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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石化產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領域落實企業社會責任之作法 48

第六節 利害關係人—資本市場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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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利害關係人—資本市場面向

目前有部分的石化產業已組成自己的研發團隊,針對其內部的資 源予以整合,進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技術或不同生物製劑或氧化 劑的研發。策略大師麥可波特(Michael E. Porter)及馬克克瑞默(Mark R.

Kramer)在其”創造共享價值”一文中曾說:「企業創造出的共享價值,

將使得社會獲得更大效益。因為與政府及非營利組織相比,企業的行 銷能力往往更強,更能有效地鼓勵消費者接受那種可創造社會效益的 產品與服務。」石化產業若能將其研發成果,創造其經濟價值外,亦 可和社會共享其價值。

然而目前部分石化產業對土壤及地下水整治技術或生物製劑或 氧化劑的研發宜有正確之永續(企業社會責任)觀念:

(一) 宜著重適用於本土技術、產品之研發,並能協助其他

需要協助之廠商。

目前國內之整治技術已相當成熟,除了部分技術仍自國外引進 外,大部分國內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經驗之環境顧問公司皆可以 適宜的整治技術進行整治工作,這些技術包括如:

- 抽取處理 (Pump & Treat)

- 化學氧化法 (如 Fenton, 過錳酸鉀, 過硫酸鈉等) - 生物整治 (如乳化油等)

- 熱處理 (如熱脫附處理等)

- 物理處理 (如土壤氣體抽除及空氣注入法等)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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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黃正忠,政大 EMBA 課程簡報,2012/12/27

圖 4-4-3 綠色採購政策(供應商之企業社會責任)

綠 色 採 購 政 策

續發 展績 效 企業

社會 責 任及 永

揭 露 與 溝 通 石化產業本身營運

供應商(供應鏈)

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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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部分石化產業擬自行研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技術,並非 不可行,但仍須注意任何單一技術的研發,可能仍需耗費龐大的人力 物力資源。也許物力資源對石化產業而言問題不大,但石化產業若欲 研發一整治技術,需專門聘請相關之土壤及地下水人員,可能就需謹 慎考慮;因為目前現有之土壤地下水整治技術皆已成熟的被利用,除 非石化產業可研發更低廉有效的整治技術。但欲研發新的適用於本土 之整治技術,可能仍有其困難度。如前所述,研發新的整治技術不是 不可行,但需考量人力、物力資源及未來的發展性再作謹慎的決定才 是。

但對石化產業研發新的用於本土之整治產品而言(如生物製劑或 氧化劑),目前似乎已有初步的結果。部分石化產業除藉助於本身之 資源外,並和學界合作進行研發,這是值得鼓勵的。這些產品未來若 能被實證成效良好,則石化產業即可採”共享價值”的理念,除了創造 自己企業之經濟外,另外亦可協助其他任何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情形 的廠商進行整治。

(二) 技術及產品研發和自行整治需予以區分

部分石化產業往往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技術或產品之研發和 自行進行整治劃上等號,這是較不適宜的想法。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 治需要有各樣學有專長的人力支援方得以完成。一般而言,石化產業 內部並不容易有相關豐富的土壤及地下水相關人力資源,這也是如美 國杜邦公司(Dupont)等大型石化產業,至今並未不借外力自行整治的 原因之一。

此外,目前國內石化場址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工作,部分係 採用整治列車(remediation train)的概念進行整治。也就是說,從開始 到結束並非採用單一整治技術針對污染場址進行整治。畢竟任何土壤 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技術都還是有其限制條件。若石化產業欲真正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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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整治,其場址並不一定採用自行研發的技術是最適宜的,而有可 能仍然以其他整治技術之配合為主。但若石化產業並無了解其它整治 技術的人力,則在自行整治上就有可能受到限制。若石化產業又要專 門設置其它整治技術的人力,自行整治可能在成本上及風險上並不一 定對石化產業本身是有利的。在此情形下,除非石化產業本身想從事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之業務外,石化產業可考量進行土壤及地 下水污染整治技術或產品之研發,但對是否要自行進行整治方面就需 謹慎的思考了。

(三) 共同研發

部分石化產業目前除結合學界外,亦積極結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整治之顧問公司共同合作研發適宜之生物製劑。一方面藉助學界的理 論及規劃研究實務,一方面藉助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顧問公司實場 面之經驗及建議,再加之石化產業本身之生產力,共同研究、測試、

發展及生產適用於本土之生物製劑,其已有初步成效。基本上,這是 一個正向的發展,也是政府需予以鼓勵的。

三、 內化面向

石化產業應將土壤及地下水領域之企業社會責任面向(當然,最好 是整體企業社會責任)之理念及規劃執行方式讓員工了解,讓員工在 每日的工作中都不違背永續的理念。石化產業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領 域之內化面向可有以下之作法:

(一)

企業社會責任(不只針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領域)之實

台灣證券交易所服務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共同制定有「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石化 產業可參考或依照該守則訂定之企業社會責任之實踐原則為之,該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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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明訂上市上櫃公司於企業社會責任之實踐,係以下列四點為原則:

- 落實推動公司治理 - 發展永續環境 - 維護社會公益

- 加強企業社會責任資訊揭露

該守則共有三十一條規範,第一至五條揭櫫制定企業社會責任之 目的、適用之對象、實踐之原則等;第六至十一條規範落實推動公司 治理;第十二至十八條規範發展永續環境;第十九至二十八條規範維 護社會公益;第二十九條至三十條規範加強企業社會責任資訊揭露;

第三十一條規範檢討改進公司所建置之企業社會責任制度。

基本上該守則係規範了企業社會責任大的方向,石化產業仍需針 對其員工,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領域之永續觀念能若實工作之中,其 中至少包括如:

- 依循「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及相關法令保護土壤及 地下水資源

- 依循石化產業本身之相關規定,保護土壤及地下水資源 - 任何操作行為需避免土壤及地下水受污染之情形

- 任何維修(尤其工廠歲修時,最容易發生維修不慎造成土 壤及地下水污染之情形)行為需避免土壤及地下水受污染 之情形

- 對土壤及地下水可能之污染需隨時有所警覺,發現有土壤 及地下水污染之可能時,需隨時向相關主管人員報告,作 緊急應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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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基本概念及技術教育訓練

如前所述,有關員工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領域永續觀念之落實係 對一般員工之教育訓練,但對負責工安環保或土壤及地下水業務相關 人員則就需另有學理面之教育及實務面之訓練。一般而言,土壤及地 下水之學理教育宜包含如表 4-4-2 之內容,其中第一階段之學理教育 主要是培養一般土壤及地下水調查現場監督之能力;第二階段之學理 教育是培養規劃土壤及地下水調查能力;第三階段之學理教育是培養 一般土壤及地下水整治能力;第四階段之學理教育是培養一般土壤及 地下水整治規劃能力。這些學理教育或相關實務教育,對從事土壤及 地下水整治相關工作之顧問公司人員而言是必須學習的;而對石化產 業而言,當然如果其土壤及地下水業務相關人員能有機會接受表 4-4-2 內容之訓練固然很好,但以實務面而言,其若有以下幾門學理 課程就應足以應付相關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問題:

- 土壤及地下水調查方法概論(製程、廠務相關人員)

- 污染物水文地質學概論(製程、採購、董事會相關人員)

- 應用水文地質學概論(廠務相關人員)

- 土壤及地下水整治概論(廠務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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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納入公司核心價值

知名會計師事務所 KPMG 在其網站中曾說明「落實承擔企業社會 責任之核心價值」是 KPMG 國際總部自 2006 年起即推廣的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計畫,而秉持著,取諸社會,用諸社會的精神,

KPMG 台灣所除了舉辦多財會稅等學術研討會,善盡傳遞知識創造價 值的職責外,亦於 2006 年起以實際行動關懷弱勢族群,2007 年成立 KPMG 志工隊、2008 年首度發起 KPMG 企業志工日。台積電亦將「對 社會的承諾」放入其企業核心價值中,台積電將「兼顧員工福利與股 東權益,盡力回饋社會」作為其企業經營理念,明確定義「公司的成 長也得力於社會及產業環境的配合,我們更不斷地盡能力回饋社會,

作一個良好的企業公民」

越來越多公司將企業社會責任的理念與實踐納入其企業核心價 值中,石化產業土壤及地下水之污染議題,亦是屬於企業社會責任中

「環境」這個領域;換句話說,石化產業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及 整治的自發性、自主性、必要性可以在石化產業社會責任對環境之「承 諾」中予以納入,並將其納入石化產業本身之核心價值,使石化產業 可符合所有利害關係人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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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五章 結論

台灣之石化產業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領域之企業社會責任雖然 會面對來自政府法令、社會大眾等的挑戰,但永續發展是台灣石化產 業從現在開始必須要走的一條路。

台灣石化產業之環境議題和其企業社會責任之落實息息相關,本 文即針對台灣石化產業環境議題中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領域和石化 產業社會責任,依石化產業之利害關係人之角度做一探討,結論如下:

一、 利害關係人(政府面向)

台灣石化產業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領域之企業社會責任落實,除 石化產業本身之努力外,政府亦應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相關法令面給 予石化產業較多的空間或鼓勵,督促石化產業往永續經營理念前行。

政府亦應在管理面協助石化產業和社會大眾進行必要之溝通,協助石

政府亦應在管理面協助石化產業和社會大眾進行必要之溝通,協助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