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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社會行為的意義與理論基礎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利社會行為的意義與理論基礎

本節說明利社會行為的意義、利社會行為的類型、利社會行為 的理論基礎、利社會行為的發展與利社會行為的測量,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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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利社會行為的意義

人類與其他物種最重要的區辨之處在於人類的合作性、幫助性 與利他性,被視為人類關係建立的基礎(Fehr & Fischbacher,

2003)。因為「利社會行為」與「利他行為」是意義相近的名詞,故 常被學者交互使用(Bar-Tal, 1982),甚至視為同義詞,但若加以嚴 格劃分的話,兩者間仍有所差異,茲分述如下:

一、利社會行為

利社會行為(prosocial behavior)是指任何對他人有益的行動,

例如安慰或救助受傷的人、協助他人完成目標,或即使只是讚許別 人的成就或外貌,而令人有愉快的感覺(Shaffer, 1995),都可稱 之。也有學者認為利社會行為係指行為的結果有利於他人或群體,

並不考慮個體行為的內在動機為何,而以個體行為表現對他人具有 正面結果來判定(趙恕平和鍾志從,2010)。Bar-Tal(1982)則認 為利社會行為是只能增進他人利益的行為,包括合作、助人或交換 等行為。

以兒童發展的角度來說,Schaps 認為兒童的利社會行為是一種 社會能力,其中包含自我成長之意,例如在兒童關心、幫助、瞭解 他人時,同時也能兼顧自己需求,以達到平衡的行為表現(吳佩 靜,2010)。也就是說幼兒表現益於他人的行為時,不僅能站在對 方的立場思考,同時也能兼顧自己的能力與限制,其行為歷程中,

兒童不僅需學習觀點取替能力,也要有能力衡量自己的需求,取之 平衡後,再表現有利他人的行為,這都展現出幼童在認知、情緒、

行為上的成長。而若以廣義與狹義的角度來定義利社會行為時,可 分為:廣意的利社會行為:係指對社會有積極正向的影響力行為,

不管其動機或結果是利己或利人,行為結果有無酬賞或回報,此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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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行為皆可謂之利社會行為;而狹義的利社會行為:係指能夠增進 他人利益的行為,誠如:奉獻、幫助、合作皆屬之。

二、利他行為

利他行為(altruism)係指行為者完全沒有利己的動機,而是全 然以他人福祉為目的,將焦點放在隱藏於利社會行為之下的動機或 意圖(吳佩靜,2010)。據此觀點,如果行動者的原始動機或意圖 是想提供某人正向的結果,而不管自身的動機究竟為何,那麼這個 行動就可稱之為「利他」(Shaffer, 1995)。而 Bar-Tal(1982)則 認為利他行為是一種自發性的行為,有如正義的道德信念,且不求 外在回酬賞,行為的本身就是目的,而非手段。換言之,真正的利 他行為,係指對他人的關心更甚於自己,是以協助他人、與他人分 享、撫慰他人等助人行動為目的,不存私心與報酬的利己成分,而 是在於「有利他人」本身。

綜觀上述利社會行為與利他行為之定義與探討,可歸納出兩者 的相似性為:1、正向、利人的社會行為;2、道德表現的行為;3、

外顯的利人行為;兩者的相異性為:相較於利他行為,利社會行為 的範圍較廣泛(羅瑞玉,1997)。換言之,利社會行為除了包含利他 行為外,還包括互惠合作、利人利己、正向積極的社會行為。儘管 兩者在動機與意圖上有些微差異,但其行為的本質都是有益於他人 的。

貳、利社會行為的類型

利社會行為的類型可能因不同的研究目的與內容而有不同的分 類,以下將列舉國內外學者對利社會行為類型的看法,茲分述如 下:

Bar-Tal(1982)認為利社會行為是增進他人利益的行為,包括 合作(cooperating)、助人(helping)或交換(exchanging)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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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Penner 和 Finkelstein(1998)則將利社會行為定義為「個體傾 向於考慮他人福祉與利益的行為」,其行為表現包括關心

(concern)、同理(empathy)和造福(benefit)。Eisenberg、Fabes 和 Shinrad(2006)認為利社會行為表現包括分享(sharing)、安慰

(comforting)、合作(cooperating)、幫助(helping)、稱讚

(complimenting)、同盟(affiliating)、支持(supporting)。

王佩玲(1997)將利社會行為歸納為:分享(sharing)、輪流

(turning)、合作(cooperating)、給予(giving)、幫助

(helping)和照顧(caring)。羅瑞玉(1997)則認為國內外學者在 幼兒利社會行為中探討較多的類型為慷慨(generosity)、安慰

(comforting)、救助(helping)與合作(cooperating)。張春興

(2006)認為利社會行為的表現包括:合作(cooperating)、助人

(helping)、奉獻(dedicating)等。趙恕平和鍾志從(2010)則進 一步將正向人際互動的概念納入利社會行為表現,將幼兒的利社會 行為表現分為幫助(helping)、關心(caring)、分享(sharing)、

合作(cooperating)四種類型。

綜觀上述利社會行為的類型,可知幫助、關心、分享、合作、

照顧(caring)等皆屬於利社會行為。然而,對幼兒而言,較難以判 斷利社會行為與利他行為的內在動機(Eisenberg & Fabes, 1991)。

所以多數兒童發展學者對於幼兒行為的發展,並不會特別區分利社 會行為與利他行為,只要是表現利於他人的行為都被視為利社會行 為與利他行為(Dovidio, 1984)。故本研究採用上述以及趙恕平和 鍾志從對幼兒利社會行為的觀點,將幼兒的利社會行為類型分為幫 助(helping)、關心(caring)、分享(sharing)、合作(cooperating)

四種類型。以鼓勵幼兒在社會互動情中表現幫助他人、關心他人、

與他人分享、與他人合作等正向而積極的社會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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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利社會行為的理論基礎

不同派別的學者對利社會行為的假設、定義與研究方法不同,

究竟其是先天具備或後天習得的,邇今始終沒有定論,進而發展出 的理論也有所不同。以下研究者將彙整不同學者對利社會行為的理 論發展,分別從生物學與心理學二方面論之,茲分述如下:

一、生物學上的利社會行為

(一)生物進化的觀點

Campbell(1965)認為利社會行為是一種本能,更是人類本性的 一部分。其觀點假定:人或動物,若彼此能共存並建構一個合作性 的社群,就比較能夠抵抗自然環境中的天敵並滿足自身的基本需 求。如果此假設是正確的,那麼具合作性、利他性的個體,較能夠 存活,且能將基因代代相傳給子孫,其進化的歷程就會偏好以天生 的利社會為動機發展。

生物論者從動物保護、捍衛族存生存的例子中發現,有時為了 救援群體中其他的生命,個體甚至願意犧牲自己的生命以保護他者

(沈六,1993)。而人類的利社會行為動機可能決定於遺傳因素,

讓我們較不會對與我們不相關的人施予協助或照料,相對地,我們 傾向選擇安慰、幫助和我們有血緣相關的人(羅瑞玉,1997)。也 就是說,不論是生物或人類對跟自己留個相同血係與自身愈親近者 愈易表現利社會行為。

(二)社會進化的觀點

經由漫長的演進歷程,人類逐漸進化選擇自己本身的信念、技 能和技術,以提升團體的福祉(Campbell, 1965)。並將利社會行為 轉變成社會通則或社會規範的一部分,如最重要的三種規範:社會 責任(social responsibility)、相互性(reciprocity)以及社會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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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al justice)。Hoffman(1981)則以「適者生存」與「同理心」

的觀點解釋人類的利社會行為,指出利他與利己都存於人性之中。

二、心理學上的利社會行為

(一)心理分析論

心理分析論(psychoanalytic theory)之論述源於 Freud,根據 Freud 的觀點,人格的結構是由本我、自我、超我所組成。其中「超 我」(superego)是人格的仲裁者,包括個人的道德戒律與是非善惡 的判斷標準。而超我的發展是內化的父母與社會標準,與心理上的 獎懲感有關,並將之轉換成自我控制,當個體達到超我標準時會感 到榮譽與自尊感,反之,則會感到罪惡感及自卑感。超我對人格的 影響是最嚴苛的,個體的行為受道德原則(moral principle)所支 配,因此,此時個體才會有助人、利他的形為出現(羅瑞玉,

1997)。

超我發展過程中,與「認同」重要他人價值有很大的影響。

Freud 的性心理發展階段中,三到六歲的兒童正處於「性器期」,此 時期男童有戀母情結-「伊底帕斯情結」(Oedipus complex),渴 求母親的愛,女童則有戀父情結-「伊蕾莎情結」(Electra

complex),渴求父親的讚賞與愛。男女童皆有想佔據異性的父親或 母親,但又害怕同性父母較高大、優越又可以處罰他/她,因此,

為了避免被父母處罰所產生的焦慮與罪惡感,便將這種戀親情結轉 換為認同同性父母的行為(丁典祥、李美珠和陳皎眉,1988;黃堅 厚,1999)。藉由認同過程,兒童發展超我「內化」(internalize)

父母的行為、標準、價值觀。因此,當兒童發展出超我,他們可能 基於良心(conscience)譴責,或者是與內化的價值一致而表現出相 符於利社會的規定與原則-社會規範(norm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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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金科玉律(the gold rule),進而表現出利社會行為(林清湫,

1999)。

(二)認知發展論

兒童的認知發展隨著年齡增長而愈顯成熟時,利社會行為會愈 明顯(Eisenbeg, Lennon, & Roth, 1983;Kohlberg, 1969)。透過這些 內發的、主動的反應去探索、思維環境中各種事物,從而獲得認知

(張春興,1994),以影響他們對利社會問題的推理及採取有利於 他人之行動的動機。

認知發展論者認為利社會的發展有四個階段:第一階段,約出 生後第二年開始,可以看到一些分享、同情的表現,學步兒開始會 因為他人的苦惱而變得苦惱,有時會試圖使苦惱的同伴開心。第二 階段約在三至六歲,幼兒仍相當自我中心,對利社會議題的思考以 自私、享樂為主,能夠造福他人又能獲得回報的行為是值得表現 的。第三階段在兒童中期至青少年前期,兒童已較去自我中心,也 漸漸習得重要的角色取替技巧,會將別人合法的需求作為自己要有 利社會行為的理由,而這個階段同理心也是影響利社會行為的重要 因素。第四個階段青少年開始了解並重視抽象的利社會規範,例如 社會責任規範及金科玉律,這些原則鼓勵他們擴大行善的對象,並 在他們違反這些原則時引發個人要有利社會責任歸因,若忽視自己 的義務,就該感到愧疚或自責。

認知發展論者認為利社會的發展有四個階段:第一階段,約出 生後第二年開始,可以看到一些分享、同情的表現,學步兒開始會 因為他人的苦惱而變得苦惱,有時會試圖使苦惱的同伴開心。第二 階段約在三至六歲,幼兒仍相當自我中心,對利社會議題的思考以 自私、享樂為主,能夠造福他人又能獲得回報的行為是值得表現 的。第三階段在兒童中期至青少年前期,兒童已較去自我中心,也 漸漸習得重要的角色取替技巧,會將別人合法的需求作為自己要有 利社會行為的理由,而這個階段同理心也是影響利社會行為的重要 因素。第四個階段青少年開始了解並重視抽象的利社會規範,例如 社會責任規範及金科玉律,這些原則鼓勵他們擴大行善的對象,並 在他們違反這些原則時引發個人要有利社會責任歸因,若忽視自己 的義務,就該感到愧疚或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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