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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石化產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領域落實企業社會責任之作法 48

第四節 利害關係人—石化產業面向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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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利害關係人—石化產業面向之探討

有關石化產業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領域之企業社會責任之作法,本文 將以下列三個面向予以探討之:

- 公司治理面向 - 品牌面向 - 公司內化面向

一、 公司治理面向

目前國內石化產業中大部分的石化企業,雖然本身都有相關的環 保專責人員,處理企業內部的空、水、廢、毒等相關環保問題;然而 除部分大型石化產業外,少有石化產業設置專門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防治/整治專責人員,而大都由前述環保專責人員兼任之,這會衍生 幾個問題:

- 前述環保專責人員之環保專業背景絶大部分並非在土壤及地下 水污染防治/整治領域,所以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方面,皆欠 缺相關知識;雖然不論環保署、地方環保局、能源局,或相關工 會都不定時的針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調查、整治、監測等 提供相關訓練。然而若憑該相關訓練就欲完整了解土壤及地下水 整治之相關知識及議題,仍有相當大的疑問。因此若由前述環保 專責人員去規劃該企業土壤及地下水防治之策略,恐有欠完整。

當然若該企業委由專業環保顧問公司進行規劃亦是方法之一。然 而,前述企業之環保專責人員是否有土壤及地下水專業能力去管 理、選擇專責環保顧問公司,甚至進行溝通,仍有較大的疑問。

若該企業的相關場址已受到土壤或地下水之污染,則前述該企業 之環保專責人員,若沒有土壤及地下水之專業背景,則在面對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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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及相關規定之要求時,仍會不免會有疑 問;有可能在整治策略上做出不適宜之決定或建議,亦有可能會 造成該企業在經費上無謂之花費,尤有甚者會影響該企業外在之 風評。

- 若由前述環保專業人員兼任企業內土壤及地下水相關業務,常因 其需要處理該企業內之空、水、廢、毒等其他相關問題,其能著 重在土壤及地下水相關工作的時間其實相當有限,也因此導致該 企業沒有完整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監測計劃(甚至沒有監測 計劃),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上面就有了缺口。

- 因部份石化企業,其前述負責土壤及地下水業物之環保專責人員 為兼職,其在企業內之發言權及土壤及地下水工作之主導權,相 對較弱勢,這可能造成其在土壤及地下水業物上推展之困難度。

鑒於以上之問題,本文建議石化產業未來在公司治理面向上可採 以下之作法,以進一步的建立公司之企業社會責任核心價值:

(一)

設置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整治專責人員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相關議題在 2000 年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 法公告後,方逐漸為石化產業界了解,但畢竟對部份石化產業而言,

其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或整治之了解不若其它空、水、廢、毒等 環境議題!也因此真正設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整治專責人員之 石化產業並不太多!有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整治專責人員之設 置,又可因場址污染嚴重性而有下列之區分:

1. 目前在企業所屬之場址中已發現嚴重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問題 若企業所屬之場址,無論單一場址或多個場址已發現土壤及地下 水污染相當嚴重,則本文建議該企業最好能設置一專責之土壤及地下 水污染整治人員,此係因嚴重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往往並非一兩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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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就可解決,往往整治曠日廢時,甚至在整治之過程中又發現新的 污染,新的問題,設置一專責人員有屬必要。

此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之專責人員,其主要之工作宜包括:

(1) 協助該企業選擇適宜之環境顧問公司,針對該企業所屬之場 址規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整治計畫,若該企業有多個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雖然最好都統一由同一家環境顧問 公司規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整治工作,但並非一定,

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專責人員需由能力判斷環境顧問公 司之能力、人力資源及風評。

(2) 協助該企業和環保單位進行溝通。石化企業土壤及地下水污 染場址能整治成功的要件之一就是能和地方環保單位及環保 署建立良好的互信與溝通,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專責人員就 需擔任這個建立和環保單位互信的重要角色。建立良好的互 信機制當然就需和環保單位有良好的溝通,促使環保單位除 了監督外,另外可協助該企業所屬污染場址之整治工作,在 符合相關法令下順利執行。

(3) 建立企業內部完整之溝通管道。該土壤及地下水整治之專責 人員必須介於環保單位與該企業間、該企業與環境顧問公司 間作協調溝通的角色,使環保單位或環境顧問公司的意見能 充分和企業本身權益相結合,並能使該企業高層能完全支持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工作。然而目前可能有少數石化企業 欲想自行設置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人員進行整治,這是本 文不太建議之作法,主要原因之一係專業之土壤及地下水整 治人員養成不易,該企業不太可能有類似顧問公司各種土壤 及地下水污染面向之人力資源,可以充分考量土壤及地下水 整治之所有層面,若有考量不慎,可能造成該企業更大之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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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這從歐美各國幾乎都有石化產業設置專責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整治人員中得到印証。

(4) 有能力進行基本之水文地質特性評估

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整治專責人員所負責之場址為污 染嚴重場址,因此場址整治工作有可能將持續一段時間,甚 至無法完成整治工作,因此,此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整治 專責人員最好有基本之水文地質持特性評估能力,以便隨時 掌握場址污染現況,並和環境顧問公司合作進行污染研判、

追蹤、緊急應變、監測…等等工作,前述基本水文地質特性 評估之能力係指著重於以下之能力

- 地下水水位變化之趨勢 - 地下水流向研判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隨時間變化之趨勢 - 基本水文地質學之了解

- 基本土壤及地下水整治技術之了解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了解 2.目前在企業所屬之場址中並沒有嚴重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問題

若企業所屬之場址只有輕微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問題或沒有任 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問題,而只是進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則該企業目前設置專責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人員之急迫性就不 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嚴重場址。但如前所述,畢竟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問題,對石化產業而言是不得不正視之問題,設置此一專責人員本文 仍認為有屬必要。而此一專責人員其主要的工作一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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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協助該企業選擇適宜之環境顧問公司針對該企業所屬之 場址進行土壤及地下水監測或整治之規劃,其和土壤及地 下水污染嚴重場址之專責人員工能一樣,但另須著重於”

防治”工作。防治工作主要可包括以下各項:

- 地上儲槽之防漏及監測 - 地下儲槽之防漏及監測 - 地上管線之防漏及監測 - 地下管線之防漏及監測 - 化學品儲存區防漏及監測

- 灌裝區之土壤及地下水防漏及監測 - 地上儲存區之土壤及地下水防漏及監測 - 地下儲存區之土壤及地下水防漏及監測 - 拆除清理工作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 (2) 協助該企業和環保單位進行溝通

此部份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嚴重場址之專責人員工能性 相近。

(3) 建立企業內部完整之溝通管道

此部份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嚴重場址之專責人員工能性 相近。

(二)

土壤及地下水專責組織之設置

對中大型之石化產業而言,如前(一)所述,設置土壤及地下水污 染防治/整治專責人員有所必要,然而若該中大型石化產業之場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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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較為嚴重,範圍廣大,則可能一兩位土壤及地下 水污染防治/整治專責人員也無法因應此較複雜之土壤及地下水狀 況,本文建議,若在此情形下,設置土壤及地下水專責組織就有所必 要了。土壤及地下水專責組織視石化產業中各石化產業不同之土壤及 地下水污染情形可有不同之組成

1. 若該石化企業有多個不同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

若石化企業在台灣或其他單一國家有多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 則成立一獨立行使職權之土壤及地下水專責部門較可順利的管理該 石化產業之污染場址(圖 4-4-1)

此土壤及地下水專責組織最好獨立於各部門之外,而直接由公司 高階主要管理階層(如副理經理、總經裡…等)直接管轄。因土壤及地 下水污染之議題常常是跨部門的(如廠務、生產、預算、工安環保,

法務等等)若其位階在任何部門之下,則其職權有可能會受到該部門 之權責影響,造成土壤及地下水專責組織無法順利執行土壤地下水污 染防治/整治工作。但此專責組織仍須和其他部門,尤其是工安環保 部門保持密切的聯繫溝通,尤其在代表公司對外方面(如 環保署、環 保局、環保團體、附近居民、新聞媒體…等),該企業仍要有整體的 策略,不宜由單一部門或組織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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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溝通協調

圖 4-4-1 土壤及地下水專責組織(多個場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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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若該石化企業僅有一兩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

2. 若該石化企業僅有一兩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