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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石化產業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領域企業社會責任之探討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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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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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碩士學程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黃正忠老師. ‧. ‧ 國. 學. 政 治 大 立 台灣石化產業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領域 企業社會責任之探討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研究生:張魯鈞 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2) 誌謝 本論文得以順利完成,首先要感謝指導教授黃正忠老師的殷殷教 導,黃老師在政治大學 EMBA 開的企業社會責任(CSR)課程,開啟了 我對 CSR 的研究興趣,也使我對個人未來發展有了不同的想法,在 此表達深深感謝之意。而口試委員溫肇東老師、屠世亮博士在口試時, 提供了許多寶貴的論文修改建議及指正,使我獲益良多,在此一併致 謝。. 立. 政 治 大. 論文撰寫期間,我的同事李臻小姐、廖姿涵小姐及張韻梅小姐協. ‧ 國. 學. 助我論文的打字與排版,而吳雪蘋小姐協助我相關資料之取得,在此. ‧. 也一一致謝。. Nat. io. sit. y. 我也要謝謝我的父母及家人,在我攻讀 EMBA 期間給予的我的鼓. al. er. 勵及協助,EMBA 週末的課程常常佔了和家人相處的時間,他們的包. n. v i n C h 課程中鑽研所學,謝謝他們。 容,讓我可以盡情的在 EMBA engchi U 最後,感謝主耶穌在我攻讀 EMBA 這一路來的保守!.

(3) 摘要 台灣之石化產業欲著重於永續發展,就必須能落實企業社會責任, 而環境議題(尤其是其中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相關議題)是台灣石化 產業在落實企業社會責任中最大的挑戰。 從石化產業之各利害關係人之角度(包括政府、社會、石化產業本 身,供應鏈,資本市場等)分析,石化產業欲能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政 治 大. 領域落實企業社會責任,是需靠政府、社會、學術界及石化產業本身. 立. 共同努力方能得之;政府及社會大眾可扮演監督、鼓勵及協助石化產. ‧ 國. 學. 業之角色;學術界可和石化產業共同研發相關技術或產品,共同創造. ‧. 經濟及分享經濟;石化產業本身亦可設置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專責人員. y. Nat. n. 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或整治工作。 a. er. io. sit. 或組織進行資訊揭露,並將企業社會責任內化及協助供應鏈做好土壤. iv l C n hengchi U. 目前台灣受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場址有部分是石化產業相關之 場址,若台灣之石化產業能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領域落實企業社會責 任,則對台灣的環境必定有正面的影響,而台灣石化產業之永續發展 是指日可見的。 關鍵字: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企業社會責任、永續發展.

(4) 目錄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1 第二節 研究目的、方法及範圍........................................................6 第三節 研究架構................................................................................6 第二章 台灣石化產業與企業社會責任關係之探討 ..............................9. 治 政 大 第一節 全球企業社會責任之趨勢 ................................................... 9 立 ‧ 國. 學. 第二節 國內推動企業社會責任現況 .............................................17 第三節 台灣石化產業與企業社會責任之關係 .............................20. ‧. 第三章 台灣石化產業與台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關係之探討 ............23. y. Nat. er. io. sit. 第一節 台灣之石化產業..................................................................23. n. 第二節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相關法令及台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現 a v. i l C n 況 .......................................................................................... 27 hengchi U. 第三節 台灣之石化產業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探討 .................46 第四章 石化產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領域落實企業社會責任之作法 48 第一節 石化產業執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在商業價值上之探 討 ..........................................................................................48 第二節 利害關係人—政府面向之探討 .........................................50 第三節 利害關係人—社會面向之探討 .........................................60 第四節 利害關係人—石化產業面向之探討 .................................62 I.

(5) 第五節 利害關係人—供應鏈面向之探討 .....................................79 第六節 利害關係人—資本市場面向 .............................................89 第五章 結論.............................................................................................97 第六章 參考文獻 ....................................................................................97. 圖目錄 圖 1-2-1 本文研究流程 .............................................................................7. 政 治 大. 圖 1-3-1 研究架構 .....................................................................................8. 立. 圖 3-1-1 一貫作業石化工業生產體系...................................................25. ‧ 國. 學. 圖 3-1-2 石油化學工業之範疇 ...............................................................26. ‧. 圖 4-4-1 土壤及地下水專責組織(多個場址) ........................................68. y. Nat. er. io. sit. 圖 4-4-2 土壤及地下水專責組織(1~2 個場址) .....................................70 圖 4-4-3 綠色採購政策(供應商之企業社會責任) ................................90. n. al. Ch. engchi 表目錄. i n U. v. 表 2-1-1 國際 CSR 評等準則及架構一覽表 .........................................14 表 2-2-1 主要推動企業社會責任之相關機構.......................................18 表 3-1-1 台灣石化工業發展歷程...........................................................24 表 3-2-1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公告場址...................................................45 表 4-1-1 永續溝通的商業價值 ...............................................................49 表 4-4-1 問卷調查及資料清單表...........................................................85 II.

(6)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企業存在的本質主要在於創造利潤回饋股東及投資大眾,但在全 球經營環境快速變遷,以及全球化日益發展的今日,除了尋求更新、 更有效管理方式來強化企業本身的競爭力外,還要從企業倫理和善盡 社會職責兩方面,爭取利害相關者的支持,包括員工、社區居民、供. 政 治 大. 應商,以及消費大眾等,企業不只要用心聆聽他們的聲音,更要切時 滿足他們的需求1。. 立. ‧ 國. 學. 今日企業社會責任(CSR)已儼然成為企業邁向永續經營不容忽視的關 鍵性議題,許多跨國企業均不斷在尋求可以有效量化及揭露非財務面. ‧. 資訊的方法。因此,企業如何承諾持續遵守道德規範,為經濟發展貢. sit. y. Nat. 獻心力,並且改善員工及其家庭、當地整體社區、社會的生活品質,. er. io. 亦成為了企業在追求成長獲利之外的重要課題2。. n. al 而台灣之石化產業在落實企業社會責任方面,可能面臨較大的挑戰之 iv. n U engchi 一,就是環境議題;而在環境議題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議題又是. Ch. 目前台灣石化產業常碰到的問題。台灣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於 2000 年公告後的這十餘年間,社會大眾逐漸重視土壤及地下水污 染可能帶給環境的危害,相關抗爭事件不窮,其中較知名之案例即為 美國 RCA 公司桃園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案及台南中石化公司安順廠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案等3。 美國 RCA 公司係於 1967 年來台設廠(總廠設於桃園,並在新竹市、 1 2 3. 黃茂雄,從社會關懷到企業雄心,2004 年 3 月,頁 4。 黃茂雄,從社會關懷到企業雄心,2004 年 3 月,頁 4。 吳雪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及其解決對策之研究,2008 年 6 月,頁 2~頁 5。 1.

(7) 台北市、宜蘭縣設分廠),主要生產電視及電器產品。其在台營運期 間非法把有毒廢溶劑氯乙烯或三氯乙烯等,未經任何處理即隨意傾倒 與掩埋,造成桃園廠及其周遭土壤及地下水嚴重污染;1986 年,美 國 GE 公司併購 RCA 桃園與竹北廠,1987 年桃園廠在被法國湯姆笙 (Thomson)公司併購,1992 年關廠,將廠房及土地售予台灣之宏億公 司。1994 年立委揭發此嚴重污染事件後,環保署緊急成立「台灣美 國無線電公司場址地下水污染調查專案小組」處理;而在環保署的多 次協調下,GE 及 Thomson 公司終於表示願意配合我國環保署,進行 污染場址調查及整治的工作,並負擔污染整治費用,以解決此一跨國 性之環保事件。. 立. 政 治 大. 本事件主要污染物質是比水重不溶於水的液相(DNAPL)有機化. ‧ 國. 學. 合物三氯乙烯(Trichloroethylene, TCE),以目前科技水準,一般整治 方法難以完全清除,且延宕已久,故 GE/Thomson 之整治工作自 1994. ‧. 年至 1998 年,土壤部份已算完成整治工作,但地下水污染卻始終無. sit. y. Nat. 法解決,而流至廠外之污染範圍更是無法估計。2003 年本場址被環. er. io. 保署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列為整治場址,持續進行整治工. n. 作,而土地已經被公告禁止轉讓處分。由於 RCA a v 非法棄置有毒化學. i l C n 物質,員工於處理過程無任何工安防護設備,1997 hengchi U. 年開始已離職多. 年的 RCA 員工陸續傳出逾千人罹患職業性癌症,罹癌率為一般人的 20~100 倍。據 2001 年統計4,在 RCA 桃園廠工作十多年的員工,已 有 1,375 人罹患癌症,包括乳癌、子宮頸癌、肝癌、大腸癌、鼻咽癌 等,其中 216 人已過世。若再將眾多失聯員工、RCA 桃園廠附近居 民也估算進來,其數字更是超乎想像。根據台灣大學工衛學院王榮德 教授之研究5,儘管 RCA 廠址經過整治,地下水仍含有致癌性的三氯. 4. 台灣版永不妥協-RCA 職災事件,台灣光華電子報 63 期,2007 年 11 月, http://www.sinorama.com.tw/e_paper.php?ep_num=63。 5 王榮德,含氯揮發性有機物污染事件居民流行病學調查與健康風險評估計畫(第二期),桃園縣 環保局,民國 89 年 11 月,頁 105~頁 107。 2.

(8) 乙烯,當地居民的致癌風險率達千分之三(可接受值為萬分之ㄧ到百 萬分之ㄧ),非致癌風險率(導致其他病變的風險)也高達 16.9(可接受 值應小於 1),RCA 污染已經對員工和居民的生命健康造成極大威脅; 惟勞委會亦曾針對此做了三期的研究報告6,報告結果卻是難以判定 員工罹癌是否與 RCA 有直接關係;由此可知,生命健康遭受損害與 污染事件之發生,需要長時間之人力物力投入。 1998 年 RCA 就員工雖成立自救會,於 2004 年開始提起訴訟,但 3 年來都被法院駁回無法得導合理的賠償7,而 2007 年 2 月法律扶助 基金會接手此訴訟,決定追加 Thomson 公司及其相關企業被告,期. 政 治 大. 望為受害者家屬爭取其權益8。. 立. 而中石化公司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9係始於台灣鹼業股份有限公. ‧ 國. 學. 司安順廠,其原係 1942 年(明治 17 年)時,由日本鍾淵曹達會社旭電. ‧. 化工株式會社所興建之工廠,當時主要用來生產鹼氯供應軍需。1946 年 7 月 2 日,行政院公佈「台灣省接收日產企業處理實施辦法」,鐘. y. Nat. sit. 淵曹達會社旭電化工株式會社成為國有公營企業,並更名為「台灣製. er. io. 鹼股份有限公司」 ,1946 年 12 月 25 日復工生產。1947 年 2 月,又易. n. a l ,並於 1964 年試製成功五氯酚及五氯酚鈉 名為「台灣鹼業有限公司」 iv n U e n g c h i 年起政府為發展石化工 (為除草劑之原料),並隨之大量生產。1966. Ch. 業,決定將台鹼公司股份移轉予中油公司,故自 1968 年起,台鹼公 司成為中油公司之子公司。1979 年經濟部公告不得再製造五氯酚及 6. 勞委會職業病研究之第一期報告以新光紡織、遠東紡織、菲利浦電子等公司的勞工為對照組, 發現 RCA 女性員工罹患乳癌、子宮頸癌的人數的確偏高(受訪的 703 女性中,有 48 名罹癌) ; 為了了解污染與乳癌的相關性,又做了第二期研究。第二期研究結果卻認為,RCA 女性勞工罹 患乳癌,可能與個人生殖史有關,與工作暴露並無顯著相關,第三期研究計算癌症的「標準化發 生比」也發現,前 RCA 員工與台灣的一般民眾並無顯著差異。參考自戴基福, 「RAC 受僱勞工 流行學調查研究(二)」 ,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民國 90 年 2 月。頁 20~21。戴基福, 「RAC 受僱勞工流行學調查研究(三)」 ,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民國 91 年 2 月。頁 39。 7 參考台北地院 93 重訴 723 號裁定與判決、95 重訴更[一]4 號裁定。 8 前 RCA 員工羅癌率高跨國討公道,中時電子報,2007 年 5 月 21 日, http://news.chinatimes.com/mainpage.htm。 9 前台鹼公司及其安順廠之歷史大事紀,中石化公司相關網站, http://www.cpdc.com.tw/upfiles/factory_history.pdf。 3.

(9) 五氯酚鈉,台鹼公司停工,並封存了近 5,000 噸五氯酚鈉於廠區內10。 1982 年 3 月,經濟部下令裁撤台鹼公司,台鹼安順廠隨之關閉。1983 年 4 月 1 日,台鹼公司依公司法與中石化公司合併後消滅。 台鹼公司安順廠生產鹼氯、五氯酚鈉近 40 年,其中製造鹼氯之 電解過程中使用高濃度之汞,參考台灣省水污染防治所之調查,安順 廠當年平均使用汞(水銀)量約為 2.4 頓/年11。另外液態氯與酚合成五 氯酚,為五氯酚鈉之主要成分,五氯酚本身即帶有劇毒,而生產五氯 酚鈉過程中所產生之附產品-戴奧辛,更有世紀之毒之稱。在當時, 這些廢棄物均未被妥善處理,遭隨意棄置於廢棄的空地、儲水池、甚. 政 治 大. 至放置在附近的鹿耳門溪,造成嚴重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而當地居. 立. 民以往有於廠址旁儲水池捕撈魚貨食用的習慣,造成更高的人體風險. ‧ 國. 學. 負擔。. ‧. 自 1981 年時,當時的省政府水污染防治局即檢測出台鹼公司之 放流水中,汞含量超過放流水標準12,而附近貯水池中之吳郭魚體內. y. Nat. sit. 汞含量亦超過可食用標準13,此後環保機關便開始針對台鹼公司安順. er. io. 廠放流水質、地下水、海水貯水池底泥、土壤等進行了許多監測計畫,. n. al 並從 1995 年起利用活性碳吸附法去除地下水中五氯酚污染;2003 年 iv 12. n U engchi 月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將安順廠及其附近的土地公告為土. Ch. 壤污染控制場址;2004 年更進一步公告為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污染 面積範圍廣達 30 公頃,環保署並要求中石化公司提出整治計畫14。 對石化產業而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問題的環境議題及企業社會 10. 曹文豐,認識安順廠的歷史,環境守護培力工作坊,參考網址: http://blog.pixnet.net/sowissue/post;2028490。 11 中石化安順廠污染防治手冊,台南市環保局,參考網址:http://wwwdata.fy.edu.tw/general/環安 組全球資訊網/安順廠污染防治手冊.pdf。 12 台灣省水污染防治所 70.1.29 水染治字第 0486 號函: 「台鹼公司…安順廠排放廢水之汞含量檢 測超過放流水標準,應於文到三個月後迅即完成改善」 。 13 台灣省水污染防治所(70.12.30(密)水染治字第 7096 號:「在台鹽顯宮鹽場貯水池捕獲魚類乙 批…其中已檢驗出結果之吳郭魚含汞量均超過可食線界(400 ppb),請加強派人巡察,切實嚴禁捕 魚…」。 14 環境資訊中心,網址:http://e-info.org.tw/news/taiwan/2004/ta04102702.htm。 4.

(10) 責任亦已逐漸為大眾所重視,甚至立法部門亦體認到企業社會責任之 重要,依聯合報 2014 年 2 月 23 日報導:「立院新會期開議,國民黨 立委賴士葆提出公司修正草案,要求上市、上櫃公司應編制「企業社 會責任報告書」並上網,且需每年編列「企業社會責任預算」 。依賴 士葆所提草案,股票公開發行每年必須編列「企業社會責任預算」, 不得低於最近三年稅後平均淨利百分之二(開業不及三年者,以開業 年度計),或前一年度營業額千分之ㄧ。例如,一家年營業額一千億 元的公司,至少需編列一億元作為「企業社會責任預算」 。這項由賴 士葆領銜的提案,已在上週五立院開議日通過付委,最快本會期即可. 政 治 大 應以「鼓勵」為主。並積極與各界溝通,取得社會共識後,再著手修 立. 審查。金管會官員昨天表示,此法牽涉層面廣泛,初期不宜強制規定,. ‧ 國. 學. 法。立法強制企業編列一定比率的預算,涉及很多層面,這樣的作法 在國外也不太普遍,在美國僅及少數的幾個州以法令訂定。在美國僅. ‧. 極少數的幾個州以法令訂定。去年陸需爆發毒澱粉、香精麵包、假油、. y. Nat. 混充米,以及科技大廠排汙事件,引發各界對企業「企業責任」的重. io. sit. 視。有見於多數企業以股東利益為先,全民社會責任為後,甚至根本. er. 漠視,賴士葆提案修法,以強力敦促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善盡企業. n. a. v. l C 社會責任。」台灣之石化產業常為人詬病的就是污染問題,在土壤及 ni. hengchi U. 地下水污染領域石化產業如何落實其企業社會責任?讓台灣之石化 產業能在台灣土地上之永續發展上盡企業之力,是值得吾人關注的。. 5.

(11) 第二節 研究目的、方法及範圍 在企業社會責任及土讓地下水污染問題之逐漸受國內企業及民 眾所重視之當下,台灣之石化產業常常在落實企業社會責任上面臨環 境議題之爭議,尤其是近年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議題,台灣石化產 業如何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領域去落實其企業社會責任?本文之研 究目的即針對台灣之石化產業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領域企業社會責 任可能遇到的問題做一探討,並提出解決之建議,以便做為台灣石化 產業推動其企業社會責任之參考。. 政 治 大 本文之研究方法及範圍係以「質性研究方法」 ,係先了解台灣石 立. ‧ 國. 學. 化產業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領域企業社會責任各面向可能會面臨之 問題,並根據國內目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及相關法令規範、. ‧. 台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現況等資料進行分析,尋求可能之解決對策,. er. io. sit. y. Nat. 提供台灣石化產業之依循參考,本文之研究流程如圖 1-2-1 所示。. n. a第三節 研究架構n i v l C hengchi U. 本研究之研究架構如圖 1-3-1 所示,係以石化產業針對土壤及地 下水污染領域利害關係人之角度去探討其企業社會責任可能遇到之 問題及建議之作法,所提及之利害關係人分別包括:政府、社會、石 化產業本身、供應鏈及資本市場。. 6.

(1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是否仍需補充資料. 圖 1-2-1 本文研究流程. 7. v.

(13)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圖 1-3-1 研究架構. 8. v.

(14) 第二章 台灣石化產業與企業社會責任關係 之探討 近十年來,台灣有越來越多之企業開始重視其企業社會責任。企 業社會責任的定義就是企業除了追求股東(Stockholders)利潤的極大 化外,也應同時兼顧員工、消費者、供應商、社區與環境等利害關係 人(Stakeholders)的權益。另外根據世界企業永續發展協會(WBCSD). 政 治 大 且改善員工及其家庭、當地整體社區、社會的生活品質。」因此,企 立 的解釋是:「企業承諾持續遵守道德規範,為經濟發展做出貢獻,並. 業除了考慮自身的財務和經營狀況外,也要加入對社會和自然環境造. ‧ 國. 學. 成的影響 1。此外。台灣銀行公會也於今年(2014 年)通過參考「赤道. 面的影響。. ‧. 原則」增訂「授信準則」,對包含台灣石化產業在內之各產業都有正. y. Nat. io. sit. 台灣有越來越多之企業體認到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可帶給該企業. er. 更多的經濟發展,本章即在探討目前國內外企業社會責任發展現況、. n. a. v. l C 目前台灣石化產業之企業社會責任落實情形及台灣石化產業與企業 ni 社會責任之關係。. hengchi U. 第一節 全球企業社會責任之趨勢 2 一、全球企業社會責任揭露之規範 為了因應企業在管理層面的需求,國際上這幾年來與企業社會責 任有關的規範、標準及道德行為準則(codes of conduct)的發展也日漸 1 2. 洪瑞希、淺談台灣 CSR 時代的來臨,證卷櫃檯 141 期。 李明機、簡析企業社會責任(CSR)之發展趨勢,證卷櫃檯 141 期。 9.

(15) 蓬勃,目前全球約有 400 多個與企業社會責任有關的規範或倡議,能 過獲得多數人認同並引為圭臬的大致有下列 8 項: -.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多國企業指導綱領(The 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 聯合國全球盟約(The UN Global Compact). -. 全球蘇利文原則(The Global Sullivan Principles). -. 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The 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GRI)綱領. -. 政 治 大 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立. ‧ 國. 學. (ILO Conventions). ILO)各號公約. 社會擔當 SA 8000 系列(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 -. Account Ability 1000(AA 1000). -. ISO 14000 環境系列. ‧. -. er. io. sit. y. Nat. 這 8 個倡議行動可以區分為原則與標準兩個類別。所謂「原則」 a. n. iv l C n 指的是鞏固企業行為的中心價值,而「標準」指的則是特定可達成的 hengchi U 標竿。而標準又可分為程序、績效、基礎及認證等四個不同種類。. 二、指導原則 茲以「OECD 多國企業指導綱領」為例,其共有 10 項指導原則, 分列如下:. (一)觀念與原則(Concepts and Principles) 指導綱領係各國政府對多國企業營運行為的共同建議,企業應除. 10.

(16) 遵守國內法律外,亦鼓勵自願地採用該綱領良好的實務原則與標準, 運用於全球之營運,同時也考量每一地主國的特殊情況。. (二)一般政策(General Policies) 企業應促成經濟、社會及環境進步以達到永續發展的目標,鼓勵 企業夥伴,包括供應商,符合指導綱領的公司行為原則。. (三)揭露(Disclosure) 企業應定期公開具可信度的資訊,揭露二種範圍之資訊;一為充 分揭露公司重要事項,如業務活動、公司結構、財務狀況及公司治理. 治 政 情形;其次為將非財務績效資訊作完整適當的揭露,如社會、環境及 大 立 利害關係人之資料。 ‧ 國. 學. (四)就業及勞資關係(Employment and Industrial Relations). ‧. 企業應遵守勞動基本原則與權利,即結社自由及集體協商權、消. sit. y. Nat. 除童工、消除各種形式的強迫勞動或強制勞動及無僱傭與就業歧視。. a. er. io. (五)環境(Environment). n. v l 適當保護環境,致力永續發展目標,企業應重視營運活動對環境 ni Ch. engchi 可能造成的影響,強化環境管理系統。. U. (六)打擊賄賂(Combating Bribery) 企業應致力消弭為保護商業利益而造成之行賄行為,遵守「OECD 打擊賄賂外國公務人員公約」。. (七)消費者權益(Consumer Interests) 企業應尊重消費者權益,確保提供安全與品質優先之商品及服 務。. (八)科技(Science Technology) 11.

(17) 在不損及智慧財產權、經濟可行性、競爭等前提下,允許企業在 其營運所在國家散播其研發成果,對地主國的經濟發展與科技創新能 力有所貢獻。. (九)競爭(Competition) 企業應遵守競爭法則,避免違反競爭的行為與態度。. (十)捐稅(Taxation) 企業應適時履行納稅義務,為地主國財政盡一份心力。. 政 治 大 2. 立 三、全球企業社會責任評量之現況. ‧ 國. 學. (一)全球 CSR 績效之評等系統. ‧. 目前全球 CSR 績效並無標準化、系統化及普及化的評等系統。國 際企業社會責任(CSR)績效評等機構都在尋找如何在「標準化」及「差. y. Nat. io. sit. 異化」之間取得平衡點。包括 Innovest Strategic Value Advisors(總部在. a. er. 紐約)、KLD Research & Analytics(總部在波斯頓)、Oekom Research(總. n. v l 部在慕尼黑)等評等機構,都正在進行研究。因國際間對 CSR 的定義 ni Ch. U. i e nCSR g c h行動時容易有爭議,而且執行 莫衷一是,所以企業在採取個別. 內容與項目相當混亂。因此,面對國際間各種 CSR 原則、標準、程 序及認證之多元化發展時,建置一個邁向標準化、系統化及普及化的 評等系統,的確有其必要性 3。. (二)國際 CSR 評等準則及架構 2 國際上主要的 CSR 評等準則及架構,大致上區分成 CSR 評等機 構評等方法、永續性投資指數成份股,以及 SRI 基金與投資準則等三. 3. 莫冬立, 「追求典範:企業社會責任評等系統的發展與應用」 ,證卷櫃檯期刊,122 期頁 62~77。. 12.

(18) 大主軸(表 2-1-1): 1. CSR 評等機構評等方法 如 Oekom-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Rating、KLD & Business Ethics Magazine、BITC-Corporate Responsibility、Innvovest、CoreRating、 Vigeo-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atings、SERM、Trucost、KPMG’s CSR Survey Reort、A.M.Best、Standard & Poor’s(S&P) 、Mackinsey 等。以 Oekom Research AG-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Rating 說明之: Oekom Research AG 在其企業責任評等的基礎上,是以採用全球最廣. 政 治 大. 泛的理論準則作為綱要,該套制度是由「理論生態評等. 立. (ethical-ecological rating)」的 Johannes Hoffmann 和 Gerhard Scherhorn. ‧ 國. 學. 教授所共同開發的。在其綱要中將評等內容區分為公司對個人的影響 (社會的永續性)、社會與文化(文化的永續性)及自然環境(環境的永續. ‧. 性)三面向,在將上述三部分以不同的權重總和計算,得出社會文化. y. Nat. 的等級(social culture rating)與環境的等級(environmental rating),最後. 2. 社會責任型投資指數(SR Index) a. er. io. sit. 則是企業責任的評等。. n. iv l C n hengchi U 目前最知名的兩系列國際社會責任投資指數為道瓊與永續資產管理 公司於 1999 年創立的道瓊永續性指數(DJSI),及倫敦證交所與金融 時報合作於 2001 年創立的 FTSE4GOOD 指數,這兩套指數已分別授 權給國際上許多資產管理公司使用,對市場運作機制影響重大。 (1) 道瓊永續性指數(Dow Jones Sustainability Index) 道瓊在 1999 年與瑞士蘇黎世的永續資產管理公司(SAM)合作 創立的道瓊永續性指數(DJSGI),以道瓊工業指數之成份股(約. 13.

(19) 表 2-1-1 國際 CSR 評等準則及架構一覽表 評等準則. CSR 評等機構評等. 社會責任型投資指數. 社會責任型投資. *Oekom-Corporate. *道瓊永續性指數. *社會責任型投資和. Responsibility Rating. -以道瓊工業指數之 環保型基金. -倫理準則. 成份股為基礎. 方式. -1970 年代在美國開. -社會、文化、環境的永 -挑選各產業前 1/10 始出現 續性. 的公司為成份股. -企業責任評等. *倫敦金融時報社會 年代逐漸興起. 政 治 大 -涵蓋英國、歐洲大陸. -2000 年始在亞洲地. *BITC-Corporate. 及美國等 100 家公司. 出現首支社會責任型. Responsibility. -首批被選中的企業 投資基金. *Innvovest. 都是在環境和社為責 -國內首支基金係在. *CoreRating. 任方面起表率作用的 2000 年 11 月由瑞銀. Ethics 責任指數. *KLD&Business. 立. 學. y. Nat. n. al. er. io. Responsibility Ratings. *Trucost. Ch. 投顧募集生態表現基. sit. *Vigeo-Corporate Social 公司. *SERM. 區數個國家開始陸續. ‧. ‧ 國. Magazine. 主要架構. -歐洲此風潮從 1980. engchi. i n U. v. 金上市 *SRI Funds -議合方法. *KPMG’s CSR Survey. -負面篩選方式. Report. -正面篩選方式. *A.M.Best. -優先度策略方法. *Standard&Poor’s. -同業中最好的方法. *Mackinsey. -從某特定目錄中選 取方法. 資料來源:李明機,簡析企業社會責任(CSR)之發展趨勢。. 14.

(20) 3000 多家公司)為基礎,挑選各產業在永續性上表現最好的前 1/10 的公司為此道瓊永續性指數的成份股。 (2) 倫敦金融時報社會責任指數(FTSE4Good Index) 2001 年,倫敦證交所與金融時報合作在原有的倫敦金融時報 指 數 (FTSE) 中 , 創 立 的 另 一 系 列 的 永 續 性 投 資 指 數 , 名 為 FTSE4Good 指數。覆蓋英國、歐洲大陸以及美國等的 1000 家公 司,旨在提倡和促進道德投資。首批被選中的企業都是在環境和 社會責任方面起表率作用的公司。 1. 社會責任型投資(SRI). 立. 政 治 大. (1) 社會責任型投資和環保型基金. ‧ 國. 學. 為了落實金融業的企業責任,實際從業內推動永續發展,先. ‧. 進國家愈來愈多的金融機構投入「社會責任型投資」(Social Responsible Investment 簡稱 SRI)和環保型基金(Eco-Fund)的創意. y. Nat. sit. 與推廣,藉由對在環保、永續發展與財務表現績優公司的投資,. er. io. 實際展現金融業的影響力。. al. n. v i n 1970 年代,具備此概念的現代型基金在美國開始出現;歐洲此 Ch engchi U 風潮從 1980 年代亦逐漸興起,並搭配國家政策與法令,導引龐 大國家退休基金投資準則;2000 年開始,亞洲地區數個國家亦 開始陸續出現首支社會責任型投資基金。我國首支基金係在 2000 年 11 月由瑞銀投顧募集生態表現基金上市,另最近在 2008 年 10 月,富邦投信獲得主管機官同意募集「富邦台灣企業社會責 任基金」。 (2) SRI Funds 大多數的 SRI Funds 在開發產品時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六 個,茲說明如下: 15.

(21) a. 議合(Engagement):基金主動與公司進行對談,並使用其 投票權與其他具影響力的資源,迫使公司做或不做某特定事 務。 b. 負面篩選(Negative Screens):基金絕不投資於進行某些被 認定之商業活動的公司。一般的負面篩選準則有菸草、博奕、 核能、武器及動物試驗這些商業活動。 c. 正面篩選(Positive Screens):將基金投資在一些進行某些 特定商業業務的公司。正面篩選得準則包括減少溫室氣體排. 政 治 大. 放、提供給薪之生產懷孕假、進行社區投資等。. 立. d. 優先度策略(Preference Strategies):基金經理人在利用一. ‧ 國. 學. 個指南或準則表來篩選符合條件的公司,而這個方式是可以 與其他幾個方法結合一起使用的。. ‧. e. 同業中最好的(Best of Sector):基金所投資的公司是那些. sit. a. er. 從某特定目錄中選取(Index Based Approaches):使用已建. io. f.. y. Nat. 在同業中某些定項目指標上表現最好的公司。. n. iv 立之對環境及社會責任公司的目錄來建立自己的投資組合。 l. Ch. n U engchi. 16.

(22) 第二節 國內推動企業社會責任現況 台灣自 2002 年起即由經濟部投資業務處開始推展 CSR,行政院 勞委會勞工保險局於 2009 年 11 月公布,未來將「企業社會責任」納 入勞保基金選股考量。台灣推展企業社會之機構也開始積極推展企業 社會責任之理念。 表 2-2-1 為目前國內主要推動企業社會責任之相關機構,說明如 下:. 治. 政 一、企業永續發展協會. 立. 大. 我國「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企業永續發展協會」(BCSD-Taiwan, ROC). ‧ 國. 學. 於 1997 年 5 月正式成立,結合了我國 30 餘家大型企業或組織,成為. ‧. WBCSD 全球聯盟成員的一員,配合國際趨勢從政策法令、環境管 理、教育訓練、資源保護、生態保育、污染防治及生態效益等各領域,. Nat. a. er. io. 式,來推廣我國企業永續發展的工作。. sit. y. 進行專案研究,或以舉辦研討會,進行出版品及擴大國際間交流等方. n. l C CSR 之現況 n i v 二、我國公部門推動 U (一)經濟部投資業務處. hengchi. 台商企業逐漸國際化的結果,在全球所面臨之競爭與壓力,絕不 同於本國市場,其不僅要面對反全球化團體的壓力,地主國、社區、 及消費者對台商之期待也日益增加。為協助我國企業迎接全球化的挑 戰,經濟部投資業務處自 2002 年開始積極協助我國廠商導入 CSR 為 導向之經營策略,不管是在本地經營或是海外投資,都能對當地經 濟、環境及社會發展有正面貢獻。. 17.

(23) 表 2-2-1 主要推動企業社會責任之相關機構 機構. 企業永續發展協會. 經濟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台灣證劵交易所櫃檯買 員會. 賣中心. 政 治 大. CSR 發展 a. 配合國際趨勢進行專 e. 投資業務處:協助企 CSR 揭露規範. c. 發行出版品. 報應行記載事項準. f. 中小企業處:營造中. 則」第 10 條. 小企業永續發展優質  「 公 司 募 集 發 行 有. ‧. d. 擴大國際間交流. 經營策略。. 學. b. 舉辦研討會. 立. 業導入 CSR 為導向之  「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年. ‧ 國. 案研究. 環境。. 價證劵公開說明書. y. Nat. n. al. 第 31 條. er. io. sit. 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C 資料來源:李明機,簡析企業社會責任(CSR)之發展趨勢。 h. engchi. 18. i n U. v.  「上市上櫃公司治 理實務守則」  「上市上櫃公司訂 定道德為行準則參 考範例」.

(24) (二)中小企業處 目前百元餘家的中小企業為我國經濟體系之基石,惟我國中小企 業目前面臨包括區域及雙邊經貿結盟快速推展、新興塞爾資本協定之 實施、綠色環保世界潮流、新興經濟勢力崛起,以及全球產業競爭形 態與規則重新改寫等眾多挑戰,亟須政府協助營造優質的成長發展環 境,以維持中小企業永續成長,中小企業處即以營造中小企業永續發 展優質環境為首要之工作項目。. (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治 政 金管會著重 CSR 之揭露規範,例如在「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 大 立 載事項準則」第 10 條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卷公開說明書應行記 ‧ 國. 學. 載事項準則」第 31 條規範公開行公司應揭露其對社會責任(如公司對 環保、社會參與、社會貢獻、社會公益、消費者權益、人權及安全與. ‧. 衛生等)所採行之制度與措施及履行社會責任之資訊揭露,以使投資. y. sit. Nat. 大眾瞭解公司履行社會責任情形。. er. io. (四)台灣證卷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及財團法人. n. al v 中華民國證卷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 ni Ch. engchi U. 1.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規範上市、上櫃公司應重視公司 之社會責任: 2. 「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參考範例」 ,提供上市、上櫃公 司參考。. 19.

(25) 第三節 台灣石化產業與企業社會責任之關係 台灣的石化產業在近十年來也逐漸重視企業社會責任之落實,如 台灣中國石油公司在重視基本人權方面,其為保障社會上弱勢族群之 工作權,善盡回饋社會之責任,於 2001 年 9 月 1 日創設愛心加油站, 首創加油站僱用殘障朋友之先例,為殘障朋友創造新的就業機會。而 在社會公益方面,其亦於 921 大地震後,協助南投縣水里國民小學之 重建 7,而在環境保護方面又如中美和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中美和公司)在生態保護作業上之努力。. 政 治 大 中美和公司認為對生態環境保育的承諾,不只是作為社會一份子 立. ‧ 國. 學. 的應盡責任,更是展示對營運社區及員工的殷切關懷,而對石化公司 的管理階層與員工而言,能在自然生態保育方面投入龐大的努力與時. ‧. 間,所代表的不僅是對環保的重要承諾,更表示著石化公司對於地球 環境的尊重與愛護。. sit. y. Nat. 因此中美和公司也熱情參與由高雄市野鳥學會所舉辦的許多保. er. io. 育活動。自 1992 年開始,便與廠區有關的重要利害相關合作(高雄市 a. n. iv l C n 中芸國小及高雄市野鳥協會),致力於廠區生態環境的保育作業,在 hengchi U. 過去的努力與堅持下也展現了顯著的成果。而除了與專業保育團體的. 合作之外,中美和員工也成立了員工野鳥社,每年固定舉辦 6 次的大 型賞鳥活動,包括了台南黑面琵鷺、墾丁水鳥及伯勞鳥觀賞等大型活 動,每年都有超過 300 位以上的員工及眷屬參加,中美和公司希望藉 由相關活動之舉行,將生態保育的理念及行動融入到員工的生活中。 對中美和高雄廠而言,河川與水資源是整個生產線的重要依靠, 若水資源系統受到破壞,除了會影響生態的平衡與動物的棲地外,更 會影響到工廠的正常運作。因此,中美和公司除了贊助高屏溪口的鳥 7. 經濟部及社會法人中華民國企業永續發展協會,從社會關懷到企業雄心,頁 17. 20.

(26) 類調查與圖冊出版、參與高雄市政府舉辦之紅樹林植樹活動外,為了 讓員工也能成為公司環境政策的參與者,甚至深入到社區。 然而我國石化產業由於產業關聯效果強,一直以來均為國家支柱 型的產業,為國家帶來龐大的產值及就業機會,然而近年來從民國 76 年的後勁反五輕運動,到民國 100 年國光石化投資案所激起的公 民運動,石化業經歷了長達二十多年,整體的形象與企業責任的履行 顯然仍未被外界所看見,國內石化產業的努力方面可包括以下 8:. 一、 針對上市、櫃公司相關規定要求石化業上市、 櫃業者定期必須公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治. 政. 立. 大. 目前日本在法規上已經要求上、市櫃公司在公司網站公開每一年. ‧ 國. 學. 度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二、 石化產業加強在環境永續發展的貢獻和努力. ‧. 近年來溫室效應使得全球氣候變遷更引起社會大眾和各個政府重. y. Nat. sit. 視,我國石化業者在節水、節電、綠化環境、以及公佈各項廢水、廢. a. er. io. 氣、廢棄物等排放和發生量已經有一定成效,學者若能持續貢獻和努. n. iv 力在環境永續發展議題,將有助於提升石化產業對外形像。 l. n U engchi 三、 石化產業加強在社會發展和社會公益貢獻. Ch. 台塑公司 2011 年和雲林縣政府成立「100 億雲林縣農漁業發展安 定基金」,並於 2010 年 11 月及 2011 年 7 月提撥兩年期款共計 14 億 元予雲林縣政府。此外,中油公司在 2010 年至 2011 年社會公益總額 達到 10 億元左右,然而公益活動的基金往往為被動施行,且缺乏制 度化的推展模式,未來相關活動應朝「主動發起」與「制度化」的面 向努力。. 8. 邱榮輝,石化產業對外形象提升之建議. 21.

(27) 四、 加強在經濟發展貢獻和提升就業效果 中油公司與國內 15 個重要產、學、研單位簽訂石化高值化合作研 究聯盟,並成立綠色科技研究所、新材料試量級認證中心二個專業單 位,5 年內總研發預算由每年 16 億提高至 50 億,以期於 2016 年到 達 700 億元營收,並於 2021 年提高至 1,200 億元營收,進一步可以 提升國內整體石化產業就業效果。. 五、 石化產業加強防止工安和污染事件的發生 近年來大型石化業者工安和污染事件頻繁發生,石化產業應加強. 政 治 大. 防止工安和污染事件的發生,才能提升石化產業對外形象。. 立. 台灣的石化產業在前述努力方向〝防止工安和污染事件的發生〞. ‧ 國. 學. 上面對的挑戰之一就是如何防止土壤及地下水之污染或發生污染時 立即開始解決。鑒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問題往往不是短時間內可以. ‧. 解決,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又是台灣目前面臨之環境污染議題之一,. y. sit. n. al. er. io. 重視的課題。. Nat. 台灣石化產業在落實企業社會責任上,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領域是需. Ch. engchi. 22. i n U. v.

(28) 第三章 台灣石化產業與台灣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關係之探討 台灣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源有部分來自石化產業,不論加油站或 石化工廠之洩、溢漏事件都會造成土壤及地下水之潛在污染,其主要 污染物涵蓋了比水輕不溶於水的液相(LNAPL)及比水重不溶於水的 液相(DNAPL)之污染物,本章即在探討台灣石化產業與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之關係。.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第一節 台灣之石化產業. ‧. y. Nat. 台灣之石化產業(工業)主要啟始於 50 年代 1(表 3-1-1),其生產已. io. 3. sit. 涵蓋石化上、中、下游之生產體系(圖 3-1-1)2,其範疇如圖 3-1-2 所示. er. ,台灣石化產業之產品已大部分涵蓋圖 3-1-2 所示之範疇,台灣石化. n. a. v. l C 產業主要之上游工廠為台灣中油公司及台塑集團,主要之石化廠皆分 ni. hengchi U. 佈於台灣西部沿海地區。目前主要石化廠分佈的地區皆有土壤及地下 水污染之問題,如林園、高雄、頭份等。. 1 2 3. 台灣區石油化學同業公會網站,http://www.piat.org.tw/。 中華民國的石油化學工業 2012 年年刊,頁 4。 中華民國的石油化學工業 2012 年年刊,頁 3。 23.

(29) 表 3-1-1 台灣石化工業發展歷程 發展過程 萌芽階段 (57 年~61 年). 發展階段 (62 年~72 年). 新增年產能 (公噸) 乙烯 54,000 公噸. 主要石化原料 生產裝置 。 第一輕油裂解 工場 。第一芳香烴工場. 。聚乙烯 。氯乙烯 。 DMT 。聚酯纖維 。 溶劑 (1)頭份石化工業中心(以苗栗自產之天然氣為進料)成立 乙烯 54,000 公噸. 。乙烷裂解工場. (2)仁武大社石化工業中心(以輕油為進料)成立 乙烯 。 第二輕油裂解 230,000 公噸 工場 。 第二芳香烴工 場 (3)林園石化工業中心(以輕油為進料)成立 乙烯 。 第三輕油裂解 230,000 公噸 工場 。第三芳香烴工場 。二甲苯分離工場. ‧ 國. sit. y. Ch. 無 乙烯 500,000 公噸 乙烯 1,700,000 公噸 乙烯 1,300,000 公噸. 乙烯 900,000 公噸 乙烯 1,200,000 公噸. 。進一步發展下游加工. 。 塑膠 。 壓克力製品 。 聚酯纖維 。 橡膠 。塑膠增韌劑 。 洗潔劑 。 PTA 等 。 第四輕油裂解 。 塑膠 。進一步提高原料自給 工場 。 合成橡膠 率,並尋求新投資 。 。第四芳香烴工場 。 人纖 。 清潔劑等 。 主要原料多已 完成進口替代 。 第一輕油裂解 同上 。環保抗爭,產能擴增 工場屆齡淘汰 難行 。 第五輕油裂解 同上 。 二輕停工 工場 。 一芳 / 二芳廢棄 。 國際競爭增強 。 台塑六輕計畫 同上 。 二輕拆除 完工 。 台塑六輕計畫 同上 。 形成泛中油-台塑兩 二、三、四期擴增 大體系 完成 。 東帝士七輕計 。計畫未執行取 。 中油進行汰舊換新 畫通過環評 消 。 國光石化科技 。政府命令化取 。 環保抗爭更烈 計畫進入環評 消 。 產品高值化. er. n. al. 。進口原料加工. 塑膠 橡膠 人造纖維 溶劑. ‧. io. 發展受阻階段 (76 年~80 年) 後續發展階段(80 年--迄今). 。 。 。 。. 學. Nat. 乙烯 385,000 公噸. 石化工業發展特質. 。 聚氯乙烯 。 尿素肥料. 政 治 大. 立. 穩定成長階段 (73 年~76 年). 主要石化產品. engchi. i n U. v. 資料來源:台灣區石油化學同業公會網站 http://www.piat.org.tw/ 24.

(30)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的石油化學工業 2012 年年刊, 頁 4. 圖 3-1-1 一貫作業石化工業生產體系. 25.

(31)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的石油化學工業 2012 年年刊, 頁 3. 圖 3-1-2 石油化學工業之範疇. 26.

(32) 第二節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相關法令及台灣土壤 及地下水污染現況 一、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及相關法規 4 (一).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政府鑒於台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情形日趨嚴重,為了保護土壤及 地下水資源,逐於 2000 年 2 月 2 日公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 政 治 大. 其內容共分 8 章 51 條。對於土壤及下水之污染防治、管制及整治復. 立. 育措施、財務及責任歸屬與相關罰則均有詳細規定。其後為配合行政. ‧ 國. 學. 程序法之施行,曾於 2003 年 1 月 8 日修正公布。有鑑於「土壤及地 下水污染整治法」自公布施行來,污染場址類型與數量隨著調查工作. ‧. 的進行逐年增多,業務也漸趨複雜,為落實最初立法之意旨,並針對. sit. y. Nat. 執行後之問題及需要,做出適當檢討及因應,因此政府於民國 2010 應國內污染情況的改變,其修正重點為: a. iv l C n hengchi U 將環境介質中之底泥納入土污法管制範圍 n. 1.. er. io. 年 2 月 3 日針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修正並公布施行,以因. - 納入底泥之監測與管控機制,包括制訂底泥品質指標之分類管理 與用途限制,並課以水體之管理機關定期監測底泥品質狀況及公 布底泥品質之義務。 - 針對有污染之虞之底泥,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地面水 體之管理人等應就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技術及經濟效益等事項 進行評估,必要時進行整治。. 4.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壤及地下水染整治基會,http://sgw.epa.gov.tw/。 27.

(33) 2. 增訂潛在污染責任人之責任主體 - 對於行為人之整治責任,參考國外機制,採用無過失責任之精神, 即行為人無論是否符合環保法令,均需對其排放行為所造成之土 壤污染負整治責任,以落實行為人之責任,故新增潛在污染責任 人定義。 - 未來主管機關可要求潛在污染責任人負起提出及執行污染場址之 控制或整治計畫之責任,加速整治工作之執行,但其清償責任限 於總支出費用之二分之一。. 政 治 大. - 亦明定潛在污染責任人可就整治支出相關費用向污染行為人求償. 立. 學. ‧ 國. 之規定。. 3. 加強污染土地關係人責任. ‧. - 對於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污染土地關係人,須就政府支出 相關費用,與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等負連帶清償責任。. sit. y. Nat. io. er. - 授權訂定土地關係人之土地管理準則,並作為認定是否盡善良管 理人注意義務之依據。. n. al. C. i n U. v. hen hi 4. 增訂工業區及科學園區等高污染潛勢區域之管理單位應定期檢測 gc. 土壤及地下水狀況,以及需送主管機關備查之責任,以加強對工 業用地污染的預防。 5. 新增應變必要措施之執行期限及解除列管規定,場址列管方式更 具彈性。 - 各級主管機關為查證工作時,發現土壤、底泥或地下水因受污染 而有影響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水源之虞者,得準用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採取應變必要措施。 - 應變必要措施之執行期限,以 12 個月內執行完畢者為限,必要 28.

(34) 時,得展延一次,其期限不得超過 6 個月。 - 採取應變必要措施,致土壤、地下水污染情形減輕,並經所在地 主管機關查證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物濃度低於土壤、地下水污染 管制標準者,得不公告為控制場址。 6. 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提供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 之規定,並授權訂定評估調查資料之法規命令。 - 土地移轉時,提送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備查,並增訂未依規定申 報備查之罰則。. -. 治 政 事業設立、變更、歇業時,提送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審查。 大 立 ‧ 國. 學. 7. 加強污染土地資訊公開化. - 增訂將公告為控制或整治場址之土地,登記於土地登記簿,以保. ‧. 障土地使用者知的權利。. Nat. io. sit. y. - 增訂公告控制場址及整治場址污染行為人之姓名或名稱。. er. 8. 增訂技師簽證制度. al. n. v i n Ch 為確保調查評估及整治等相關文件之品質,避免因品質不佳而影 engchi U. -. 響調查整治工作之正確性與執行成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增訂控制計畫、整治計畫、調查評估資料相關文件須經環工、應 用地質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之規定。 - 技師簽證制度於修正公布 1 年後施行。 9. 增訂因自然環境背景因素所致場址污染之處理規定,該類場址得 採取必要措施,地方主管機關認為具整治必要性及可行性者,於 擬定計畫報中央核定後實施。 10.增訂整治場址之土地停止拍賣程序,土地已進行強制執行之拍賣 29.

(35) 程序者,得停止其程序。 11.風險評估機制 - 土污法過去雖提及健康風險評估,惟就相關配套機制,並未具法 源依據制定法規命令,茲規範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之危害鑑 定、劑量反應評估、暴露量評估及風險特徵描述等辦法。 - 另外,僅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類型之污染行為人,可採風險評估 方式提出其整治目標,修正後,土壤污染整治場址亦同。 - 另為加強民眾參與及資訊公開,亦要求主管機關於核定不低於管. 治 政 制標準之整治計畫前,應邀集專家、學者、環保團體及鄰近居民(代 大 立 表)舉行公聽會。 ‧ 國. 學. 12.為改善整治費偏重石化產品之不合理現象,擴大污染整治基金之. ‧. 費基,修正整治費之徵收對象,不侷限於「化學物質」 ,其他易肇 污染「物質」或產品,也將納入收費範圍。. sit. y. Nat. io. er. 13.為保全土污基金代為支應的費用之求償機制,主管機關可以就污 染行為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應繳納之費用之財產範圍內,通知有. n. al. 關機關凍結其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C. hengchi. i n U. v. 14.加重污染行為人之罰則 - 考量責任主體未善盡義務與責任,導致土地遭受污染,進而可能 產生污染擴大及危害民眾身體健康與環境等重大影響,因此,場 址經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時,污染行為人將被課以罰 鍰。 - 新增故意污染刑責,對於故意污染土壤或地下水,而導致成為控 制場址或整治場址者,處以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考量裁罰違反規定行為處分之特性,將「按日連續處罰」修正為 30.

(36) 「按次處罰」 。 15.加強污染行為人責任 - 為加強污染行為人對於環境保護之認知,故增訂致土地經公告為 污染整治場址或污染控制場址時,公告其姓名或名稱。 - 須接受 4 小時土污法相關法規及環境教育講習。 16.增訂主管機關得向公司組織負責人及主要股東等求償 - 增訂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為公司組織時,所在地主管機. 政 治 大. 關得就支出之費用逕向其負責人、控制公司或股東求償,以貫徹. 立. 污染整治之責任。. ‧ 國. 學. - 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為公司時,如該污染行為之實際決 策者為其負責人、控制公司或股東,自應負最終責任,增訂污染. ‧. 行為人可向實際決策者求償規定。. Nat. y.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關法令法規範. io. sit. (二). n. al. er. 目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相關法令規範,可分為以下三類: 1. 法規命令. Ch. engchi. i n U. v.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99.12.31.修正)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100.11.09.修 正)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100.03.07.修正) - 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1.31.修正) - 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102.12.18.修正) 31.

(37)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備查作業辦法(100.01.13.訂 定) - 土壤污染監測標準(100.01.31.訂定) - 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102.12.18.修正) -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100.05.09.訂定) -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審查收費標準(100.05.24.訂定) - 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物檢驗測定品質管制準則(100.09.08.訂 定). 立. 政 治 大. -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100.10.21.訂定). ‧ 國. 學. 14.底泥品質指標之分類管理及用途限制辦法(101.01.04.訂定) - 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目標公聽會作業準則(101.02.02.. ‧. 訂定). y. Nat. io. sit.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補助研究及模場試驗專案作業辦法. er. (101.10.22.訂定). al. n. v i n Ch 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102.11.11.修 engchi U. -. 正).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初步評估暨處理等級評定辦法(102.04.24. 訂定)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底泥品質備查作業辦法(102.07.15.訂定)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 (102.10.31.訂定) -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部分法條施行令(101.07.30. 訂定) 32.

(38) 2. 行政規則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之免徵比例審理原則(91.07.17. 訂定) - 執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分期繳納實施要點(102.01.03.修 正)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進行污染改善推動執行要點(92.12.30. 訂定)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健康風險評估評析方法及撰寫指引 (95.04.26.訂定).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有關「限期 採取適當措施」適用原則及期限認定方式補充規定(97.08.12.訂. ‧. 定). sit. y. Nat.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改善審查及監督作業要點(98.01.23.訂定). er. io.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裁罰基準(101.04.17.修正). n. a 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103.01.28.修正) iv. -. l C hengchi Un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代為支應費用求償案件列管作業原則 (99.03.08.訂定).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設置要點(100.06.24.修正) - 場置性地下水監測井設置及後續處理處置原則(99.04.26.訂定) - 地下水水質監測井廢井作業規範(99.04.26.訂定)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修正公布施行後過渡時期執行要點 (99.05.05.訂定) - 處理農地污染事件標準作業原則(101.07.16.修正) 33.

(39) - 土壤及地下水監測資訊整合作業要點(99.12.02.訂定) - 場址污染範圍與管制區之劃定及公告作業原則(100.02.23.訂定)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土壤及地下水資料格式(100.03.01.訂定) - 土壤污染管制區內土地利用行為之申辦作業要點(100.06.22.訂 定)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關法規及環境教育講習執行要點 (100.06.28.訂定). 政 治 大. - 地下水污染事件提供民眾必要替代飲水或接裝自來水作業要點. 立. (100.08.12.訂定). ‧ 國. 學.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研究與技術提昇補(捐)助計畫申請作業須知 (100.08.29.訂定). ‧.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審理原則(102.04.22.訂定). y. Nat. io. sit. - 投保環境損害責任險或等同效益保險及新投資於預防土壤地下水. er. 污染有直接效益之設備或工程退費審核作業原則(102.11.21 訂定). al. n. v i n Ch 地下水水質監測井設置作業原則(102.12.25.訂定) engchi U. -.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地方環保機關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 查證與評估工作作業要點(103.03.13.訂定) 3. 公告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八條第一項之事業(100.01.03.修正)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第一項之事業(100.01.03.修正)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公民訴訟書面告知格式(100.11.25.修 正). 34.

(40)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計畫撰寫指引(93.08.26.訂定)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撰寫指引(93.08.26.訂定) - 委託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申報審查、核定、現場查核 及通知等相關業務(95.07.12.訂定) - 地下儲槽系統土壤氣體監測標準作業程序(95.10.18.訂定) - 地下儲槽系統地下水監測標準作業程序(95.10.18.訂定) - 地下儲槽系統槽間監測標準作業程序(95.10.18.訂定). 政 治 大. - 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申請與相關. 立. 表單填寫說明(102.01.02.修正). ‧ 國. 學. - 控制場址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注意事項(96.05.08.訂定). ‧. - 委託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第四條至第十二 條所規定之申報審查、核定、現場查核及通知等相關業務(96.09.28.. er. io. sit. y. Nat. 訂定). - 委託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第 4 條至第 11 條 a. n. iv l C n 所規定之申報複審、核定、現場查核及通知等相關業務(100.07.26. hengchi U 訂定). -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訓練委託辦理機構(100.12.02.訂定) - 委託辦理「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 管理辦法」第 6 條至第 14 條相關現場設施與設備查核及申報查核 等相關業務 - 委託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規定之申報審查、 現場查核及通知等相關業務(103.03.05.訂定). 35.

(41) 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 管理會 5 政府為能順利落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保護工作,並因土壤及地 下水污染調查及整治工作因有其特殊性與執行面複雜性,常常無法 於污染事件發生初期及時確認污染責任者及行為人,需政府採取應 變必要措施協助減輕污染危害或避免污染擴大;或因污染行為人不 遵行規定辦理整治工作時,需由政府先行代為執行,於是於土壤及 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中訂定財務籌措機制,依該法第 28 條規定,中 央主管機關為整治土壤、地下水污染,得對指定公告之化學物質,. 政 治 大. 依其產生量及輸入量,向製造者及輸入者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 立. 治費,成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由基金管理會負責基金管. ‧ 國. 學. 理、運用等事宜。其主要負責下列任務:. ‧. - 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sit. y. Nat. - 基金年度預、決算之審議。. n. a. er. io. - 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 其他有關事項。l. Ch. engchi. i n U. v. 環保署於 2001 年 7 月 4 日公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 理會(以下簡稱土污基管會)組織規程」,規範土污基管會組織架構與 職掌,並於民國 2001 年 3 月 19 日公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 管理會設置要點」,續於 2011 年 6 月 24 日修正後,明訂土污基管會 置委員 11 至 23 人,其中 1 人為召集人,由環保署署長兼任;1 人為 副召集人,由環保署署長指定副署長 1 人兼任;其餘委員,由署長就 各領域專長之專家、學者遴聘之,委員任期二年,其中專家、學者, 不得少於委員人數 2/3。 5.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壤及地下水染整治基會,http://sgw.epa.gov.tw/。 36.

(42) 土污基管會為辦理(1)審核整治場址事宜、(2)處理等級評定事宜、 (3)應變必要措施支出費用之審理事宜、(4)污染整治計畫、整治基準 或整治目標審查核定事宜、(5)其他有關基金支用之審查事宜。 政府及土污基管會鑒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工作執行迄今,正 逐步由場址污染查證階段邁入污染影響評估與污染控制整治階段。有 鑒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工作之複雜度,污染範圍判 斷需要科學 資料佐證,而處理技術選擇需主客觀因素考量,因此未來如何建立務 實可行之整治方向,並兼顧國內社會經濟發展現況,以達成確保土地 及地下水資源永 續利用,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國民健康之目標,仍. 政 治 大. 需持續努力。以下簡要審視當前國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工作執行. 立. 現況,其未來工作重點及展望詳列如下 6:. ‧ 國. 學. (二). 健全完備法規制度,強化行政管理體系. ‧. 1. 檢視國內政策目標,接軌國際發展趨勢。. n. al. sit er. 持續進行法規檢討修訂工作。. io. -. y. Nat. 2. 研修法令規章指引,強化行政管理能力。. i n U. v. -. 訂定各類行政指引及技術規範。 C. -. 辦理指定公告事業污染檢測作業。. -. 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修法及相關配套措施研修。. hengchi. 3. 發展風險評估機制,推動風險溝通管理。 -. 東部及中南部地區土壤重金屬與食用作物(稻米、根莖及葉菜類) 中重金屬含量之相關性探討。. -. 6. 農田土壤性質影響食用作物吸收土壤重金屬機制之田間試驗。.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壤及地下水染整治基會,http://sgw.epa.gov.tw/。 37.

(43) -. 探討蛇紋石所化育之水田土壤特性、理化性質與水稻中鉻、鎳濃 度範圍之相關性。. -. 推動健康風險評估。. 4. 整合各類場址資訊,建構電子交換平台。 -. 維護更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加強教育、宣導工作,以達 與民眾互動之成效。. -. 辦理地理資訊系統擴充與應用,整合各類污染場址基本資料及營 運紀錄。. -. 政 治 大 建構土壤、地質及地下水資料交換平台,掌握全國污染現況。 立. ‧ 國. 學. 5. 監測環境基線品質,確保土水永續利用。. 辦理區域性監測井維護及更新,確保監測水樣之代表性。. -. 蒐集全國特定高污染潛勢地區(如工業區或科學園區)之地下水監. ‧. -. y. Nat. 6. 掌握農地整治進度,持續辦理停耕補償。 a. iv l C n hengchi U 持續辦理污染農地停耕補償工作。 n. -. er. io. sit. 測資訊,依所屬區位之產業運作特性評估污染潛勢並進行調查。. (三). 檢討基金收支情形,提升經費執行成效. 1. 繼續執行徵收作業,加強繳費審查稽核。 -. 協助辦理相關審查作業及現場稽核作業。. 2. 檢討基金費基費率,適時合理調整修正。 -. 檢討整治費徵收物種,評估各類污染場址可徵收項目。. 3. 強化各類收入來源,健全求償歸墊機制。. 38.

(44) 4. 研議擴大支用範圍,妥善運用有限資源。. (四). 擴大辦理調查工作,及早發現潛在污染. 1. 依據整體規劃結果,繼續重大場址調查。 -. 針對高污染潛勢場址執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相關工 作。. -. 辦理環保機關、工業區管理、各縣市建設單位及環境工程相關顧 問機構人員教育訓練及土地政策宣導說明會。. 政 治 大. -. 針對 91 年後設立之 400 站加油站進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 -. 針對 98 年度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與監測設備查核暨網. 立. ‧ 國. -. 學. 路申報諮詢計畫之高污染潛勢加油站進行污染查證。 建立含氯有機溶劑物質安全資料表(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 ‧. MSDS )(包含農藥),內容包括沸點、燃點、致癌性之國內外資料. y. sit. io. 建立緊急處理程序(包括含氯有機溶劑洩漏至土壤及地下水)降低. n. a. l 污染擴大,及國內外資料收集。 -. Ch. engchi. er. -. Nat. 收集。. i n U. v. 持續建置地下儲槽系統基線資料與規劃監測人員專業證照制度 及制定各類行政指引及監(檢)測技術規範,以有效掌握及管理加 油站地下環境品質。. -. 配合國際相關規範及設備增進趨勢,持續檢討修正法令規範。. -. 持續辦理納管之加油站(含軍方、新設加油站、定期監測申報異常 者)所設置地下儲槽系統之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之設 置、維護與定期監測申報情形查核,並輔以改善。. -. 持續建置「地下儲槽系統管制中心」,以利管制業者申報作業, 39.

(45) 以作為未來管制措施擬定、污染改善追蹤之依據。. (五). 評估各種污染潛勢,增加調查對象範圍. 1. 了解已列管之 152 處丙、丁級非法棄置場址經長年堆放棄置是否 造成土壤及地下水之污染並確認污染及風險程度,強化對其之管 制。 2. 針對重要地下水資源區域(濁水溪沖積扇及屏東平原地下水區)優 先調查源頭補注區是否遭受農業及工業污染。 3. 針對重要地下水資源區域之中下游調查農漁用抽水井是否受農 業及工業污染。. 政 治 大. 4. 針對民用航空站調查土壤及地下水是否遭受污染。. 立. 5. 比較國內外民用航空站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差異。. ‧ 國. 學. 6. 若查證為污染場址,概估場址內外是否具有潛在性之健康風險。 7. 辦理二仁溪流域污染調查。. ‧. Nat. io. er. 1. 強化緊急應變機制,確實防範污染擴散。. y. 結合各級行政團隊,共同推動整治復育. sit. (六). - 成立應變支援單位,協助調查、查證緊急污染案件,以採取相關. n. a. iv. l C 應變措施,減輕污染影響或避免污染擴大。 n. hengchi U. 2. 依法支應補助經費,加速無主場址整治。 - 補助地方辦理污染調查及改善作業。 3. 檢討獎勵考評辦法,協助地方業務推動。 - 檢討修正既有地方主管機關推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績效考評機 制,訂定公平合理考評制度,以提升執行績效。. (七). 提昇本土專業能力,擴大民間共同參與. 1. 配合節能減碳政策,推動綠色整治觀念。 2. 強化採樣檢驗能力,確保技術數據水準。 40.

(46) 3. 輔導發展生物整治,輔導引進成熟技術。. (八). 協助學術研究發展,加強業界溝通互動。. 1. 建立調查與整治技術研究計畫之補助規範與審查機制,促進產官 學界研究技術交流,發展各類所興整治技術。 2. 底泥標準研究與處置方式政策研究。. (九). 規劃專業管理制度,充實本土人力資源。. 1. 推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與整治工作專業管理制度,確保各項 污染場址管理步驟與品質。. (十). 彙整實務經驗成果,積極辦理教育宣導。 政 治. 大. 立. 1. 持續彙整實務經驗成果,編撰土壤及地下水教育專題書籍,製作. ‧ 國. 2. 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等相關研討會。. 學. 文宣及有關活動,落實環境教育。. ‧. (十一) 擴大國際合作交流,推動兩岸經驗分享。. sit. y. Nat. 1. 擴大辦理國際與兩岸合作交流計畫,以提升國際形象。. er. io. 2. 人力培訓與國際合作。. n. al v i 三、 台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現況 n C U hengchi. 台灣目前土壤及地下水之污染,係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分列區分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其判定流程 7 如 下:. (一). 發現場址及查證. 各級主管機關對於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虞之場址,應即進行查 證,如發現有未依規定排放、洩漏、灌注或棄置之污染物時,各級主 管機關應先依相關環保法令管制污染源,並調查環境污染情形。. 7.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壤及地下水染整治基會,http://sgw.epa.gov.tw/。 41.

(47) (二). 控制場址. 前項場址之土壤污染或地下水污染來源明確,其土壤或地下水污 染物濃度達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者,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公告為 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三). 控制計畫. 控制場址未經公告為整治場址者,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 要,命污染行為人提出污染控制計畫,經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控制場址之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控制計畫實施後,如土壤或地. 治 政 下水污染物濃度低於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時,得向所在地主管 大 立 機關申請解除控制場址之管制並公告之。 ‧ 國. 學. (四). 初步評估. ‧. 控制場址進行初步評估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 sit. y. Nat. 縣(市)主管機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公告為整治場址。. a. er. io. 1.場址污染影響潛勢評估總分(TOL)值達一千二百分以上。. n. v l 2.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重大污染情形。 ni Ch. engchi U.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公告控制場址後,以四十五日內完成 初步評估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為原則。. (五). 健康風險評估. 控制場址符合上述規定者,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知場址污染行為 人及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申請辦理健康風險評估。 健康風險評估報告經審查其致癌風險低於百萬分之一且非致癌 風險低於一者,所在地主管機關無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整治場 址。但該場址仍應依本法控制場址相關規定辦理。 42.

(48) (六). 整治場址. 控制場址經初步評估後,有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時,所 在地主管機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公告為土壤、地下水污染整 治場址(以下簡稱整治場址),並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七日內將整 治場址列冊,送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 及地政事務所提供閱覽。. (七). 整治計畫. 整治場址之污染行為人應依第十二條之調查評估結果,訂定土. 政 治 大. 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經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據以實施;. 立. 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將核定之土壤、地下水整治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 國. (八). 學. 備查,並將計畫及審查結論摘要公告。. 使用限制地區. ‧. 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一項進行場址查證時,如場址地下水污染. y. Nat. sit. 濃度達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但污染來源不明確者,所在地主管機關. n. a. er. io. 應公告劃定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及限制事項,並依第十五條規 定採取應變必要措施。l. (九). 應變必要措施. Ch. engchi. i n U. v. 所在地主管機關為減輕污染危害或避免污染擴大,應依控制場址 或整治場址實際狀況,採取下列應變必要措施: 1. 命污染行為人停止作為、停業、部分或全部停工。 2. 依水污染防治法調查地下水污染情形,並追查污染責任;必要時, 告知居民停止使用地下水或其他受污染之水源,並得限制鑽井使用地 下水。 3. 提供必要之替代飲水或通知自來水主管機關優先接裝自來水。 43.

(49) 4. 豎立告示標誌或設置圍籬。 5. 通知農業、衛生主管機關,對因土壤污染致污染或有受污染之虞 之農漁產品進行檢測。必要時,應會同農業、衛生有關機關進行管制 或銷燬,並對銷燬之農漁產品予以相當之補償。必要時,限制農地耕 種特定農作物。 6. 疏散居民或管制人員活動。 7. 移除或清理污染物。 8. 其他應變必要措施。. (十). 解除列管.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計畫或污染整治計畫之實施者,應於土 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完成後,將其整治完成報告報請所在地或中央主. ‧. 管機關核准。. Nat. sit. io. 公告解除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之管制或列管,並取消閱覽。. er. -. y. 所在地或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准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al. -. 囑託土地所在地之登記主管機關塗銷土地禁止處分之登記。. n. -. v i n Ch 公告解除或變更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engchi U. 目前連連江縣、澎湖縣各 1 處場址在內,環保署共公告了控制場 址 2670 個、整治場址 65 個、地下水限制地區 17 個 8,如表 2-2-1 所 示,其中各縣市之公告數量 9 分別為:基隆市 2 個、台北市 4 個、新 北市 38 個、桃園縣 1746 個、新竹縣 6 個、苗栗縣 24 個、台中市 366 個、南投縣 9 個、彰化縣 352 個、雲林縣 18 個、嘉義縣 9 個、台南 市 74 個、高雄市 71 個、屏東縣 12 個、宜蘭縣 3 個、花蓮縣 2 個、 8 9.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壤及地下水染整治基會,http://sgw.epa.gov.tw/。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壤及地下水染整治基會,http://sgw.epa.gov.tw/。 44.

(50) 台東縣 1 個、連江縣 1 個、澎湖縣 1 個。. 表 3-2-1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公告場址 類型. 公告. 解除. 控制場址. 2670. 2075. 整治場址. 65. 4. 地下水限制地區. 17. 1. 政 治 大 資料來源: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2014/2/13。 立 目前台灣主要之污染來源分別為農地、加油站、營運中或廢棄之工廠。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45. i n U.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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