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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石化產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領域落實企業社會責任之作法 48

第二節 利害關係人—政府面向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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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實之資訊揭露;則在內部商業價值方面,石化企業在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防治及整治相關工作上的努力,會讓員工了解或對石化企業本身

「永續發展」的理念有更深刻之認識,增加員工之向心力。而石化企 業對現今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及整治工作上之經驗及努力也可 做到規劃”未來”該石化企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之依據,避 免該石化企業再暴露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議題中之財務風險、社會風 險及營運風險。若任一石化企業能整合其企業內部相關研發資源及企 業外部之研發資源,則石化產業可在研發適宜之土本土性相關土壤及 地下水防治或整治技術上,應有創新之貢獻,促進石化產業內部員工 對風險之控管能力及創新能力。在外部商業價值方面,石化產業若能 對其土壤及地下水相關資訊誠實揭露,雖然部份資訊有可能會引起相 關社會或政治議題,但若政府能予以協助,則相對社會及政治性的風 險就會降低。而石化產業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及整治上的努力,

對其商譽有正面的影響,也會降低鄰近居民對土壤及地下水可能污染 之疑慮。石化產業永續理念也會增加其品牌之〝無形〞價值。如前所 述,若石化企業本身又可研發適用於本土之相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 治或整治技術,則又可創造石化產業本業外之經濟。

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領域的重視是台灣石化產業在「永續環境」

的推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項,其可創造石化產業本身之商業價值,以下 各節將就石化產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領域企業社會責任可能遇到的 問題依利害關係人之角度予以探討。

第二節 利害關係人—政府面向之探討

在讓石化產業能順利的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領域盡其企業社會 責任方面,政府在針對目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及其相關法 令上有對石化產業企業社會責任議題有負面影響之處,可考慮予以修 改,並嘗試協助石化產業在技術面、管理面去面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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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議題,此外,政府若能在教育社會大眾相關土壤及地下水知識方 面能有所規劃及執行,降低社會大眾可能對石化產業在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議題上之誤解,皆有助於台灣石化產業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領域 上盡該企業之社會責任。

一、法令之修改

台灣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及相關子法對石化產業在執 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及整治等工作上而言,確有部份條文或規定 有其改進之空間,但因本文係針對石化產業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領域 企業社會責任之探討,因此將不詳細討論「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對所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相關工作上之滯礙難行之處,而僅針對企業 社會責任之問題予以探討。

(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基本精神當然除了要 規範及監督相關企業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或整治上之 相關工作外,亦應有配套之鼓勵企業自發性進行土壤及地下 水污染防治、整治等相關措施。

產業(包含石化產業)本身若能自發性的去執行土壤及地下水相 關工作,必能讓台灣的土壤及地下水保護工作更為順利,政府的配套 措施可針對各產業(包含石化產業)之企業社會責任理念為主要思維 去予以規劃,並著重於:

目前部份台灣之石化產業在面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時常會為相關環 保單位主要以技術面的考量去要求整治工作或相關改善工作需盡快 完成。環保單位希望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問題能盡早解決的期望是可 以了解的,但整治期程的確定對石化產業而言常需考量不同的因子,

如:

1. 廠內的操作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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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該廠為了需於若干年內完成整治工作,可能必須立即拆除部份 地上設施或停止部份廠區的營運,造成該石化產業營運上之重大 損失。

2. 整治過程中每年的營運狀況

台灣石化產業每年的營運狀況,會受到全球經濟及石化價格之影 響,變動而可能有大幅的震盪,也會影響石化產業每年在土壤及 地下水污染防治及整治費用上之支出,也有可能會影響整治的時 程。

3. 整治目標的訂定

目前大部份的石化產業皆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監測基準或管制 標準當作其整治或污染改善目標,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監測基準 或整治標準對某些石化產業在地理環境(如在偏遠無相關敏感影 受體之區域)或水文地質條件而言,可能會面臨過於嚴謹的問 題。雖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法第 24 條中規定可採用「環境影 響及健康風險評估」的方法,以訂定土壤及地下水整治目標;但 因環境影響及健康風險估工作,有時因台灣相關資料庫不全,相 關健康資料解讀易有爭議,造成政府單位在審查以環境影響及健 康風險評估訂定之土壤及地下水整治目標時,有所爭議或曠日廢 時,其不確定性太高;因此大部份的石化產業仍會選擇以土壤及 地下水監測基準或整治標準作為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整治目 標。

一個非常嚴謹的整治目標,當然會對石化產業在自發性進行土壤 及地下水防治或整治工作上,造成阻礙或讓石化產業裹足不前。石化 產業會因較為嚴謹整治目標耗費更多的時間、經費及人力資源的付 出,本文在此不是在說明石化產業需要一個寬鬆的土壤及地下水整治 目標,而是在言及訂定可為環境、健康風險及石化產業共同接受的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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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目標,會促使石化產業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領域上之企業社會責任 的推動更為容易。事實上,在面對任一石化產業本身的土壤或地下水 污染時,最優先的工作應是阻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進一步到擴大到地 下水下游的受體。簡單言之,最好是能控制土壤或地下水之污染(團)

能侷限於場址內;若加之能立即移除污染源,則被侷限住的污染團,

其整治期程應有彈性空間可以討論的。綜上所述,若在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整治法相關規範中,能給予石化產業更多的空間去依污染現況、

健康風險、場址營運現況及財務狀況去訂定該石化產業的土壤及地下 水污染整治目標,則會使整治工作更為順暢。

(二)地方主管機關人力不足

目前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中,地方主管機關(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負責以下之工作

- 轄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與整治工作實施方案、計畫之 規劃、訂定及執行。

- 轄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自治法規之訂定及釋示。

- 轄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預防、監測及整治之工作執行事項。

- 轄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與整治之研究發展及宣導。

- 轄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與整治人員之訓練。

- 其它有關轄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之管理、預防及整治。

然而目前部份地方主管機關皆有面臨人力資源不足的問題。在此 所謂人力資源不足的問題,可細分為負責土壤及地下水(包含底泥)

相關業務之人員不足及人員的土壤及地下水相關專業背景知識不 足,尤其如果人員有所輪調會使人力資源的問題更形嚴重;因此,常 可看到地方主管機關相關之土壤及地水業務人員忙於負責召開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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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各污染場址之審查會等,真正能執行上述工作之時間相對被壓縮。

地方主管機關人力資源不足的問題就會衍生出了地方主管機關在面 對部份石化產業土壤及地下水相關議題上可能會側重監督查核的角 色,而在協助石化產業的角色上就被忽略了少許。

石化產業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領域之企業社會責任,除了石化產 業本身需能自發性執行外,仍需政府機關之協助,如資訊揭露等。而 社會大眾之溝通及對社會大眾之教育,如能有相關主管機關主導會更 有公信力。當石化產業面對相關抗爭情事時, 若土壤及地下水相關主 管機關能予以協助石化產業去解決,則石化產業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防治或整治工作就不易延宕。但如今部份地方主管機關人力資源已有 所不足,地方主管機管在土壤及地水相關問題之監督查核上可能已捉 襟見肘,更不論協助面向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關法令 規範是否可考量地方主管機關人力資源之相關規定或任何變通之法 是值得後續予以討論的。

(三)裁罰問題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關法令規範中,目前針對產業(含石 化產業)之場址被公告為控制場址及整治場址時,會針對該污染之企 業進行裁罰。雖然此係為了要提醒及警示各產業(含石化產業等)需 注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相關問題,然而裁罰對部分石化產業而言,

其在品牌形象上所受的影響,可能遠較其裁罰之金額來的深廣。雖然 不無對石化產業之警示作用,然亦可能使石化產業在面對其企業社會 責任之時,會有影響其品牌形象,甚至影響其品牌價值之考量。當石 化產業在面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問題時,應鼓勵並協助其去面對及解 決土壤及地下水之問題。裁罰動作是一刀兩刃,不可不慎。對大部份

其在品牌形象上所受的影響,可能遠較其裁罰之金額來的深廣。雖然 不無對石化產業之警示作用,然亦可能使石化產業在面對其企業社會 責任之時,會有影響其品牌形象,甚至影響其品牌價值之考量。當石 化產業在面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問題時,應鼓勵並協助其去面對及解 決土壤及地下水之問題。裁罰動作是一刀兩刃,不可不慎。對大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