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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利害關係者

一、利害關係者的定義

利害關係者(stakeholder)這個名詞最早始用於 1963 年 Stanford Research Institute 研 究之中,開始於公司本質推理的討論。隨著時間的累積,不同學者因研究操作之需要,

產生範疇相當廣泛的定義。最客觀與引用最廣的定義係從 Freeman 於 1984 年之

「Strategic Management: A Stakeholder Approach」著作中所提出,利害關係者係指可以 影響組織任務或被組織任務影響的群體及個體(O'Riordan & Fairbrass, 2008),其學說與 定義一直為利害關係者研究廣泛應用。西元 1990 年代引入至公部門領域,援用該分析 在機制或計畫的制訂管理上。因為任何一項機制或計畫的運作,勢必涉及到或多或少的 利害關係人,這些利害關係人之間常常意見分歧或形成不同聯盟關係,因此在擬訂政策 或計劃時,必須認定有多少利害關係人牽涉在其中,釐清他們所追求的目標何在、互相 的利益衝突、對於機制目標的達成會有什麼風險存在、及彼此之間的關係,進而界定出 各方利害關係人未來參與機制的適當形式。Dunn(2004)指出,公共政策必須重視政策利 害關係人意見與態度,以制定公平正義的政策;所謂政策利害關係人是指受到政府政策 影響或直接間接影響公共政策,包含政策制定者、政策受益者、政策犧牲者。

國內學者蕭宏金(2010)提出企業的利害關係人不只是股東與顧客而已,還包括一些 與企業有對立關係如利益衝突的族群,企業的利害關係者理論概念便從早期的簡單輸入 輸出模式演進到多元化關係。

綜合上述論點,研究者認為利害關係者係指在一個組織群體中相互影響的人;雖然 組織的政策和群體的態度主要為獲取正當的利益,但利益不盡然止於金錢,它也許反應 在情感上、政策上或個人對活動感興趣上。若以藝文活動為例,利害關係者可視為是受 活動投資的表現而相互影響的人,包含內部要素(對於活動有直接影響的要素),即主辦 單位,如公部門的相關人員、投資業者(利益取向)、當地社區居民、攤販或商家和活動 的參與者;外部要素(對於活動為間接性的影響),即協辦單位,如贊助者(非利益取向)。

因此本研究對駁二藝術特區的政策計畫、執行、參與、贊助、獲利的人,其可能彼此互 相影響的人界定為駁二藝術特區的利害關係者。本研究界歸納出駁二藝術特區的五種利 害關係者角色,分別為「公部門人員」、「藝文業者」、「居民」、「攤商」及「遊客」等,

說明如下:

(一) 高雄市政府公部門人員

國內的藝術村主要作為政府推動民間藝術活動的場域,因為藝術創作需要相當大的 空間,所以利用的幾乎都是公營企業暫時廢棄或閒置的空間。為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

閒置空間再利用的政策最常使用委外經營的模式,而駁二藝術特區也是依循此模式,由 公部門進行活動計畫的審查,如此較能掌握活動相關的計畫,以及各局處的資源配合等 事宜。因此本研究「公部門人員」係指與駁二藝術特區發展有關的高雄市政府相關局處 的決策者、規劃者或執行者,相關局處包括文化局、教育局、都發局、工務局、觀光局、

交通局、國稅局、民政局、警察局等。

(二) 藝文業者

駁二藝術特區多數的活動與藝文有關,而藝文活動的投資業者或文創商家可能是重 要的資金來源,也可能提供相關的資源與服務,以增添活動的多樣風貌和體驗,這些人 則從活動中尋求商機與發展機會。要成為駁二藝術特區的文創商家,必須向公部門提出 計畫,經過公部門的審核通過後,才被允許在園區內設置店家或攤位。本研究「藝文業 者」係指在駁二藝術特區及周邊之藝術工作者、藝文活動投資業者或文創商家。

(三) 居民

居民是社區重要的組成份子。當駁二藝術特區開放參訪以及舉辦活動之際,社區居 民是最直接受到影響的人。本研究所指的「居民」係指居住在駁二藝術特區及周邊附近 的居民,主要集中在高雄市鹽埕區新化里,本身並不從事營利事業。

(四) 攤商

駁二藝術特區所提供的活動非常多元,除了藝文活動外,參訪者也會從事其他消費 行為,因此也會和其他的服務業者接觸並產生互動,包括餐飲業者、自行車出租業者、

風箏販售業者等。本研究所指的「攤商」係指在駁二藝術特區及周邊附近設置的攤販的

商家,但本身並不屬於藝文活動的投資業者或文創商家。

(五) 遊客

駁二藝術特區除了少部分特展倉庫須付費外,多數地區都是免費參觀,倉庫群外更 是一個開放的休憩空間。因此許多高雄市民,尤其是鄰近居民,常將駁二藝術特區視為 是日常休憩的場所。為了避免角色重疊,本研究中「遊客」係指到駁二藝術特區的遊客,

但本身並不住在駁二藝術區及鄰近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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