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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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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企業存在的本質主要在於創造利潤回饋股東及投資大眾,但在全 球經營環境快速變遷,以及全球化日益發展的今日,除了尋求更新、

更有效管理方式來強化企業本身的競爭力外,還要從企業倫理和善盡 社會職責兩方面,爭取利害相關者的支持,包括員工、社區居民、供 應商,以及消費大眾等,企業不只要用心聆聽他們的聲音,更要切時 滿足他們的需求1

今日企業社會責任(CSR)已儼然成為企業邁向永續經營不容忽視的關 鍵性議題,許多跨國企業均不斷在尋求可以有效量化及揭露非財務面 資訊的方法。因此,企業如何承諾持續遵守道德規範,為經濟發展貢 獻心力,並且改善員工及其家庭、當地整體社區、社會的生活品質,

亦成為了企業在追求成長獲利之外的重要課題2

而台灣之石化產業在落實企業社會責任方面,可能面臨較大的挑戰之 一,就是環境議題;而在環境議題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議題又是 目前台灣石化產業常碰到的問題。台灣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於 2000 年公告後的這十餘年間,社會大眾逐漸重視土壤及地下水污 染可能帶給環境的危害,相關抗爭事件不窮,其中較知名之案例即為 美國 RCA 公司桃園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案及台南中石化公司安順廠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案等3

美國 RCA 公司係於 1967 年來台設廠(總廠設於桃園,並在新竹市、

1 黃茂雄,從社會關懷到企業雄心,2004 年 3 月,頁 4。

2 黃茂雄,從社會關懷到企業雄心,2004 年 3 月,頁 4。

3 吳雪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及其解決對策之研究,2008 年 6 月,頁 2~頁 5。

(Thomson)公司併購,1992 年關廠,將廠房及土地售予台灣之宏億公 司。1994 年立委揭發此嚴重污染事件後,環保署緊急成立「台灣美 合物三氯乙烯(Trichloroethylene, TCE),以目前科技水準,一般整治 方法難以完全清除,且延宕已久,故 GE/Thomson 之整治工作自 1994 年至 1998 年,土壤部份已算完成整治工作,但地下水污染卻始終無

http://www.sinorama.com.tw/e_paper.php?ep_num=63。

5 王榮德,含氯揮發性有機物污染事件居民流行病學調查與健康風險評估計畫(第二期),桃園縣 環保局,民國 89 年 11 月,頁 105~頁 107。

http://news.chinatimes.com/mainpage.htm。

9 前台鹼公司及其安順廠之歷史大事紀,中石化公司相關網站,

http://www.cpdc.com.tw/upfiles/factory_history.pdf。

http://blog.pixnet.net/sowissue/post;2028490。

11 中石化安順廠污染防治手冊,台南市環保局,參考網址:http://wwwdata.fy.edu.tw/general/環安 組全球資訊網/安順廠污染防治手冊.pdf。

12 台灣省水污染防治所 70.1.29 水染治字第 0486 號函:「台鹼公司…安順廠排放廢水之汞含量檢 測超過放流水標準,應於文到三個月後迅即完成改善」。

13 台灣省水污染防治所(70.12.30(密)水染治字第 7096 號:「在台鹽顯宮鹽場貯水池捕獲魚類乙 批…其中已檢驗出結果之吳郭魚含汞量均超過可食線界(400 ppb),請加強派人巡察,切實嚴禁捕 魚…」。

14 環境資訊中心,網址:http://e-info.org.tw/news/taiwan/2004/ta041027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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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亦已逐漸為大眾所重視,甚至立法部門亦體認到企業社會責任之 重要,依聯合報 2014 年 2 月 23 日報導:「立院新會期開議,國民黨 立委賴士葆提出公司修正草案,要求上市、上櫃公司應編制「企業社 會責任報告書」並上網,且需每年編列「企業社會責任預算」。依賴 士葆所提草案,股票公開發行每年必須編列「企業社會責任預算」,

不得低於最近三年稅後平均淨利百分之二(開業不及三年者,以開業 年度計),或前一年度營業額千分之ㄧ。例如,一家年營業額一千億 元的公司,至少需編列一億元作為「企業社會責任預算」。這項由賴 士葆領銜的提案,已在上週五立院開議日通過付委,最快本會期即可 審查。金管會官員昨天表示,此法牽涉層面廣泛,初期不宜強制規定,

應以「鼓勵」為主。並積極與各界溝通,取得社會共識後,再著手修 法。立法強制企業編列一定比率的預算,涉及很多層面,這樣的作法 在國外也不太普遍,在美國僅及少數的幾個州以法令訂定。在美國僅 極少數的幾個州以法令訂定。去年陸需爆發毒澱粉、香精麵包、假油、

混充米,以及科技大廠排汙事件,引發各界對企業「企業責任」的重 視。有見於多數企業以股東利益為先,全民社會責任為後,甚至根本 漠視,賴士葆提案修法,以強力敦促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善盡企業 社會責任。」台灣之石化產業常為人詬病的就是污染問題,在土壤及 地下水污染領域石化產業如何落實其企業社會責任?讓台灣之石化 產業能在台灣土地上之永續發展上盡企業之力,是值得吾人關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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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節 研究目的、方法及範圍

在企業社會責任及土讓地下水污染問題之逐漸受國內企業及民 眾所重視之當下,台灣之石化產業常常在落實企業社會責任上面臨環 境議題之爭議,尤其是近年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議題,台灣石化產 業如何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領域去落實其企業社會責任?本文之研 究目的即針對台灣之石化產業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領域企業社會責 任可能遇到的問題做一探討,並提出解決之建議,以便做為台灣石化 產業推動其企業社會責任之參考。

本文之研究方法及範圍係以「質性研究方法」,係先了解台灣石 化產業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領域企業社會責任各面向可能會面臨之 問題,並根據國內目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及相關法令規範、

台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現況等資料進行分析,尋求可能之解決對策,

提供台灣石化產業之依循參考,本文之研究流程如圖 1-2-1 所示。

第三節 研究架構

本研究之研究架構如圖 1-3-1 所示,係以石化產業針對土壤及地 下水污染領域利害關係人之角度去探討其企業社會責任可能遇到之 問題及建議之作法,所提及之利害關係人分別包括:政府、社會、石 化產業本身、供應鏈及資本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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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仍需補充資料

圖 1-2-1 本文研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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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3-1 研究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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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台灣石化產業與企業社會責任關係 之探討

近十年來,台灣有越來越多之企業開始重視其企業社會責任。企 業社會責任的定義就是企業除了追求股東(Stockholders)利潤的極大 化外,也應同時兼顧員工、消費者、供應商、社區與環境等利害關係 人(Stakeholders)的權益。另外根據世界企業永續發展協會(WBCSD) 的解釋是:「企業承諾持續遵守道德規範,為經濟發展做出貢獻,並 且改善員工及其家庭、當地整體社區、社會的生活品質。」因此,企 業除了考慮自身的財務和經營狀況外,也要加入對社會和自然環境造 成的影響 1。此外。台灣銀行公會也於今年(2014 年)通過參考「赤道 原則」增訂「授信準則」,對包含台灣石化產業在內之各產業都有正 面的影響。

台灣有越來越多之企業體認到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可帶給該企業 更多的經濟發展,本章即在探討目前國內外企業社會責任發展現況、

目前台灣石化產業之企業社會責任落實情形及台灣石化產業與企業 社會責任之關係。

第一節 全球企業社會責任之趨勢 2

一、全球企業社會責任揭露之規範

為了因應企業在管理層面的需求,國際上這幾年來與企業社會責 任有關的規範、標準及道德行為準則(codes of conduct)的發展也日漸

1洪瑞希、淺談台灣 CSR 時代的來臨,證卷櫃檯 141 期。

2李明機、簡析企業社會責任(CSR)之發展趨勢,證卷櫃檯 14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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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勃,目前全球約有 400 多個與企業社會責任有關的規範或倡議,能 過獲得多數人認同並引為圭臬的大致有下列 8 項:

-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多國企業指導綱領(The 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 聯合國全球盟約(The UN Global Compact) - 全球蘇利文原則(The Global Sullivan Principles)

- 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The 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GRI)綱領 - 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各號公約

(ILO Conventions)

- 社會擔當 SA 8000 系列(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 - Account Ability 1000(AA 1000)

- ISO 14000 環境系列

這 8 個倡議行動可以區分為原則與標準兩個類別。所謂「原則」

指的是鞏固企業行為的中心價值,而「標準」指的則是特定可達成的 標竿。而標準又可分為程序、績效、基礎及認證等四個不同種類。

二、指導原則

茲以「OECD 多國企業指導綱領」為例,其共有 10 項指導原則,

分列如下:

(一)觀念與原則(Concepts and Principles)

指導綱領係各國政府對多國企業營運行為的共同建議,企業應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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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國內法律外,亦鼓勵自願地採用該綱領良好的實務原則與標準,

運用於全球之營運,同時也考量每一地主國的特殊情況。

(二)一般政策(General Policies)

企業應促成經濟、社會及環境進步以達到永續發展的目標,鼓勵 企業夥伴,包括供應商,符合指導綱領的公司行為原則。

(三)揭露(Disclosure)

企業應定期公開具可信度的資訊,揭露二種範圍之資訊;一為充 分揭露公司重要事項,如業務活動、公司結構、財務狀況及公司治理 情形;其次為將非財務績效資訊作完整適當的揭露,如社會、環境及 利害關係人之資料。

(四)就業及勞資關係(Employment and Industrial Relations)

企業應遵守勞動基本原則與權利,即結社自由及集體協商權、消 除童工、消除各種形式的強迫勞動或強制勞動及無僱傭與就業歧視。

(五)環境(Environment)

適當保護環境,致力永續發展目標,企業應重視營運活動對環境 可能造成的影響,強化環境管理系統。

(六)打擊賄賂(Combating Bribery)

企業應致力消弭為保護商業利益而造成之行賄行為,遵守「OECD 打擊賄賂外國公務人員公約」。

(七)消費者權益(Consumer Interests)

企業應尊重消費者權益,確保提供安全與品質優先之商品及服 務。

(八)科技(Science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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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損及智慧財產權、經濟可行性、競爭等前提下,允許企業在 其營運所在國家散播其研發成果,對地主國的經濟發展與科技創新能 力有所貢獻。

(九)競爭(Competition)

企業應遵守競爭法則,避免違反競爭的行為與態度。

(十)捐稅(Taxation)

企業應適時履行納稅義務,為地主國財政盡一份心力。

三、全球企業社會責任評量之現況 2

(一)全球 CSR 績效之評等系統

目前全球 CSR 績效並無標準化、系統化及普及化的評等系統。國 際企業社會責任(CSR)績效評等機構都在尋找如何在「標準化」及「差

目前全球 CSR 績效並無標準化、系統化及普及化的評等系統。國 際企業社會責任(CSR)績效評等機構都在尋找如何在「標準化」及「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