行,因此 整治工作不需要石化產業去”要求”其供應商執行,而係以”防治”工作 為主。

石化產業可參考以下各項,適度的要求其供應商進行土壤及地下 水污染防治工作:

1. 設置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兼責專責人員或專責組織

設置兼專職人員或專責組織的目的是在要求供應商能有負責的人 員或單位去進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其合適的工作內包括以 下

- 依循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及其相關法令規範進行土壤及地 下水保護工作

- 規劃設置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監測網 - 規劃設置地上儲槽防洩溢設備 - 規劃設置地下儲槽防洩溢設備 - 規劃設置地下管線防洩漏設備

- 訂定維修操作時防止污染污染土壤及地下水規範 - 定時執行土壤及地下水監測工作

- 初步評估該場址之土壤及地下水現況及污染潛勢 - 針對前述外其他潛在污染源進行監測

- 呈報相關土壤及地下水資訊給公司高層管理人員 2. 要求供應商進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監測工作

地下水監測是了解每一工廠是否存在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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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工作,一般而言,若能在土壤及地下水調查前先進行土壤及地下 水污染之環境場址評估(Environmental Site Assessment)工作是較理想 的,但也並非一定,第一階段的環境場址評估工作主要係了解該工廠 是否可能存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並依據環境場址評估之結果,規劃 後續的調查工作。第一階段環境場址評估工作通常包含三大部分:

- 第一為問卷調查或資料清單調查(表 4-4-1) - 第二為場址現勘

- 第三為污染評估與建議

但需注意的是,環境場址評估的主要目的僅為了解及規劃該工廠 是否有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而已,若欲進行長時間的監測,石化產業 的供應商最好亦考慮設置土壤及地下水監測之早期預警系統,一般而 言,場指監測(調查)的目的不同,其土壤及地下水之監測點位就會不 同;場址監測的目的主要有:

(1) 土壤及地下水背景監測 (2)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源監測 (3)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查證性監測 (4)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團監測

(5)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早期預警監測

早期預警系統即為場址監測眾多目的之一,其主要目的主要係在 萬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團擴大之前,即能預先了解,而讓廠方有時間 做緊急應變或圍堵之動作,以避免造程污染範圍擴大或造成程度更嚴 重之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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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所指之早期預警系統規劃通常有 2 種不同之規劃理念:其一 是將土壤及地下水監測點位佈於該工廠之相對地下水上游、中游及下 游週界處或有主要潛在污染源之相對地下水下游處。一般而言,工廠 面積較大時,常採用此規劃方式,其主要目的是不讓污染團擴大,甚 至影響到廠外區域;國內部分石化產業因廠區面積大,即是採用此規 劃方式。其二是將土壤及地下水監測點位佈於該工廠所有土壤及地下 水潛在污染源之相對地下水下游處,有時亦會在整個工廠之相對地下 水下游週界設置土壤及地下水監測點位。一般而言,較小型的工廠會 採用這種早期預警之規劃方式,其目的是在萬一發生任何土壤及地下 水污染情形時,可在污染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源擴大出去之前,即能 得知而可採取緊急應變的動作。國內大型石化產業因潛在污染源較多 (如地上儲槽),採用此種規劃方式較不經濟,所以此規劃方式目前大 都為小型工廠所採用。

3. 定期稽核供應商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成果

基本上,任何原物料及相關副產品之洩、溢漏或意外造成之流失,

基本上,任何原物料及相關副產品之洩、溢漏或意外造成之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