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石化產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領域落實企業社會責任之作法 48
第六節 利害關係人—資本市場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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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利害關係人—資本市場面向
目前有部分的石化產業已組成自己的研發團隊,針對其內部的資 源予以整合,進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技術或不同生物製劑或氧化 劑的研發。策略大師麥可波特(Michael E. Porter)及馬克克瑞默(Mark R.
Kramer)在其”創造共享價值”一文中曾說:「企業創造出的共享價值,
將使得社會獲得更大效益。因為與政府及非營利組織相比,企業的行 銷能力往往更強,更能有效地鼓勵消費者接受那種可創造社會效益的 產品與服務。」石化產業若能將其研發成果,創造其經濟價值外,亦 可和社會共享其價值。
然而目前部分石化產業對土壤及地下水整治技術或生物製劑或 氧化劑的研發宜有正確之永續(企業社會責任)觀念:
(一) 宜著重適用於本土技術、產品之研發,並能協助其他
需要協助之廠商。目前國內之整治技術已相當成熟,除了部分技術仍自國外引進 外,大部分國內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經驗之環境顧問公司皆可以 適宜的整治技術進行整治工作,這些技術包括如:
- 抽取處理 (Pump & Treat)
- 化學氧化法 (如 Fenton, 過錳酸鉀, 過硫酸鈉等) - 生物整治 (如乳化油等)
- 熱處理 (如熱脫附處理等)
- 物理處理 (如土壤氣體抽除及空氣注入法等)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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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黃正忠,政大 EMBA 課程簡報,2012/12/27
圖 4-4-3 綠色採購政策(供應商之企業社會責任)
綠 色 採 購 政 策
續發 展績 效 企業
社會 責 任及 永
揭 露 與 溝 通 石化產業本身營運
供應商(供應鏈)
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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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部分石化產業擬自行研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技術,並非 不可行,但仍須注意任何單一技術的研發,可能仍需耗費龐大的人力 物力資源。也許物力資源對石化產業而言問題不大,但石化產業若欲 研發一整治技術,需專門聘請相關之土壤及地下水人員,可能就需謹 慎考慮;因為目前現有之土壤地下水整治技術皆已成熟的被利用,除 非石化產業可研發更低廉有效的整治技術。但欲研發新的適用於本土 之整治技術,可能仍有其困難度。如前所述,研發新的整治技術不是 不可行,但需考量人力、物力資源及未來的發展性再作謹慎的決定才 是。
但對石化產業研發新的用於本土之整治產品而言(如生物製劑或 氧化劑),目前似乎已有初步的結果。部分石化產業除藉助於本身之 資源外,並和學界合作進行研發,這是值得鼓勵的。這些產品未來若 能被實證成效良好,則石化產業即可採”共享價值”的理念,除了創造 自己企業之經濟外,另外亦可協助其他任何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情形 的廠商進行整治。
(二) 技術及產品研發和自行整治需予以區分
部分石化產業往往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技術或產品之研發和 自行進行整治劃上等號,這是較不適宜的想法。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 治需要有各樣學有專長的人力支援方得以完成。一般而言,石化產業 內部並不容易有相關豐富的土壤及地下水相關人力資源,這也是如美 國杜邦公司(Dupont)等大型石化產業,至今並未不借外力自行整治的 原因之一。
此外,目前國內石化場址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工作,部分係 採用整治列車(remediation train)的概念進行整治。也就是說,從開始 到結束並非採用單一整治技術針對污染場址進行整治。畢竟任何土壤 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技術都還是有其限制條件。若石化產業欲真正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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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整治,其場址並不一定採用自行研發的技術是最適宜的,而有可 能仍然以其他整治技術之配合為主。但若石化產業並無了解其它整治 技術的人力,則在自行整治上就有可能受到限制。若石化產業又要專 門設置其它整治技術的人力,自行整治可能在成本上及風險上並不一 定對石化產業本身是有利的。在此情形下,除非石化產業本身想從事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之業務外,石化產業可考量進行土壤及地 下水污染整治技術或產品之研發,但對是否要自行進行整治方面就需 謹慎的思考了。
(三) 共同研發
部分石化產業目前除結合學界外,亦積極結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整治之顧問公司共同合作研發適宜之生物製劑。一方面藉助學界的理 論及規劃研究實務,一方面藉助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顧問公司實場 面之經驗及建議,再加之石化產業本身之生產力,共同研究、測試、
發展及生產適用於本土之生物製劑,其已有初步成效。基本上,這是 一個正向的發展,也是政府需予以鼓勵的。
三、 內化面向
石化產業應將土壤及地下水領域之企業社會責任面向(當然,最好 是整體企業社會責任)之理念及規劃執行方式讓員工了解,讓員工在 每日的工作中都不違背永續的理念。石化產業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領 域之內化面向可有以下之作法:
(一)
企業社會責任(不只針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領域)之實 踐台灣證券交易所服務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共同制定有「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石化 產業可參考或依照該守則訂定之企業社會責任之實踐原則為之,該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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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明訂上市上櫃公司於企業社會責任之實踐,係以下列四點為原則:
- 落實推動公司治理 - 發展永續環境 - 維護社會公益
- 加強企業社會責任資訊揭露
該守則共有三十一條規範,第一至五條揭櫫制定企業社會責任之 目的、適用之對象、實踐之原則等;第六至十一條規範落實推動公司 治理;第十二至十八條規範發展永續環境;第十九至二十八條規範維 護社會公益;第二十九條至三十條規範加強企業社會責任資訊揭露;
第三十一條規範檢討改進公司所建置之企業社會責任制度。
基本上該守則係規範了企業社會責任大的方向,石化產業仍需針 對其員工,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領域之永續觀念能若實工作之中,其 中至少包括如:
- 依循「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及相關法令保護土壤及 地下水資源
- 依循石化產業本身之相關規定,保護土壤及地下水資源 - 任何操作行為需避免土壤及地下水受污染之情形
- 任何維修(尤其工廠歲修時,最容易發生維修不慎造成土 壤及地下水污染之情形)行為需避免土壤及地下水受污染 之情形
- 對土壤及地下水可能之污染需隨時有所警覺,發現有土壤 及地下水污染之可能時,需隨時向相關主管人員報告,作 緊急應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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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基本概念及技術教育訓練如前所述,有關員工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領域永續觀念之落實係 對一般員工之教育訓練,但對負責工安環保或土壤及地下水業務相關 人員則就需另有學理面之教育及實務面之訓練。一般而言,土壤及地 下水之學理教育宜包含如表 4-4-2 之內容,其中第一階段之學理教育 主要是培養一般土壤及地下水調查現場監督之能力;第二階段之學理 教育是培養規劃土壤及地下水調查能力;第三階段之學理教育是培養 一般土壤及地下水整治能力;第四階段之學理教育是培養一般土壤及 地下水整治規劃能力。這些學理教育或相關實務教育,對從事土壤及 地下水整治相關工作之顧問公司人員而言是必須學習的;而對石化產 業而言,當然如果其土壤及地下水業務相關人員能有機會接受表 4-4-2 內容之訓練固然很好,但以實務面而言,其若有以下幾門學理 課程就應足以應付相關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問題:
- 土壤及地下水調查方法概論(製程、廠務相關人員)
- 污染物水文地質學概論(製程、採購、董事會相關人員)
- 應用水文地質學概論(廠務相關人員)
- 土壤及地下水整治概論(廠務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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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納入公司核心價值知名會計師事務所 KPMG 在其網站中曾說明「落實承擔企業社會 責任之核心價值」是 KPMG 國際總部自 2006 年起即推廣的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計畫,而秉持著,取諸社會,用諸社會的精神,
KPMG 台灣所除了舉辦多財會稅等學術研討會,善盡傳遞知識創造價 值的職責外,亦於 2006 年起以實際行動關懷弱勢族群,2007 年成立 KPMG 志工隊、2008 年首度發起 KPMG 企業志工日。台積電亦將「對 社會的承諾」放入其企業核心價值中,台積電將「兼顧員工福利與股 東權益,盡力回饋社會」作為其企業經營理念,明確定義「公司的成 長也得力於社會及產業環境的配合,我們更不斷地盡能力回饋社會,
作一個良好的企業公民」
越來越多公司將企業社會責任的理念與實踐納入其企業核心價 值中,石化產業土壤及地下水之污染議題,亦是屬於企業社會責任中
「環境」這個領域;換句話說,石化產業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及 整治的自發性、自主性、必要性可以在石化產業社會責任對環境之「承 諾」中予以納入,並將其納入石化產業本身之核心價值,使石化產業 可符合所有利害關係人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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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五章 結論
台灣之石化產業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領域之企業社會責任雖然 會面對來自政府法令、社會大眾等的挑戰,但永續發展是台灣石化產 業從現在開始必須要走的一條路。
台灣石化產業之環境議題和其企業社會責任之落實息息相關,本 文即針對台灣石化產業環境議題中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領域和石化 產業社會責任,依石化產業之利害關係人之角度做一探討,結論如下:
一、 利害關係人(政府面向)
台灣石化產業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領域之企業社會責任落實,除 石化產業本身之努力外,政府亦應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相關法令面給 予石化產業較多的空間或鼓勵,督促石化產業往永續經營理念前行。
政府亦應在管理面協助石化產業和社會大眾進行必要之溝通,協助石
政府亦應在管理面協助石化產業和社會大眾進行必要之溝通,協助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